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有哪些种类
质权是不是物权
质权是不是物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一、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质权是物权。
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质权也是物权的一种。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客体不同(1)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
(2)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
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较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2)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定权与相对权(1)物权是定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
(2)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既然物权是定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1)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第三章 质权
(六) 取得时效 质权为财产权,并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 件,如债权人以行使质权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时,应取 得质权。但此种情形实为少见。我国法律因目前 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故在我国不可能发生。
(七) 债权人因善意而取得 前面已经讲过,因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因此,即使质权的设立人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并 不妨碍善意之债权人因此取得质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 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 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善意取得。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动产质权可以遗嘱的方式设定。但应于遗嘱执行 人将标的物移交于质权人时,方生质权。 (四) 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 由于债权为财产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 取得债权。如果该债权上有动产质权,继承人当然 也因继承取得。但通说认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 质权时,不以占有质物为必要。 (五) 基于让与而生 因质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并不具有专属性, 故当然可以让与。但又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故又 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只有当其 所担保的债权进行让与时,质权也随之让与。
(二) 转质 1转质的概述。 2承诺转质。 3责任转质。 4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的区别。 5责任转质与善意取得不同。 四、质权的实行 《物权法》第219条第2、3款规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 效力范围 1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对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的范围,各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担 保法》第67条的规定,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 当包括:①主债权; 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质物的保管费 用;⑥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关于动产质权标的物的 范围,各国法规定并不一致。我国《担保法》没有 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有规定。 大致如下: (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第十四章 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签定书面合同。 (一)有价证券质权: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 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 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 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 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1、票据质权:即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的质权。 (1)票据交付:生效要件。第224条以汇票、支 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 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 (2)票据背书:对抗要件。解释第98条 以汇票、 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3、添附物:与抵押同 4、代位物:担保法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 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 质财产。
(三)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归 出质人,但由质权人收取) (2)质物的所有权: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 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转质权: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 务,将质物向第三人设定新的质权。 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 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 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 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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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 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 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通俗易懂例子
质权通俗易懂例子
质权指的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法获得的在债务人的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质押、留置和担保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简单来说,质权就是债权人可以优先在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偿付的一种权利。
以下是几个质权的例子。
1. 房屋质押
如果你想申请房屋贷款,通常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你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这个抵押物通常是你的房屋。
如果你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有权执行质权,即在你的房产上设立抵押权,优先获得偿还款项。
2. 物业留置
假设你在苹果店购买一台苹果电脑,但拿回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因此要求退货换款。
如果店家不同意退款,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物业留置。
物业留置指的是,你可以将苹果电脑留在店内,直到店家履行退款义务为止。
这时,苹果电脑就处于你是债权人、店家是债务人的关系中,你可以行使质权。
3. 货物质押
假设你是一家制作鞋子的生产商,你借款购买原材料并制作鞋子后卖出。
贷款方可能要求你将鞋子作为质押物。
如果你逾期未还贷款,贷款方可以根据质权在你的鞋子上设立抵押权,优先获得偿还款项。
总之,质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质权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第20章 质权
[案例]某市林某外出打工,临走前向朋友马某 借款2000元,并将其29英寸长虹彩电作质押, 与马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来年春节回 家过年还款。在质权存续期间,马某未经林某 同意,擅自将长虹彩电质押给牛某,原因是牛 某借给马某款3000元,牛某要求马某提供担保, 马某将长虹彩电质押给牛某,并已对牛某说明了 彩电并非自己所有,是林某用作担保的质物。 1996年10月16日,马某和牛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 议,借款期限6个月,逾期不还按月息2.5分付,质 押担保方式为马某占有的质物29英寸彩电。协 议签定后,马某将彩电移交给牛某占有,牛某将
第二十章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1.概念: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 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 偿的权利。 2.质权关系: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 人;提供动产或者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为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或权利, 称为质物或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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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权人的保护请求权 6.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2)收取质物孳息; (3)责任转质损失赔偿; (4)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5)赔偿因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失 (6)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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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1.担保的债权消灭; 2.质物的返还; 3.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4.质物灭失; 5.动产质权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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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伟与王军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张伟向王军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 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同时,协议中明 确约定张伟用其松花江牌面包车作质押担保。 协议签订同时,张伟即将面包车移交给王军 占有,由王军负责保管。在质权存续期间, 王军因做期货急需资金,便向张伟要其借款, 张伟以借款未到期为由而拒付。随之,王军 便向邻居李明借款25000元,王军经张伟同 意将质物松花江牌面包车质押给李明,并签 订了质物的留置权 (2)质物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 (4)转质权 转质: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为供自己 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 三人,于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
论权利质权
论权利质权吕文(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权利质权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出质人不能用益物质,因而区别于权利抵押权。
证券质权的设定除具备质权合意外,尚须交付证券给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除具备书面质权合意外,须办理质押登记,否则质权不成立。
可得出质之应收账款,除了现实地金钱债券外,具有法律关系基础的未来金钱债权(如不动产收费权)亦可出质。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具有书面质权合意外,亦须办理质押登记。
权利质权的实行,除适用担保物权的共同实行方法,有各自特有的实行方法。
[关键字]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实行一、权利质权概述(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这种物权担保形式虽然早在罗马查士丁尼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权利质权概念却直到近代才被后来的学者抽象出来。
权利质权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并将其作为第3编第9章的章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给出权利质权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第条原则性的指出"质权的标的可以为权利。
后来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同样规定了权利质权,但都未对其明确定义。
各国立法对权利质权概念的回避态度显示出权利质权理论上的复杂性,究其根本却是因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而非创造经济生活规范。
各国民商事交易习惯多有不同,在质权行使的基本原理上或许可以找到共同点,但是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权利的形成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同样的权利其内容、性质、效力大小在各个国家都有着千差万别。
因此如试图为我国权利质权做出定义,必须将权利质权放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之内,使其定义同现行法律相适应,即同《担保法》、《物权法》以及众多行政法规相适应。
我建议将权利质权概念准确表述为以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物权法之质权
转质
含义:质权人将质物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的出质行 为。
特征:1、转质的客体是质物;2、转质关系中的 出质人是原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3、转质所担保 的债权不是原质押所担保的债权。
种类:责任转质、承诺转质 立法例:瑞士民法规定承诺转质(887条);德民、
法民委之于学说;日民规定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 (348、350、298条)。 物权法第21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责任转质
含义:责任转质是质权人于质权存续中,以自 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性质:质权债权共同入质说;附解除条件质权 让与说;质权设质说;质物上质权再度设定说
评价:通说认为质物上质权再度设质说。即使 同一财产上再度设定的质权优先于原设定的质 权。属于原质权的延伸。
对于转质人的效力:1、转质人在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消灭前,不得通过受清偿、抵销、免除等方式消灭原 质权所担保的债权;2、因不可抗力所致质物毁损灭失, 转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转质权人的效力:1、享有及承担一般质权人的权 利和义务;2、转质权人在该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和原 质权担保的债权到期后才能实行职权;3、转质权人享 有优于原质权的优先受偿权。
承诺转质
含义: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再度出质给第三人, 以担保第三人债权的行为。
性质:质物之再度设质。
要件:1、须经出质人同意;2、与原质权、原质权所 担保之债权全然无关,故质权的存续期间和担保范围 重新约定;3、对于主债务人及出质人无须为质权通知。
效力:1、不加重质权人的责任;2、主债务人不受任 何约束,可以清偿主债以消灭质权,但转质权;不因 此消灭欲消灭转质权;3、出质人可以进行第三人清偿, 来消灭转质权与质权;4、即便转质权存在,质权人也 可以行使质权,但在拍卖后,先用于转质权所担保的 债权清偿或担保;5、转质权实行条件具备后,即便质 权实行条件不具备,也可以实行;6、转质权优于质权。
质权
5、转质权———《担保法解释》第94条 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其特征有: 1)质权人合法享有质权; 2)质权人因为前一质权而合法占有质物; 3)目的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4)质权人为第三人而设定转质权。 转质的效力: 1.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有效。 2.责任转质--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无效。
2、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预约 “流质” -- 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 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 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 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利,所以各国 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防止债权 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 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可追究其违约责 任。 ——(《担保法解释》第86条)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效力 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其具体作用有: 1、公示作用。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占有本身已公 示质权之存在; 2、留置作用。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于未 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此时,质权人有留 置质物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3、融资作用。以质权方式取得融资成功率极高。承诺转 质更能体现融资的功能,物尽其用。
3、物上代位的权利 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质权 人得就该赔偿请求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行使质权的权利。 质物如因质权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赔偿; 质物如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而又没有形成赔偿请求权的, 质权消灭。 4、实行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 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 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标的有哪些种类(2)
权利质权标的有哪些种类(2)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
这两者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因此,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
这两者都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中,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获得报酬权指转让使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质权要点概览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质权要点概览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设立 权利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交付设立主义
动产或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
质押财产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全部,优先受偿权不因质押财产的分割或转让而受影响
质权质押财产并收取孳息,但是收取并不等于所有
在有价证券上设立质权后,禁止转质或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
登记设立主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设立主义
应收帐款
登记设立主义 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则
法定其他权利
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最高额质权: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规则
出质人的权利
因怠于行使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提存请求权或提前清偿并返还质押财产请求权:质权人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时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债务消灭后,出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价证券
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主义 无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主义
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设立质权,未背书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质押财产保全请求权
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权利
转质权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原质权人:过错责任 次质权人:过错责任 原质权人:无过错责任 次质权人:过错责任
放弃权
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责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保管不善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质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 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 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以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 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法定分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案例分析题
1.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 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 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 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 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 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 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三、质权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的名词解释
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其主要特点包括:
1. 权利质权是一种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而享有的,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转移占有或者设定担保的权利。
权利质权主要目的是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其性质属于质权。
2. 权利质权具有权利转移的特点。
权利质权的设定通常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并在债权人丧失对该凭证的占有时,由债权人获得该凭证的占有。
这是因为权利质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将权利凭证转移给债权人来保障其权益。
3. 权利质权具有质权生效的特点。
权利质权在设定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否则不能生效。
4. 权利质权具有权利消灭的特点。
权利质权的设定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当债权已经清偿或者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时,权利质权就该消灭。
综上所述,权利质权是一种重要的质权,其主要特点是权利转移、质权生效、权利消灭等。
权利质权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当债权已经清偿或者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时,权利质权就该消灭。
10第十讲 质权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 设定的质权。
题例
A对B银行享有基于存款合同的请求B支付价金的债权(表 现为存单)。A作为出质人,将其对于B的债权(表现为 存单)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出质与C,作为其对C的债务不 能清偿时的担保。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 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 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 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 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 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 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取得 禁止出质的动产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缔结书面形式的质权合同 交付成立主义 禁止流质条款
GBUTtem
质权的生效(一)
动产质权 的设立
出质合同 交付出质 财产
登记生效主义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为对抗要件
(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质押背书具有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
以其他权利出质的,采登记要件主义
《担保法解释》第98条 以汇票、支票、 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 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 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 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法律规定的质权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权是担保法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大类。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质权包括哪些内容。
二、动产质权1. 定义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2. 质权设立(1)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2)质权人:债权人。
(3)出质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
(4)质权设立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立质权。
3. 质权效力(1)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2)留置权:质权人有权留置出质物,直到债务人履行债务。
(3)善意取得:质权人在取得质权时,如为善意,则可依法取得出质物的所有权。
4. 质权消灭(1)债务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消灭。
(2)出质物返还:质权人将出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质权消灭。
(3)质权人放弃: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质权消灭。
(4)质权丧失:质权人丧失质权的,质权消灭。
三、权利质权1. 定义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权利质权包括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债权质权等。
2. 质权设立(1)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2)质权人:债权人。
(3)出质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权利。
(4)质权设立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立质权。
3. 质权效力(1)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2)权利行使:质权人有权行使出质权利。
(3)善意取得:质权人在取得质权时,如为善意,则可依法取得出质权利。
4. 质权消灭(1)债务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消灭。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权利质权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权利质权质权权利质权(一) 权利质权的客体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权利质权的公示——一般为生效要件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价证券再转让者无效且禁止转质,可以提前变现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是股东名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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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相关规定】《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106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保险法》
第56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2条: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
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3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5条: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而设定的质权。
与权利质权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质权的一种。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而是除动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如票据、债券、仓单、存款单、知识产权、应收帐款等。
权利质权设定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这是因为,权利质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设定权利质权的对象是不可转让的,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仍然无法通过质权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其性质不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这类权利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和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同时还包括对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请求权。
二是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l4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权时,就要遵守该规定。
权利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与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样,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权利质权效力所及的质物的范围也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对于股票设定的质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股票的分红、股息、配股等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权利质权的种类主要有票据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提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帐款质权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质权包括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设定的质权、对保险单设定的质权、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设定的质权等。
【相关案例】
某市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甲想购买一辆小轿车而急需借款,便找到其朋友乙要求借款7万元,并承诺l0个月内归还。
乙随即将7万元交给了甲,甲给乙出具了借据。
事隔三个月,乙为了到期能按时收回借款,便要求甲为借款7万元提供担保。
甲随即将其所有的本公司的以当日股市行情的价值75000元的股票交于乙,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在本市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受阻。
借款到期后,乙仍要求以价值75000的股票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乙对该股票是否享有质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担保法也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没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
而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甲与乙签订的质押合同并没有生效,乙对该股票不享有质权,即乙无权要求就该股票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