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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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水岸明珠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常宁市东方水岸明珠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宜居环境,我们必须遵守以下公约。
一,权利部分
1.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2.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3.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直至解决。
对不作为、慢作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退、解聘,并要求业主委员会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4.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有建设性的建议或善意的批评。
5,有权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二,义务部分
1.在使用、租赁、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之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干净、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并教育自家小孩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4、进入该小区的车辆(包括小车、摩托、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
小区的所有车辆一律禁止乱停乱放,影响和阻碍交通。
5.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电防爆,谁引发火灾谁理赔。
6.本小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楼梯(电梯)、通道、楼面、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2)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婚丧喜庆燃放烟花爆竹(电子鞭炮除外)。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小区建筑物。
(6)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7)利用房屋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三、其他事项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业主住宅:栋号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业主电话:业主签章: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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