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修正)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整治租赁房屋的治安环境、组织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治安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共同维护租房市场的安全秩序。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要求第四条租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应合法齐全。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屋顶、门窗、电、水、气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条接触户外空气的门窗、阳台、露台等应装有合适的防护设施,防止坠落和外部入侵。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门窗应安装可靠的防盗设施,保障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应齐全,消防通道应保畅通,消防安全标志应明显。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安全可靠,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缮和更换。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三章租赁房屋入住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房屋租赁人应在入住前向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租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人入住后应按时缴纳租金,并与房屋承租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人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治安管理部门或房屋承租人报告,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租赁人的隐私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外泄或使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章租赁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治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的防盗、消防、卫生、通风、各类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应颁发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明确租赁房屋的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或未通过安全检查的,治安管理部门应责令房屋承租人进行整改,限期改正。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
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最新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安部对赁房屋的治安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为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确保房屋出租和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2.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卫生安全等;
3.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依法核查租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居住登记,确保租赁人员的合法居住;
4.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与租赁人员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和租赁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和秩序;
7.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应急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等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
8.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设备,保障公共安全;
9. 租赁房屋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助调查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对租赁房屋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确保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 __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 __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中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doc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5-15执行日期:1994-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同户籍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正文:----------------------------------------------------------------------------------------------------------------------------------------------------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5.04•【文号】•【施行日期】199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制定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1995年3月6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
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基层公安民警、治保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熟知《规定》内容。
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特别是向出租房主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通过宣传使租赁双方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近期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区租赁房屋存在的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对违反《规定》,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房屋出租人逐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且明确、落实租赁双方的治安责任。
要把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注意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
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要大胆依法加强管理,又要注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
实际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文明执勤。
对租赁双方违反规定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款准确,量罚幅度得当。
要教育公安民警严格尊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刁难群众,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执行《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裁决权限。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条(立法目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部门职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备案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街镇职责)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巡查、隐患告知等工作。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行政管理事项。
五条(经费保障)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六条(信息平台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该信息服务平台记录、收集、公布和交换本部门掌握的租赁房屋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七条(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为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信息服务。
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其他用房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及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城市经营性租赁房屋的补偿一直是房屋征收中法律关系最复杂、利益纠葛最多、也最容易引发纠纷乃至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其中的核心是如何补偿承租人。
下文是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doc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1 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 9 4年5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 9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 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公布Z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岀租.第四条房屋租赁当W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Z -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七条房屋租赁当W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考解除合同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爭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考解除合同条件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当事人协调i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枣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九条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1•【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治安管理活动,旅馆业治安管理活动除外。
第三条(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积极推进租赁房屋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信息共享。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可以承担除案件侦查以外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房屋基本要求)租赁房屋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屋租赁和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结构应当安全牢固。
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管理制度)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公安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时,应当查验出租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出租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权属证明或相关使用权证明等,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查验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属房屋转租的,查验转租合同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查验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停止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注销出租登记备案。
第六条(告知责任与义务)公安派出所应当与租赁房屋的各方签订治安责任书。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_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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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为如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执法部门有权对违反者进⾏⾏政处罚,⼀般的处罚⽅式是警告或者进⾏罚款,那么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为如何处罚?治安处罚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为如何处罚房屋出租⼈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为包括:将房屋出租给⽆⾝份证件的⼈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姓名、⾝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明知承租⼈利⽤出租房进⾏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对此类违法⾏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的治安责任有哪些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的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与承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是外来暂住⼈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委托代理⼈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条:房屋承租⼈的治安责任:(⼀)必须持有本⼈⾝份证或者其他合法⾝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员,必须按户⼝管理规定,在三⽇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于⽣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本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房东、租户及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推进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问题进行预防、查处和打击。
第五条房东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得违规出租或转租房屋;(二)对租户进行审核,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犯罪前科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三)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租赁房屋的治安检查和排查工作;(四)发现租户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协助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相关信息和证据等;(六)对于租户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治安问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租户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二)维护租赁房屋的正常秩序,不得干扰社会治安秩序;(三)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租赁房屋的治安检查和排查工作;(四)发现有犯罪嫌疑或治安问题,应当及时向房东或公安机关报告;(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履行公民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参与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发现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治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租赁房屋的治安检查和排查工作;(三)参与社区治安维护工作,进行巡逻、宣传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租赁房屋进行清查与打击;(三)配合房东和租户开展治安宣传和培训活动;(四)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五)加强对房东、租户和社区居民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治安管理意识;(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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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
(一)姓名;
(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三)联系方式;
(四)租赁房屋地址。
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十条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
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
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