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民诉法修改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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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节
选)
苏高法审委[2012]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0日第4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立案受理。
2、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原告就其诉讼请求进行说明:
(1)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明显不合常理的;
(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的;
(3)原告在立案审查期间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4、原告就前条所列事项拒绝说明或说明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虽然进行了说明,但仍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立案审判庭应当将发现的疑点记入笔录并附卷移送民事审判庭。
三、关于先行调解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适宜调解的,应当在征得原告书面同意后,先行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告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
6、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纠纷分流至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等进行诉前调解,也可以在立案审查期间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进行立案调解。
四、关于立案审查
8、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原告拒不补正或无法补正又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9、公民个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到场。
10、诉讼代理人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1)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审查其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诉讼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的,应当审查能够证明其与诉讼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据;
(3)诉讼代理人是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审查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是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据;
(4)诉讼代理人是原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审查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以及与原告或原告所涉纠纷有关的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五、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11、原告提起的金钱给付之诉,经审查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12、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发布。
14、当事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一般应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15、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除应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原告是否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与起诉事项存在一定关联的有关组织;
(2)原告起诉的事由是否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经审查,符合上述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有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16、一审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原告或数个原告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数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18、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庭应当登记,并编立“民(商、商外、知民)撤初诉字”案号,移交相关审判庭进行审查。相关审判庭应当在三个月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审判庭应当移交立案审判庭,由立案审判庭立案并编立“民(商、商外、知民)撤初字”案号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不符合案外人撤销之诉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19、人民法院在审查时,除审查案外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案外人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
(3)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且无法
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4)案外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5)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
20、案外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以上诉人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21、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的人为撤销申请人,原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八、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立案审查
2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2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审查以下内容: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