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镇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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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

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市直党政机关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坚持从严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按照单位级别、人员编制、行业标准等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单位造价等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二)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发改委在审批前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门的评审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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