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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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3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4条,规定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5条,规定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测机构按时报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到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第6条,规定了监测成果应当公开及要求。第7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第8-9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检查内容。第10-12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第13-1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机构
生产建设单位需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规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点布设、数据采集、记录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成果报告和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公开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
八、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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