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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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之二(试行)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8.01
【实施日期】199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1993年8月)
目录
1、课题组可否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
2、个人可否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3、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怎样处理。
4、技术合同的中介方可否向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收取报酬。
5、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进入诉讼后转让方才获得专利权,如何确定纠纷案由。
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以受让的专利技术入股与第三方订立联营合同,该
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7、在合同中约定免费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该合同是否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8、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不明确怎样处理。
9、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更先进,能否按转让方违约处理。
10、可否以非专利技术为标的订立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
11、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后,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与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一合同按违约处理还是按无效处理。
12、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技术成果权属争议时,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13、专利销售许可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14、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修改图纸,算不算违约行为。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1993年8月)
1、课题组可否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
课题组分为二类:
一类是指科研单位下属的为研究某种科研项目、科研产品而组织起来的共同劳动的集体。它是根据创造性劳动的特点而设置的。课题组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如以课题组的名义订立技术合同,由课题组所属的法人单位承担责任。课题组在完成本单位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生产单位的要求,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其科研成果可以根据单位资助情况,共同协商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收益的分享。这种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另一类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自行组成的合伙性科研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技
术转让暂行规定》,“职工在作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因此,这类课题组有权参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按个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可否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科研机构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岗位责任制合同、承包合同等。这些合同有的明显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要具体分析,不宜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就权属的约定与技术合同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此发生争议,则应按法律规定认定权利归属。
3、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怎样处理?
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应当依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有效部分按有效条款处理,无效部分按无效条款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混合技术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负责购销、包销等经营性条款,因超经营范围而造成该条款无效。这些无效条款导致技术合同无法履行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