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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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读后感

学生:钱颜

学号:2014111288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一编

第五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读后感

王利明教授通过与民法其他原则对比,总结了合同法原则的特点。认为合同法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之中,起着总体的指导作用。不能被当事人排除适用,也不能和合同规则混淆适用。

合同法的立法以合同法原则为出发点,宏观上指导着具体的合同行为,也可以用来解释合同。

这一章主要谈到了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既强调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协商的自由,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自由,包括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商议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7 选择裁判的自由然而,作者认为,这些自由不是不被约束的自由,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一旦一个人的自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他的自由也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在谈论合同自由这一原则时候,常常和合同的正义原则一起看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为了保证合同实质正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从我国的合同自由原则发展来看,我们已经意识到合同的本质是一种交易,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完善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法律不能过多地干预经济,要保证当事人主体的合同自由。如果我国民商法律不能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步,不利于社会发展。除了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律就不能给予更多的干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另外,还谈到了,传统的合同法强调的契约规则是一旦订立合同就不能再进行改变。这一点与作者谈论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不同。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确实出现了不得已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变更无法履行,这种合同自由原则为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诚实信用原则,作者提出了学界其他学者的四种观点,分别是主观判断说,利益平衡,行为规则说,恶意排除说。作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分别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合同行为规则中体现。在基本原则中,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内心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在具体规则中,作为合同当事人,要在交易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诚实坦白,不侵犯他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护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两队关系之间的平衡。

此外,作者还谈及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既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债务关系,以及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环境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有如下功能:1确定行为规则的功能2确定附随义务的功能3衡平的功能4 解释的功能5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6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总体而言,作者是表达,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道德正义观念的要求和体现,能够很好的维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利益。

合同正义原则,作者认为是一种“交互正义”,主要侧重于人们正常交往或者经济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分配及正义实现问题。对正义的维护又体现于:1保障缔约当事人的平等2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3维护等价有偿的原则4维护公序良俗、保障正常的交易和生活秩序5维护公平原则

我们在前面也提到了,合同正义原则常和合同自由原则相关联。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合同的自由可能导致当事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合同正义的实现。正义考虑的不是当事人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因而两者不能单独谈论,应当相互配合,只谈合同正义不谈合同自由,或者不谈合同正义只谈合同自由都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个是鼓励交易原则,作者认为,合同法除了要保护当事人交易外,也要鼓励当事人从事资源交易行为。我们的民商法律要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看待,鼓励交易功能能够帮助提高交易效率,增进社会经济发展。

当我们将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一起看待的时候,也要注意到,我们所说的鼓励交易原则,是鼓励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交易,而非攫取他人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这种鼓励交易,鼓励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合意交易,而不是强迫进行的交易。因为当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不公平、不正当的合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是不加以鼓励的。

我们平时提到《合同法》基本原则时,常分为以下五点: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王利明教授提到的以上四点,除了相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外,合同正义原则其实就涵盖了这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另外也要保证合同双方负担和风险分配合理,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经济秩序。合同自由原则,则其实是对自愿原则的一种体现,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不得被单位和个人干涉。而自愿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也是有条件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另外就是王利明教授提到的鼓励交易原则,是一个新意之处,结合社会市场经济来谈的,能够更好地帮助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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