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部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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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小卖部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

经公开竞租,乙方承包经营的校园小卖部位于校园内,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价金及支付方式

1. 履约保证金:乙方获得承包经营资格,签定小卖部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元(按成交月租金×3计收),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按程序无息退还乙方。

2.成交租金:人民币元(年月日至年月日)。

3.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与甲方签定小卖部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一年租金,以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交清下一年租金。

4.水电费:乙方所用的水、电,由乙方按实际使用数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

5.以上费用缴纳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6.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7.乙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

8.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等费用缴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乙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相应场地区域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2.甲方按约定提供小卖部给乙方,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3.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在不违法违规、不违反合同约定前提下的自由经营权。

2.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如违法经营,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

3.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4.承担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乙方需要对所租房屋进行改装或装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租赁期满后或中途因故停租,必须将房子完好无损归回甲方所有。

6.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制度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保证不在小卖部(商店)住宿或用作其他用途。

8.乙方必须依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证照办齐后方可营业。各种证照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在经营场所悬挂公示。

9.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200m内经营的项目,不得无证经营书籍,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推销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的刊物书籍。严禁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如香烟、酒等),不得以诱导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严禁赊账给学生。

10.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帐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向具备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食品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发票等复印件。

11.不得超出营业范围经营,不得售卖无“QS”或“SC”标识商品、假冒

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和“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得售卖散装食品、自制食品,以及违禁物品。商品存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

12.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文明服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

13.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处置售出食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确保校园整洁。

14.乙方必须保证进出货车辆的安全行驶。

15.遵守学校规定的营业时间,在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学校早读、上课(含体育课)、集会时以及学校提出要求时要关门不得营业。

16.乙方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所有销售商品都要做到明码标价,货签对位。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按成交月租金×3计收),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有不良经营记录、犯罪记录及不良社会记录而隐瞒获得承包权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5.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小卖部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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