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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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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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根)
字〔 〕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男女 岁 住 址 逮捕时间 年 月 日羁押处所 变更原因 变更后的强制措施 送往单位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年月日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年 月 日填发人 内容重置
公安局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副 本)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以
〔 〕 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已于 年 月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检察院收件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以
〔 〕 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已于 年 月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朱某是一起决水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朱某拘传至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日的讯问。

何处程序违法?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D.时间长至1日正确答案:D解析:传唤不是拘传的前提条件,故A错;拘传三机关均可决定,故B错;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选D。

知识模块:强制措施2.梁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梁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A.仍应当逮捕B.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C.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正确答案:C解析:对于罪该逮捕但已怀孕的妇女,有关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2条。

知识模块:强制措施3.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其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A.华某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B.华某的妻子C.华某的父母D.华某尚未立业的儿子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华某的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知识模块:强制措施4.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作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其妻子外逃,其妻子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挪么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罚款?A.因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对王某处以罚款B.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C.当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其中一伞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D.以上意见都不对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填写规范参考表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填写规范参考表

不予立案理由: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移送案件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 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的。
《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 《逮捕证》 《逮捕通知书》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 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特殊情况; 第一款 流窜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多次作案; 第二款 结伙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79、 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8条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73条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 书》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第4款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2款
证文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逮捕措施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 出 3 完善捕 后变 更强 制措施 的几点 建议 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从法律对审查逮捕所做的严密规定看 , 任何行政机关 、 社 3 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或作出明确 的司 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 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批捕结果 , 只有这样, 才 法解 释 。 在批 准逮捕 后 , 侦查 机关 和人 民法院 可 以按 照 自己的认 识和需 要( 某 能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确保政治稳定 、 社会和谐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但 些因素的趋使 ) , 无需检察机关审批 , 就可以终止逮捕措施的效力, 变更为其 在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 捕后监督却存在着严重缺位 , 公安机关、 人 他强 制措 施 。 这种 逮捕 措施 适用 中“ 口严 、 口松 ” 人 出 的现 象 , 疑是制 度 没计 无 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任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上 的疏漏 ( 他大 多数 现代法 治 国家 , 被逮 捕 的犯 罪 嫌疑人 保 释 , 须经 在其 将 必 比较普遍 。 有相当—部分被批准( 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法定的条 原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决定)更重要的是, 。 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 件却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当短的时间内 被变更为其 监督机关 , 批捕决定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 检察机关 他强制措施。 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 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通过对案件行使审查逮捕权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但对于侦查机关和人民法 1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 院变更逮捕措施 , 检察机关却没有制约手段 , 监督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 对于侦 我国《 宪法》 和删 事诉讼法》 对逮捕措施十分重视, 对其适用条件作 了严 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因逮捕措施变更权而可能诱发的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监 格的规定 , 有效地防止 了逮捕措施的滥用。 但对这样一种适用时相当审随、 法 督 失位 。 律责任相当重大的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通过变更取消其效力 现行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监督的规定仅是在第 时 , 乏应有 的严肃 眭。 却缺 7 3条予以规定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2 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无能为力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此条规定中的通 ” 《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捕后变 更强 制措施 做 了如下规 定 : 中华 对 第七十三条 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知是事前通知还是事后通知, 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又要将作何处理均没有作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明 应 确规定 , 缺乏具体措施。 建议将《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 条修改 中 第 3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为: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各 自决定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 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羁押 、 审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期限内办结 , 需要继续查证 、 的, 审理 对犯罪嫌疑 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报请作出原决定的人 民 检察院于准。建议在刑诉法中 此 增加规定 : 检察机关对捕后任何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均有监督权 , 从而维护逮 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捕权的严肃性, 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鉴于目前公、 法三家司法解释 检、 人、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有的条款互相矛盾和公 、 法三家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上都有 自 检、 己的 各行其是的现状, 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 以立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 、 民检 相关规定谁也不服谁, 人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 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归属, 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 确保司 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另外,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院检察委员会委 应当予 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但没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的条款 , 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想监督却没 员们也要更新观念, 不要总一味地 自念“ 紧箍咒” 这不捕不行那不捕不行 , 了, 2 6l O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 8号《 有法律依据的局面。 如果工作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出现了捕后违法变更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高检院【 0 J 强制措施的情况,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这两机关提出质问: 哪部法律或条款规 准( 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 》 大胆地适用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这一措施, 对 定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有监督权?检察机关义如何依法以对呢?只 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 这样也会被动地减少捕后变更强 是《 刑诉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 制 措施现 象 的发生 。 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 逮捕的 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应该享有审查权。只有事前经原 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榆察院。” 这似乎 批捕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 才能与逮捕的性质和其审批程序的高“ 规 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浦后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先斩后奏, 变更后 格” 相匹配, 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逮捕体系。 另外, 侦查机关和法院自行变更 只须通知一下检察机关即可, 在什么时间以¨_ / 厶方式通知榆察机关都可以。 逮捕的强制措施 , 失去必要的 监督, 有可能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 . 2 当然 , 有关规定对取保候审措施的采用规定了消极条件。 公安部蚣 安机 3 对逮捕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应当严格限制。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变更强制措施。 这里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一是逮捕的是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 第 4条也规定 , 对累犯 、 犯罪集团的主犯 , 非因法定事由, 以自 哺乳 但这种隋况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二是逮捕 伤、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 以及 正在怀孕 、 自己婴儿的妇女 , 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三是案情 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不得取保候审。 但从调查来看 , 侦查机关对像抢 以后患严重疾病, 劫这样的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 、 聚众斗殴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发生重大变化, 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可行 ; 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羁押期 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 、 审查的;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可以从轻处 的嫌疑人 , 却在逮捕后有的也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公安机 已满, 关 自己的相关规定。 如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想 理没有羁押的必要。除上述法定事由 , 以 外 逮捕 后一般不应变更强制措施。 引用行使监督权力的法条好象都没有, 想对公安机关和人 民法院发一个规范 3 最起码要 由省一级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相应 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 3 增 对不符合变更而随 的法律文书都难)公安机关再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强法律监督的约束 力。对侦查部门和人民法院徇私枉法 、 上刑 罚 , 取取 保候 审 、 视居住 不致 发生社 会危 险 陛的” 采 监 来对 抗检 察机 关 的 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 一经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 侦查部门和人民法 纠正, 只要嫌疑人不逃避 侦查( 就是嫌疑人逃跑了也没有对做出取保候�

逮捕通知书范文

逮捕通知书范文

逮捕通知书范文逮捕通知书范文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你好。

1、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2、一般刑事拘留以后,侦查机关要在7天内,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等案件30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检察院在逮捕后,还是侦查阶段,一般期限2个月;然后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45天;法院审理阶段,一般45天;当然这不包括申请延长和补充侦查的期限。

3、一般拘留以后,公安机关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4、涉及刑事犯罪,要引起重视,妥善处理;建议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下,了解相关案情,并维护其在被关押期间的权益不被侵犯以及有针对性的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10天,14天或者37天。

为什么会有不同呢?一般情况下,拘留后3天内对需要逮捕的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而审查批捕就有七天的期限,况且个别案件因为情况复杂,法定期限内可以延缓,因而拘留期最长可以达到37天。

但是你们也不是对此无能为力。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经查证属实以后,应该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篇三:刑事案件会见笔录刑事案件会见笔录(侦查阶段第一次)委托人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日期会见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会见地点:会见次数:第次会见会见律师: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记录人: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所处阶段:涉嫌罪名:笔录内容: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1、我(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我(们)将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进行法庭辩护,你同意吗?答:2、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说假话,也不得因受到他人的干扰而做虚假的陈述,否则,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答:3、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你过目。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点释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要点释义】(一)变更为逮捕措施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 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b)企图自杀、逃跑的;(c)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e)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 导致无法传唤,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g)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27日公通字[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有效惩治犯罪,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第二章羁押第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检察院收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捕措施通知书
__公(__)变通字〔__〕__号
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___〕____号决定书____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__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现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____。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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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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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公安局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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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___〕____号决定书____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__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现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____。
逮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羁押处所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后的强制措施__________
送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书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xxxx ,系犯罪嫌疑人xxxx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申请事项:对涉嫌XXXX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被贵院批准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申请人作为其近亲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具体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XXX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且未涉嫌其他犯罪。

二、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XXX无治安处罚及犯罪前科,平时在社区表现良好,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

三、XXX在本市有固定居所,传讯的时候能够及时到案。

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四、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当前最高检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政策,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第八条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强调“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第十条规定“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犯罪嫌疑人XXX负责经营xxxx企业,因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困境,会导致xxxx企业大批劳动者失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鉴于以上理由,本着慎用刑事羁押的原则,在XXX涉嫌XXX 一案中,XXX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案件的正常进行。

而且,能够使其安置好经营的企业,照顾好家庭,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也能体现司法机关的温度。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关于王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书上海市某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王某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得知王某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王某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王某对我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些相关事实,是不能证明王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尤其是“诈骗”的具体⾏为缺乏证据,王某并没有对公私财物⾮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其只是在履⾏职务⾏为。

(⼀)从主观⽅⾯看,王某并⽆诈骗的故意。

诈骗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王某本⼈⼊职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6⽉30⽇,⼊职后的⼯作职责是担任借款⼈和抵押权⼈,⽽某公司这种业务模式已经⾮常成熟,王某做这份⼯作只是在借款放款时⾛个形式,对借款后资⾦的真实去向以及借款⼈借款的真实⽬的、还款情况并不知情。

从《公务卡内款项归属权说明》和《公务卡内款项保密协议》的约定能看出,王某对卡内资⾦没有所有权,对资⾦往来并不知情,该卡⼀直被公司控制和使⽤,王某并没有⾮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

该起诈骗案发⽣的时间是2014年7⽉18⽇,从案发时间来看,王某刚进⼊某公司(王某⼊职时间是2014年6⽉31⽇),作为⼀个职场新⼈,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完全不熟悉,某公司成⽴时间久,借款放款模式已经⾮常成熟,其并没有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只是按照上级领导的指⽰,做⾃⼰的本职⼯作。

从王某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上看,其在单位中的层级较低,只是普通的职员,纯属执⾏单位领导的指令,其不具有犯罪故意。

(⼆)从客观⽅⾯看,王某并不存在诈骗的⾏为。

案发时,王某接到某公司编外业务员官某的电话,说有⼈需要借款50万元,并愿意以⾃⼰的房⼦作为抵押,后来才知借款⼈为晋某。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案件逮捕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身患严重疾病(具体病例参见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四、根据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下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适用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在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二)同事、朋友之间引发的案件;(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四)不满18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五)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犯罪案件;(六)交通肇事死亡一人的案件;(七)其他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过失犯罪、未遂犯罪、防卫过当的犯罪等。

五、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向办案部门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中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证明文件;(二)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审查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一般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严格按照程序制定。

而此时,公安机关只有执行逮捕措施的权利,那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具体需要怎样的程序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申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怎么申请?1、向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申请,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

要看具体情况。

2具体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得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请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即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一案,于年月日时始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己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抓捕罪犯任务通知怎么写

抓捕罪犯任务通知怎么写

抓捕罪犯任务通知怎么写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根据最新线索,我们收到了关于一名在逃罪犯的消息,该罪犯系潜逃多年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我单位决定启动抓捕行动,希望大家能够全力配合,共同完成这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首先,让我们明确抓捕任务的目标和重要性。

该罪犯名叫XXX,男,年龄约XX岁,身高约XX米,体型中等,有明显特征(如疤痕、纹身等)。

他被指控涉嫌XXX罪名,并有多起案件尚待审理。

罪犯的逃亡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因素,我们的任务就是将其缉拿归案,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了保证抓捕行动的顺利进行,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协调:我们将成立专案组,由各相关部门组成,各人员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确保信息畅通,情报共享。

2. 搜捕范围:根据线索,我们初步确定罪犯活动范围在XX 地区,大家要将重点放在该区域内,同时不排除其可能逃往其他地区的情况。

3. 警力调度:我们将调集足够的警力进行抓捕行动,确保行动的高效和安全。

请各位同事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4. 作战计划:我们将制定详细的作战计划,包括行动时间、地点、抓捕方法等。

请大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

5. 保密工作:抓捕行动的成功与否与保密工作密不可分,我们要注意避免信息外泄,确保行动的隐蔽性和安全性。

最后,我要强调,抓捕罪犯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但是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完成任务。

每一位同事都是我们行动的中坚力量,我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致,密切配合,我们一定能够将罪犯缉拿归案,为社会安宁作出贡献。

请各位同事在接到任务通知后,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职责,保持高度警觉。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做好防范措施。

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这一重要任务!谢谢大家!XXX单位日期:XXXX年X月X日。

看守所执法细则_细则_

看守所执法细则_细则_

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看守所执法细则的内容是如何的?下文小编收集了最新看守所执法细则,欢迎阅读!看守所执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4、提讯提解证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换押证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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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副本)
×公()变通字〔〕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年月日以〔〕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已于____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因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年月日以〔〕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已于____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因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
之规定,我局决定于______年_____月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____________
_______。
公安局(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
之规定,我局决定于______年_____月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____________
_______。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检察院收件人:
年月日
此联附卷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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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处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后的强制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逮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妞问答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存根)
×公()变通字〔〕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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