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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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近年来,租赁房屋市场的发展日益成熟,也伴随着房屋租赁中的法律纠纷与治安问题。

为了保障租户的安全和权益,许多房屋租赁平台或房东都要求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本文将就此议题进行探讨。

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定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是指房屋租赁双方为保障租户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达成的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书中,房东应明确责任、承担义务,并为房屋租赁中出现的治安问题负责。

租户则应认真履行租约,保证房屋内的安全与秩序。

二、租赁房屋治安问题的解决1. 设立安全防范措施房东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时需要明确的责任是提供安全入住环境。

为此,房东可以在房屋内设立安全防范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以确保房屋内的租户安全。

2. 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治安问题,租户可以通过租赁平台或房东提供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

房东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时,应当承担针对房屋内的治安问题的调查和解决责任。

3. 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的维护是房东和租户共同的责任。

租户应严格按照租赁规定居住、生活,并积极与房东配合,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安全。

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重要性1. 提高租赁市场监管水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可以有利于规范租赁市场的管理,加强房东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

能够有效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降低租赁房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与治安问题。

2. 确保房屋租赁安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可以让房东更加重视房屋安全问题,并且强化其安全管理意识。

及时处理和解决房屋租赁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避免因为治安问题给租户和房东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3. 促进租赁房屋安全服务质量的提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出现,可以促进租赁房屋服务的品质提升。

房东和租户在签订责任书后,可以更有意识地实行管理,并且在遇到治安问题时,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处置和处理,为租赁房屋服务品质的提升注入新的动力。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拟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本市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留住者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五)暂住在宗教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宗教职业人员,应到暂住所在地宗教主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办理。

违规出租房屋房东被依法处罚

违规出租房屋房东被依法处罚

违规出租房屋房东被依法处罚映象网讯(记者崔学庆见习记者李保军)近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州桥派出所全面启动出租房屋整治工作,行动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承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制度,严格处罚、整改未按要求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屋,进一步净化辖区治安环境。

二月初,派出所民警宋新星在辖区延庆街47号走访时发现一出租房间内有大量违禁品,随将租住户移交到相关部门处理,嫌疑人被抓后,案件仍未结束。

当民警检查租客登记状况时,发现案发地出租屋屋主杨某某并未如实登记该租客信息,该出租房屋也未到公安机关备案,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对杨某某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据州桥派出所负责人孙佩介绍,目前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屡有发生,除了传销之外还有盗窃、私刻公章等犯罪团伙,很多都藏匿在出租房内。

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东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房东就要履行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检查力度,广泛向出租屋管理人进行宣传教育,压实出租屋出租人责任,完善社会基础管理工作,挤压违法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杜绝潜在的治安隐患。

(映象网开封新闻热线:180****1879,投稿邮箱:***************。

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9699)。

长春市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春市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就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

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出租许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未按时办理暂住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制假造假、“法轮功”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连带责任。

房屋承租人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城市经营性租赁房屋的补偿一直是房屋征收中法律关系最复杂、利益纠葛最多、也最容易引发纠纷乃至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其中的核心是如何补偿承租人。

下文是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练习题库(297道)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练习题库(297道)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练习1、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2、犯罪分子已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中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公园、展览馆、事业单位办公楼等。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5、内保工作中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6、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7、单位内保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受法律制约。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8、《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多次”是指3次(含3次)以上。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9、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活动。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10、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1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12、卖淫嫖娼行为,属犯罪行为,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判断题]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B13、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对其应作出拘留。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规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租户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和秩序,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其他租户的权益,以及周边社区的和谐安宁。

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违法活动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 毒品相关活动:租户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制造、贩卖、储存或使用任何非法药物或毒品。

这包括大麻、古柯碱、冰毒等违禁品。

2. 盗窃和犯罪行为:租户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其他犯罪活动。

这也包括接收或贩卖来自盗窃行为的财物。

3. 暴力和恐吓活动:租户不得在合同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恶意威胁或其他带有暴力色彩的行为。

4. 违反文化和道德准则的行为:租户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当地文化和道德准则的活动,包括诋毁他人、传播不良信息等。

5. 违反环境法规:租户应遵守当地的环境法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活动。

6. 违法经营:租户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未经授权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出租、销售假货或走私商品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违法活动的例子,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明确违法活动的定义和相应的责任。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出租人可以在发现租户违反合同规定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的规定是确保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租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租赁环境。

同时,出租人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为了加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出租屋房东的责任1、房东应当如实登记出租屋及居住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在出租屋出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屋地址、面积、房间数量、房东姓名、联系方式、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租赁起止时间等。

2、房东应当对出租屋的安全负责,定期检查出租屋的安全设施,如门窗、锁具、消防设备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整改。

3、房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出租给明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4、房东应当督促承租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房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二、出租屋承租人的责任1、承租人应当如实向房东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相关信息,并在入住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配合房东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2、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应当爱护出租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4、承租人应当保持出租屋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出租屋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5、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屋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要求1、出租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出租屋应当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如门锁、窗锁等,提高出租屋的安全性。

3、出租屋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定期开展清查行动,严厉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租赁房屋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原则上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开展。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审批第四条个人、单位租赁房屋,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租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租赁资格。

第六条个人、单位在租赁房屋内进行工商、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审批租赁房屋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素,对于可能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安全设施第八条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房屋的安全。

第九条租赁房屋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独立住宅的通道、楼梯、过道、走廊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出入。

第十一条租赁房屋内的窗户应当安装防盗屏等防护设施,保障房屋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居住秩序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内的居民、单位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与邻居和谐相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卖毒品等;禁止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如枪支、爆炸物等。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内禁止制造噪音扰民,禁止乱倒垃圾,禁止非法占用公共场所,如楼道、走廊等。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禁止进行涉黄、涉赌活动。

第五章租赁房屋的治安巡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的房主、出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巡逻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出租屋整治执法指引

出租屋整治执法指引

出租屋整治执法指引—、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一)对出租人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理。

出租人利用互联网、传单、广告等形式,以旅馆名义对外招租,并有提供以日、时为计费单位的临时住宿服务行为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旅馆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并对出租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出租人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理。

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或者出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对出租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对出租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

(三)对承租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理。

房承租人故意破坏、堵塞安全门禁或者损坏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承租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履行登记义务行为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时,应当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如果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可以依据《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对违反治安、消防及居住登记等规定的处理。

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租赁房屋怎么处罚

非法租赁房屋怎么处罚

⾮法租赁房屋怎么处罚住所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房屋是需要满⾜⼀定条件的,⽽出租⼈出租的房屋需要依法可以出租,如果⾮法出租房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法租赁房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租赁房屋怎么处罚依据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法出租房屋的,由房屋产管部门进⾏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但不超过三万。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房屋租赁违约的问题怎么处理租赁合同是指出租⼈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应适⽤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续履⾏,⼜称强制履⾏;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责任;违约⾦责任,⼜称违约罚款。

但是对于特殊情况我们还需要特殊说明,即房屋租赁合同双⽅同时违约的解决办法。

对于双⽅违约的处理,应⾸先分清双⽅各⾃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向对⽅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双⽅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协商⼀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并可抵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法出租房屋的,由房屋产管部门进⾏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但不超过三万。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日前,东莞市政府官网发布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以下简称《看法稿》 ),明确了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此外,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如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款 1 万元。

下面是我搜集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消遣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敬重和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发动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气加强综合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立、安全监管、市场监视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和打算生育、环境爱护、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文档

关于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文档

关于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文档文档标题:反对违法犯罪,专注和谐社区——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尊敬的业主、租客:我们在这里向您强调:租房并不代表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营造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我们要求所有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背社会公德、道德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以暴力、欺诈等手段,侵害他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行为。

这些行为无论在哪里进行,都会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严重的威胁。

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这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社区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倡导和平、和谐的社会关系。

因此,如果一个承租方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危害。

其次,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有其直接的个人利益。

如果承租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将付出严重的法律惩罚代价,不仅会失去自由,还会失去良好的社会名誉和社交网络,甚至可能伤害甚至威胁到他们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让我们向所有承租方强调:不仅仅是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在社区内的人员也都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

我们希望所有人都能热爱生活,关注他人,维护邻里和睦、和谐的社会环境。

为了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我们要求所有承租方在签署租房合同时,必须认真理解合同条款,并承诺保护社区安全和秩序。

如果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和租客的安全倡议。

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建立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社区应该是可能的。

让我们携起手来,支持社区的发展和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繁荣的社区。

赵虎军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虎军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虎军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虎军;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赵虎军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当事人-个人】赵虎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倩【代理律所】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虎军【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本院观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朝阳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地位于朝阳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拘留罚款管辖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复议机关拘留改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上诉人赵虎军二审庭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朝阳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地位于朝阳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公安局作为朝阳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赵虎军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相应审查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吗?

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吗?

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吗?以案释法胡某在某郊区有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但由于胡某一家都在市中心居住,房子便一直空着。

后来,胡某觉得房子一直空着太浪费了,经过和妻子商量决定把房子租出去,这样一来房子不仅有人打理,而且自己还能赚点房租。

于是,胡某将房子租给了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王某。

承租当天,胡某只和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先收了一个月的租金,但王某称当时忘记带身份证了,胡某也就没有记录王某的身份信息。

三个月后,王某因在承租房内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了解到,当时,胡某将房子租给王某时,并未对王某进行身份登记,因此决定对胡某罚款200元。

胡某对此很不解,心想难道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学法用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公民在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要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其实就是法律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所谓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是指,公民在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要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在外来流动人口很多的大中城市,如果不进行承租人信息登记,一旦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将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实行严格的出租房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出租人必须承担治安责任。

本案中,出租人胡某在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的时候,没有对王某进行身份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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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
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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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
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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