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XX]18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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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境外公司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境外公司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公司(以下全部统称权属公司)境外资产监管,规范境外投资及境外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境外公司财务管理及均衡发展水平,强化监督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XX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权属公司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以货币、股权、实物等形式出资所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权益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公司(境外企业)是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或其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境外企业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决策或参与决策境外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对所出资的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的章程;(三)组织开展公司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依法审核决定公司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股权管理工作,履行境外投资的集中管理;(五)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机制,组织做好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和监督工作;(六)指导、协调权属企业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境外权属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执行境外企业公司章程及股份公司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可包含在海外事业部年度工作计划中),并向境内母公司报告;(三)组织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有序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五)具体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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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监管企业参与非控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包括认购新股、参与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增发等)审核
1.《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四条、第九条。 2.《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九条。
1.《关于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资人事〔2004〕6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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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监管企业民生支出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关闭退出企业经费、退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休教师待遇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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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限额以上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项目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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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本部年度工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总额计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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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省级:省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七条。 4.《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第六大点。 5.《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1018号)第一条。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1-01-07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省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省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完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四)运用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五)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2023年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区国资办列名监管的企业。

各级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为完成一个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

同一投资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企业按区国资办主业管理制度确定并经区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区国资办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七条区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我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第八条区属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2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 4 -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8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0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17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22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5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31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34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39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41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4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5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5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62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65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71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76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81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86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89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91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 93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论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实践

论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实践

论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实践目录一、内容概述 (3)1. 股权投资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 (4)2. 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现状与挑战 (5)二、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7)1. 1 投资决策阶段的问题 (8)1.1 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10)1.2 忽视潜在风险 (11)2. 2 投资执行阶段的问题 (12)2.1 投资项目执行效率低下 (12)2.2 投资资金使用不当 (13)3. 3 投资后管理阶段的问题 (14)3.1 缺乏有效的投资后监控机制 (16)3.2 投资效益评估不准确 (17)4. 4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18)4.1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19)4.2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20)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改进实践 (21)1. 1 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 (23)1.1 引入专业投资顾问团队 (24)1.2 建立多维度的投资评价指标体系 (25)2. 2 提高投资项目执行效率 (26)2.1 加强项目进度管理 (28)2.2 优化资金使用计划 (29)3. 3 完善投资后管理机制 (30)3.1 建立定期投资监控体系 (31)3.2 强化投资效益评估 (33)4. 5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设 (34)4.1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35)4.2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37)四、案例分析 (38)1. 1 某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改进实践 (40)1.1 改进背景与目标 (41)1.2 具体改进措施及效果 (42)2. 2 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案例分析 (43)2.1 案例背景介绍 (45)2.2 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45)五、结论与展望 (46)1. 总结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实践 (47)2. 展望未来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49)一、内容概述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和战略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股权投资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完整版)

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完整版)

.精选范本.精选范本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目录1院长职责 (1)1.1全面管理 (1)1.2人力资源管理 (1)1.3资产与财务管理 (1)1.4项目运营 (1)1.5行政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 (2)2设计总监职责 (2)2.1技术交流、科技发展与技术管理 (2)2.2人力资源管理 (2)2.3项目运营 (2)2.4行政管理 (2)3经营副院长职责 (2)3.1项目经营与市场管理 (2)3.2人力资源管理 (3)3.3行政管理 (3)3.4项目运营 (3)4综合管理副院长(管代)职责 (3)4.1质量管理 (3)4.2后勤保障与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管理 (3)4.3人力资源管理 (3)4.4行政管理 (4)4.5项目运营 (4)5技术副院长(院总工程师)职责 (4)5.1技术管理 (4)5.2人力资源管理 (4)5.3项目运营 (5)5.4行政管理 (5)6总建筑师职责 (5)6.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5).精选范本6.2人力资源管理 (5)第i 页.精选范本6.3项目运营 (5)6.4行政管理 (5)7副总建筑师职责 (6)7.1技术管理 (6)7.2人力资源管理 (6)7.3项目运营 (6)7.4行政管理 (6)8总规划师职责 (6)8.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6)8.2人力资源管理 (7)8.3项目运营 (7)8.4行政管理 (7)9总设备师职责 (7)9.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7)9.2人力资源管理 (7)9.3项目运营 (7)9.4行政管理 (8)10综合办公室主任职责 (8)10.1全面管理 (8)10.2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8)10.3劳动合同 (8)10.4职称与注册管理 (8)10.5文秘档案管理 (8)10.6宣传工作与企业文化的建设 (9)10.7人力资源管理 (9)10.8资产与财务管理 (9)10.9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9)10.10后勤管理 (9)10.11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9)11生产计划拓展部部长职责 (9)11.1全面管理 (9)11.2生产管理参与拟定年度经营计划 (10)11.3市场管理 (10)11.4顾客管理 (10)11.5人力资源管理 (10).精选范本11.6资产与财务管理 (10)11.7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0)第ii 页.精选范本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12技术质量部部长职责 (11)12.1全面管理 (11)12.2质量管理 (11)12.3技术管理 (11)12.4技术档案及法规资料管理 (11)12.5人力资源管理 (11)12.6资产与财务管理 (11)12.7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2)13技术质量部副部长职责 (12)13.1全面管理 (12)13.2质量管理(认证工作) (12)13.3技术管理 (12)13.4总师办工作 (12)13.5技术档案及法规资料管理 (12)13.6人力资源管理 (12)14文印中心主任职责 (13)14.1全面管理 (13)14.2文印管理 (13)14.3人力资源管理 (13)14.4资产与财务管理 (13)14.5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3)15设计部门负责人(分院院长、主任、副院长)职责 (13)15.1全面管理 (13)15.2项目经营与市场管理 (14)15.3人力资源管理 (14)15.4科学技术与质量管理 (14)15.5资产与财务管理 (14)15.6项目运营 (14)15.7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4)16财务部部长职责 (15)16.1全面管理 (15)16.2公司财务核算管理 (15)16.3公司财务预、决算 (15)16.4财务分析 (15)16.5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15)16.6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15).精选范本16.7会计监督工作 (15)第iii 页.精选范本16.8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15)16.9股金股利管理 (16)16.10人力资源管理 (16)16.11资产与财务管理 (16)16.12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6)17财务代理部部长职责 (16)17.1全面管理 (16)17.2对所代理公司财务核算管理 (16)17.3所代理公司财务预、决算 (16)17.4所代理公司财务分析 (17)17.5所代理公司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17)17.6所代理公司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17)17.7所代理公司会计监督工作 (17)17.8所代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17)17.9所代理公司股金股利管理 (17)17.10人力资源管理 (17)17.11资产与财务管理 (17)17.12行政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17)18分院总工程师职责 (18)18.1技术管理 (18)18.2人力资源管理 (18)18.3项目运营 (18)18.4行政管理 (18)19分院总建筑师职责 (18)19.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18)19.2人力资源管理 (19)19.3项目运营 (19)19.4行政管理 (19)20分院总规划师职责 (19)20.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19)20.2人力资源管理 (19)20.3项目运营 (19)20.4行政管理 (19)21分院总设备师职责 (20)21.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20).精选范本21.2人力资源管理 (20)21.3项目运营 (20)第iv 页.精选范本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21.4行政管理 (20)22分院副总师职责 (20)22.1技术协作、专业发展与技术管理 (20)22.2人力资源管理 (20)22.3项目运营 (20)22.4行政管理 (21)23工程主持人职责 (21)24设计人职责 (21)25校审人职责 (22)26审核人职责 (22)27办公室职责 (23)27.1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 (23)27.2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23)27.3职称与注册管理工作 (23)27.4文秘与行政工作 (23)27.5宣传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 (23)27.6其他工作 (23)28生产计划拓展部职责 (24)28.1生产管理工作 (24)28.2市场管理工作 (24)28.3顾客管理工作 (24)28.4其他工作 (24)29技术质量部职责 (24)29.1质量管理 (24)29.2技术管理 (24)29.3技术档案及法规资料管理 (25)29.4其他工作 (25)30综合管理中心职责 (25)30.1后勤管理 (25)30.2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25)30.3其他工作 (25).精选范本31文印中心职责 (25)第v 页.精选范本31.1文印管理 (25)31.2其他工作 (26)32财务部职责 (26)32.1财务核算管理 (26)32.2公司财务预、决算 (26)32.3财务分析 (26)32.4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26)32.5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26)32.6会计监督工作 (26)32.7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26)32.8股金股利管理 (26)32.9其他工作 (27)33财务代理部职责 (27)33.1所代理公司财务核算管理 (27)33.2所代理公司财务预、决算 (27)33.3所代理财务分析 (27)33.4所代理财务筹划和投、融资管理 (27)33.5所代理企业税收核算、缴纳、筹划等工作 (27)33.6所代理会计监督工作 (27)33.7所代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27)33.8所代理股金股利管理 (27)33.9其他工作 (28)34设计部门(设计分院)职责 (28)34.1生产管理工作 (28)34.2项目运营与市场管理工作 (28)34.3科学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 (28)34.4其他工作 (28)第.精选范本vi页.精选范本设计院部门及岗位职责设计院部门和岗位职责1院长职责1.1全面管理a)主持公司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国有资产评估对保障资产公允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历来是国资监管的重点。

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出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规范,而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本文将以常用的12号令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早已建立且相对完善,但由于国有企业实践情况的多样性,仍然存在一些存在争议或有待明确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实操较为重要,需要进行梳理与厘清。

下面,笔者就结合服务经验,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常见实务问题(一) 关于需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12号令对资产评估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均作出了规定,而在国有资产交易、租赁等国资监管规定也会提到资产评估的一些适用范围,基本是有据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问题有待厘清:1.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12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其中,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适用一般并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回复称:“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因此,虽然国有股东对国有参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但仍应参照12号令的要求在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决策会议表达意见和行权,只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受国有股东控制。

但是,这并不代表国有股东完全无可奈何,如不对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交易严重不公允进而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追责。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二)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将相关项目报省国资委纳入项目库管理;(四)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自主决策非限额以上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六)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七)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制度等材料。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2、股权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4、其它投资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

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额。

(四)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有经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已进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库、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省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控股、参股或控制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或职工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其他省属企业和市州国资监管企业可参照实施。

子企业的投资由企业负责监管。

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子企业的投资进行管理。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各省属企业:为加强投资监管新老办法衔接,更好开展2021年投资完成情况总结和2022年投资计划报送工作,实现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2021年投资完成情况总结各企业应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2021年投资总结初稿及用友系统表格,1月底前报送投资总结正式稿。

具体格式可参考《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20年省属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国资发展〔2019〕2号)附件1。

二、做好2022年投资计划报送工作各企业应于2022年1月底前报送2022年投资计划预统计表格(附件1);2月底前报送投资计划完整材料,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报告(提纲见附件2)、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布局与投资监管系统”导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和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一)投资活动分类要求。

投资活动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一年期以上长期投资,按投资目的划分为产业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

其中,产业性投资是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以履行功能和产业布局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产业性基金投资;财务性投资是以获取利息股利等持有期间收益或资本利得为目的的投资,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类等各种形式金融产品投资。

(具体定义见附件3)(二)投资计划重点比例要求。

产业性投资区分主业和非主业;其中,主业投资指省属企业围绕主业目录开展的投资活动,非主业投资指省属企业开展主业目录以外的投资活动。

各企业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提出本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财务性投资计划额度和比例的目标值,原则上非主业投资占产业性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财务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

主业目录暂时参考前期填报的主体库信息,省国资委将与各企业逐一确认。

(三)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7〕3号)要求,各企业计划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的境内对集团外投资项目、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之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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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1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
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
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
(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
(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七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二)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
(四)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五)上报重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九条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委托理财、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六)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已列入上年度投资计划但因故推迟到本年度开始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已列入上年度投资计划且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附件2);
(三)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企业当期资产与负债,对外担保,总投资规模、新建与续建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及
在各业务板块的投资等;
(四)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初步经济效
益分析等。

可一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
目资料;
(五)董事会决议;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按时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且申报资料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企业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投
资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省国资委。

新增加重大投资项目或对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仍视作计划
外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逾期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国资委原则上不办理备案,相关投资项目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投资项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纳入国家或省建设规划的机场、轨道交通、港口、公路、发电厂等建设项目,不列入省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范围,但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
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内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企
业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因商业秘密等情况不能进行专家论证的,企业应在上报资料中说明理由。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企业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对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一)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附件3);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
意见。

申报资料不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
4)。

审核时限从收到补充完整的资料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未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不得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投标或竞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

第二十三条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按以下要求报送完备资料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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