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C电池检验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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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检验规范

文件编号:QC-QW-****-2012/A

编制:

审核:

批准: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二)

2012年*月*日发布2012年*月*日实施(四号)

文件修订记录(小三)

版本号生成日期作者修订内容2012/A/0 2012-04-19

类别文件编号:QC-WQ-***-2012/A0

1.0目的

为确保公司所购材料的质量,以及规范品检员的作业,特制定本检验规范。

2.0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常用电池CR2032、CR2430(锂-二氧化锰扣式电池);R03、R6型锌-锰干电池;LR03、LR6型碱性锌-锰干电池的进货及库存检验。

3.0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T8897—1996 原电池总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2-13批准1997-11-01实施)

GB/T7112—1998 R03、R1、R6、R14、R20型锌-锰干电池LR03、LR1、LR6、LR14、LR20型碱性锌-锰干电池(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12-17批准1999-06-01实施)

GB/T2389—1998 锂-二氧化锰扣式电池(国家轻工业局1998-08-17批准1999-05-01实施)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4.0缺陷定义及检验项目、检验工具、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

4.1缺陷定义

4.1.1严重缺陷——有危害产品使用者或依赖者的生命或安全的缺陷,100%不允许,用CR表示。

4.1.2重要缺陷——严重缺陷以外的缺陷,其结果可能导致依赖者(物)的功能及自身性能无法实现或者不能顺利实现,或对产品的市场销售形象造成影响。接收标准按AQL值,用MA表示。

4.2 检验项目、工具、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

序号检验项

测量设

抽样方

AQL

缺陷判

本标准

条款

1 外形尺

卡尺

正常检

验Ⅱ级

1 MA 5.1.1

2 外观和

极端

目测

正常检

验Ⅱ级

1 MA 5.1.2

3 开路电

电压表

(万用

表)

正常检

验Ⅱ级

1 MA 5.2

4 放电容

测试工

抽选9只电池

MA/爆炸

CR

5.3

5 耐漏液

性能

测试工

抽选9只电池

MA/爆炸

CR

5.4

★6碱性锌-锰

干电池的

短路电流

电流表

(万用

表)

正常检

验Ⅱ级

1 MA 5.5

表一:检验项目的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

5.0规范要求

5.1外形外观

5.1.1 外形尺寸: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防止电池短路。

类别文件编号:QC-WQ-***-2012/A0

型号项目Max Min

CR2032 直径Ф20.0mm 19.7mm

扣式锂电

高度H 3.2mm 2.9mm

CR2430 直径Ф24.5mm 24.2mm

扣式锂电

高度H 3.0mm 2.7mm

R03P 直径Ф10.5mm 9.5mm

七号普通

电池

高度H44.3mm 43.3mm

R6P 直径Ф14.5mm 13.5mm

五号普通

电池

高度H50.5mm 49.2mm

LR03 直径Ф10.5mm 9.5mm

七号碱性

电池

高度H44.3mm 43.3mm

LR6 直径Ф14.5mm 13.5mm

五号碱性

电池

高度H50.5mm 49.2mm

表二:电池外形尺寸

5.1.2电池外观和极端

5.1.2.1电池外观和极端应保持清洁、完整、正极端居中,包装无显著破损,文字图案清晰、无影响使用的锈蚀、污垢、变形和漏液,安装在电池上的极端应始终能形成并保持良好的电接触。

5.1.2.2贮存期(视不同厂家的要求,一般认为12个月)内,电池不应发生气胀、正负极锈蚀、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电解质结晶物。

5.2开路电压

5.2.1开路电压及负荷电压,用数字电压表测量时,以数字稳定时的读数为准;用磁性电压表测量时,以电压表指针到达最大值的读数为准。

5.2.2测量仪表的精度应该不大于0.25%,内阻应不小于1MΩ。

型号开路电

误差值

CR2032 3V +0.7V CR2430 3V +0.7V R03P 1.5V +0.225V R6P 1.5V +0.225V LR03 1.5V +0.15V LR6 1.5V +0.15V 表三:电池开路电压

类别文件编号:QC-WQ-***-2012/A0

5.3放电容量

5.3.1电池放电阶段

5.3.1.1初始期

5.3.1.1.1制造厂标明的生产日期之后60天内。放电时间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5.3.1.2贮存期

5.3.1.2.1锂-二氧化锰扣式电池在电池贮存12个月后,以最小平均放电时间计,应不低于初始期规定放电容量的98%。

5.3.1.2.2锌-锰干电池、碱性锌-锰干电池在贮存12个月后,以最小平均放电时间计,锌-锰干电池应不低于初始期规定放电容量80%,碱性锌-锰干电池应不低于初始期规定放电容量90%。

5.3.2放电条件:开始放电前,电池应在标准温度(20±2)℃,标准相对湿度45%…5%的条件下放置12h以上。

5.3.3放电:按表四的规定放电,直至电池放电终止,放电容量用放电时间来表示。

5.3.4放电容量计算

5.3.4.1放电容量为电池开始放电至电池的负荷电压降至终止电压的累计放电时间。

5.3.4.2在放电到达终止电压前后时,一次测得的电压值高于终止电压,而另一次又低于终止电压,则放电容量t 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 n-1 ———到达终止电压前所测得的电压值,V;

V n ———终止电压值,V;

V n+1 ———到达终止电压后所测得的电压值,V;

t1 ———开始放电至V n-1时的累累计放电时间,min或h;

t2 ———到达V n+1的时间减去到达V n-1的时间,min或h。

5.3.5负荷电阻:包括外电路所有部分的阻值,精度不低于±0.5%。

5.3.6测试方法:

电池型

放电条件最小平

均放电

时间(初

始期)

负荷电

每天放

电时间

终止电

CR2032 15 KΩ24 h 2.0 V 920 h

CR2430 15 KΩ24 h 2.0 V 1300 h

R03P 10 Ω 1 h 0.9 V 1.4 h

R6P 10 Ω 1 h 0.9 V 4.0 h

LR03 10 Ω 1 h 0.9 V 5.0 h

LR6 10 Ω 1 h 0.9 V 12 h

表四:电池放电测试方法

A、检测9只电池。

B、不排除任何结果计算放电时间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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