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研究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安乐死作为一种医学范畴的概念,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在现代社会中,安乐死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和争议,而立法进展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在国内外,安乐死立法的进展一直备受。
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了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允许患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例如,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
而在美国,华盛顿州和科罗拉多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其他州则对此持保守态度。
在国内,安乐死立法也逐步提上日程。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讨论和研究。
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建议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方案。
一些学者和专家也纷纷发表言论,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安乐死法案,以满足患者的合法需求,并加强对安乐死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在安乐死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许多方面的因素。
要保证患者的权利和自由。
安乐死应该作为一种患者自愿选择的权利,而不需要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严格规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防止出现滥用和误杀的情况。
还需要加强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相关建议报告,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立法建议:明确患者权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同时,应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尊严,确保患者在了解安乐死相关信息后,能够自主做出决定。
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为防止滥用安乐死,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控制。
可以规定仅在特定医疗机构中,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人员实施安乐死。
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监管机制,确保适用范围的准确把握。
加强医疗人员培训和管理:通过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对安乐死的理解和操作水平。
同时,明确医疗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他们在实施安乐死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安乐死(euthanasia),又称「安宁死亡」或「废点解」,是指在一些特定条件下,通过医疗手段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以减轻其不幸的状况和痛苦。
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法律、宗教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综述安乐死相关的研究进展和讨论。
首先,安乐死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伦理层面。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患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无望的病情下,可以选择自主结束生命以减轻痛苦。
安乐死可以提供一种人道的解决方式,给予患者尊严和自由。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安乐死违背了这一原则,也容易滑向滥用和滑坡效应。
其次,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允许安乐死,但设有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瑞士恩格丽安组织(Dignitas)提供的辅助自杀服务则属于半法定状态;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
在法律层面,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监管等问题仍有很多争议。
第三,医学上的安乐死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医生执行安乐死需要谨慎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患者的真实意愿、病情的严重性、无法缓解的痛苦等。
医疗团队需要充分评估患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状况,并在明确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医疗干预。
安乐死的实施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如麻醉剂和致死剂的使用。
此外,安乐死对医生和护士的伦理角色也带来挑战。
医护人员需要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准则。
他们需要认真思考患者的痛苦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缓解,如疼痛管理、心理支持等。
医生和护士也需要平衡自己的信仰、职业责任和医学伦理之间的关系。
最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安乐死问题成为公众和学术研究关注的焦点。
有关安乐死的研究逐渐增多,包括安乐死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医学实践和个体选择等。
不同文化和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有所不同,因此也需要开展更多的国际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的合作。
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论文摘要4-8∙前言8-10∙第一章安乐死概说10-13∙第一节安乐死的概念10-11∙第二节安乐死的分类11∙第三节安乐死的成立要件11-13∙第二章中外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比较13-23∙第一节中外安乐死立法现状13-18∙一、国外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3-17∙(一)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3-15∙(二)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5-17∙二、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7-18∙第二节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18-23∙一、法理之争19∙(一)反对方认为安乐死是杀人工具19∙(二)支持方认为安乐死是特殊治疗19∙二、伦理道德之争19-21∙(一)安乐死挑战患方家属伦理19-20∙(二)安乐死考验医方职业道德20-21∙三、社会环境之争21-23∙(一)医学研究缺乏认定标准,具体实施手段不一21∙(二)法制状况不完善,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21∙(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事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21-23 ∙第三章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23-32∙第一节安乐死具体案例分析23-24∙第二节安乐死的非犯罪化24-32∙一、安乐死的本质25∙二、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之对比25-27∙(一)安乐死主体与故意杀人主体之比较25-26∙(二)安乐死客体与故意杀人客体之比较26∙(三)安乐死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主观方面之比较26∙(四)安乐死客观方面与故意杀人客观方面之比较26-27∙三、安乐死的违法阻却事由27-30∙(一)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27-29∙(二)期待可能性缺失阻却责任29-30∙四、安乐死与刑罚适当30-32∙(一)大陆法系可罚的违法性理论30∙(二)我国的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30-32∙第四章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2-43∙第一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合理性32-38∙一、安乐死符合社会伦理32-34∙(一)安乐死符合社会心理32-33∙(二)安乐死符合尊老敬老的传统道德33-34∙(三)安乐死符合人的价值体现34∙二、安乐死符合人权诉求34-37∙(一)安乐死属于人权35-36∙(二)安乐死的人权保护36-37∙三、安乐死符合病理规律37∙四、安乐死符合哲理思想37-38∙第二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38-40∙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允许38-39∙二、社会大众心理情感普遍接受39-40∙三、医学手段简便易行40∙第三节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途径40-43∙一、立法规定40-42∙二、司法解决42-43∙第五章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8∙第一节日本安乐死案例介绍43∙第二节我国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7∙一、统一病人病情的认定标准43-44∙(一)病人患有不治之症而且已经临近死期接近死亡44∙(二)病人受着肉体或精神或肉体加精神的双重折磨,极端痛苦44 ∙(三)病人的痛苦没有结束的预期,生命结束才是最终的结束44 ∙二、做好病人意识的确认44∙三、排除安乐死的其他动机44-45∙四、规范安乐死的相关权限45∙(一)执行申请必须等审批45∙(二)执行主体必须是医生45∙(三)执行地点必须在医院45∙(四)执行仪式必须要公开45∙(五)执行方式必须得固定45∙五、严格安乐死的执行程序45-47∙(一)病人主动提出安乐死的申请46∙(二)医院批复病人的安乐死申请46∙(三)医院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签署安乐死协议46∙(四)医院和医生按照安乐死协议执行安乐死46-47∙第三节违反安乐死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47-48 ∙一、犯罪认定47∙二、行政处分47-48∙结论48-49∙主要参考文献49-51。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摘要】安乐死是一种备受争议的话题,就其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分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背景和概念,以及当前立法的需求。
接着对国际和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法律风险和伦理道德角度探讨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讨论了立法的难点和未来的发展展望。
通过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话题在我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国际现状、我国现状、法律风险、伦理道德、立法建议、合法化必要性、立法难点、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逐渐兴起,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终末期疾病患者通过自愿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探讨和争论。
在国际上,安乐死合法化的趋势逐渐明朗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机制。
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仍然是一个敏感而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的立法,但随着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体权利的重视,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逐渐兴起。
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1.2 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遭受严重疾病或痛苦折磨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生协商决定,通过医疗手段或药物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通常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治疗或终止生命维持措施,让患者自然死亡;而积极安乐死则是通过医生给予药物或其他方法,直接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并保护其尊严;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滑坡,损害医学伦理和社会价值观。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安乐死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得到明确的立法规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否也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议题。
_安乐死立法问题研究
安乐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最先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引起讨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医学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更高的台阶,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进步,有关安乐死的争议更是此起彼伏。因为安乐死不只涉及到社会学、医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挑战着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传统,所以关于这一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的讨论十分激烈,无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能根据所属流派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已经通过立法确认了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亚洲国家中的日本也通过判例有条件的承认了部分安乐死行为。但是在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中,安乐死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当做犯罪来处理。上个世纪80年代,陕西汉中“中国安乐死第一案”,把这个在西方国家早已不新鲜的社会话题引入中国人民的生活。这些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被称为“安乐死”的案件涌现,这些案件大多数被当做故意杀人罪来处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更有一些悄悄发生的安乐死行为并没有进入公众的视线,进入司法领域,这使得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出现混乱。因此基于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安乐死的概念或定义,尽快为安乐死进行相关的立法,赋予安乐死适当的法律地位。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o several problem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e research of euthanasia,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euthanasia, mainly introduced the basic situation of euthanasia, is divided into three, is the first section of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uthanasia, the author to cite numerous dictionaries and experts on the definition of euthanasia concludes and analyzes its characteristics. In the second quarter is the classification of euthanasia, at present there are four main categories. By analyzing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in the third quarter of the country, the legalization of precedent and the illegal introduces the world trend of euthanasia; The second part has carried on the theoretical discussion of euthanasia, mainly through the value goal of criminal law,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he resistance to illegal reason and expected possibility analysis of euthanasia, it is concluded that euthanasia is not suitableas a conclusion of crime to handle;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idea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divided into three, the first section is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mainly through introducing our country folk and the official ambivalence to euthanasia, and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egislation. Through euthanasia euthanasia condition and the third quarter of the second quarter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 to application,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on and strict control of euthanasia, becoming the upsurge to avoid euthanasia murderous tool, and realize scientific adjustment of death in patients with incurable disease process, in order to reduce or eliminate the death in the process of unbearable torture humanitarian purposes.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
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
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
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
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Key words:Euthanasia;Law;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论文编号:20XXXXXX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专业:法学班级: XXXXX学号: XXXXXXXXXXXX学生姓名: XXXXXX指导教师: XXXXXX2013 年 5 月中文摘要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基本概念、安乐死的立法争论及安乐死的法律分析等基础理论的系统研究,结合当前我国当前安乐死的空白立法现状及民间实例,深入剖析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并尝试提出完善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权利,自愿,合法化Legal Research on Enthanasia[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euthanasia controversial of human society,now with the scientific,techn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and human death ideas,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worldwide,many countries already from the past treat euthanasia ban,against,change to legislation management,because involves ethics,medicine,euthanasia law,sociology,psychology,and other disciplines,involving the doctor and the patient,family,society,etc,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s thoroughly to the discussion,make euthanasia are properly solve many problems,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legalizing euthanasia。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
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第一篇: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综述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浅议【摘要】安乐死的本质含义应该是重病患者在不可逆地趋向死亡的过程中,无论在肉体状态还是精神状态上。
都能安乐地去死,医学手段只能使人的肉体由痛苦状态转向安乐状态,而社会科学可使人的精神由痛苦状态转向安乐状态。
本文从伦理价值及中国现状对安乐死的可行性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立法“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
其本质是重病患者在不可挽回地趋向死亡的过程中。
无论在肉体状态还是精神状态上,都能安乐地去死。
其所要解决的矛盾。
就是要使不可逆转地趋向死亡的患者从痛苦状态向安乐状态转化。
使不但生要生得好,而且死要死得好实施安乐死,“也就是要把人类的解放和自由推进到死亡过程这一领域,克服对待死亡上的愚昧观念和愚昧行为,以‘科学的死’,代替‘愚昧的死’”[2]。
1安乐死:世界关注的话题随着医学的进程,人类对“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l7世纪,弗兰西斯· 培根在著作中曾多次提到“无痛苦致死术”。
2O世纪3O年代,欧美许多国家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安乐死发展成为一项新的人权运动,甚至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
只是由于德国纳粹人介入,盗用安乐死名义,屠杀了数百万无辜的人,使得安乐死声名狼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上世纪6O~7O年代以来,由于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的发展,人道主义思潮在西方的发展和深化,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受到很大冲击,安乐死的实践意义日益突出,安乐死又成为许多国家的热门话题。
安乐死不仅涉及伦理、哲学、医学等方面的问题,还涉及人们对人生、生活、死亡的看法和理解,而且也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直到现在,人们对安乐死仍褒贬不一。
支持安乐死的人看重生命存在的内容、方式,重视安乐死的权利,认为安乐死一是可以减轻重危病人的痛苦,当病人感到生不如死时死亡比生存对他们更人道;二是可以减轻病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三是可以节省有限的医药资源,对社会也有利。
安乐死的立法研究
安乐死的立法研究作者:肖子尧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1期摘要: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
自“安乐死”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到了20世纪,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人中争议的焦点所在。
本文在分析我国安乐死立法现状的前提下,具体提出了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的争议;生命权一、安乐死法律问题概述西方社会对安乐死的研究较早。
十九世纪就出现了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论著。
二次世界大战后,医学科技的进步,人工心肺机的广泛应用与普及,奇迹般地使许多“心死”而脑未死的病人完全恢复生机,十几年甚至数十年不死,虽然不死却无法摆脱病魔的折磨,安乐死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
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争论也较大。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类。
否定说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安乐死是指因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死亡的病人的主动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1.安乐死是否侵害生命权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论,尤其是当一个人自愿进行安乐死并坚持让其亲友或医护人员帮助他实现其意愿时更是如此,一些亲人或医护人员为了帮身患重病,没有康复可能并处在痛苦中的病人早日解脱,可能为其提供帮助,但却违反了一些国家的法律,不提供帮助又违背了病人的意愿,这个问题在全世界经常发生并引起人们的争论和沉思.既然,生命权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在生命美好时,应当体面的活着,在生命成为难以忍受的痛苦时,也可以尊严的死去,在自己不能行动时,请求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制定严格地法律程序,以证明对生命权的处理完全是自愿。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一)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一)摘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
不过,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本质、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我国应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安乐死。
泰戈尔曾经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才能正确地把握。
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其实质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1]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30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王一凡(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安乐死的概念解释为:“病人若患有当代医学条件无法治愈的绝症或者濒临死亡时, 若患者真诚地请求, 医生以减轻病人痛苦为目的可以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以终结病人的生命。
”[1]一、安乐死合法化及其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例如古时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死亡方式便不普遍了。
宗教思想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于是将自杀与安乐死看作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的行为。
十六世纪后人本主义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人们并不提倡安乐死。
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纳粹德国再次提出,但这实际上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之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时至今日,安乐死仍饱受争议,一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在不违反法律的状态下,依照处于死亡边缘且无法挽救的患者的自身意愿,依法结束其生命的行为[2]。
从概念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三点特征。
1.安乐死不违法。
很多现行法律无法妥善处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化解,无疑对法律的威严是不利的。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后,首要与之相冲突的就是这一点,因此必须要求安乐死是不违法的,这样才不会与刑法冲突。
2.依法实行安乐死。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实施过程中就势必存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也就促使了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得安乐死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违背了社会秩序。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摘要: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
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对安乐死的概念、立法现状作出分析,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的理由进行论述,并对安乐死制度的构建做出一些探讨,以便安乐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
①这一案件引发了我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全方位讨论。
随着讨论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但时隔二十余年,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
而放眼国外,不少国家已经将安乐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荷兰、比利时甚至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euthanasia一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无痛苦地安然去世;二是指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无痛致死术。
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取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②另有学者认为:安乐死,即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结束其生命。
③结合安乐死的申请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患者痛苦的来源等,笔者认为,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因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极度痛苦,自愿提出请求,由医生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无痛地结束患者的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的立法现状虽然我国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安乐死的行为,同时还有议论“安乐地赴死”的思想,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显得比较滞后。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医生被诉案件。
这个案件成为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大讨论的导火线,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大讨论。
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上海和北京60多名代表曾经提出过两个有关安乐死的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
安乐死”立法研究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安乐死”立法研究考生姓名:张水通考号:010********* 专业:法律完成时间:2019年3月5日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一)研究背景 (2)(二)研究意义 (3)二、安乐死的界定 (4)(一)安乐死的内涵 (4)(二) 本文对安乐死的理解 (5)三、安乐死的外延 (5)(一) 非自然死亡的相关概念和安乐死 (6)(二) 自然死亡中的相关概念与安乐死 (6)四、安乐死立法的基本原则 (6)(一)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7)(二)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原则 (7)(三)严格程序原则 (7)(四)人道主义原则 (7)参考文献 (8)致谢 (8)“安乐死”立法研究摘要: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最高个人权益。
不能按照自己所想的方式活下去。
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出生和死亡。
我们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他们对生活有了不同的看法。
出生不能够选择,但是死亡却可以自己选择。
最具争议的是死亡。
安乐死就是人自愿的结束自己的生命。
因为不同的人对于自己的生与死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争议的焦点也就是个人是否放弃自己的生命的权利。
国外比较发达,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研究,而我国就比较慢,受一些古老思想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但是,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家。
每年对于安乐死的报道都有很多,但每一次都会引起人们的激烈讨论。
下文首先对安乐死进行了界定,使读者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有先了解了概念,才能更好的理解文章所要表达的思想。
其次,它描述了安乐死立法的基本原则,并表明安乐死应遵循一些规则,从而显示其合法性。
最后进行了总结,根据我国的国情,来更好的研究安乐死。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立法建议Abstract:The right to life is the highest personal right of a person. You can't live the way you want to. Because each person can not refuse to come to this world, the same, in the face of death can not choose to escape.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s level of civilization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y have different views on life. Birth can not choose, but death can choose.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 death. Euthanasia is the voluntary termination of one's life. Because different people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life and death, they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euthanasia.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is whether an individual gives up his right to life. Foreign countries are relatively developed, and there has been a long time of research on this issue, while China is relatively slow, affected by some ancient ideas, there is no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which needs further study. However,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a large population and is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in the world. There are many reports about euthanasia every year, but every one of them has aroused people's heated discussion.The following paragraphs first define euthanasia, so that readers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Only by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 can we better understand the idea expressed in the article. Secondly, it describ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nd indicates that euthanasia should follow some rules to show its legality.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to better study euthanasia.Keywords: euthanasia;legalization;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一)研究背景在2014年之前,我们按年龄划分了安乐死并确保它存在,但此规则后来被比利时打破。
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
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内容提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
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民间作了大量的努力,但成果不大。
不过,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立法历程、合法性争论和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我国应确立安乐死,但实行的时机并不成熟,尚需缓行,更要有严格限制。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历程合法化精神探源构想安乐死(Euthanas ia⑵)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⑴(Mercy killing)。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
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等。
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
通常所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一、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程研究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n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但是,安乐死的观念和实践却历史悠久。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
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
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要求人们签署一份申请书,申请者必须超出21周岁,患有伴随性严重疼痛的不可治疗的致命疾病。
“安乐死”立法研究
“安乐死”立法研究安乐死,即为终止终身痛苦的“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地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允许一定情况下实施安乐死。
然而,在其他地方,安乐死仍然被视为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
安乐死的立法研究首先要考虑的是伦理层面的问题。
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的准则?尊重生命是医疗界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安乐死的实施似乎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原则。
此外,安乐死是否违背了医生对患者的治疗责任?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缓解病痛,但安乐死的实施却是直接终止了患者的生命。
其次,立法研究还必须考虑到安乐死的操作问题。
什么样的患者可以接受安乐死?应该如何确定患者的病情是否达到了接受安乐死的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标准来指导医生的行动。
此外,是否应该限定安乐死的实施只适用于绝症患者?还是应该考虑其他疾病如慢性病或精神疾病?传统上,安乐死只被视为对绝症患者的一种解脱方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乐死的要求不断扩大,使得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的范围变得越来越模糊。
立法研究还需考虑如何平衡患者自治与社会责任。
应该保证患者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同时又不损害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必须考虑到患者的自杀倾向和家庭的意见。
患者是否真正具备了作出决定的能力?患者的决定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的影响?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患者接受安乐死?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最后,立法研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这些争论必须得到充分的讨论和辩论,以找到一个适合社会整体利益和多数人意愿的平衡点。
总而言之,安乐死的立法研究需要综合考虑伦理、操作、自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之前,必须进行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并通过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来保证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合理实施。
安乐死” 立法研究
目录内容摘要: (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一)研究背景 (2)(二)研究意义 (2)二、安乐死的界定 (3)(一)安乐死的内涵................................ . . . . . . . . . . . . . . 3(二)本文对安乐死的理解................................ . . . . . . . . . . 4三、安乐死的外延 (5)(一)非自然死亡中相关概念与安乐死 (5)(二)自然死亡中相关概念与安乐死................................ . . 6四、安乐死立法的基本原则................................ . . . . . . . . . . . 7(一)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 . . . 7(二)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原则................................ . . . . 7(三)严格程序原则................................ . . . . . . . . . . . . . . 7(四)人道主义原则................................ . . . . . . . . . . . . . . 8五、结论语 (8)参考文献 (9)“安乐死”立法研究内容摘要: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最高人格法益,法律赋予人诸多权利,但是人们却无法完全掌握与生死密切相关的生命权,因为人对于个人的出生不能表示拒绝,同样也不能对死亡做出自由选择。
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这一权利,出生不必多说,但是如何死亡、何时死亡的问题人们争论至今,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也是最具争议的便是“安乐死”。
每个人对于生命、死亡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安乐死便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即人是否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医学技术和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安乐死也逐渐被人所熟知。
安乐死合法性一直是饱受争议和讨论的问题,关乎国情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限制与压力,且因其在立法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条,在实践应用中也备受争议。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安乐死的临床应用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进行研究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临床应用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是指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情况下结束生命过程。
二.安乐死的合法性争议的焦点问题研究随着生活与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不仅对健康的要求标准更高,对“死”的认识和要求也相应到了更高的层次,更多人比起痛苦的治疗更愿意接受安详的死去,而“安乐死”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但是关于“安乐死”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尤其是在医学界、伦理界、法律界,存在着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一)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与法律相抵触,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和剥夺和侵害。
反派认为医生在对患者使用安乐死的过程中则侵害了病人的生命权,即使病人是同意的,但是生命权不得承诺放弃。
可知,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中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2.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在临床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手续不全的情况,比如病人的情况不需要安乐死,而医生在只有病人同意但其他流程不完全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安乐死,而导致安乐死被随意使用。
还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借刀杀人的手段,从而危害公民的健康及生命,从而逐渐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3.安乐死会使医学发展停滞不前,如果安乐死逐渐普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1】,当有人患上不治之症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不是去治疗而是使用安乐死,那么医学对疑难杂症的研究就会逐渐停滞,医学技术不会有新的突破口,在医学界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开题报告
从网上和著作中收集大量和课题有关的资料,将他们分门别类,条理化,然后根据这些材料构思论文提纲,撰写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并开始毕业实习。
第三阶段:2013年1月至2月中旬
仔细阅读收集资料,形成对课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完成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撰写毕业论文初稿。
第四阶段:2013年2月中旬至4月中旬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
[1]王国让.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及立法讨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1).
[2]叶晓川,李定铁.生与死的冲突与抉择[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2).
[3]林光祺.走出中国安乐死立法倡议的误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2).
[4]李惠.安乐死合法化诸问题刍议[J].社会,2004(6).
七、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年月日
八、系审核意见:
系主任签名:年月日
在认真完成毕业实习的基础上,撰写毕业实习报告,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和外文翻译。
第五阶段:2013年4月中旬至6月
修改、调整毕业论文初稿,直至完成毕业论文正稿,参加毕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文答辩。
六、研究的预期目标及主要特点或创新点
当前由我国安乐死立法不全引起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这引起学者对我国安乐死立法合理化的思考。文章将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行为理论的研究,试图用正当行为的理论来解释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奠定理论基础。但是,如何使安乐死合法化,就需要解决合法化的途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安乐死的非罪性,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合法安乐死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非法安乐死的认定及处罚等内容,才能使安乐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
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引言: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的立法情况。
一、安乐死的定义和形式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个人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可以通过医生开具药物处方,或者通过安乐死机构提供的服务实现。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还可以通过自行服用致命药物来实现。
二、安乐死的合法性1. 法律立场不同国家对安乐死的立法情况各不相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加拿大等国家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规范。
这些国家认为,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并且认为安乐死是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等,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因为这些国家认为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
2. 伦理观点安乐死的合法性也涉及到伦理层面的讨论。
一些伦理学家认为,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因为生命是私人财产。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他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另一些伦理学家则认为,生命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安乐死违背了这个原则,因为它侵犯了生命的完整性。
三、安乐死的道德性1. 自主权和尊严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他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摆脱痛苦。
安乐死被视为对个体尊严的尊重。
2. 医学伦理在医学伦理中,医生有责任缓解病人的痛苦,并提供最佳的医疗护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医学无法完全缓解患者的痛苦。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如果医学无法提供有效的治疗,那么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合理的选择,以减轻病人的痛苦。
四、不同国家的立法情况1. 荷兰荷兰是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性的国家。
根据荷兰的法律,安乐死只有在符合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如病人必须有绝症,且病情无法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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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研究内容摘要: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最高人格法益,法律赋予人诸多权利,但是人们却无法完全掌握与生死密切相关的生命权,因为人对于个人的出生不能表示拒绝,同样也不能对死亡做出自由选择。
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这一权利,出生不必多说,但是如何死亡、何时死亡的问题人们争论至今,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也是最具争议的便是“安乐死”。
每个人对于生命、死亡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安乐死便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即人是否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
国外早己对此问题有着长久的研究,而我国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但是作为世界上人口大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安乐死”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因此,每年都有许多相关的新闻报道,而我国学者也对其投入大量的关注。
本文首先从安乐死的概述入手,对安乐死进行界定,解决其概念问题,只有完整准确地定义了安乐死,才能让大众了解什么是安乐死,也才能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其展开深入的讨论与研究,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是对安乐死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在详细分析国内外安乐死现状的基础上了解目前世界上的不同人群、不同团体对于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并总结出我国在安乐死立法上所存在的困境;再次是鉴于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经验探讨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规范混乱的社会实践活动,明晰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所应当重视的要点;最后提出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设想,严格规范实施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以严厉打击妄图利用安乐死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 安乐死合法化立法建议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一)研究背景在2014年以前,年龄的划分是安乐死得以合法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在之后比利时打破了这一规则,成为全球首个不限年龄而实施安乐死的国家,这不仅在当时造成了轰动,直到现在各界人士依旧为比利时的这一做法而感到不可思议。
在大部分人还在追问什么是“安乐死”的时候,比利时在安乐死问题上再一次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安乐死重新成为人们思考生命权与死亡选择权利的中心内容[1-3]。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否定安乐死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依旧在艰难的发展着,例如美国加州州长在2015年也签署了法案以确认安乐死合法地位,至此美国己有五个州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现在还有20多个州还在为安乐死的合法问题积极努力着[4-5]。
而且在安乐死非法化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官方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但是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多数人不仅是支持的,甚至有人在暗中实施着安乐死。
而我国和其他安乐死非法化的国家一样,对于安乐死存在着诸多疑问与担心,不少的专家学者也曾对此有过深入的研究,但是同样也存在着医生或是家属私自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现象。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医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针对安乐死我们需要在现有的环境下进行新一轮的研究与讨论,为推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提供建议。
(二)研究意义生、老、病、死是人逃不开的问题。
幸福的诞生,开心的到老,健康的生活,安详的死去,这些是人们一直在追求的甚至是梦寐以求的生活状态。
然而,生活并不总是朝着人们期待的方向发展,因为疾病总会打破这一梦想,那么如何才能安详、平静步入生命的尽头成为那些濒临死亡的患者所思考的问题。
基于此,安乐死走进了人们的视野[6-7]。
目前,世界上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大体一致,即绝大多数国家认同将实施安乐死纳入非法化的行为,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认可了其合法地位,例如荷兰、比利时及美国部分地区,还有的则是通过司法判例有条件的认可其合法性,例如日本和德国。
而在我国,实施安乐死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但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关于民间私自进行安乐死的新闻被频频报道,基于社会需求以及因相关法律缺失而导致的实践混乱,我们应当重视“安乐死”这一问题,将“安乐死”放至于大众的视野,并通过立法对“安乐死”加以明确,以便更好的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二、安乐死的界定现有对安乐死概念的专门讨论较少,甚至有学者认为法注重的是实用性和稳定性,不能在概念的探寻上停滞不前,但清晰的概念界定是安乐死问题研究的重要基础。
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众说纷纭,因此,需要清晰明确安乐死的概念,建立各个相关学科对话平台从而推动安乐死理论发展。
本文将从安乐死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乐死的内涵准确界定安乐死,首先要从既有的安乐死定义下手,从以往的概念上查缺补漏,对安乐死概念进行重构。
(1)现有的安乐死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enthanasia",意为“好死”、“无痛苦的死亡”这是对于安乐死的简单界定,也是人们在脑海中对安乐死的广泛定义,但是这种定义将安乐死只解释为“无痛苦”和“快速”的死亡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如果医生误将致死的药剂注入病人体内,即使病人是在无痛状态下快速的死亡了,我们也不能认定病人被实施了安乐死,显然在我们看来这是医疗事故甚至谋杀。
因此若要准确界定安乐死,明确其在法律中的定位,为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提供基石,要从现有的代表性观念着手。
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一种受嘱托杀人的行为。
一般是指应身患绝症,精神和肉体处极度痛苦的病人的要求,实施促使其提前、迅速无痛苦死亡的行为。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的死亡。
安乐死,是指催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患者,为消除其肉体上难以忍受的病痛,基于患者自愿而由主治医生采取的使其无痛苦死亡的措施。
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患者因不堪忍受事实痛苦而明确提出要求,由医生按法定程序采用仁慈和尽可能无痛苦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是指无痛苦死亡,是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己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自己或者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
创安乐死是指患者由于不可治愈的疾病伴有激烈疼痛并濒临死亡,出于本人自愿而申请以减轻、消除痛苦或缩短痛苦时间的医疗方式结束生命的过程与状态。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虽然都是对安乐死进行界定,但这些概念的描述存在诸多差别。
一是安乐死的定性不同。
第一种认为实施安乐死构成犯罪,属于故意杀人;其余则认为安乐死不属于犯罪。
二是申请主体不同。
第五种认为安乐死可以由病人及其家属提出,其余则认为只能由病人提出。
三是实施者不同。
第三种和第四种认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医生,其他则没有明确实施主体,即医生之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作为安乐死的实施者。
四是法定程序设定不同。
第五种认为实施安乐死需要经过医生鉴定和法律认可,而其他概念中并没有对此细化,对法律程序的设定涉及较少。
(二)本文对安乐死的理解尽管安乐死的讨论纷繁复杂,但没有清楚的边界设定,就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安乐死因不解而拒绝和避免,现实中发生案件时也无法清晰辨明。
根据己有的安乐死概念,本文认为安乐死应有以下几种特性。
一是适用对家特足。
即身思尤法猫 .}},的疾炳,且仔在尤法忍觉的巨大捅古且濒临死亡的病人。
然而疾病是否能够“治愈”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标准,医疗水平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被攻克,原本无法治愈的疾病随着科学发展逐渐可以医治。
但是未来是无法预知的,何种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只能以当下的医学发展水平为节点。
而“痛苦”的认定也极为复杂,精神痛苦无法量化,也无法设定统一标准,有些重度精神病人和植物人不仅自身经受巨大痛苦或无法感受痛苦,而且加重社会负担,但结束他们的生命一方面违背伦理,另一方面极易引发社会恐‘慌。
只有肉体痛苦由医生根据多年临床实践可得出量化标准,因此应当以肉体痛苦为卞要判断标准,适当考虑精神痛苦。
二是基士炳人真买怠愿。
百先,安乐死是以尊重炳人怠愿为丽提。
即以病人的自愿选择为准,若病人无法表达意愿又何来安乐死。
安乐死只是病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是否实施取决于病人自身,亲属无法代替病人表达其真实意愿,更无权替其做出选择,对非自愿的病人实施缩短其生命的“安乐死”,虽然减少病人的痛苦,但是剥夺了病人的生命,因此病人的意愿是安乐死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
其次,要求提出安乐死请求的病人具有清醒的意识,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愿,并理解自己的选择。
三是有特定时限要求。
即实施安乐死需要在病人濒死时才可提出。
现实中有些病情是复杂多变的,有一些肉体痛苦只是暂时的、可治愈的除在安乐死之外,安乐死适用前提必须是病人经历了长期的病痛折磨,首先,,应排而且疼痛伴随疾病持续存在;其次,医疗技术处于持续发展的状态,一些绝症经过一定时间的研究就会有治愈的可能,因此应当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存时间,直到死亡不可避免时才将安乐死作为最后选择手段。
最后,医疗过程中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失误,给病人传达错误的信息导致病人做出错误的选择。
四是实施主体特定。
医生作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得到大多数观点的认可但病人家属是否能够作为实施者则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医生无法实施时为病人实施,但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家属可以在情况紧急、极易引起犯罪。
三、安乐死的外延死亡是一个自然规律,也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命运。
从古至今,人类对于死亡的认识在不断地发展和深入,从最初的畏惧到现在积极应对,安乐死这一问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
对安乐死的争论从它出现伊始就从未停止,明确安乐死在死亡中的定位是研究安乐死问题的必要前提,有利于更清晰的认识安乐死的实质,厘清安乐死与其他死亡方式,才能避免在研究中与相关联的死亡类型混淆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必要的争论。
死亡方式可以笼统地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非自然死亡包括他杀死亡、意外死亡、自杀死亡;自然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疾病死亡,疾病死亡中有包括恶化死、尊严死和安乐死。
下面将针对这些死亡方式分别与安乐死进行比较。
(一)非自然死亡中相关概念与安乐死一是他杀死亡与安乐死。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要求死亡主体以外的人实施,实施者都能预见死亡后果并且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发生,这就导致实践中多把安乐死定性为故意杀人。
但是两者存在很大区别,他杀死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