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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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
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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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附件1二、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95068448d7c1c709a145d6.png)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重大危险源一一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掘业;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unit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thresholdquantity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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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 2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具体的申报登记范围是: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临界量见下表。
类别物质特性储罐区(储罐)临界量库区(库)临界量生产场所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 1 t 0.1 t 雷管、导爆管等工业炸药50 t 5 t 铵锑炸药、乳化炸药等爆炸危险原材料250 t 25 t 硝酸铵等烟火剂、烟花爆竹5 t 0.5 t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易燃液体闪点 <28℃20 t 20 t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0 t 100 t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10 t 10 t 1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爆炸下限≥10%20 t 20 t 2 t 氨气等毒性物质剧毒品 1 kg 1 kg 100 g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有毒品100 kg 100 kg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有害品20 t 20 t 2 t 苯酚、苯肼等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等临界条件见下表:长输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工业管道输送GB 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 的管道输送GB 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 50160及GBJ 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 t/h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 MW。
安全管理5-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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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重大危险源是指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发生
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 有毒物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 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 场所和设施)。 单元(unit):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 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系统 ➢ 宏观监控的主要思路 建立区县、市级、国家三级监控网络。 ➢ 宏观监控系统的设计思想 各城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设立国家重大危
险源监控中心。 ➢ 宏观监控系统网络设计方案 ➢ 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8)危险性分级与危险控制程度分级
➢ 单元综合抵消因子的值愈小,说明单元现实危险性与单元 固有危险性比值愈小,即单元内危险性的受控程度愈高。 因此可以用单元综合抵消因子值的大小说明该单元安全管 理与控制的绩效。一般说来,单元的危险性级别愈高,要 求的受控级别也应愈高。
➢ 单元危险性控制程度的分级依据: A级: B2 ≤0.001 B级: 0.001 <B2 ≤0.01 C级: 0.01 <B2 <0.1 D级: B2 >0.1
➢ 贮罐区(贮罐)
库区(库)
➢ 生产场所
压力管道
➢ 锅炉
压力容器
➢ 煤矿(井工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 尾矿库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提出 的评价方法。它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 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入 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 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综合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提 出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0c6425af45b307e871976d.png)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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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一、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二)《化学品安全标监编写规定》(GB15258-1999)(三)《职业性接触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二、重大危险源确认的范围根据上述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及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本次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二是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财产重特大损失,给社会带来重特大影响的单位、场所、路段、水域等;三是一年内发生过二次工伤死亡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贮存表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贮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2)贮罐区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贮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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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重大危险源: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场所。
2、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和相关处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保处1、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2、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归口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辨识与安全评估工作;4、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应资料的准备工作和备案;5、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6、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参与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7、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设备处1、负责重大危险源所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对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检测、检验,并归口管理检测、检验资料;2、负责组织处理重大危险源设备隐患排查与整改,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3、参与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生产处1、重大危险源运行中出现事故隐患时,及时组织生产平衡,安排时间进行处理;2、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调度、平衡生产,防止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第八条财企处1、负责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管理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工作;2、根据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审核费用预算,并纳入公司资金支出预算安排。
重大危险源涉及范围 两重点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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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50≤40
LC50≤0.5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固体)50< LD50 ≤500 (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 3 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8℃≤闪点<60℃
20 t 10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20 t
氨气等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毒性物质*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2
Q1 , Q2 ,⋯, Qn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 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 器材
起爆器材* 工业炸药 爆炸危险原材料
1 t 雷管、导爆管等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花爆竹
闪点<28℃ 易燃液体
28℃≤闪点<60℃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爆炸下限<10%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20 t 氨气等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毒性物质 有毒品
重大危险源涉及范围(两重点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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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50≤40
LC50≤0.5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固体)50< LD50 ≤500 (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 3 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
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q1 + q2 + ⋅⋅⋅ + qn ≥ 1
Q1 Q2
Qn
式中, q1 , q2 ,⋯, qn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1 , Q2 ,⋯, Qn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1
表 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直径≥300 mm 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 GB5044 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
称直径≥100 mm 的管道;
4
② 输送 GB5044 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 及 GBJ16 中规定的火 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 计压力≥4 MPa 的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 1 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 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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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Identificationofmajorhazardinstallation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掘业;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unit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重大危险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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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重大危险源监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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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不安全源监控申报制度一、引言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可能造成重点危害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监控和管理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性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旨在规范重点不安全源监控申报制度,确保重点不安全源处于可控、安全的状态,促进社会和谐进展。
二、申报范围重点不安全源监控申报制度适用于全部具有重点不安全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其中,重点不安全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具有较大爆炸不安全性的化工厂、煤矿等; 2. 具有较高毒性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处理厂等; 3. 具有较大放射性危害的核电站、放射性物品使用企业等; 4. 具有较大火灾不安全性的油库、仓库等; 5. 具有较大水污染不安全性的化肥厂、农药厂等。
三、申报流程重点不安全源监控申报流程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3. 检查验收:相关部门对已通过审核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供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重点不安全源是否达到监控要求。
4. 发放证书: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将获得重点不安全源监控合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不安全源监控需要准备的材料重要包括: 1. 申请表: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重点不安全源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措施等; 2.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 监控设备信息:包括监控设备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等。
五、监控要求为了确保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订立了以下监控要求: 1. 实时监控:重点不安全源必需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实现对关键设备、关键参数等进行实时监测,适时发觉异常情况。
2. 数据记录:重点不安全源监控设备需要记录相关数据,包括设备运行情形、报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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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q Q q Q q Q n n
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