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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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区域业主自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业主自治管理行为,完善和提高非生产区域管理水平,结合XX市相关规定和XX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公司所属各生活区采取“业主管理为主,公司管理为辅;业主出资为主,公司出资为辅”的管理原则。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提升生活生平。

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各生活区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居住户数在30户以下的,选举1名业主代表,行使日常管理职能。户数在30户以上120户以下的生活区,选举3名业主代表,组成自治委员会。120户以上选举5名业主,组成自治委员会形式其区域管理职能。

(二)公司后勤部门是各区域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所属各单位业主自治委员会负责住宅生活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门卫管理、费用收取交纳、信息公开、业务指导和制度落实等。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二)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制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五条业主自治委员会成员须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可视其情况,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六条业主自治委员会成员主要以业主推荐或选举产生为主,也可由片区和公司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或拟定。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公司各所属区域业主为公司职工的,按10元/月的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二)非公司职工居住的,按15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条各生活区域业主每月应足额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管理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具体包括:(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道、庭院、公厕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二)按时为业主代收生活垃圾和营业性垃圾;

(三)负责住宅小区内花、草、树木和绿篱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

(四)负责为业主代收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

(五)负责住宅小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对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七)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等。

第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用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避免噪音、粉尘等污染环境。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搭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实行垃圾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及宠物,禁止宠物随处大小便。

(六)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七)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

(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九)不得在住宅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

(十)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暂住及租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及租赁合同手续。

(十一)不得开办污染住宅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作坊和企业。

(十二)居民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和业主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地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须征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公司后勤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作为公司对所在住宅小区的直管机构,行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所在小区的落实职责。

(二)随时检查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状况,提出安全管理方案。搞好居住人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三)监督小区各住户的行为,对不文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制止。

(四)按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并定期公布收取费用的开支情况,作好解释工作。

(五)保持所在区域的卫生与整洁,严格保洁制度、门卫管理制度、车位管理制度等。

(六)时刻保持与公司联系,发生任何事故和事件,及时上报公司。

(七)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

第十条保洁管理制度

(一)保持住宅生活区域内整体整洁和卫生。

(二)每天对公共区域内垃圾清扫不少于一次。

(三)协助并督促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堆放的生活垃圾。

(四)每年对生活区化粪池进行适当清理,保障业主正常使用和避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绿化植物落叶时期和多雨水季节,及时清扫。

第十一条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生活居住区域原则上都要建立门卫保卫机构,配备人员。

(二)建立来客登记制度。闲杂人等禁止进入小区。

(三)非业主及公司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四)定时对小区公共区域及周遍进行巡视。

(五)若发现或接报小区内有人盗窃,就尽可能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员,如果力量不够,应尽量发动业主,并及时通知110。

(六)发生斗殴事件,应极力阻止劝说,同时保持冷静,避免发生冲突,在斗殴事件中,如小区的财产或人员受损害,应拍照并保护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建立火灾应急疏散机制。在明显出张贴疏散图。每年进行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八)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凶杀、抢劫、勒索、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和110。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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