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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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选举制度

第五章选举制度
一、罢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功能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 则是罢免制度存在的基本的理论依据。 (二)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的三位 一体是罢免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 (三)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代表是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四)罢免制度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功能是 罢免权存在的合理基础。 罢免权的基本功能在于: 1、制衡功能 2、选择功能 3、评价功能 4、完善功能
2、以社区为单位划分选区,也都有利于 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与社区广大群众 保持经常联系,更好地受人民监督,为人 民服务,代表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参加行使 国家权力。
(三)选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 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选举制度的功能
1、全面地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3、选举制度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 权利的基本形式 4、选举制度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 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1、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 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 民名单。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 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 止行使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由人民群众直接或者间接行使选举权的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等,都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具备被选举权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备选民资格,无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选举中,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党的领导体现在建立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普选和不普选相结合。

在一些重要职务的选举中,普选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通过全国公民普遍参与投票的形式,由选民自主选择代表。

而在其他一些层级的选举中,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村委会等,由于职务比较小、选举范围相对较小,便采取了不普选的方式,通过代表团体的选举方式进行。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注重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我国严格规定了选举活动中的诸多纪律和要求,杜绝了买票贿选、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同时,也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在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提下,兼顾了民主和稳定的需求。

通过选举制度,不断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有效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

宪法学第16章选举制度

宪法学第16章选举制度

当选者是代表 谁?
第一种观点:代表全体 选民
第二种观点;代表本选 区的选民
第三种观点:即代表全 体也代表部分选民,受 本选区的监督,在参政 议政时,应该考虑整体 利益。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给我翻到课本第 284页!OK?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284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
给我翻到课本第 277页!OK?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说P276 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 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 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制度 狭义的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 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276-294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284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三个基本条件: 1,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法享有政治权利 年满 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 【注意】犯人和疑犯: 美国黑人 1965年才真正取得了不受限制的选举权; 1971 年瑞士妇女才有联邦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1964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 尽管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民主的国家之一,但在欧洲,除列支敦士登外, 选举权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 它却是最晚通过妇女选举权的国家。直到1971年,妇女才允许参与联邦选举; 疑犯:检,法有权决定停止其权利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 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1981年,男女平等权利才被列入宪法。 【注意】 精神病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适龄黑人登记选民,在 1940年,5%,65年45%,70年62% 瑞士 54% 的投票人是妇女,但在联邦及州政府中,尽管近年来妇女人数不断 但是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 的人除外。 增长,仍远远少于男子。2003年,国民院的妇女比例为 26%;联邦院的妇女 人不例入选民名单。(暂时)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
选举制度:
1.普选制度:中国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所有符合选民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

2.直接选举:中国实行直接选举制度,选民直接选择候选人,选出当地或所在单位的代表或领导人。

3.间接选举:中国还实行间接选举制度,即通过多级选举产生最终的代表或领导人。

4.多党制度:中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下,允许存在多个政党和团体参加选举,保证了竞争的公正性。

选举方式:
1.提名制度:候选人需要在某些机构或组织内获得提名才能参选。

2.公示制度:在选举前,候选人需要通过公示等方式向选民展示自己的
个人资料和政见,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

3.竞选制度:候选人要在选举过程中积极展示自己的政见和承诺,争取选民的支持。

4.投票制度:选民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选出自己心目中最适合当选的代表或领导人。

5.监督制度:选举过程中设有监督者,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选举舞弊的发生。

总之,中国通过多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和民主权利。

第三章选举制度

第三章选举制度

4、提出候选人: 提出候选人: 政党、 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政党、 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 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 10 上海---政党、 ---政党 例: 上海---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总数小于或等于应 选代表数15 15% 20% 选代表数15%—20% 5、 协商讨论正式候选人: 协商讨论正式候选人: 选民小组协商,召开协商会议, 选民小组协商,召开协商会议,最后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候选人 名单。 名单。 6、公布正式候选人 名单 选举日的5日前,差额1 选举日的5日前,差额1/3—1倍 “陪衬差额” 陪衬差额”
5、验票:票数<=投票人数——投票有效 验票:票数<=投票人数——投票有效 <=投票人数—— 6、计票: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应选人数——有效票 计票: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应选人数——有效票 <=应选人数—— 所选人数>应选人数——废票 所选人数>应选人数——废票 —— 7、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当选: 8、再投: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者时,“再投” 再投: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者时, 再投” 9、另选:就不足名额进行另选,候选人=应选人6/5—3/2。另选仍需 另选:就不足名额进行另选,候选人=应选人6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10、宣布结果 10、 与直接选举的比较: 与直接选举的比较: A、是否预选不同 B、当选要求不同:参加投票1/2;全体代表1/2 当选要求不同:参加投票1 全体代表1 C、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同:1/3—1;1/5—1/2 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同: D、主持选举机构不同:选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 主持选举机构不同:选委会;
(六)名簿制比例代表选举制和复选区连记移让式比例代 表选举制
——都要先计算出当选基数,再计算出各政党得票总数,用它除以当 ——都要先计算出当选基数,再计算出各政党得票总数, 都要先计算出当选基数 选基数,从而计算出各政党当选人数, 选基数,从而计算出各政党当选人数,然后再按顺序或得票多少确定 当选人。 当选人。 1、 名簿制比例代表选举制 1) 选举人对各政党排好顺序的候选人名簿投票 2) 政党本位(候选人必须屈从于政党之下,候选人没有多大独立 政党本位(候选人必须屈从于政党之下, 淡化个人声望与魅力) 性,淡化个人声望与魅力) 瑞士、比利时最早使用、今天阿根廷、 瑞士、比利时最早使用、今天阿根廷、巴西等国使用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 选举制度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和作用 发展:从特权主体演变为普选 作用: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功能(219)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和出发点. 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 基本形式。(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发选民证。
3.代表候选人提名(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 荐;选民或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推荐。 直接选பைடு நூலகம்中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并于 选举日前15日公布;县以上人大选举上级 人大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 2)候选人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章 选举制度 一、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 1.广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 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方法的各项制 度的总称。 2.狭义:指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 程序和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宪法学)
《宪法》规定选举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 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组织和程 序等-----选举制度具有科学性.人民性 和民主性
4.投票和确定选举结果(225) 1)选举的有效性:参加人数和所投票数 选民或代表参加人数过半;候选人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或全体代 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2)候选人得票数过半人数多余应选名额 的,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当不能确定, 应就票数相等候选人再次投票; 3)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 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 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 选1人,候选人为2人.
2003年,深圳市进行区级人大换届选举。 罗湖区选民肖幼美所在第12选区三十名选 民联名推荐其后被定为正式候选人。肖担 心选民不了解自己,在正式选举前,通过 张贴海报自我介绍:“倾听来自基层的呼 声,监督政府作风与体制改革;反映广大 群众意愿,做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桥梁”。 结果肖当选。 ---深圳第一个贴海报自我介绍的人大代表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的概念摘要:1.选举制度的定义和概念2.选举制度的分类和特点3.选举制度的发展和演变4.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与特点5.选举制度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正文:一、选举制度的定义和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在组织和实施选举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它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参与。

选举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产生代表民意的政治领导层和代表性机构。

二、选举制度的分类和特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选举制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单一选区和多席位选区制、多数制和比例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

各种选举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

1.单一选区和多席位选区制:单一选区制是指每个选区只选举一名代表,而多席位选区制则是一个选区可以选举多名代表。

2.多数制和比例制:多数制是指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而比例制则是根据各党派或候选人得票比例分配席位。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而间接选举是指选民先选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最终的代表或领导层。

三、选举制度的发展和演变选举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伴随着历史的演变和社会制度的变迁而不断发展。

从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到近代西方国家的代议制民主,选举制度在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与特点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间接选举为主、直接选举为辅的混合选举制度。

其特点包括:多层级、多席位、多数制与比例制相结合等。

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选举制度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促进政治参与、维护政治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选举制度》课件

《选举制度》课件
预。
监督选举过程
选民有权监督选举过程,发现 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
报。
04 候选人资格与选举结果
候选人资格与产生
候选人资格
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年龄 、政治素质、能力等符合相关规定。
候选人产生方式
按照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可由政党、 团体推荐,也可由选民联名推荐或自 荐。
选举结果宣布与确认
选举结果宣布
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监督委员会根据选举法规定,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确认
当选人名单经公布后,如选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可向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当选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选人的权利
当选人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如参加国家权力行使等。
当选人的义务
当选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等。
被选举权
符合条件的选民有权被选 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或公职人员。
投票权
选民有权在选举日到指定 投票站投票,表达自己的 意愿。
选民义务与履行
01
02
03
04
遵守选举法
选民应遵守选举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按时参加投票
选民应按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按时参加投票。
诚实投票
选民在投票时应诚实表达自己 的意愿,不得受他人影响或干
候选人提名
规范候选人提名程序,保障各 政党、团体和公民的提名权利 ,促进候选人的多样性和代表 性。
选民登记
完善选民登记制度,提高选民 登记的准确性和覆盖率,保障 公民的选举权利。
选举监督
建立健全选举监督机制,加强 选举过程的监督和问责,防止
选举舞弊和腐败现象。
选举制度改革的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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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朝科举制度及其特点
一、明代科举制度概况
明朝是继元朝之后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前后经历了从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思宗朱由检共计十六位皇帝。

有明一代的276 年里,作为封建国家选官论才的科举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科举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完备于宋、元时期。

而明代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转折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生变化和发展的活跃期,它代表了明代政治文化制度和明代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相结合。

从宏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文化制度或教育制度,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对明代社会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微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的组织形式来表达其制度内容,而这种表达方式最突出的表征是明代三级考试的详密措施与八股取士的具体要求。

在明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史中,该制度不单纯是对前朝科举制的简单的沿习和一般的局部调整,而是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文化制度,乃至于明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社会文化现象。

明代文献说:“今天子以文教提衡宇内,枕经藉史,家弦户诵,盖彬彬盛矣。

”作为一项考试制度和选官制度能够如此之深入民心,明代大约也是中国历史上所仅见的朝代,这也正是我们认识和了解明代科举制的基本出发点。

明代科举考试思想在总的方向和原则上继承了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人才选拔思想,同时又结合明代科举考试的实际和明朝政府选官的实际需要。

在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下令“设文武二科,以广求天下之贤,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俟开举之岁,充贵京师。

”这段史料说明,朱元璋在总结前代科举的利弊之处的基础上,渴求招募天下贤才来辅助朝廷,以达到帝业永固的目的。

为了满足新王朝官员多缺的需要,各省连试三年,具备真才实学的贤人志士纷纷应试中选,在明初,科举制度对人才的甄选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随着帝位的更替,科举制度也相应调整,以期求符合当政者的统治需要。

要全面深入的了解明代科举制度,首先应明确明代科举取士是同明代学校教育相对应的,《明史·选举志》在介绍明代选举方法时说:“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又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

”学校在科举取士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科举取士和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发展。

为求仕进,入学读书,是明代士子的必然选择。

与此同时,大批读书人涌往学校,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兴盛。

“明代科举视前朝为盛”,而“学校之盛,唐宋以来之所不及也。

”科举和学校的发展可谓相辅相成。

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初入学校而没有取得生员资格者,无论其年龄大小,均称为童生。

在当时,学校教育有两大系统,一为中央国学,即所谓国子学或国子监,
在国学学习者称为国子生或监生,国子学分六堂以教养诸生,所谓:“分六堂以馆诸生,曰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

”明代国子生可直接参加乡试、会试等科举考试,其考录程序与标准同于地方府、州、县学生员。

明代学校教育的第二大系统为地方府、州、县学经过童生试来选拔其各级学校生员,通过了童生试而被取录者即取得了学校生员的资格。

明初,地方府州县学生员俱有定额,各级学校均设有学官以管理学校之日常事务,其规制是“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

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

”明朝还责成巡按御史,布、按二司长官及各府、州、县官监督管理学校一应事务,正统以后则专设提学官提督学政。

地方府、州、县学生员名列前茅者方能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按《明史》的说法,必须是在考试中名列一、二等及三等前五名者才有参加乡试的资格。

乡试是明代三级考试的最初一级,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命题,史载:“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


顺利通过乡试的生员即取得了举人的身份,其第一名称解元。

取得这一身份后,便为参加会试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明代科举考试的第二级是会试,其考试年份和时间定在辰、戌、丑、未年二月,同乡试一样,会试也是三年一考,也实行三场试,所考内容与乡试相同。

通过会试者称为贡士,会试第一名称会元,而顺利通过会试的人,则能晋级到下一场的考试,也就是最高级别的考试为廷试,亦称殿试。

与乡、会试所不同的是,廷试由皇帝亲自出题策问,只考一场,即所谓“天子亲策于廷”,廷试定于会试后的下一月,即三月朔日举行,廷试中的读卷官,由翰林院中的翰林学士和朝廷大臣及文学侍从之臣担任,并经由上述人等共同阅读考生对策,并依成绩拟定名次先后,进呈皇帝,最终由皇帝钦定一甲前三名,分别称状元、榜眼、探花,二、三甲各若干人,其第一名称传胪。

二甲多于一甲,三甲多于二甲,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式排列。

状元的名称在明代特指为一甲第一名,并成为定制。

它同唐宋时期各层级进士取录的不确定和状元称谓的不固定相比,具有显著的限量特点。

明代给予取录的进士以极高的荣誉,其中在一甲授进士及第,二甲授进士出身,三甲授同进士出身。

其中一甲之状元授修撰,一甲之榜眼和探花分授编修,成为实质上的翰林官员。

由于明代廷试承袭宋代的做法,没有黜落,只是进士的名次排定,因而明代会试取中者即取得了进士的身份,贡士也就等同于进士。

二、明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在组织科举考试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复杂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呈现出了以下特点:首先是单一的考试形式。

明人黄淮《介庵集》说:“历代取士之途不一,独进士一科久而愈盛。

爰及我朝,稽古右文,而进士为尤重。

”这段史料说明明代科举制度与此前历朝科举取士相比较有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即由此前的多科考试变为进士一科,而进士科目多以儒家思想为科举考试的主导思想(具体表现在尊崇儒学的考试原则和以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唯一标准两方面),其次
是科举分地选拔与职前培训制度的考试思想,由朱元璋时代引发的“南北榜”事件在此后逐渐形成为明代科举取士中的分卷制度成为明代科举制度一个突出的问题。

分卷取人即分地分名额录取士人的一种考试方法,明代科举由最初的南北分卷到后来的南、北、中分卷,曾经引发朝堂激烈讨论。

最后则是“科举必由学校”的教育考试思想,也就是说,只有学校出身的士子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只有科举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官职。

虽然明代也有“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的规定,学校出身的人通过出贡、考选有时也能取得一官半职,但这种官职低而且升迁难。

因此,学校出身的人都把科举入仕作为自己的终身目标,“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

”既然如此,学校只能是“储才以应科目者”的场所。

明代高度程式化、规范化的科举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并为后来考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明代科举考试都直接由中央统一部署管理,并以皇帝的名义,命令全国统一施行,这就使得明代的中央政府牢牢控制了官吏的选任权,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是极为必要的。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历史现象:经济、文化较发达的“盛世”,都是中央集权得到加强的时期。

因而,从强化中央集权这一角度而言,明代科举制度的成熟与完备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另外,从八股取士来看,八股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

作为一种考试文体,八股文在科举考试中的应用对科举取士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至于明代中后期八股文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僵化则是由封建专制政治思想和政治统治所必然造成的结果。

终上所述,科举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规范在明代得以最终确立和完善,并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继承了以往科举制度的精华,为清代科举制度的延续和传承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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