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耕地保护工作要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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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浙土资规〔2018〕9 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为优化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对少量林地进行调整的,在严格保护生态、确保项目区内森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浙土资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准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或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依法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办公室、人事、监察、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进行年度考评和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浙土资办[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浙土资办〔2013〕9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时有媒体和群众信访反映我省少数地方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工作中,存在毁林开垦、耕地质量、影响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为积极实施“812”土地整治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和造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垦造耕地项目各项制度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垦造耕地项目纳入当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项目所在地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不得以参股、投资等任何形式参与垦造耕地项目施工。

2、严格执行监理监督制度。

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对垦造耕地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范围、规划设计、工期、投资、施工、监理等有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栏、群众居住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要建立村民监督小组,落实监督员,对项目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专人,定期对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各项规定,实行预算制、决算制和审计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权限不够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够高、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

近年来,各地都大力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必然要求。

因此,各地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1、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

项目立项前,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

浙江省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会议在杭州召开

浙江省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会议在杭州召开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44月17日下午,浙江省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启动会在杭州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今年对浙江省开展土地例行督察的计划和要求,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形成共识,共同推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副省长孙景淼、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局长韩海青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铁雄出席会议。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巡视员常嘉兴通报了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蒋珍贵主持会议。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全省10个市(宁波市除外)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韩海青局长首先简要介绍了土地例行督察机构和制度的起源、发展、变化及主要涉及的各类工作,为新上任的各市分管副市长上了很好的一课。

韩局长指出,今年的例行督察与往年相比,导向不变、目标不变,但工作任务、工作模式有新的变化,突出的变化是督察的覆盖面有所扩大。

今年的例行督察以省级区域为单位,采取省域研判、驻点督察和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韩局长强调了三点意见。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主体责任。

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土地督察机构的共同目标和共同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负有主体责任,土地督察机构负有监督责任。

二是把解决具体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对于今年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抓紧整改;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反复发生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努力从源头上予以遏制。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触碰红线底线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是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浙土资办[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和《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九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14号)的要求,为指导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加强保护,重在提高的原则。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1、农田格式化。

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以下简称“储量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明确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登记统计办法”)规定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

储量登记信息是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的重要来源。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抓好改革落实的内在要求,是“放管服”改革的再深化再推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年省委、省政府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抓好工作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为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3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现将《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为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任务,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一、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没有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省、区、市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计划。

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不得调整或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省国土资源厅2009 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厅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09 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2009 年,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全面落实“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有责有方”的基本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以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为重点,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1、积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保重点。

积极保障中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我省已经明确的今明两年政府主导性的79 个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兼顾地方和社会投资项目。

二是快审批。

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加快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审批“权责”双下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查负责制度。

进一步完善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

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

2009 年1 月1 日起,将由市、县登记的新设置采矿权审批权限由省厅下放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口多耕地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同时,耕地质量水平总体不高,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耕地“非农化”、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等倾向。

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在耕地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浙土资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确保200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总量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包括折抵指标使用额度)。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

三、考核标准及依据(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

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

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币、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浙土资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两富”现代化浙江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12〕1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一)限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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