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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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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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的额20xx 年最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就出台了。

下面是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___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准确性和客观性:药品广告应该准确、客观地反映产品的功效、适应症、安全性和副作用等信息,不得有夸大、误导、虚假或者含糊不清的描述,避免误导消费者。

2.合法性:药品广告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不
得含有不实宣传、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不得捏造、杜撰、歪曲或者删除重要信息。

3.庄重谨慎:药品广告应该注重庄重、谨慎,不得有过度渲染、夸张、不真实的内容,特别是应该避免在广告中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4.安全性:药品广告应该注重消费者安全,不得鼓励不正当的
用药方式,也不得对个体用药进行推广或建议。

5.语言规范:药品广告应该使用简明明确、规范清晰、易于理
解的语言,避免使用形象、难以理解的语言。

6.广告主体符合规范:药品广告主体需符合国家要求,广告应
该注明广告主体或宣传企业的名称和注册证号。

7.公益性:药品广告应该注重公益性,同时关注社会效益,注
重推广健康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和素质。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医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医药产品的广告审查活动。

第三条医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药广告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审查程序第六条医药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广告发布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医药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三)医药广告内容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药广告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药广告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查的医药广告内容、批准文号等进行归档管理。

三、审查要求第十条医药广告应当含有药品、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医药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一、引言药品广告是一种宣传手段,旨在向广大消费者展示药品的疗效、适应症范围和使用方法。

然而,不合理、夸大或误导性的药品广告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权益,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药品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药品广告审查目的药品广告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药品广告审查的主要内容1. 广告主体资质审查在药品广告发布之前,广告主体必须提交相关的资质文件,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审查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质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广告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能力。

2. 广告内容审查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和夸张的宣传。

审查机构将对广告中的主要内容和表述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与药品的实际效果相符合。

3. 适应症和使用说明审查药品广告在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时,应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仔细审查广告中的适应症范围是否准确、明确,并对使用方法、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查。

4. 医学专家审核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医学专家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内容科学可靠。

审查机构将邀请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表述和信息准确无误。

5. 临床试验数据审查对于声称具有疗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机构将对其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审查。

广告主体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的研究报告,以验证广告中对药品疗效的宣传。

6. 后续监督药品广告审查不仅仅是在广告发布前进行,也需要进行后续监督,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宣传方式符合审查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定期对已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抽查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药品广告审查的执行机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专业审查。

该执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查经验,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023修正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是推广药品和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但不当的药品广告可能引发误导和伤害消费者的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规范药品广告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广告准确性要求药品广告必须准确、明确地传递产品的信息和特性。

广告内容应符合药品的批准文号、适应症和禁忌症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使用的证据、数据和医生推荐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其词。

二、广告警示要求药品广告必须提供清晰、明确的警示信息,包括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

警示信息应以明显的方式展示,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广告主体保持一致。

广告还应提醒消费者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生嘱托使用药品,避免滥用和误用。

三、广告审批与监督机制为了控制药品广告的质量,减少误导和虚假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广告审批和监督机制。

广告发布前必须先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监督部门会定期抽查广告内容,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并通报公众。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警告和罚款,并收回违规广告。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虚假宣传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广告审批机构也将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核力度,提高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消费者投诉渠道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消费者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方式、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监督部门投诉违规广告行为。

监督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保障公众利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广告的辨识能力。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药品广告的法规要求和风险警示,引导公众理性使用药品。

结论《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监管措施。

法规 第三十七章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法规 第三十七章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法规第三十七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题目答案分离版] 字体:大中小一、A1、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清人的资格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人可以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B.申清人可以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C.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清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D.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清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经营企业的同意E.申清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2、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错误的是A.国药广审(视)第2008020168号B.浙药广审(视)第2008010166号C.藏药广审(文)第2008030008号D.京药广审(文)第2008050056号E.湘药广审(声)第2008060086号【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应注销或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情形不包括A.《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B.《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丢失的C.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D.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E.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E.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E【答案解析】:5、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该A.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B.药品广告监督机关备案C.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备案D.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E.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二、B1、A.1年B.2年C.3年D.10个工作日E.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A.B.C.D.E.【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2>、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A.B.C.D.E.【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并取得文号的,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予以撤销,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期限为A.B.C.D.E.【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4>、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为A.B.C.D.E.【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5>、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受理期限为A.B.C.D.E.【正确答案】:E【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2、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E.代理机构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正确答案】:【答案解析】:<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查机关为A.B.C.D.E.【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2>、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查机关为A.B.C.D.E.【正确答案】:E【答案解析】:<3>、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A.B.C.D.E.【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4>、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A.B.C.E.【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5>、审查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A.B.C.D.E.【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三、X1、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批准的药品广告A.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B.内容需要改动的,须经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批准C.内容需要改动的,须在企业所在地省级共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D.内容需要改动的,需要重新申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E.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正确答案】:AE【答案解析】:2、审批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复审通知的情形包括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B.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C.广告览督管理机关人员渎职的D.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E.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正确答案】:ABE【答案解析】:3、关于异地发布药品广告说法正确的是A.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B.当提交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C.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D.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E.重新进行审批【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4、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A.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C.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D.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E.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正确答案】:ABCDE【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5、无需审查的药品广告包括A.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B.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C.不良反应小的中成药D.更改了少部分内容的药品广告E.药典收载的药品【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6、药品广告应符合下列哪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A.《广告法》B.《药品管理法》C.《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D.《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E.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正确答案】:ABCDE【答案解析】:【该题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非处方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非处方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非处方药广告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非处方药广告的审查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查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非处方药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国非处方药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非处方药广告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处方药广告审查工作。

第三条审查范围非处方药广告审查范围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

第四条审查程序(一)申请审查1.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处方药广告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非处方药广告审查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4)广告样稿或者广告内容的相关材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非处方药广告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决定1.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非处方药广告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广告是否符合药品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2)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科学;(3)广告是否含有误导性信息或者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内容;(4)广告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的要求。

2.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广告审查结论;(2)审查依据的法律法规;(3)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告审查办法第⼀条为加强药品⼴告管理,保证药品⼴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以下简称《⼴告法》)、《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利⽤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审查。

⾮处⽅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可予以通过审查:(⼀)《⼴告法》;(⼆)《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告审查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药品⼴告的审查⼯作。

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告审查⼯作进⾏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告批准⽂号的申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的,必须征得药品⽣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可以委托代办⼈代办药品⼴告批准⽂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告批准⽂号,应当向药品⽣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药品⼴告批准⽂号,应当向进⼝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条申请药品⼴告批准⽂号,应当提交《药品⼴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致的样稿(样⽚、样带)和药品⼴告申请的电⼦⽂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件:(⼀)申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药品⽣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的证明⽂件原件;(四)代办⼈代为申办药品⼴告批准⽂号的,应当提交申请⼈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件;(五)药品批准证明⽂件(含《进⼝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的标签及说明书;(六)⾮处⽅药品⼴告需提交⾮处⽅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药品⼴告批准⽂号的,应当提供进⼝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件的复印件;(⼋)⼴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件。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八条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第九条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第三章广告的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九标明获奖内容的;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 号令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布)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 安全无副作用" 等。

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一、审查标准(一)广告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该药品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不得出现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的或未经批准的广告语句,如增加功能、取消副作用、未经临床验证的疗效等。

(二)广告的疗效描述都要经过科学和临床数据的支持,其中给出的广告疗效信息要有证实支持,并最终能符合《药品说明书》中提出的临床数据。

(三)广告不得暗示药品使用可以替代正是治疗方案,或者忽视正规治疗。

(四)广告中所有的推荐陈述,如特殊适应症等,都需要与药品所获得的核准文件中的内容相符,且要避免引起错误的误解,不能将药品的适应症,作为非适应证的治疗方案而进行推荐。

(五)广告内容必须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的性质、功能或疗效等采取不正确、夸大或隐瞒等行为,不得以药品仿冒、接近或违法药品为主题,不得损害药品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混淆药品品牌的区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社会或国家的重大问题来促销药品。

(六)所有药品广告都应附上科学术语,不能在描述药品功效或疗效上采取夸张或欺诈性说法。

二、发布标准(一)广告发布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二)广告经过本部门审查,获得通过后方可发布。

(三)发布国家药品广告时,必须注明发布单位,不得隐瞒实情。

(四)发布广告时,应该向多个媒体发布,采取适当的发布渠道,增强公众的曝光度。

(五)广告发布完毕后,应及时及精准地记录发布情况,如广告发布的媒体、地区等,并定期上报本部门,用于调查审查。

(六)发布药品广告时,应充分考虑药品适用人群,不得将未成年人作为药品广告对象;对已获授权使用发明制造品牌药物的经营者,还应向本部门申报药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成分、科室大类以及版权等信息。

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

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

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

本文档旨在阐述新规的主要内容、审查流程、审查要点等方面,为医疗机构、广告制作和发布单位等相关方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参考。

二、新规主要内容1. 医疗广告定义及范围:明确医疗广告的定义,将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纳入审查范围。

2. 审查机关:规定医疗广告须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 审查时限: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 审查材料:医疗机构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内容、广告形式等相关材料。

5. 审查标准:明确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严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医疗效果等。

6. 违规责任: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伪造、篡改审查证明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查流程1.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实质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等进行实质审查。

4. 审查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医疗广告发布的决定,并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5. 信息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查要点1. 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许可证。

2. 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

3. 广告合法性:审查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24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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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20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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