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镇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
现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机构(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范围凡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南徐新城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首先实行代建制,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
三、建立协调规范的监督管理组织政府投资工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镇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城市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重点工程是推动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
进一步加快实施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对于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强城市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城市竞争区域化态势明显增强,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再创环境新优势,既有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开拓进取,克难奋进,不断开创城市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把城建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专门成立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具体协调本辖区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加快推进工程实施进度。
三、建立城建重点工程联审会办制度。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通、水利、城管、园林、公安、市政公用、农林等部门,要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手续的办理实行责任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为城建重点工程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镇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53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公司,是指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包括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镇江风景旅游发展总公司、镇江市港口有限公司、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等(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二章评估目标第三条市政府每年下达各投资公司年度综合经营目标。
各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预案,经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审定。
由市政府领导与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市政府调整投资建设任务时,相应调整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章项目监管第四条对投资公司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对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功能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公司应确保完成。
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自身投资能力许可、经济效益较好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跨产业特别是“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的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7〕2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7〕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全省制造业大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苏南的工作要求、苏南的发展质量、苏南的服务效能”的总要求,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浓厚招引氛围,落实主体责任第一条强化招商首位意识。
各辖市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下同)、各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要把招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招商。
各辖市区每年必须召开招商引资专题会议,与有招商职能和任务的单位(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招引任务,制订奖惩措施。
各辖市区主要领导每季度要召开专题会或现场会,听取和研究招商工作,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第二条强化招商活动频率。
各辖市区、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以下简称“招商主体”)要按照“月月有招商”的要求,年初排定全年招商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严格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管委会)每年定期举办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经贸活动,打造本地招商引资品牌。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第三条强化考核奖惩。
树立“以招商实绩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全市产业强市领导小组增设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任务下达、牵头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镇政规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构建源头治理的预防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纪行为。
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程造价和施工图预算的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规划、国资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设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镇政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4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评估流程,开展“多评合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市产业项目评估委员会综合评估制度,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企业投资项目经产业项目评估通过后,即可开展“多评合一”。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7项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
按规定不需要进行产业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直接进入“多评合一”程序,按有关要求办理手续。
三、工作流程项目评估及手续办理周期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以政务服务办牵头设立的“政务服务审批平台”为依托,在政务服务办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实行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材料,并交由各相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镇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镇政办发〔2010〕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根据《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制度的制定和年度收支总体计划草案的编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度具体使用计划;根据审批同意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基金)拨付、清算、结余结转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资金收支活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受理、汇总项目申请,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已批准的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完工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实施自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科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基金)年度支出计划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初必须制订全年使用支出计划,并留有余地。
在资金使用方向上,注重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真正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镇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定的《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50号)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镇发〔2005〕51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千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及决算;(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项目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要求,规范、透明、有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更好地发挥整合后专项资金(基金)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如下:一、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范围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的专项资金(基金)整合方案,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设立为十大类,并按各大类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划分为36个小项。
今后随着市本级财力增长,逐步做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使用原则1.统筹使用、突出重点。
各大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小项资金统筹调剂使用,按照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的原则,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所鼓励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社会事业或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避免过于分散。
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2.部门申报、政府审批。
每年年初,由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牵头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并联合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或重大金额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的意见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4]105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8
【实施日期】2014.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4〕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促进项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切实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通过金融市场、国债以及其他渠道融入的财政最终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采用BOT引进合作伙伴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国家、省级财政拨入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制度具有严肃性、连续性和指导性,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项目投资支出。
2. 坚持投资规模与地方财力相适应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3.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三、管理流程
1. 实施项目储备管理
凡是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4日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资金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合称预算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镇政发〔2015〕1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镇政发〔2015〕1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管理重点逐步转向制定完善规划和政策、优化创新布局、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
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
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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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
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市直党政机关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坚持从严审批。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按照单位级别、人员编制、行业标准等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单位造价等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二)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发改委在审批前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门的评审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承担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