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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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三章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各市应以县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二十条配送企业应搭建药品配送互联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一条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三方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二十三条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十四条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二十五条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机构以统一配送方式购进的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库存的统一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所)所需中标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大宗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业,并报所在地卫生和药监部门。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在货到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察、纠风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药监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公示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

第三十四条药监部门应及时报告中标药品及配送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对违规配送企业的查处任务。

第三十五条配送企业在执行统一配送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问题,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三统一”药品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物价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回复。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 一、清单的构成 清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 二、清单的编排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组成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列入重点监控,其使用实行“动态监控、超常预警”。 三、清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 176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共116个品种。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清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四、品种的名称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有“注释”的

药品除外;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清单的药品;酯类衍生物的药品单独标明。 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品种的剂型 品种的剂型主要依据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清单中标注的为准。 清单收录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和其他剂型。 口服剂型包括片剂(即普通片)、分散片、肠溶片、缓释片、含片、咀嚼片、胶囊(即硬胶囊)、软胶囊(含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口服混悬剂(即混悬液)、干混悬剂、口服溶液剂、合剂(含口服液)、糖浆剂、滴丸、滴剂、丸剂、煎膏剂。 注射剂型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 外用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溶液剂、橡胶膏剂、贴剂、膏药剂、酊剂、洗剂、散剂、搽剂、凝胶剂、外用片、乳胶剂。 其他剂型包括喷雾剂、吸入剂、滴眼剂、眼膏剂、滴鼻剂、栓剂(含阴道栓)、阴道泡腾片、胶浆剂。 六、品种的规格 品种的规格主要依据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同一品种剂量相同但表述方式不同的暂视为同一规格;中成药片剂与胶囊剂日服用剂量一致的视为同一规格;未标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购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 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

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

卢文新--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卢文新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坻分局天津 300051) 摘要:200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新医改进入了实质的操作阶段。新医改政策关系到国家卫生体制的大局,在新医改政策下如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监管成为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一个新课题。本文通过对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医改政策;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200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新医改的正式实施。新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这些举措将给医药行业带来深刻变化,也给新形势下药品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随着新医改的逐步深入,基层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也逐步面临这新的挑战。如何在医疗机构用药的新问题也随之出现, 新医改政策下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监管成为了基层药监执法人员的新课题。以下是本人对新医改政策下如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提出的一些肤浅看法,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药品监管人员和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低,无法适应新医改政策的要求,给新医改政策下药品监管带来难度

药品监管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老中青结合的监管队伍,但是由于队伍组建时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这也集中表现在了基层队伍,以致执法粗暴、取证简单、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影响了基层药品监管水平的提高。另外卫生部门对村级卫生站室、诊所管理比较粗放,这些医疗机构大多数是由一人或二人组成,持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较少,大部分都只有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证书,专业药事管理人员更是凤毛麟角,大部分都是医疗人员充当药学人员的角色。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甚至出现药学人员受到歧视的现象,殊不知药学和医学属于两个序列,虽然两者相通,但差异显而易见,两者相互混淆是不可取的。以我区为例,村级医生和少数药 学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大多为中专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还有极少数人员没有任何学历。因许多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小,病人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排或医生自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少,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现今在新医改政策下,各级基层医疗机构都实现了电脑联网,实行电子处方,有的医生和从药人员不会使用,这给用药带来了潜在的隐患。由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实行电脑网上招标采购,入库、出库实行电脑管理,这也对监管人员和从药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势在必行。 2、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的软硬件设施差,使基本药物的质量难以保证 当前除乡镇以上卫生院外,多数村卫生站室、诊所的药房药品摆放随意,药房没有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湿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根本没有。个别村卫生站室、诊所将诊疗、配药场所与住宿、吃饭等生活场所混在一起,卫生条件极差,药品放置处多数为卫生死角。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房投入不足,药剂工作条件简陋,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仓储等硬件建设并未达到标准。药房缺乏冷藏设备和通风、避光、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等设施。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的提高,也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使基本药物的质量难以保证,给基层用药带来隐患。以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药品管理水平,实现国家基本药物的全程监管仿照药店的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质量管理制度 一、供货企业审核制度 (1)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供货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供需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3)医疗机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 (4)首次与供货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采购员应详细填写“供货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报质量负责人。 (5)审批供货企业的必备资料: ①供货企业应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②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方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供货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6)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后,报机构负责人。 (7)根据本单位实际,供货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实地考查。

(8)供货企业必须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9)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制定本制度。 (2)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应选择合格供货企业。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逐步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4)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建立档案。 (5)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前,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 (7)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 ?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三章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各市应以县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医院药品管理制度有哪些

医院药品管理制度有哪些 篇一:医院药品各管理制度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3、应按照经营规范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4、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库。常温库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已冷库温度在2~10℃之间,各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药品分别存放在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5、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要分库存放;中药饮片应设专库;危险药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 6、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8、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一黄色;合格品区、待发药品区一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 9、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专人保管、专库或专柜存放,专帐管理。 10、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11、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12、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药房和库存的药品集中控制,报质量管理机构处理。 13、做好库存药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季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14、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麻醉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连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满足各部门的药品使用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本制度中所称药品分为两类 (一)普通药品: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二)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制度适用于下属检测中心的药品管理。 第二章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采购供应部是药品的采购统筹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区域检测中心的药品采购、下单、验收工作,采购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设备物资部是药品的库存与盘点统筹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域检测中心药品的库存与盘点 第六条区域检测中心内设的各检查科室是药品的需求和使用部门。由各检查科室负责人负责,主要职责为审核药品需求、负责药品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七条区域检测中心核医学科是放射性药品的需求、储存和使用机构,由核医学科主任负责.主要职责为:放射性药品的下单、验收、储存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域检测中心综合管理部是药品的综合管理部门后勒保障岗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汇总各科室药品需求。提请签报、下单,参与验收、盘点、报损工作 第九条区域检测中心护士团队是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储存和领用部门,由护士长负责。主要职责为负责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保管,保证储存质量开辰入库验收、盘点工作负责收集和评估各科室的领用需求,确保合规领用做好领用记录。 第十条区域检测中心财务团队是药品下单、盘点、报损管理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药品的下单管理 第十一条区域检测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使用需求,在采购供应部签订的框架协议内进行下单操作。下单分为两种类型 (一)常规下单。每月由区域检测中心后勤保障岗汇总下一月度药品的需求 (二)特殊药品下单。其中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由护士长负责;放射性药品由核医学科主任负责。 第四章药品的验收、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库房设立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药品应按区存放。药品到货后应先进入待验区,并根据验收结果进入合格区或不合格区,不合格药品严禁入库、上架。 第十三条区域检测中心收到药品后,应立刻组织验收工作: (一)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由后勤保障岗、护士长双人当场验收; (二)放射性药品由后勤保障岗、核医学科主任双人当场验收。 验收人员应对照订单,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填写验收单(附件3)由区域检测中心后勤保障岗提起EOA签报(附件2)。 第十四条到货药品应在有效期内。其中,有效期3年以上的,到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21个月;有效期为15年至3年(含)的,到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6个月,有效期为1年至1.5年(含)的,到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以下问题严禁入库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第五章药品的储存、领用管理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在库药品应技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技药理作用系统分类存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和榆林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措施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包括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采购办法、配送办法和价格核定办法等。通过药品“三统一”,使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工作方法。 1.在宝鸡市和榆林市乡(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2.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区)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3.统一采购按品种选招药品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4.配送企业通过公开选招,由每个试点市确定2-3家具备资质、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经营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同时,建立配送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5.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良好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配送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2)其它有关制度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三)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乡村)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亲爱的基层医务工作者: 夏日炎热,辛苦了!为了研究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情况,特设计以下问卷,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本问卷有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三种形式,在题前都用括号加以说明,请您注意作答。单选题、多选题在题后括号内打√,填空题请实事求是回答。让我们以不同的方式,为改善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做一个小标记吧,随便打上写什么,区别一下,这是不同的人填的:() 1、(填空题)您工作机构的具体名称是:省市(县)镇(区)。 2、(单选题)您工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属于: A.乡镇卫生院() B.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C.企事单位医疗中心() D.村卫生室() E.其他() 3、(单选题)您所工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性质为: A.政府主办() B.民间主办(包括私人)() 4、(填空题)您工作单位有()名医务人员。其中:全科医生()名,专科医生()名,药剂师()名,护士()名,管理人员()名。 5、(单选题)您的学历是: A.无正规学历()B.中专学历()C.大专学历()D.本科学历()E.硕士研究生() F . 博士研究生()6、(单选题)您的性别是: 男性()女性() 7、(单选题)您的年龄为: A. 18岁-25岁() B. 25岁-35岁() C. 35岁-45岁() D. 45岁-55岁() E. 55岁-65岁() F. 65岁以上() 8、您所在医疗机构收入主要来自:

A.政府拨款() B. 药品销售() C. 开辟新的服务项目() D. 其他() 9、(填空题)您的收入情况:平均月收入()元,年收入为()万元。 10、(单选题)您的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有()没有() 基本养老保险:有()没有() 基本医疗保险:有()没有() 工伤保险:有()没有() 生育保险:有()没有() 住房公积金:有()没有() 11、(填空题)每个星期您的平均工作时间为:()天,具体为()小时。 12、(单选题)您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为: A.非常满意() B.满意() C. 基本满意() D. 不满意() E.不好说() 13、(单选题)治好患者后,您的心情是: A.很有成就感() B.激动、高兴() C.一般() D.没感觉() 14、(多选题)您认为影响年轻人到基层工作的因素主要是: A.理想信念() B.发展空间() C.生活条件() D.文化娱乐() E.收入水平() F.社会保障() G.家人态度()H.交通便利性() 15、(单选题)您认为最影响年轻人到基层工作的因素是: A.缺乏奉献精神 B.发展空间() C.收入水平() 16、(多选题)您认为要吸引大学生到基层工作,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 A. 提高工资() B. 补偿学费() C. 给予一定安家补助() D.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E. 如果是在公有制医疗机构工作,工作一 定年限,有向上一级医院调动机会() 17、你所在的单位性别比例:() A、男性多 B、女性多 18、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学历()(在下面括号内排序,多的为序号1)

医疗机构药品安全操作管理办法

郎溪县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操作办法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定郎溪县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操作办法。 一、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药品使用单位要设臵相应的药品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学技术职称或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门培训合格。 (三)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二、制度和职责要求

(一)制定与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和相关记录。 (二)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3、药品效期的管理;4、特殊药品的管理;5、不合格药品的管理;6、药品使用差错和事故报告与处理的管理;7、拆零药品的管理;8、与药品储存质量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9、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10、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11、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管理。 (三)质量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购进、仓储、药品调剂人员职责; 2、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购进、仓储、药品调剂人员职责; 3、质量管理、购进、收货、验收、仓储、养护、药品调剂岗位职责。 (四)工作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 2、药品购进、收货、验收、仓储、养护、药品调剂等环节的程序; 3、药品出库退回的程序; 4、药品退出的程序; 5、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6、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的程序。 (五)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工作记录必须清楚、完整、准确。具体包括: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 版

前言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医院总数量,综合医院数量,中医医院数量,专科医院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 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陕西省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医院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陕西省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陕西省医院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一、购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二、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服务。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

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一、盐酸布桂嗪(强痛定)原为一类精神药品,现法规规定为麻醉药品,必须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48379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 国食药监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地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地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地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地部门负责药品质量地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地,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地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地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月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地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地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地,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有关规定

陕西省关于积极推进慢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

陕西省关于积极推进慢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不断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秩序,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我省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改革,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财政、物价、医疗、医保、医药等政策杠杆引导作用,遵循“急慢分治”的原则,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分级诊疗体系。 一、工作目标 2016年下半年,在构建以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的医联体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由患者、基层全科医生和上级专科医生三级联动的慢性病管理联动机制。在全省开展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改革,充分发挥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及各级公共卫生机构的支撑作用,搭建分工协作、资源互补、医患共建的慢病防治网络。 至2016年末,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逐步降低三级医院慢性病患者就诊比例和普通门诊比重,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 2017年开始,在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慢性病病种拓展到慢性阻塞性肺炎、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病、肿瘤等疾病,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契约服务,2017年底家

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推进慢性病基层首诊试点工作,逐步达到首诊在社区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慢性病诊疗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慢性病患者分级诊疗健康档案 根据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病率、发病率、就诊率和分级诊疗技术方案,确定适合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的患者数量,评估病情和基本情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适合分级诊疗患者建立联通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 (二)建立慢性病管理的三级联动机制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为核心,联合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与患者共同建立慢性病管理三级架构。三级联动的架构为:专科医生—基层全科医生—患者。 专科医生:负责对基层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主动检查基层全科医生的工作情况。根据基层全科医生的需要进行会诊、转诊等服务。向基层传播慢性病方面的新知识、新理念及健康科普知识。 基层全科医生:负责通过检测、评估、指导、实施等环节向患者提供药物治疗、饮食处方、运动处方、心理处方等方面的生活方式指导。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通过会诊、转诊的方式向患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治疗。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慢性病患者:遵从医生的用药和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有条件时通过客户端(PC、APP)了解自己病情相关信息及知识,与基层医生互动,上传自我检测数据,记录生活事件。 慢性病管理依据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根据评估因素,将慢性病

医院药品储存管理制度20917

医院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确合理地储存约品,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安全储存、保证质量、降低损耗、避免事故。 三、仓库保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储存,防止差错、混淆、变质。 (二)做到数量准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药品仓储保管应执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并按主要剂型的储存保管和养护要点做好在库药品的储存保管。 (一)药品应按储藏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阴凉库或常温库、冷藏库内。 1、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2、常温库:温度保持在0℃—30℃。 3、冷库:温度保持在2℃—10℃。 4、相对湿度:各库房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二)药品应依据药品性质,按分库、分类存放的原则进行储存保管,其中: 1、药品与非药品(指不具备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物品)应分库存放。 2、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库或分区存放。 3、品种与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或隔垛存放。 4、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以及性质相互影响的药品应分库存放;危险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 5、药品中的危险药品应存放于危险品专库。 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7、不合格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专区内,按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8、退货药品应存放在退货区内,经质量验收并确认合格品后再移入合格品区;经质量验收为不合格的入不合格品区。

的混批时限为:药品的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间间各应不超过一个月。 10、近效期药品即有效期不足半年时,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摧毁月报表。 11、近效期药品应挂近效期标志。 12、在搬运和堆垛等作业中均应严格按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存放,规范操作。不得倒置,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并定期翻垛。13、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四)药品的货堆应留有一定距离,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垛与垛的间距不小于100cm。 2、药品垛与墙、柱、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 3、药品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4、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00cm。 5、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不准堆放药品,其垂直下方与药品垛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cm。 (五)在库药品均实行色标管理,其中: 1、黄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 2、绿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 3、红色:不合格药品库(区)。 (六)药品入库时应按照药品入库验收制度,经过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或盖章后办理入库手续。 (七)药品仓储保管人员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八)药品仓储保管人员应接受药品养护员有关储存方面的指导,掌握主要剂型的储存保管与养护要点,做好仓间温、湿度等管理,正确储存药品。 (九)药品出库发货时,应坚持检查复核后出库发货。(十)药品出库发货时,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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