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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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

【发布日期】1988.04.08

【实施日期】198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988年4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新规格、新装璜的卷烟、雪茄烟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甲、乙级卷烟由商标所有权单位申报,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报中国烟草

总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包括丙级)卷烟和各等级雪茄烟,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二章产品审批程序

第四条省级烟草公司对申报产品的审查内容:商标是否注册、烟叶和香料配方、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经济效益等情况;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产品设计程序及生产的可行性。

第五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省级烟草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产品进行复审。生产企业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产品时,应必备该产品的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任务书(设计依据、可行性报告、产品技术标准、试制报告等文字材料)一份。

二、省二级检测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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