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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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公共选修课是为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能力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一、开课原则开设选修课程要遵从以下几项原则:(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学科前沿、跟踪高新技术等。

(四)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用技能类课程。

二、选修课的设置时间和学时学分要求(一)选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设置。

(二)每门选修课教学时数一般为34学时,1.5学分。

三、学生选修原则(一)教务处根据主课表的情况,在固定时间内安排全院选修课。

教务处设定选课时间,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选修。

(二)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退、补选。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如无特殊情况,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以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在二次选课时重新选修。

(四)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项技能等级证,可顶替一门选修课。

四、课程教学管理(一)选修课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教学常规工作一律按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二)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三)任课教师须按选课名单进行考勤,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并按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学生。

(四)凡未经批准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予参加考核,即使考核通过,成绩也视为无效。

(五)学生因教学计划安排校外实训的,返校后继续选修该科目。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院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按考查课规定执行。

(二)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安排补考,下一学期必须重新选修其它科目,补足选修课学分。

六、教材使用选修课程原则上学生没有统一订购教材,教师可根据教材和教辅材料自编讲义,经教务处统一审核后印刷、发放。

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提高选课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公共选修课按人文社科类、科技类二大类别开设。

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一)《学籍管理条例》要求学生根据所学专业选修若干门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课程。

人文社科类是指,文学、历史、哲学、法学、宗教、心理学、艺术、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课程。

科技类是指,自然科学理论与各种工程技术。

(二)建设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是提高学生人文与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理工科系(部)要能开出介绍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思想与方法,倡导科学精神的选修课;文科系(部)要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足够多的、高质量的介绍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世界优秀文化,弘扬人文精神的选修课。

二、公共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三)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

办理登记、审批的要求是:填写申请表、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周历、使用教材、适合对象,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后安排。

(四)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好或选修人数太少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

三、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五)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在一学期授完,特殊情况(如第二外国语),不能授完的课程分(一)、(二)部分加以区别。

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32学时。

如超过32学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当选修人数多受到教室容量的限制时,在教师可以重复开出的情况下(如一学期先后开两次,或一周内对不同的班讲两次等)教务处可以在排课时予以安排。

(六)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开课,艺术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课。

(七)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八)新开课的教师须安排试讲。

(九)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教师工作规范》,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学院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一、学生选课应遵循的原则1、我校四年制本科生实行选课制,学生须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导师的指导意见,通过我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完成所应选修的课程。

2、学生选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应注意先后修读课程的关系。

本科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15学分(大三下学期、大四学年除外),最多不能超过29学分。

3、选课时要注意查看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当学期选课通知,合理安排自己的课程,按时完成网上选课。

4、在规定的选课系统开放期间,学生对新选的课程可进行退选、补选课程。

选课结束后,选课系统关闭,学生不得退选或改选课程。

二、选课程序1、选课实行三轮选课制(一般为每学期第9-11周)。

第一轮选课为初选,教务处将通过选课网站提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表,学生可查阅并初步安排下学期的课程,包括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等,本轮开放的所有课程不设人数上限,第一轮选课结束后,选课系统将根据筛选原则进行筛选,学生须及时查看选课结果检查是否有课程被筛选删除;第二轮选课为调整补选课程,只有人数尚未选满课程开放,开放课程不设人数上限,学生可补选或对己选中的课程进行调整,第二轮选课结束后,选课系统将根据筛选原则进行筛选,学生须及时查看选课结果;第三轮为最终选课,所有课程设置人数上限,选满即关闭。

正选阶段结束后,选课系统自动生成课程表,学生可以上网查询。

2、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选好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学位课);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

未修读先修课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3、学生选修课程,均须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选课。

4、选课系统关系之后,学生不得改选或退选。

5、中途自行放弃修读者,仍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费。

学校学生课程选修和改选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选修和改选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课程选修和改选管理办法一、选修课程1.1 选修课程的定义选修课程是指学生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程后,根据个人兴趣和学术需要,自愿选择的课程。

1.2 选课时间和方式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制定的选课时间表,在选课系统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选修课程。

选课方式包括线上选课和线下选课。

1.3 选修课程数量限制学生每学期可以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具体数量由学校设定。

学生选修的课程数量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

1.4 选修课程的取消和调整学生在选修课程开始前可以取消已选的课程,并选择其他课程。

学生在选修课程开始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选修课程,需要向相关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改选课程2.1 改选课程的定义改选课程是指学生在学期内已选修的课程,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进行调整的课程。

2.2 改选的时间和方式学生可以在学期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改选课程。

改选方式包括线上改选和线下改选。

2.3 改选课程的条件学生在进行改选课程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经修读了该课程的必修部分;- 有合理的理由需要改选该课程;- 获得相关学院或部门的批准。

2.4 改选课程数量限制学生每学期改选的课程数量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

三、其他规定3.1 选修和改选的记录学校会对学生选修和改选的课程进行记录,并生成相应的学生课程选修单。

3.2 学校对选修和改选的管理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学生选课和改选的管理工作。

学校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选课和改选的公平公正。

3.3 违纪处理对于违反选修和改选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等处分。

以上为《学校学生课程选修和改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广东药学院选修课程表

广东药学院选修课程表

周3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4第9,10,11节 周6第1,2,3,4节 周6第5,6,7,8节 周2第9,10,11节 周4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4第9,10,11节 周1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1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1第9,10,11节 周4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4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4第9,10,11节 周3第9,10,11节 周2第9,10,11节 周1第9,10,11节 周6第1,2,3,4节
助教,讲师 讲师,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讲师, 讲师,讲师 讲师 讲师,讲师 讲师, 教授,讲师 副教授 讲师 讲师 讲师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助教 助教 讲师 讲师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讲师,实验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公共艺术教研室 公共艺术教研室 公共艺术教研室 公共艺术教研室 公共艺术教研室 公共艺术教研室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 生物科学系 生物科学系 生物技术教研室 生物技术教研室 生物技术教研室 生物技术教研室 生物技术教研室 生物技术教研室 信息工程教研室 信息工程教研室 中药制药系 第一教研室 第二教研室 第二教研室 第二教研室 第二教研室 英语专业教研室 信息素养教研室 信息素养教研室 应用化学系 应用化学系 应用化学系 应用化学系 医药化学系 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 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 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 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 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 食品科学教研室 食品科学教研室 食品科学教研室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2-7学期(五年制2-9学期)。

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于4学分的公选课。

公选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四条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学校“XX”在任期内必须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1门公共选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或推荐。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2门公选课。

第五条每学期第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开课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4周开始,第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

校本选修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校本选修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校本选修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选修课程的开设是为了更好地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与培养。

同时也是加强课程建设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改变目前学校同质化的现状,促进学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为了加强选修课程建设与管理,提高选修课开设及考核的规范化水平,形成学校课程特色和课程文化。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课条件1.全体任课老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或有所研究的兴趣、特长方面开设选修课程。

学校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申报选修课程开设。

2.选修课程开发需要具备详细的教学目标、授课计划和授课讲义。

3.选修课的学生数一般不少于10人。

最多不得不超过30人。

二、申请开课程序1.由教师本人填写“选修课程开课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开课申请。

2.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申请人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教务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学校课程审定委员会,由课程审定委员会成员讨论最后审定。

三、选课办法1.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公布本学期选修课程的开课情况,包括任课教师、课程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

2.学生根据公布的开课情况,上机进行自主选修课程。

初始阶段,每生每学期限选一门。

以后逐步扩大到每生选修课程不超过总课程的30%。

3.学生上机选课汇总、调整后,学生完成选课工作。

4.选课完成后,教务处打印选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班级及任课教师,按时开课。

四、选修课程的管理1.选修课程的申报、审核、选课、课程安排、上课地点及考核等由校本课程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和协调。

2.选修课程原则上在一个学期授完,授课时间每门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2学时。

3.选修课程开出后,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规定,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有教学违纪现象,停止其下一次申报全校公共任意选修课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选修课管理办法

选修课管理办法

选修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选修课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学习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强化素质,提高能力,为适应21世纪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打下基础。

选修课的特点是只对学生提出在若干最基本的学科领域的学分要求,具体选修课程则由学生根据个人基础、知识结构、兴趣爱好等自主决定,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全面发展。

二、设置原则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创新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若干门课程,它侧重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体现我院及各专业的办学特色,使学生形成不同的专业特长和应用能力。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爱好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它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发展、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体现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而开设的全院性任意选修课。

1.选修课遴选标准:(1)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文化素质;(2)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3)有利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

2.公选课分为人文素质类、科学素质类、科技文体类、新医学模式类、跨专业跨学科综合类五大类。

3.专业选修课原则上分为专业方向课和专业拓展课两大类。

它应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和培养特色的要求设置若干课程模块,学生应从其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课程模块,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要求修读该模块所规定的课程,修满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

三、课程建设及开课要求1.选修课的建设:建设高水平的选修课是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各系应重视和加强公选课的建设,开出质量高、数量多、范围广的选修课。

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

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

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本规定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学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入学与注册要求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和日期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新生按要求填好学籍表等有关表格、办完各项手续后,由二级学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图书馆发给借书证、门诊部发给诊疗证,即注册完毕,取得本校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部门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办理离校手续。

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注册要求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回校注册: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选修课管理办法

学校选修课管理办法

选修课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就业渠道,实现因材施教,学院决定开设选修课,选修课(任选课)分为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其管理办法如下:一、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公共职业技能素质为核心的课程,是高职高专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设的原则和要求1.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艺术素养,更好的改善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并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适应性。

同时也是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措施。

2.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必须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时代特征;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课程内容要有知识性、应用性和实用性。

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识”性质课程。

3.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大致可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艺术类和综合类。

4.公共选修课应具有系统的教学内容,课程开设和教师配备稳定,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由一系列高水平讲座构成的系列讲座也可以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建设和设置。

5.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学时数一般控制在30学时左右,并在一个学期内开完。

6.新设公共选修课由系、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包括课程开设论证、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等内容,并确定相应的教材,无教材的要指定2-3种参考书。

新设公共选修课程申请报告提交学院课程建设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负责组织开设。

(二)课程开设的程序和管理1.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

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修课分类学院选修课分为任选课、限选课。

任选课是指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教务处组织开设、供全院各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

限选课是指在专业必修课的基础上,提供学生选择学习的若干专业小方向课程或专业拓展的几组课程。

二、选修课设置原则1.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项技能培养,发展学生的个性、兴趣和一技之长。

2.课程应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先进性和科学性,根据专业特点,能反映本专业最新成果、最新工艺,具有符合高职要求的知识和技术含量。

3.可开设符合本地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地方特色、民情风俗、历史渊源的人文课程。

三、任选课的开课L任选课的分类为了实现专业交叉与文理渗透,便于文科专业与理工科专业的学生选修,学院任选课分为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类共五大类。

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28节课,共计2个学分。

2.任选课的修读学期各专业在第2~5学期选读,且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内修满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的开课条件(1)任选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

(2)每门任选课都要制定课程标准。

新增任选课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任选课申请表》,同时提供教师简介、课程简介、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经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供学生选修。

(3)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学期内开设选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选修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的教师,取消开课资格。

(4)未经申报的选修课、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的选修课、或选课人数低于30人(艺术类课程选课人数低于20人)的选修课,不得开课。

任选课的教学班人数一般以70人为宜。

4.任选课的开课时间任选课的开课时间安排在周一至周四9-10节(个别需用室外教学场地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周一至周三7-8节),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全院性的任选课上课。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而设置的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辅导员(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课程的开设第三条开课的组织、管理。

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科学类(如艺术类、文化类、历史类、语言类、哲学类等)、社会科学类(如管理与经济类、法学类)、理工类、生物学类、医学类和体育类,课程的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

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师开设选修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对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条任课教师。

主讲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要求有两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同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及大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教学资料。

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务处审定的正式课程简介(中英文)、公共选修课课程基本信息,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

第六条接收学生人数。

公共选修课接受听课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20人-200人左右(特殊课程除外)。

新开课程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120人。

根据首次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生人数。

第七条开课申请。

在具备公共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填写“开课申请表”(附教学资料),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原则上,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上方可开课。

新开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试讲评分,评审团由4人以上具有副教授资格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2人为非本单位人员),并将评分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试讲评分结果和申报材料审批开课权限。

第八条课程设置。

我校选修课每学期开设两轮,第一轮在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十周,第二轮在学期的第十一周至第十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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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广药教〔2014〕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趋势以及优化学生知识和技能结构的
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修读和管理,确
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包含六大板块(人文社科类、公共艺术类、计算机信息类、经济管理类、医药生物特色类、创业就业类),其中公共艺
术类板块和就业创业类板块各需取得2学分。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必须在各个校区同时开设,且同一主讲教师的同一门课程各校区开班数不超过2个。

第二章课程的开设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
(一)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教务处根据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于每学期第15周前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

(二)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原则
1、新开课的教师能完成二级学院和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

2、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有实验要求的,教师必须有从事实验教学的经验。

4、为保证开课计划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凡不按时间申报、不符合开
课要求的课程均不予开设。

5、公共选修课批准开课后,由主讲教师在学生选课前将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和课程大纲等资料上传,供学生查阅。

6、如连续两个学年(4个学期)未开课,将取消该门课程开课资格,再开课时需重新申报。

(三)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程序
1、教师申请。

每学期第8周前,由开课的教师按要求填写“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所在系(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

2、二级学院审批。

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以及学生对课程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3、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3周前统一受理下一学期新开课的申请,并组织新申报主讲教师进行课程试讲,经教学专家审核通过后,新开课程列入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中。

4、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和课程设置内容有更改的,必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章课程的修读
第六条选课要求
(一)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一年级第1学期不开设公共选修课。

学生公共选修课每学期选课不超过三门。

(二)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第7(四年制学生)、第9(五年制学生)学期之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选修课并取得学分。

(三)学生登陆教务管理系统选课,选课成功后,方有修读资格,不得中途退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否则该课程计为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选课分初选和改(补)选。

初选结束后,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6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

教务处在初选阶段结束后,将公布上述课程名单,学生必须在改(补)选阶段及时改(补)选其他课程。

(五)各门课程在学生选课结束后即确定选修名单,原则上不予修改。

第四章课程的管理
第七条教学过程的管理
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建设和教学过程管理与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一致。

(一)开课系(教研室)和主讲教师
1、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相应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
2、有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书;
3、有作业训练要求;
4、有课程小结等。

(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管理和进行考勤。

各二级学院应按要求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向教务处反映教学管理情况。

(三)为稳定教学秩序,公共选修课授课计划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停)课者,应按《广东药学院关于调(停)课的规定》执行,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四)公共选修课期末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广药〔2009〕111号文件《广东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五)凡参加选修课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凡缺勤达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六)学生每学期修读完公共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取得学分。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修读其他课程。

(七)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八)修读大学城资源共享课程,其所得学分等同于校内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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