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房产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改造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使用安全,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遵循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其他参与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规划施工过程,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章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使用单位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九条房屋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施工单位和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管理办法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建设施工、验收交接、登记、变动、处置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为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简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处、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处。
第三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建和拆建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
如果确需改建或拆建,须报公用事业房产公司,由公用事业房产公司负责逐级报批。
第二章房屋建设施工及验收交接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研究通过需要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基建处按程序进行建设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
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新竣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条公司确定建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并进行质量验收后,基建处或施工单位,应填写好《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中主要填写:(1 )建筑物名称、(2)设计单位、(3)承建单位、(4 )监理单位、(5)移交单位、(6)开工日期、(7)竣工日期、(8)坐落位置、(9)建筑面积、(10)结构、(11)层数、(12 )产权来源、(13 )总造价、(14)资产编号、(15 )栋号、(16 )占地面积、(17 )朝向、(18)自然间数、(19)取得时间、(20 )附属设施、(21 )建筑设计图、(22)需说明事项。
其中(5)移交单位中的填表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附属建筑(设施)的要同时填写《附属建筑(设施)登记表》;(14 )资产编号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统一编号并填写,(20)、(21 )附属设施和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要全部交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
第七条交接验收时,由公司基建处持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需要入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数量明细表,召集公司计划、财务、法审等职能处室和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房产公司通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工程交接验收。
建房管理制度
建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房管理行为,提高建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建房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房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房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诚信、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建房管理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建设、社会公众参与的建房管理格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劳动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控制,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施工。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对建筑设计进行专业审核。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设计符合建筑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对设计文件进行专业意见的反馈。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及时排查隐患,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检查,确保施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项目部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项目部房屋管理,保障项目部正常工作秩序,提高房屋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房屋,包括办公区、宿舍区、仓库等。
三、房屋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房屋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房产管理员负责具体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分配、维修、租赁、报修等。
3.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房屋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房屋分配1. 房屋分配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 房屋分配流程:(1)员工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分配申请表》。
(2)房产管理员审核申请表,确认分配方案。
(3)部门负责人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4)房产管理员与分配对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五、房屋使用1. 房屋使用人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2. 房屋使用人应保持房屋内外的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3. 房屋使用人不得转租、转借房屋。
4. 房屋使用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六、房屋维修1. 房屋维修原则:及时、高效、经济。
2. 房屋维修流程:(1)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问题,填写《房屋维修申请表》。
(2)房产管理员审核维修申请,确认维修方案。
(3)部门负责人对维修方案进行审批。
(4)房产管理员组织实施维修。
七、房屋租赁1. 项目部房屋租赁应遵循市场行情,合理定价。
2. 房屋租赁流程:(1)租赁方提出申请,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
(2)房产管理员审核申请表,确认租赁方案。
(3)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房产管理员办理租赁手续。
八、房屋报修1.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问题,应及时向房产管理员报修。
2. 房产管理员接到报修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
3. 房屋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九、监督与考核1. 部门负责人对房屋使用人进行监督,确保房屋使用规范。
2. 房产管理员定期对房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由项目部制定,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
临建房屋管理制度
临建房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临建房屋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维护秩序,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进行临建房屋施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原则上由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相关单位配合管理。
第四条临建房屋管理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各阶段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由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第六条临建房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区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环评报告等,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申请审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场地清理、土方工程等准备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各方工作。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建筑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守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完成临建房屋施工后,应向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人员对临建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完成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临建房屋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临建房屋安全、合法。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临建房屋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将被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面临罚款、停业等处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
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
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023修正版基建管理办法
基建管理办法基建管理办法1. 引言基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基建项目的执行过程,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全面的基建管理方法,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管理和执行基建项目。
2. 项目管理2.1 项目目标与范围所有基建项目都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范围。
项目目标应该是明确的、可量化的,并且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
范围包括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和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
2.2 项目计划与执行在项目开始之前,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项目的执行和监控。
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时间表、资源分配、工作流程、风险评估等内容。
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监控进度、质量和成本,并及时做出调整。
2.3 质量管理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保证项目成果符合预期的关键。
应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包括质量标准、检查和测试方法、质量报告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质量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和执行质量管理活动。
3. 资源管理3.1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是基建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在项目开始之前,应明确项目所需的人员数量、职位要求和工作分工。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2 物资采购与管理基建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物资。
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确定需求、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付款等活动。
同时,还需要制定物资管理计划,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和有效利用。
3.3 设备管理基建项目常常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选购、安装、维护和更新等活动。
为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制定设备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安全管理4.1 安全规划与预防基建项目中存在各种安全风险,如施工事故、设备故障、火灾等。
为了减少安全风险,需要制定安全规划和预防措施,并向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4.2 安全监控与应急响应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不断监控安全状态,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监控安全状态包括定期检查和记录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分析和报告安全事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02•【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直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
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郑州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所有建筑项目(包括敷设的各类管线)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4篇)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设工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启动和组织第二条各项目部在项目启动前,应依据工程招标结果和合同要求,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执行项目负责人的指示和要求,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第五条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应召开项目启动会议,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计划和责任,确保项目人员充分理解工程要求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章工程招投标管理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选择到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第七条项目部可以通过招投标平台或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提交给承包商和供应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书应明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质、经验、业绩等信息,并给出合理的报价。
第四章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平面布置、设备调整等,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有序调配施工人员和设备,保证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五章文档管理和档案归档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文档的分类、编号、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六条工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应按照分类和编号,妥善保管,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检索和使用。
集资建房管理制度
集资建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集资建房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设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集资建房活动。
三、管理机构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集资建房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2.各级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集资建房活动进行具体管理。
四、管理内容1.集资建房计划管理(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好集资建房项目,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
(2)集资建房计划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2.资金管理(1)集资建房项目的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转移、挪用。
(2)各类投资主体应当按规定缴纳资金,并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3.项目管理(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确保工程的合理施工费用。
4.监督管理(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各地的集资建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集资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责任追究1.对违规集资建房活动的责任主体,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对在集资建房活动中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责。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有。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后便于规范和监管集资建房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投资者和有关方面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集资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为加强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民政自身基础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制定了《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
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2.设计阶段;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4.组织施工阶段;5.竣工验收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与选择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认证,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认证要求开展业务。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择到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应明确总承包单位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工程总承包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XXX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程序发布施行。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强化管理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在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非学校产权房屋)及其他产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属于学校房屋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构筑物是指由学校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校权属土地范围内的构筑物。
第三条学校房产类别(一)学校房屋根据用途主要分为以下8类1.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和服务部门所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办公用房。
2. 二级学院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
3.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共教室、图书馆、华南农业博物馆、公共实验中心、档案馆、礼堂、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公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
4.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校医院、附属学校、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以及非经营性后勤实体服务保障用房等。
5. 生活配套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公寓)、食堂(餐厅)、学校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6. 教工周转房及员工宿舍,是指教职工宿舍、员工宿舍、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等。
7.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校办全资企业、后勤实体经营用房以及服务于师生生活,租赁给商业服务企业(个人)所使用的房屋。
8. 简易房等其他类型的公房。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
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控制表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使用资金,合理安排小型基建项目,保证小型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3 定义3.1小型基建项目:指由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办公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含住宅、文化、科研、培训等用房)项目。
3.2项目管理单位: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公司组建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临时机构。
4 职责分工4.1计划经营部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立项、方案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实施和竣工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
4.2财务产权部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平衡、资金筹措及拨付,对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并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4.3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
4.4监察审计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对项目立项、方案的审批、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
4.5二级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
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 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和立项5.1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5.1.1二级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需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
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由公司计划经营部或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编报。
5.1.2小型基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条件(包括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等方面的情况);建设规模(包括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主要设备等);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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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房产管理办法
Xxxxxxxxxx局基建、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了加强基建、房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效率。
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中国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管理的范围
1、xxxx局大楼,办公楼、综合楼以及用于办公的房屋。
2、公寓、单身宿舍等。
3、附属设施为锅炉房、配电室(生活)、水泵房(生活)以及生活区内的给排水系统,供电线路,采暖管线、道路绿化等。
第二条职责
1、依据xxxx局《后勤机构、职责调整方案》由xx处代表xxxx局对以上办公生活房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实施统一管理、调配,维修。
2、各房屋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保、卫生等。
第二章办公区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配置的原则及标准
1、办公室分配一律以人事处核定的人员数为准,安排办公室。
2、局机关办公室分配标准为:局级套间,正处一个标准间(m2以下),副处级人一个标间(m2以下,m2以下可一人一间),一般工作人员人一个标间、大办公室(以下)。
3、下属单位、正处套间、副处每人一个标准间(m2以下)科、站长每人可配一个标准间,一般工作人员人一间。
第四条为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工作人员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随地吐痰、泼水、乱丢纸屑、烟头、杂物;不准将杂物倒入洗刷池内;不得在开水间洗刷和洗涤衣物。
屋内垃圾、废弃物品要放置在楼层指定地点,不得任意堆放、扫入楼道或向下抛洒。
第五条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
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xx予以维修,如有人为损坏情况,照价赔偿。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加强保密观念,凡涉及党和国家工程秘密的文件、稿件、记录等应严格按保密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规定,不准将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带入大楼;不准在楼内焚烧文件纸张等;不准随意加设各种家用电器;不准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
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准触摸、按动楼内的安全消防栓、报警开关和按纽;不准擅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如:各种机械设备所在地、电话室、电脑室等;不准随意
动用、开启各类电力、机械设备。
下班前关闭所有电源、水源及门窗、门锁。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门卫值班员或xx予以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入机关大门时,应自觉出示证件。
无证件者,门卫有权对其查问。
工作人员将公物带出工作区,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并清点登记。
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工作人员出入机关大门时,要主动下车,并将自行车存放在大院的存车棚内,不得在大院内和办公楼内乱停、乱放。
第九条外来人员,无论公事还是私事,均要主动出示证件,并在警卫室进行登记。
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来机关时,要自觉进行登记。
机关工作人员会见客人后,要主动签字。
第十条车辆进出机关大院,要出示局交安委统一印发的通行证,并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在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外单位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必须经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出租车辆严禁进入。
第十一条禁止机关工作人员将外来人员留宿机关办公楼内。
单身宿舍留宿客人必须事先在单身宿舍管理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局机关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 xxxx局机关单身宿舍只安排外埠,且在xx没有购买过住宅楼的单身职工。
具体为:xx街以北,xx街以南,xx路以东,xx路以西路程较远,交通不便的单身职工居住,一律不安排家属入住。
第十三条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需入住的单身职工写出申请,办理入住登记手续,领取床位证和住房钥匙。
入住职工按规定继续执行租
赁保证金制度,标准为每人元,入住时一次性交纳,办完退房手续后退还。
第十四条入住职工不得随意拆卸、搬运和转让宿舍公物,违者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入住职工不得以各种借口在集体宿舍办婚事和长期留宿客人,违者由xx处以市场招待所住宿价格收取费用,并对转让床位者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入住职工不得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电炉做饭、烧开水、取暖(包括电暖气)违者按照市节电办公室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按照规定,收取下列费用:(1)租金每月每平米(使用面积)元;(2)电费按表读数分摊,每度元;(3)水费每人每月元;(4)卫生费每人每月元;(5)采暖费元/m2.月。
第四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八条 xxxx局xx处作为自有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主管部门,全局负责的土地,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
凡由xxxx局登记、注册的土地、房产均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由xxxx局统一管理的土地、房产,统一由各分局负责向当地政府办理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
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一律交回xxxx局xx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出证,必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土地证、产权证抵押、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