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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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4/24/2019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4/24/2019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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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有做出违反刑法的⾏为构成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犯罪⾏为时,需要看犯罪⾏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犯罪故意: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事实。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结果的⼼理事实要素。

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为⼈对其⾏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理态度。

,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

“希望”,即积极追求,是⾏为⼈对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理态度。

“放任”,是听之任之,实⾏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但也不反对和不阻⽌这种结果的发⽣,⽽结果发⽣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作为⼼理事实的组成部分,认识因素表明⾏为⼈对其⾏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为⼈对结果发⽣的⼼理态度,⽽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的因素。

总之,⼆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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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

4.2 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
(1)主观说 应以其行为当时的具体主观条件为准判断行为人 在行为当时是否有能力履行其预见义务。 (2)客观说 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作为标准判断是否具 有能力履行相关预见义务。 (3)折中说 判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能力履行自己的 预见义务时,如果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 那么就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如果行为人 的认知能力低于社会一般人,那么就以行为人的认知 能力来作为标准。(我国通说)
1.3.3 开始故意、伴随故意、事后故意
(1)开始故意 存在于行为开始阶段,但与行为发展无 关的故意。 (2)伴随故意 存在于整个行为实施阶段的故意。 (3)事后故意 主体在实施了足以引起危害后果的行为 之后才产生的故意。
1.3.4 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1)预谋故意 犯罪意图产生后,行为人经过一段时间 的思想斗争或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后才实施犯 罪的情况。 (2)突发故意
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后立即实施危害行 为的情况。
1.3.5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
(1)事前故意 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了认识之后,采 取行动的场合。 (2)事后的故意
犯罪故意的产生是在已经实施了某种危 害行为之后,并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的 情形。
1.3.6 侵害故意、危险故意
(1)侵害故意 对侵害法益的结果有认识,并追求实现 该结果的意思。 (2)危险故意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 但却故意使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的意思。
2.2 犯罪动机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1)犯罪动机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动机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刑法规定 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 要件,我们通常称这种犯罪为“情节犯”,根据立法 和司法实践,犯罪动机 属 于 作为定罪情节的内容之一 。 (2)犯罪动机对量刑的影响 犯罪动机的 不 同 直 接 说 明 行 为 人 的 罪 过 程 度 不 同 , 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故意杀人案 件中,出于义愤杀人与报复杀人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存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区别。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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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 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不同。 2.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 望避免。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五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五节

⼀、概述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理态度。

“主观”,是反映⽀配⾏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

罪过属于⼼理态度的范畴,具有⼼理学的内容。

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构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直接反映⾏为⼈的情感态度。

罪过⼜是⼀个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理态度,它直接反映⾏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态度。

犯罪⼼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合称为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的与动机。

罪过与犯罪客观要件密切联系:罪过是对危害⾏为与危害结果的故意与过失;罪过必须表现在⼀定的危害⾏为中;罪过只能是⾏为时的⼼理态度,罪过的有⽆以及罪过形式与内容都应以⾏为时为准,⽽不以⾏为前或⾏为后为准。

刑法总则明⽂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含义。

任何犯罪的成⽴都要求⾏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为,称为⽆罪过事件,不可能成⽴犯罪。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主义),这是近代刑法的⼀个根本原理。

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成⽴犯罪除了要求⾏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外,还要求⾏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合法⾏为(他⾏为)的期待可能性。

⼀⽅⾯,刑罚的⽬的是预防犯罪,但是,对在刑罚不可能产⽣影响的⼼理状态下实施的⾏为处以刑罚,就收不到刑罚的效果。

换⾔之,刑法通过对法益侵害⾏为的预告、制裁,使国民产⽣不犯罪的动机(对犯罪产⽣反对动机),只有当国民能够产⽣不犯罪的动机,即只有当国民在⾏为的当时可能认识到⾃⼰的⾏为违反刑法因⽽不实施违法⾏为时,对犯罪的预防才是有效的。

所以,如果⾏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对之科处刑罚就不能产⽣预防犯罪的效果。

另⼀⽅⾯,对于⼈类的普遍尊重,是⼀种终极的态度。

尊重⼈⾸先意味着将⼈作为⾃在⽬的,⽽不能作为实现其他任何⽬的的⼿段。

在不能期待⾏为⼈实施合法⾏为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为追究责任,⽆⾮是为了通过惩罚这种⾏为以达到防⽌这种⾏为的⽬的,这便将⾏为⼈作为实现⽬的的⼿段对待了,背离了尊重⼈的基本观念。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学者们根据这一规定对间接故意进行学理表述, 但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其一, 认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种见解目前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其二, 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上述两种危害观点的分歧焦点在于对明知会发生的不同理解, 即在间接故意情况下, 是否包含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

换句话说,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 是否还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

观点一对此持否定说, 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不存在放任的心态, 主张应将这种情况纳入直接故意范畴, 故而将间接故意的明知会发生理解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

观点二反对上述见解,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明知会发生应理解为明知会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 并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 只能以意志因素的希望或放任为根据。

如果行为人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便都是间接故意犯罪。

为评价上述分歧, 提请认清下列命题:(1) 必然性是与偶然性相对应的哲学范畴, 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尤其是对立基础的统一, 也即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纵然是存在着必然性发展趋势, 仍然同时伴随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偶然可能性;(2) 必然性(或偶然性) 认识或观念并不是必然性(或偶然性) 本身, 前者是主观认识范畴, 后者属客观范畴;(3) 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 而且可能性量化的结果包括必然性和偶然性两种情况;(4) 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认识和意志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明知会发生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主观认识。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什么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什么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什么
故意犯罪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之⼀。

即故意⼼理状态。

故意犯罪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种⼼理状态。

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什么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

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为⼈罪过的⼤⼩。

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为⼈在实施⾏为之前或⾏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先,对⾏为性质的认识。

其次,对⾏为对象的认识。

再次,对⾏为结果的认识。

⼆、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必然发⽣或者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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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 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目的 和动机则是选择要件。
•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 具备的要件。
• 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 要作用。就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威胁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 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大些。即 使罪过的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 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此,罪过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三、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性的判断
• 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 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 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 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判断主 观要件的符合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 因确实不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 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 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这表面上看是 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故意, 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 立故意。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 联系: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确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社会结 果的发生。 • 区别:1.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可 能发生。
• 2.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即克 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 甚至顽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 果;间接故意:放任,即听之任之、满 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 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

刑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刑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刑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属于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B.犯罪对象C.危害行为D.犯罪时间正确答案:C解析:(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又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属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属于选择要件,不是每个犯罪都需要;(2)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则属于选择要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

因此,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必备要件,属于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

知识模块:刑法2.警察甲与警察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

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故意犯罪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2)一般认为,区别故意与过失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

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并且意志上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心态的,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但意志上过于自信地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本题中,警察甲主观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从意志因素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不希望的,只是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没有检查执勤枪中是否有子弹,结果导致了乙的死亡。

小度写范文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态度有模板

小度写范文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态度有模板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态度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个因素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动机不是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罪过)的特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指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及对这一认知的行为目的性–罪过与危害的一致性:罪过体现在一定危害行为中,罪过心理态度必须是行为背后的驱动–行为的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特定犯罪主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对应的概念是的心理态度“mens rea”:可被谴责+与罪过概念最接近的是““可责性” culpability”概念,译为+行为人在对犯罪行为之客观因果机制的合理认识基础之上,对结果所抱持的不同态度:意欲(及忽视(desire),意图(negligence)intention ),确信(believe),–意欲≈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意图≈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确信≈间接故意(为达到与犯罪结果无关的其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忽视=过失(有确信能力而疏于实践其能力,以致发生与行为目的性无直接关系的结果)1.史密斯2.史密斯3.史密斯在生杀死琼斯的1中的意欲结合在2中的确信,致史密斯产4.史密斯a扣动其手枪的扳机,意) a上或时间段a到b内杀死琼斯(故5.史密斯在3中的4中的,致史密斯基的行为) 6.史密斯在的危害结果)5中的1.史密斯意欲向女友炫耀新买的超级跑车 2.史密斯如果在城区公路的密集车流中高速穿行,3.史密斯车的意图1中的意欲结合2中的确信,致史密斯产生了飙4.意欲,并且有能力确信如控,给不特定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结果5.史密斯没有运用其能力取得其飙车的4中的确信,致史密斯基于目的6.史密斯5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车辆失控并致路人彼 +刑法第14条第一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两项内容–认识因素,或称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说(意志说):认识到并希望发生 +认识说:只要求认识因素–主观态度无从查证,只有认识因素可以证明,同时认识决定态度–有认识就是故意,扩大了故意范围+盖然性说: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较高可能性就为故意–以认识说为基础,以认识的确信度为分划标准 +容认说:日本与我国通说–以意志说为基础,以结果可能性认识为追责起点–容认结果发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的是过失+怎样理解明知的内容?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认识行为形态与社会危害性2.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仅仅对结果的认识不构成明知3.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奸淫幼女罪对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认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对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要有认识:偷越国边境罪4.对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识:需要么?不需要么?对因果关系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形能认为是对行为有正确认识么?+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但因为不知法律而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关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必然“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刀刺要害–可能“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有效射程内枪击–也就是说,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相当概率即可 +无需认识的内容:–结果犯要求的程度性危害结果:盗窃数额较大–结果加重犯的程度性加重结果:抢劫致人死亡+现形式。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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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025.罪过的基本原理以及故意、过失之间的关系1.罪过的基本原理(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①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②同一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复合罪过。

(2)任何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即要求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3)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认识内容不同,意志因素也不同。

(4)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5)犯罪过失表明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内容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6)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实行行为(故意犯罪预备除外)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2.故意与过失的关系(1)观点一:对立关系。

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2)观点二:位阶关系。

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观点二是当前理论界的通说。

按照该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则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025:1.关于罪过,下列情形选项是正确的?A.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B.“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的“法律”仅指刑法C.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都是反对结果的发生D.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与其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评价的一致性2.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法证明行为人引发的火灾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成立犯罪B.对于强奸妇女的违法事实,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仅具有过失心理联系,但因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而无罪C.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只要证明其认识到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实施该行为,就应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15万元经济损失、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济损失,即使按照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3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答案:1.ABCD。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

例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有人会死亡即可,不要求具体认识到谁在什么具体时刻死亡。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认识。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问、地点、对象等。

例如,窝藏赃物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嫖宿幼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幼女。

根据通说,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

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的定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毛片”、“三级片”、“黄色书籍”等物品时(外行人领域的评价),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会发生的那种危害结果;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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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而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关键词: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正文: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一、认识因素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对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含义的说明。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

即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明知”和“会”两个方面。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所谓“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二、意识因素的含义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主动选择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支配行为向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方向发展的由刑法规范所制约的心理过程。

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就是对行为人的意志支配力量和自由选择产生影响。

而罪过理论的本质是意志自由,意志因素的内容是意志自由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三、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1.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两大心理因素,是心理结构的两个层次,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必备特征,都反映着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缺少认识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罪过心理都是不全面的。

一方面,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没有认识因素也就无所谓意志因素。

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釆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的,只有有了这种明确的认识,才谈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时持希望还是放任的态度,才会有在这种意志支配下的进一步的危害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它实施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一般性的、盲动的意志,而不是罪过心理的犯罪意志。

另一方面,意志因素是心理结构中更为深层次的因素,更能反映人的素质,又促进认识因素的发展。

“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推动力,对行为人将犯罪故意变成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主导的作用,它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也是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故意责任的主要依据,并决定着行为方式的选择与修正。

”如果行为人是在身体遭到强制的情况下而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行为人认识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罪过心理的犯罪认识。

2.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排列组合构成了故意模式的不同形式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缺一不可。

不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种类的结合,构成了不同故意模式。

认识因素包括行为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方面,而意志因素则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追求态度。

而正是这些具体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罪过心理的各种形式。

例如,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认识主要指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认识程度指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肯定性判断,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努力表现为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认识因素虽然与直接故意相同,但在意志态度上,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自觉选择有发生危害结果危险性的行为。

所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具体表现不同,构成了故意模式的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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