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区区域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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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
一.概述
区域导航(RNAV)是一种先进的飞行运行方式,它可以充分发挥机载设备性能,增加空域容量,提高运行效益。

正因为RNAV的这种先进性,使得它对运行条件、机载设备、运行程序和参与运行的人员都有比传统导航方式较高的要求。

因此,航空公司若实施RNAV运行,必须按照局方的相关咨询通告的要求进行适航和运行评估,以确认自己在设备和人员方面具有实施这一运行的能力,并通过局方审定,获得适航和运行批准,以及相应的运行规范。

本节是按照民航总局《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AC—121FS—13)咨询通告的要求制定的,涉及公司要求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规定、程序和标准。

凡公司参与终端区RNAV运行的人员在此项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区域导航(RNAV)分为航路RNAV和终端区RNAV运行,目前公司只申请并获得批准了终端区RNAV运行。

而且在现阶段,这个终端区RNAV运行只限于进场、离场、等待和起始进近,不包括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

终端区RNAV运行应在雷达管制或雷达监视条件下实施,飞行高度不得低于相应的雷达最低引导高度。

就机载设备而言,本节所述的终端区RNAV只对水平导航有强制要求,对垂直导航(VNAV)没有强制要求。

但是,飞行机组在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中,在VNAV 方面,应该清楚下列四点:
1. 可以使用传统的方法人工飞行公布的下降剖面,也可以使用自动方式飞行公布
的下降剖面。

2. 如果在终端区RNAV程序中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飞行机组必须按公布的
限制飞行。

3. 如果在终端区RNAV程序中未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只有高度限制,那么,
在高度限制之间的垂直剖面取决于机组的决定。

但机组应尽可能地跟踪最佳垂直剖面。

机组应知道有多少种方法可以跟踪垂直剖面。

4. 飞行机组应严格执行公布或发布的速度管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也同时开放传统导航方式运行。

所以,在运行准备直至进入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以前,如发现不能符合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可以不申请此项运行或取消这一申请,申请或转为传统方式运行。

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如果发现飞机的实际水平航迹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公里,或认为误差不可接受,或发现其它不能符合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的现象,飞行机组必须报告ATC,并在其指挥下,立即终止RNAV运行,转为雷达引导或在雷达引导下转为传统导航方式。

管制员如发现上述情况,将会立即指挥机组终止RNAV运行,实施雷达引导,机组必须严格执行管制员的指令。

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为RNAV运行提供的安全保障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已经按照相应的标准为终端区RNAV运行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

这些保障主要涉及飞行程序设计、地面导航设备和航行情报等方面,它们是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前提条件。

宣布开放RNAV运行的终端区应该已经满足这些前提条件。

许多前提条件一经飞行程序设计、评估和验证完成就是固定不变的,同时,也是运行中较难验证或检查的;但有些与导航设备和航行情报相关的前提条件是可变的,
同时,也是运行中应该注意验证和检查的。

为使运行人员能够检查那些可变的前提条件,同时又能够完整地了解所有的前提条件,这里综述性地列出所有前提条件。

公司的机组和签派人员在终端区RNAV运行中应该利用所能采用的方法检查那些可变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如果认为未满足要求,应向ATC证实。

除非ATC给予肯定满足要求的证实且认为这一证实是可接受的,否则,应终止使用RNAV程序,转为传统导航程序。

ATC为终端区RNAV安全运行提供的前提条件综述如下:
1. 飞行程序设计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局方的规范和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了机载设
备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水平。

2. 飞行程序中使用的坐标数值符合准确度的有关要求,确保使用的坐标系统和数
据满足程序的需要。

3. 飞行程序设计及其所需导航设施已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评估和验证。

在程序正式
公布前已进行了飞行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航迹保持的准确性、超障的安全性、导航系统的支持性、机载导航数据库编码的完整性。

4. 在飞行程序使用不同的导航源的情况下,超障评估和计算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
源为准。

5. 在同一DME支持多个RNAV程序的情况下,已经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风险。

6. 对于允许飞机仅依靠GPS导航的RNAV程序,已经考虑了卫星故障或RAIM
缺陷造成的多架飞机失去RNAV能力风险的可接受性。

7. 不符合ICAO附件10规定的地面导航设施被排除在AIP之外。

8. 评估了失去RNAV能力后的风险和应急程序的可行性。

对于特定的RNAV程
序,在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已注明要求具有两套RNAV系统。

9. 在需要依靠雷达辅助实施应急程序时,已证明其性能对于该目的是足够的,并
且在AIP中已要求提供雷达服务。

10. 适用于RNAV运行的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已经公布。

11. RNAV程序中的航路点除使用国际民航组织五字代码命名外,可以使用“字母
—数字”的方法来命名,即“AAXXX”,其中AA为机场国际民航组织四字代码的后两位;X为0 — 9的数字。

如果航路点与导航台重合,则使用该导航台的识别号;如果航路点与跑道入口重合,则使用“RWNNA”或“RWNN”,NN为跑道号,A为“L”、“R”、“C”。

12. RNAV程序能够使飞行机组通过检查航图中所选航路点的定位数据进行完整
性检查。

13. RNAV程序应保证传统的垂直导航方法继续使用。

14. 对特定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或者不能使用的导航设备,必须在相关
的航图中注明。

15. 为特定的导航源所设计的RNAV程序,应在其名称中注明导航源类型,如:
VOR/DME、DME/DME和GNSS。

对于上述三种导航源都满足的程序则不需注明。

对于基于VOR/DME的RNAV程序,在航图中应包括VOR/DME基准台的识别号。

16. ATC应监控并保持所需的地面导航设施工作正常。

如果AIP中注明的对于特
定RNAV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不可用,应及时发布该RNAV程序不可用的航行通告。

四.终端区RNAV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
公司已获得局方批准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飞机应该已经符合这一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

但是。

由于飞机故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飞机导航能力降低。

因此,
在实施RNAV运行前和运行中,机组、签派和机务放行人员应该检查和监控此项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是否被满足。

如果不被满足,运行前,不应作为终端区RNAV 运行放行(可作为传统导航方式放行);运行中,应报告ATC,转为传统导航方式运行。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对机载设备的要求,只是对其水平导航能力的强制性要求,对其垂直导航能力不做强制性要求。

终端区RNAV运行对机载设备的要求综述如下:
1. RNAV运行中,机载设备必须能够使用下列导航源自动确定飞机位置(顺序不
分先后)
(1)VOR及其合装的DME(VOR/DME)
(2)两个或多个DME(DME/DME)
(3)全球定位系统(GPS)
(4)根据合适的无线电导航设施自动进行位置更新的惯性导航系统(INS)或惯性基准系统(IRS)。

2. 准确度
机载设备能够使飞机沿机载导航数据库中航路点所确定的水平航迹飞行,水平轨迹保持的准确度应在95%的飞行时间内等于或小于±1海里。

注:1) 航迹保持的准确度取决于导航系统误差(航迹定义误差、位置估计误差和显示误差的组合)和飞行技术误差(FTE)。

它相当于RNP—1的
准确度。

2) 出于超障目的,离场的FTE采用±0.5NM(跑道起飞末端的FTE采用
±0.1NM),起始和中间阶段的FTE采用±1NM。

3. 完整性
机载系统同时向两名在驾驶座位上的飞行员显示危险的错误导航或位置信息的可能性很小。

注:1) 对于终端区RNAV运行,危险应该被解释为出现了误导信息没有及时警告,而且在缺少其它线索时,不太可能被飞行员发现。

2) RNAV飞行程序设计考虑了飞机及其系统的完整性,并采用了保守的
安全裕度,能将风险控制在允许的限度内。

3) 经批准用于RNP—1运行的系统完全满足终端区RNAV的运行要求。

4. 功能的连续性
机载系统失去所有导航信息的可能性很小;机载系统失去所有导航和通信功能后不能恢复的可能性极小。

注:除了在仪表飞行规则下飞行所要求的设备外,至少还要求有一套RNAV 系统工作正常。

五.终端区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库的要求
作为一种先进的导航运行方式,RNAV对导航数据库的依赖以及由此而引出的严格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导航数据库对于传统导航方式运行不是必须的,但对于RNAV 方式运行确是必须的,而且它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才能用于RNAV运行。

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库的要求可归纳如下:
1. 导航数据库中必须包含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导航数据,而且,导航数据中包含
所飞终端区的RNAV程序,并且,这个程序可以装载到机载RNAV系统中。

2. 所用RNAV程序的导航数据的存储精度必须满足航径保持准确度的要求(即:
在95%的终端区飞行时间内水平航迹保持准确度等于或小于±1海里)
3. 机载设备保护导航数据库完好性的功能是有效的。

即:存储在导航数据库中的
RNAV程序不能被人工修改。

4. 导航数据必须能够定期更新,并能使飞行机组确认其当前处于有效期。

5. 飞行机组必须检查、核实以确认导航数据库中的RNAV程序与公布的该程序完
全一致。

在导航数据库生效之日前,公司独立地对数据库中的RNAV程序的完整性检查是确保数据库中的RNAV程序准确、完好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为此,公司制定导航数据库检查政策如下:
(留出空行)
公司要求参与RNAV运行的人员:
1. 清楚地认识导航数据库对终端区RNAV运行的重要作用。

2. 严格按照运行程序的要求正确地使用导航数据库。

3. 掌握终端区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的要求,了解公司的导航数据库检查政策。

在RNAV运行中,一旦发现这些要求不被满足,起飞前,不应申请RNAV运行(可申请传统导航方式运行);飞行中直至进入RNAV空域前,撤消RNAV 申请;进入RNAV空域后,报告ATC,请求雷达引导或转为传统导航方式运行。

六.飞行机组和签派人员训练
公司制定终端区RNAV运行训练大纲对机组和签派人员进行训练,这个大纲作为公司训练大纲的一部分。

在定期的训练(含复训)和熟练检查中包含有终端区RNAV 程序的使用。

训练结束后,应在其相应的记录本中记录训练情况。

通过训练,机组和签派人员必须掌握终端区RNAV运行的基本原理、机载RNAV 设备的使用、运行限制、规则、标准和程序。

未参加终端区RNAV运行训练或考试不合格的飞行员和签派员不得参与含有终端区RNAV运行的航班生产。

七.运行程序
(一) 正常程序
1. 飞行前计划
(1) 签派放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必须确认终端区RNAV运行所需的地面导航设施在
预计运行期间是可用的;所使用的飞机具有所飞航线必备的机载导航设备。

(2) 如果AIP中规定某个特定的RNAV程序要求飞机具备双套RNAV系统,签派
放行人员必须确认所用飞机具备双套RNAV系统才能放行,并应通告机组。

(3) 如果所用飞机只使用单独的GPS实施RNAV运行,签派放行人员和飞行机
组必须确认飞机的RAIM(接收机自主完整性监视)功能正常,且应该得到
卫星不可用具体情况的最新通告。

(4) 飞行机组必须确认导航数据库中包含与公布的程序完全一致的、现行有效的、
所飞终端区的RNAV程序和传统导航方式所需的导航数据及飞行程序。

(5) 签派放行人员必须确认飞行机组具有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资格,所使用
的飞机已被批准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

(6) 对于有故障的飞机,必须确认MEL中与RNAV运行相关的条款已被满足。

如不符合上述任一条款,签派人员不得放行、飞行机组不得执行实施终端区RNAV 运行的航班任务。

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且航线所经终端区开放RNAV运行的情况下,签派人员应向ATC申请终端区RNAV运行,并放行飞机和机组执行此项运行。

对于申请终端区RNAV运行的航班,应在其飞行计划(FPL)第10项中填写P,同时,在放行单备注栏内标注“RNAV”。

2. RNAV离场
(1) 系统初始化后,检查并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飞机位置。

获得ATC离港许可后,
检查并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RNAV离场程序。

程序检查的要求是:应将航图或其它适用文件与地图显示(如有)和MCDU 对比,检查有效的飞行计划。

这包括核实航路点顺序、航迹角度和距离的正确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点和飞越航路点。

如果程序要求,检查核实数据更新所使用的特定导航设施,或者核实排除一个特定的导航设施。

如果怀疑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2) 起飞前,机组应证实RNA V系统可用并工作正常,对某些机型而言,还必须
核实已经输入了正确的机场和跑道数据。

(3) 除非机载系统能够提供实际起飞位置自动更新,否则机组应根据情况通过人
工跑道入口或者交叉点更新的方法来保证在跑道上的初始化。

这是为了防止起飞后任何不适当或无意的位置偏移。

当使用GPS时,开始起飞滑跑前必须收到信号,可以使用GPS位置代替跑道更新。

(4) 在执行RNA V离场程序期间并且可行时,应通过使用传统导航设备的主飞行
显示结合MCDU进行交叉检查,监视飞行过程中导航的合理性。

在自动位置更新所用的导航源不可用,且在短时间内仅以惯性系统数据作为唯一定位方法的情况下,飞行机组必须监视并确认惯性系统的自动更新,以确保没有数据更新的时间不超过允许的限制。

仅以惯性系统作为唯一定位方法时,保持所需准确度的持续时间为:
(留出空行)
(5) 如果没有进行上述第3项所述的初始化,应采取传统导航方式起飞。

开始使
用RNA V离场程序的位置应在飞机进入DME/DME覆盖区以后,并且有足够
的时间获得更新。

注:如果所设计的程序本身就是按传统方法开始,那么,航图中将会标出开始RNA V程序的最晚点。

如果不是程序设计原因而是机组选择使用传统方法开始RNA V程序,航图中不会标出开始RNA V程序的最晚点。

3. RNAV进场
(1) 在开始RNAV进场阶段之前,机组必须检查并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RNAV进
场程序。

程序检查的要求与RNAV离场程序检查的要求相同,详见2(1)。

(2) 在执行RNAV进场程序期间并且可行时,应通过使用传统导航设备的主飞行
显示结合MCDU进行交叉检查,监视飞行过程中导航的合理性。

特别是对基于VOR/DME的RNA V程序,应显示和检查航图中标出的、用于程序设计的基准VOR/DME台。

对于没有GPS更新的机载RNA V系统,在到达起始进近定位点前的下降过程中,需要进行导航合理性检查。

对于基于GPS的RNA V 系统,无完整性警告被认为是满足要求的。

如果上述检查没有通过,则应使用传统程序。

(3) 可以采用下述方法检查导航合理性或准确度:
(a) 按RNAV系统的显示确定飞机当前位置到一个VOR/DME台的方位和距
离,并将结果与无线电磁指示器(RMI)读数进行比较。

(必须选择同一个VOR/DME台)
(b) 对某些机载系统而言,可以根据导航模式或导航精度模式来推断准确度。

(c) 在MCDU只能显示RNA V准确度的整数而不能显示精确的数值的情况下,
除根据所显示的准确度数值外,还有必要采用其它的方法检查RNA V准确度。

警告:
1. 不论是RNAV离场还是进场,都不允许机组以人工输入的方式建立RNAV系
统的新航路点,因为这会导致RNAV程序无效。

终端区的航径修改可以采取雷达航向或“直飞”的形式,这可能包括插入从数据库中调出的机动航路点,机组必须能够及时做出反应。

不允许机组使用数据库以外的临时航路点、人工输入定位点或修改数据库中的程序。

2. 无论采用何种导航方式离场或进场,都应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3. 不论是RNAV离场还是进场,机组都应做好应急回到传统导航方式的必要的
准备。

(二) 应急程序
1. 在执行RNAV程序期间,机组必须对相关的导航系统和显示、指示装置进行持
续的监视,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报告ATC,并在ATC指挥下,立即终止RANV运行,转为雷达引导或在雷达引导下过渡为传统导航方式。

在所用RNAV程序中附有应急程序的情况下,应执行这个应急程序。

(1) RNA V系统部件失效,包括影响飞行技术误差的部件(例如:飞行指引仪或
自动驾驶仪失效)。

(2) 程序使用的地面导航源失效。

(3) 仅依靠惯性导航实施RNA V运行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4) 机载飞行管理系统数据更新级别不满足程序要求。

(5) 飞机的实际水平航迹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公里,或认为误差不可接受。

(6) 多个飞机系统失效,机组无法执行RNA V运行要求的导航监控。

(7) 机组认为不能满足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的其它现象。

2. 机组应向空管部门报告有关导致RNA V系统失去所需的导航能力的任何问题,
以及建议的行动。

3. 一旦出现通信失效,机组应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继续执行RNA V程序。

(三) 事件报告
在飞行运行中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RNA V正常运行的事件时,机组应在5个日历日内报告公司安全运行监察部门,公司安全运行监察部门应在10个日历日内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主任运行监察员。

例如:
1. 导致以下情况的飞机系统故障:
(1)与从惯性导航模式过渡到无线电导航模式无关的导航误差(例如:地图飘移)。

(2)由于不正确的数据或导航数据库编码而引起的重大导航误差。

(3)非驾驶员输入引起的水平或垂直飞行航径的意外偏离。

(4)没有失效警告的重大错误导航信息。

(5)全部或多个导航设备失效。

2. 与从惯性导航模式过渡到无线电导航模式无关的地面导航设施所引起的重大
导航误差问题。

(四) 终端区RNAV运行无线电通话用语
根据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MH/T4014—2003),有关RNA V的通话规定如下:
1. 空中交通管制员确认航空器的RNAV状态
(1)(航空器呼号)证实RNAV已批准。

(aircraft callsign)CONFIRM RNA V(APPROVED)。

(2)(航空器呼号)报告能否RNAV运行。

(aircraft callsign)ADVISE RNA V CAPABILITY。

2. 航空器驾驶员回答航空器的RNAV状态。

(1)不是RNAV。

NEGATIVE RNA V。

(2)是RNAV。

AFFIRM RNA V。

3. 在RNAV空域中运行
(1)(航空器呼号)申请RNAV运行。

(aircraft callsign)REQUEST RNA V。

(2)(航空器呼号)可以实施RNAV运行。

(aircraft callsign)RNA V APPROVES。

(3)(航空器呼号)不能实施RNAV运行(其他指令)。

(aircraft callsign)UNABLE RNA V(alternative instructions)。

(4)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NAV。

UNABLE RNAV DUE EQUIPMENT。

(5)能够恢复RNAV时报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确认航空器再次可以RANV运行的状况)。

REPORT ABLE TO RESUME RNA V。

4. 进场
(1)(航空器呼号)可以沿[标准进场航线]进场。

(aircraft callsign)CLEARED [STAR] ARRIV AL。

(2)(航空器呼号)可以沿[标准进场航线]进场并按规定下降。

(aircraft callsign)CLEARED [STAR] ARRIV AL AND PROFILE。

(3)(航空器呼号)可以沿[标准进场航线]进场直飞[航路点]。

(aircraft callsign)CLEARED [STAR] ARRIV AL DIRECT TO [waypoint]。

5. 离场
(4)(航空器呼号)[标准仪表离场]离场[必要时,其他指令]。

(aircraft callsign)CLEARED [SID] DEPARTURE,[further instruction if
necessary]。

八.术语及英文缩写
1. 区域导航(RNAV):允许飞机在任何期望的航径上飞行的一种导航方法。

2. 垂直导航(VNAV):使用飞机高度表、外部飞行航径基准或两者结合,使飞机
沿垂直剖面飞行的一种导航方法。

3. AIP:航行资料汇编
4. CF:至一个定位点的航道
5. DF:直飞一个定位点
6. DTK:航径
7. FA:从一个定位点至一个高度的航道
8. HA:等待航线至一个高度
9. HF:等待航线至一个定位点
10. HM:等待航线至一个人工终止点
11. IF:起始定位点
12. RAIM:接收机自主完整性监视
13. RF:固定半径至一个定位点
14. TF:两个定位点之间的航迹
九.公司可执行终端区RNAV运行的飞机一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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