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园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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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园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试行)为了维护及管理同德园小区1-13座和双洲新村1-4座的物业,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实施小区业主自治,由小区业主自行处理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同德园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望小区业主自觉遵守。
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的组成、宗旨
1、本小区在苍霞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长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和“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组成。
2、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时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11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临时业委会成员和“日常事务管理小组”成员不享受任何津贴和福利。
3、业主代表大会和临时业委会代表应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4、“日常事务管理小组”为小区临时业委会下设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受临时业委会的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由5名业主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4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临时业委会经费管理
5、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并由临时业委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6、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委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长寿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季度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7、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业主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建议权;业主有权监督临时业委会及“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的工作,并对“日常事务管理小组”就本小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9、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但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10、业主有权监督“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的物业收费情况,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11、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13、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
遵守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临时业委会的建设和活动。
14、业主应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及临时业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15、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16、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17、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业主不得发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嗓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19、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福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
2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22、业主应按月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
纳的其它相关费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24、业主应按规定向“日常事务管理小组”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住户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3元人民币),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5、业主如委托“日常事务管理小组”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26、业主转让物业,应结清物业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可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车辆管理
27、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8、机动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29、机动车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并按规定缴纳场地费、包夜费等相关费用。
3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31、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32、车主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车辆门窗锁好,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发生车内物品丢失的本小区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概不负
责。
33、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小区设置的停车棚内,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
34、非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小区内停放。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3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临时业委会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
35、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日常事务管理小组”承办;
36、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小区共用部位的需收取相关费用,挖掘小区内的共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临时业委会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七、禁止行为
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37、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38、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9、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0、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