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摘要文章着重从政治教育主导劳动改造评估的原则入手论述,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是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课题,是推进监狱的集约型、专业型、矫正型方向转型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构建社会管理能力以及监狱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劳动改造评估政治教育社会化推进罪犯劳动改造能力的评估,有利于深入贯彻监狱劳动改造法定性、强制性、矫治性的要求,强化劳动价值观、纪律观、安全观教育,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矫治恶习;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精准教育培训,调动好劳动力资源,减轻国家和家庭负担;有利于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再就业再创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一是政治教育原则[1]。
政治教育是每一位罪犯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最重要的必修课,是罪犯实现自我改造,争取早日新生的必经途径。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也要在政治教育引领下开展。
二是文化搭台原则。
劳动能力评估不仅是简单的能力大小区分问题,更多是评估结果的运用,文化搭台营造习艺劳动环境,是以优秀的劳动文化环境更好的鼓励、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的动力,让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意义和效果发挥淋漓尽致。
三是戒之以规原则。
在评估劳动能力方面,不仅要有规矩,更要有方法,对罪犯评估,要建立评估制度、评估方法。
四是个性和共性相融合原则。
劳动改造整个过程对罪犯的要求体现了共性化和个性化的关系,劳动改造要求罪犯对整个过程、目标及效果有共性的认识,监狱也对劳动改造有共性的要求,要求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掌握技能、回归社会。
同时,又考虑到罪犯的个性,提供适合其个性的改造岗位,让其充分发挥特长。
五是循序渐进原则。
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对象为新入监罪犯,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易浮现各种突发情况;另一方面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接受事物的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劳动改造能力评估需要实时管控与循序渐进。
六是激励性原则。
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确立的简要回顾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的介绍,阐述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必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立法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最终提出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若干设想及体现的具体效应。
通过立法活动,确定、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达到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
<br>【关键词】立法比较研究必要性问题探讨立法设想<br><br>我国罪犯劳动改造是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罪犯劳动也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
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目前全国监狱系统正在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全面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这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了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必要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立法。
解决好这个问题,将对中国监狱体制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和明确的导向作用,从而加快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
<br>一、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简要回顾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br>我国历朝历代有关监狱罪犯劳动的立法规定,史书中均有零星或不太完整的文字记载。
而建国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线条到系统规范的渐进过程。
<br>(一)建国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的简要回顾<br>建国后,我国监狱工作从“三个为了、两个结合”政策的提出,到1954年政务院《改造条例》颁行,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到“三像”政策及全国“八劳”会议召开,直到1994年《监狱法》的施行,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贯穿于建国后监狱工作的始终,从立法操作的层面,对罪犯劳动的方针、政策、目的、方式、方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坚实的实证经验。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就需要我们对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整改。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的问题。
目前,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在一些监狱中,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不够规范,安全隐患较多;一些罪犯在劳动时存在作假、逃避工作、擅离职守等问题;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懒散、失职等不当行为,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认真加以改进。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罪犯劳动现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严格的制度,让罪犯在劳动中听从管理、认真工作,提高劳动效率,同时还要注意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安全问题和操作规程,督促罪犯遵守管理规定。
其次,应注重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工作。
对于一些罪犯来说,劳动是一种良好的心理疏导,能够减轻他们的罪状感及不良情绪。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创建劳动竞赛活动、激励罪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等,提高罪犯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
最后,应加强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和服务。
自觉维护监狱秩序,为罪犯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保障罪犯正常的工作权益和安全。
同时,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设支持、包
容及充满正能量的劳动环境,以便提高罪犯的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益。
总之,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必须面对现实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实现一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及时调整和改进罪犯的工作质量和效益,激励罪犯们更加自立自强地在社会上重新获得一个健康的生活。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的逐步稳定,犯罪率逐年递减,但女性罪犯的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
女性罪犯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生理特点,往往需要更专业、更人性化的劳动改造和管理模式。
本文将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探讨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一、陕西省女子监狱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简介陕西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是一所专门为女性罪犯提供集收押、管教、改造、教育、医疗等多方面服务的机构。
女子监狱采用“吃喝拉撒严格限制,文化顶天更安全”的管理理念,对女性罪犯进行全员封闭式管理。
为了提高罪犯的素质,女子监狱采用了多种劳动改造和教育手段,使罪犯能够真正地改过自新。
二、女性罪犯的劳动改造案例1.何某何某,曾因赌博被判刑6个月,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何某在服刑期间,利用自己原有的手工折纸技能,主动参与到监狱的手工制品生产中。
在监狱的帮助下,何某发扬这个优势,制作出了大量手工折纸,有关当地商家一见该手工品的好看,便成了何某的客户,逐步走向成功。
2.张某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张某本来思想倾向不正,性格孤僻,心理扭曲,缺乏自信和社会适应能力,加上缺乏学历和技能,背景较为贫困,家庭生活受打击,早早地辍学。
在监狱的帮助下,张某接受了心理及职业方面的培训,比如文化教育、音乐表演等各个领域的课程,并通过参与制作产品、销售、会计等环节,得到普遍赞誉,获得情商、技能方面的提升,被其它罪犯视作楷模。
3.李某李某,因诈骗被判刑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李某在服刑期间,参加了女子监狱推出的远程教育班,学习了电子商务、会计、法律和贸易等相关专业知识。
监狱还安排李某参加了各种劳动工作、扶贫慰问等社会活动,增大她参与社会的积极性,提高了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几月后,李某在女子监狱千姿百态的雪纺制品制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与监狱的领导反映了自己的心愿——开一家自己的服装店。
对劳动改造与罪犯再社会化的初探
对劳动改造与罪犯再社会化的初探张兰兰内容提要: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之一,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从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罪犯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长期装病不劳动,故意制造事端破坏生产秩序等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探讨,是解决罪犯抗拒劳动改造问题的途径。
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重要目的就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再次完成社会化,劳动改造与罪犯的社会化存在密切关系。
劳动改造并不必然实现人预期的再社会化,但作为社会控制中,违背社会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刑罚制度,却是实现人的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
如何去正确的利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去实现特定的社会预期和社会规范所追求的目的及效果,如何去顺利地将罪犯完成再社会化改造,不仅是刑法学、犯罪学关注的重点,也是社会学关注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律法制不断健全,行刑理论也发生了变更。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行刑目的从“剥夺”“隔离”转向“再社会化”即罪犯经过受刑后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在我国的社会意识中,监狱被认为是堕落者的“天堂”,一直是一个黑暗的角落,很少有人去关注。
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理解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制度,为研究劳动改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的意义和我国劳动改造的现状(一)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自豪的防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的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根治那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也可以使罪犯接受正确的规范的社会信息的指引,从而不断更新观念,保持与社会同步。
由于劳动改造这一措施或者说是手段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要,故其本身的意义也具有多重性。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如何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的基本功探析“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以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为出发点,以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为目标,以具备的生存条件为标准,以教育挽救罪犯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法公民为根本目的的劳动改造工作,具有强制性特征,是一种法定义务。
随着新形势下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治监是大势所趋,这必然要求监狱的职责更加规范和明确,作为三大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也必然会如此。
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的管理。
因此,如何对劳动改造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的基本功,确保生产劳动现场的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有效掌控生产项目的产品质量,有效完成生产计划任务。
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对改造罪犯的矫治作用,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目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此作简要探讨。
一、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概念、特征及存在形式了解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概念、特征、存在形式,这是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的前提。
(一)罪犯劳动现场管理概念与特征结合专家论述,笔者认为,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就是通过警察的现场直接指挥,直接分配劳动任务,进行考核和处理。
迫使他们只能接受劳动任务并完成劳动指标。
监狱劳动管理如何体现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是监狱生产现场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狱的劳动生产管理赋予了与社会同类劳动相区别的特点,也构成了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基本特征。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2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罪犯的刑罚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了监禁外,劳动改造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方式。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罪犯在劳动中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思想素质,减轻社会负担,且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然而,劳动改造仍面临着监管不足、安全隐患、劳动权益等问题,下面就劳动改造及管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改造的重要性劳动改造是一种惩罚方式,但它并非简单的体罚,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它不仅为罪犯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助于他们在劳动中完善人格,培养职业技能,提高思想素质,为重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这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掌握一些职业技能,在刑满释放后就能够自食其力,而不会再次回归监狱,这也将减轻社会负担。
二、劳动改造的管理1.安全问题:首先,劳动改造的现场必须确保安全。
三利娱乐场所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审计和监督。
在劳动改造现场,必须配备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材,如安全帽、手套等。
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贯穿整个过程,保证安全。
2.劳动权益:劳动改造不是侵犯罪犯劳动权益的手段,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正当劳动时间、工伤保护、工资支付等。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应当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严禁吸收他们的劳动力而不给予相应的报酬。
3.思想教育:劳动改造不仅是体力上的活动,更是对罪犯思想的矫正和教育。
因此,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必须与普通职工一样接受思想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官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4.职业培训: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罪犯的职业技术,该技能有助于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重视罪犯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职业技能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罪犯参与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3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3思考二:及时表扬鼓励进步,传递正信息、凝聚正能量。
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是促进罪犯进步的正信息、正能量。
目前,各个监狱都能按照规定对罪犯开展周讲评、月评议活动,在讲评活动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生产劳动方面的讲评内容,对生产进步罪犯的表扬鼓励方面的讲话不多,也不及时。
由于我们的忽略,无意中可能给这类罪犯的心理产生一种失落感,误以为自己的劳动成绩得不到认可和肯定,引发失衡心理,扼杀了他们的劳动激情,导致劳动积极性下滑。
相反,在讲评中增加生产劳动这方面的内容很有必要,尤其是要及时表扬和鼓励生产进步的罪犯,往往比传统枯燥的批评教育更能激发罪犯的斗志。
只要罪犯今天的成绩比昨天进步,就应该祝贺他,肯定他,赏识他,给他带“高帽”,传递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使罪犯在监狱警察的表扬中感受到被重视的感动,自己的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从而信心倍增,动力十足,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下一个生产,激发罪犯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激情,传递正信息,凝聚正能量,形成合力和良性循环,带来良好的生产效益。
思考三:运用奖励激励措施,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
激励能使人振奋,能激发创造活力,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
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收到什么样的实际效果。
对罪犯的激励措施和方法有很多。
一是减刑、假释等法定激励。
缩短刑期,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获人身自由是绝大多数罪犯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和强烈愿望。
我们就是要抓住罪犯对自由的渴望,鼓励他们积极劳动,多创产值,多捞奖励分,以奖励分换取早日减刑、假释,重获新生。
二是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对激发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那些不需要奖励分的罪犯,吸引力更大,广泛受到欢迎。
物质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必须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才能收到最好的激励效果。
而且要以罪犯创造的产值大小为依据,体现“公平”原则和“多创造价值多得回报”的理念。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劳动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以致“劳动改造”一度成为中国监狱的代名词。
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认识水平,人们普遍把监狱制度和罪犯劳动制度视为一体,随着《监狱法》的出台,罪犯劳动不再由监狱工作方针来调整,监狱工作被科学的表述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但是,不论从监狱改造角度还是从监狱生产角度看,罪犯劳动都是当前监狱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难点问题,毫不夸张的说,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对中国监狱体制的转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性1、关于强迫劳动。
罪犯从事一定的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通行的做法,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强迫和自愿两种。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表明我国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
显然“必须”带有强制性所指。
国际社会关于“强迫劳动”有许多立法限制。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两种情况不属于“强迫或强制劳动”范畴,即依照法律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工作或服务,但又特别指出,由判决而执行的苦役仍属“强迫或强制劳动”。
1958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强迫或强制劳动”中指出“……排除私人雇主或公共企业雇佣某些囚犯在狱所外进行的劳动,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
”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监狱对罪犯带有强制性劳动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是1957年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中明确,不以下列形式使用或强制劳动:(1)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2)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3)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
显然这与我国罪犯劳动的实际状况相冲突,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该条约,但世界行刑发展趋势对我们起着引导作用。
从《监狱法》溯源,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关于罪犯生产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关于罪犯生产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的思考-----云南省丽江监狱彭耀文《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刑法》第四十定。
如何对生产劳动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管理,一是确保生产劳动现场的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别是对生产劳动现场的生产工具、易燃易爆物品、危禁品等的管理),二是能有效掌控生产项目的产品质量,三是能有效2009年5月,我狱结合监狱工作的生产实际及工作要求,进行了对监狱生产劳动现场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和下发了《丽江监狱劳动现场管理实施办法》和《丽江监狱5S管理活动实施办法》,推行“5S”活动,对生产我狱自推行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和“5S”活动管理工作以来,我狱的生产现场规范化工作,无论是警察在罪犯的生产劳动现场的管理上,还是罪犯在生产劳动规范化管理工作上,管理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干警及一是有利于保护一线警察和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生产车间对劳动过程罪犯使用的劳动工具,由警察亲自从库房领出,经过严格的程序手续发放到罪犯手中,并实行定置管理、束缚管理和目视管理,从源头制止了二是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罪犯的群体稳定,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通过集体合作劳动,能分散不利于思想改造的想法、情绪,充实改造过程,避免自由受限制的焦虑思想和躁动情绪,可大幅减少不良三是有利于监狱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对环境的整理,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规划分区,分类别整理堆放,减少场所的浪费,并标示清楚,缩短寻找物品的时间,减少劳动量,工作效率提高,降低企业四是有利于警察对罪犯的现场管理。
在监管上,由于对工具进行了严格的束缚控制,管理区域划分明确,责任警的现场巡视,使罪犯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即使有突发事件,察警也能够及时控制处理,有利于警察在监五是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
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劳动改造科周志清公平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释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促进罪犯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的提高,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然而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认识。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同时他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臵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对罪犯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自我的有效途径,也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劳动时偷懒使滑,就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警官所好,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
因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
如果单一说教,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2、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去谋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一技之长。
3、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
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积极改造。
4、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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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劳动改造科周志清公平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释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促进罪犯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的提高,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然而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认识。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同时他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对罪犯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自我的有效途径,
也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的主体特征
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劳动时偷懒使滑,就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警官所好,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
因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
如果单一说教,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2、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去谋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一技之长。
3、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
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积极改造。
4、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则往往会发生寻讯滋事、惹是生非,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几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
创造了稳定因素。
5、劳动改造客观上促进了监狱的生产发展。
劳动改造创造的效益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不足,同时也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基础。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对罪犯劳动资源的管理,如今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
(二)发展监狱生产方略给罪犯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
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
因而在发展监狱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如某些监区的工作重心生产严重偏离,出现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也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将罪犯教育所必须得教师、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作为监狱生产车间。
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三、实行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首先要遵循“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对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严格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要分别对待。
对罪犯时间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
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的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改造
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
除坚决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2、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改善狱政设施和监管条件,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因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罪犯改造的生产项目。
3、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不同,对罪犯劳动的不同工种和岗位进行量化管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气氛,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4、加强罪犯劳动功效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可以通过
制定先进、合理的罪犯劳动定额等办法,如工时定额、产量定额、计量定额等。
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
5、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管理。
罪犯劳动成果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综合运用的产物,能够综合反应罪犯劳动的改造状态、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
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直管警察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的改造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总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建立完善的激励和评估机制
激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
建立激励机制也要遵循: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结合,实事求是、适时适度、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样也要克服目前激励机制存在的不足,如手段单一、激励手段不规范、动力不足等问题。
积极探索更具激励作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
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
(四)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
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途径和模式主要为: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和改造过程的社会化。
要想达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必须建设开放式监狱,引入市场机制,逐步扩大罪犯假释比例。
监企分开,将建于企业发展为罪犯劳动改造基地,在罪犯劳动改造的
过程中加强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帮教次数;组织劳动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上进行参观,感受社会化,增强自我改造的信心。
邀请社会志愿者做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工作,使罪犯客服改造过程中的反复和“消极改造,混满刑期”心理。
同时还可以利用亲情电话、家属入监帮教、亲情会见、来监共度节假日等使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采自家庭的压力,最终达到使罪犯变被动改造为自愿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