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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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1996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特指生产建设活动中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水土流失所须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为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试点单位。

首批试点县(市)名单详见附件一。

本办法施行后,如需在上述试点单位之外另行新增加水土保持收费试点市、县,应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得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另行下文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设施,如塘坝、堤堰、挡土墙、截水沟等,生物设施,如林木、植被等),从而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因损坏自然地貌、植被等而造成水土流失或废弃的砂、石、土、废渣、尾矿等,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必须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负责治理。

自行治理且治理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治理标准的,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桂政发[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4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区陆地面积23.6万平方公里,山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且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建国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区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人均占有水土资源数量将会持续下降。

由于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人口增多,城乡开发、交通、工矿、电力等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规模扩大,以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等,全区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万多平方公里。

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而且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家破坏,破坏速度快于治理速度的现象,水土流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沙化”、“石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山塘、水库、渠道,占压农田,毁坏公路、铁路、耕地,影响交通运输,加剧水旱灾害,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治理江河、防灾减灾的治本之策,是扶贫攻坚的主要措施。

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加快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24【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杨奋彬、吴维新委员:自治区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专委会提案《关于持续加强广西水环境治理的提案》,由环保厅和我厅办理,现将我厅意见答复如下:一、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你们针对我区当前存在的水环境问题提出的建议很有意义,也很必要。

水环境治理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推进的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河长制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我区水资源条件和国家下达我区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组织开展指标分解工作,确立了各市、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还出台了《广西跨设区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考核办法》,均已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多项配套法规政策文件,批复实施《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广西水功能区划(修订)》,为水资源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近几年,我区全力推进一批事关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水利项目。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的川江水库和小溶江水库基本建成,斧子口水库在加紧建设,郁江防洪控制性工程老口航运枢纽基本建成,西江流域关键性工程大藤峡水利枢纽、郁江邕宁水利枢纽、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一期和二期、柳江防洪控制性工程落久水利枢纽等重大水利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在建投资规模超过550亿元。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出台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程规范,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了广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管过程的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广西实施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办法》包括总则、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及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并明确了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一些建设原则和广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明确了实施规划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制以及实施规划的应用方向,办法还规定了实施方案的深度要求和审查审批权限,并强调了实施方案完成时限要求,以及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安排投资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资金分配、投资计划下达、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独立费用的补助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

其中办法明确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进一步减轻了县级的自筹压力,保障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30日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夯实市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办)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全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四部分。

(一)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二)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三)预防保护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四)综合监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六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4.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水土流失治理,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地、市、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设置水土保持专业和课程,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列为重点防治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种草和治理开发,增加植被,减轻水土流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桂水水保〔200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出台的目的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14条。

主要内容如下:第1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

第2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机构。

第3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编制条件。

第4条,规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批。

第5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主体。

第6-7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并对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8-9条,规定了方案技术评审和审批时限。

第10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11-12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形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13-1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桂水水保〔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证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对此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或按有关规定下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权限分级受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弃渣场变更管理自2023年3月1日起,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进行弃渣,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弃渣场位置、因弃渣量增加需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弃渣。

因弃渣量增加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还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复核。

对存在未批先弃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手续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不断推进,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层出不穷。

而在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是不够重视。

这不仅会给环境带来影响,还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保障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意义人们常常将水土保持与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相联系。

但实际上,水土保持工作不仅在农业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能源建设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监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生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水土保持工作是生产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如果水土保持条件不够理想,就会影响到项目的建设进程和质量。

2. 保护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工作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监测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情况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

3. 保障社会安全。

水土流失等问题会导致生产建设项目后期的灾害性降水增多,从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监测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情况能够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要点1.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

监测机构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在资质管理方面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

监测机构应该具备相应资质,包括资格证书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证书等,才能够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同时,监测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

2.监测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需要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监测机构的工作应该在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开展,从而能够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监测机构应该根据监测结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只有在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制定合理的水土保持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

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巡查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签字,并建立巡查档案。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县级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第五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

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督查时,根据重点督查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专家参加重点督查。

第六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自行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指导。

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自查报告应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

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巡查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签字,并建立巡查档案。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县级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第五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

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督查时,根据重点督查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专家参加重点督查。

第六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自行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指导。

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自查报告应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04.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4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桂水水保〔200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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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

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3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4条,规定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5条,规定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测机构按时报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到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6条,规定了监测成果应当公开及要求。

第7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

第8-9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检查内容。

第10-12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

第13-1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机构
生产建设单位需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规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点布设、数据采集、记录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成果报告和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公开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

八、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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