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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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市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精神,强化全县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全面防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结合全县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特制定全县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县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再普查、再梳理,对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查明煤矿在井田范围内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老窑、采空区、岩溶水、含水层、导水断层水害隐患,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所有矿井2015年12月底必须完成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完成的矿井明年春节后将不准复工复产。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基础资料
督促各煤矿企业对矿区地质和水文资料、图件及台账等
进行梳理、检查和补充,确保地质、水文资料齐全、完整、可靠;建立相关资料台账,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督促煤矿配备探放水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完善相关制度。
(二)建立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
督促各煤矿设立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资金。对有地质部门编制的地质普查报告、水文地质资料相对完善的矿井可由矿业集团公司牵头,组织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进一步的普查,编制普查报告,县组织专家评审,出据审查意见。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矿井,煤矿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开展普查工作,提交普查报告。
(三)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通过查阅原始图纸资料、现场调查、补充勘探等措施,进一步查清各种水害因素,查明矿区范围内所有老窑、采空区、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的位置、范围、形成时间和积水状况,查清灰岩的分布情况和岩溶水的危害影响,查清矿内可能导水或含水的地质构造,并将调查情况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纸上,确保查清矿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做到一个矿井一张水文地质图、一个矿一张水害预测图。
(四)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督促煤矿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制定治理和防范措施;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划定禁采区域;严禁在受承压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
禁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严禁开采存在岩溶水威胁的煤层,严禁顶水作业和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三、加强领导
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产煤乡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煤矿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矿业集团公司、乡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联系联动和指导,收集和整理原始资料,组建普查专班,建立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各煤矿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体系,确保矿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普查治理工作
各煤矿必须设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资金,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信息档案。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每个煤矿要编制普查报告(附图纸、台账等),经普查审定后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保证矿井上下图实相符
各煤矿必须建立真实反映井下所有采掘情况的图纸资料(包括密闭内的采掘工程情况),严格按照实际采掘(建设)情况,及时对井下所有巷道、切眼上山和回采工作面进行实测并及时填图,保证矿图及时更新如实反映矿井采掘活动情况。
(三)强化防治水工作,提高避灾能力
煤矿必须配齐探放水设备、机构、人员,完善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有掘必探、有疑必探”的原则。对煤矿工人普及隐蔽致灾因素必知必会知识,熟练掌握矿井透水预兆、逃生自救等常识,提高避灾能力。
(四)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深入煤矿,结合实际,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未按时完成地质类型划分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水害等主要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的煤矿,要责令停工停产;对隐蔽致灾因素治理行动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