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文--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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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制度一、导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和多变,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而尽职调查作为一种对企业合规性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的手段,对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尽职调查的定义和重要性尽职调查是指企业在进行商业谈判、合作、投资、并购等活动前,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和评估,以确保所涉及的交易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价值稳定,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尽职调查对企业有重要的意义:1. 有效降低风险:尽职调查通过对风险的全面识别和分析,帮助企业了解合作方的商业背景、财务状况、法律风险、潜在问题等,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2. 保障合法权益:尽职调查能够帮助企业对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有效防范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合同纠纷等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提高经营效益:通过尽职调查,企业能够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合作方的经营情况和价值,在并购、投资等决策过程中,帮助企业明智地做出决策,提高投资效益和经营效率。

三、尽职调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内容1.尽职调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立尽职调查管理制度,是企业落实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责任的重要举措。

建立尽职调查管理制度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制定尽职调查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建立何种原则和规范。

(2)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要责任到人,建立专门的尽职调查管理部门或小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尽职调查职责。

(3)制定标准和程序:制定尽职调查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等。

(4)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确保尽职调查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5)建立尽职调查报告和监督审核机制:建立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标准和审核程序,建立尽职调查的监督审核机制。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树立和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构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稳健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条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不尽职人员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尽职人员给予免责并为其消除不良影响。

(二)相关性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

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六)“情节与后果兼顾”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最终处罚结果的确定,应充分考量违规行为的情节以及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并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条尽职调查与问责的范围包括:(一)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的授信业务、债券业务、同业业务、投行业务;(二)发生案件的;(三)发生其它重大风险事项或总行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典当行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典当行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典当行尽职调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尽职调查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典当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当户及相关方的身份、信用、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等进行全面、详细、客观、真实的调查、核实和评估。

第三条典当行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范围、程序、责任人和标准,加强对尽职调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第五条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当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当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信用记录、债务情况等;(三)当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四)当物的价值,包括市场价值、评估价值等;(五)抵质押物的设定,包括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抵质押比例等;(六)其他可能影响典当业务的风险因素。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第六条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收集信息,包括当户提供的资料、公开信息、第三方调查等;(二)核实信息,包括与当户核实、与第三方核实、实地调查等;(三)评估信息,包括对当户信用状况、当物价值、抵质押物设定等进行评估;(四)形成调查报告,包括撰写调查报告、提交调查报告等;(五)归档管理,将对当户的尽职调查资料归档保存。

四、尽职调查的责任人第七条尽职调查责任人包括:(一)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二)典当行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三)负责尽职调查的业务人员;(四)其他应当承担尽职调查责任的人员。

第八条尽职调查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尽职调查的质量和效果。

五、尽职调查的标准第九条尽职调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合法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真实性,反映当户及相关方的真实情况;(三)准确性,调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四)全面性,调查内容应当全面涵盖尽职调查的范围;(五)及时性,调查过程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时效性。

尽职调查制度范文

尽职调查制度范文

尽职调查制度范文尽职调查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组织合规运营,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这种制度通过对公司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进行背景调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帮助公司更好地了解其商业关系的状况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尽职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步骤和优势。

1.合规运营:尽职调查制度可以帮助组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约规定,避免违反反腐败、反洗钱等法规,保证组织的合规运营。

2.降低风险:尽职调查制度可以帮助组织降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

3.建立信任:通过尽职调查制度,组织可以了解商业伙伴的背景和信誉,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前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可靠的商业伙伴关系。

4.保护声誉:通过尽职调查制度,组织可以避免与不诚信的商业伙伴或违法行为者发生合作,保护自己的声誉和商业形象。

1.制定政策:组织需要制定尽职调查的政策和流程,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确定调查的标准和依据。

2.收集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例如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库、第三方公司等收集商业伙伴的背景信息和信誉情况。

3.进行调查:通过面谈、访问等方式,对商业伙伴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情况,并评估可能的风险和问题。

4.分析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商业伙伴的可信度和合作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5.采取措施:根据评估结果,组织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重新谈判合同条款、寻找替代供应商、取消与不诚信商业伙伴的合作等。

6.监督检查:对已经建立的商业关系,组织应该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商业伙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1.风险管理:尽职调查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降低潜在的损失。

2.合规运营:尽职调查制度可以帮助组织确保自身的合规运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约规定,避免违规行为,保证商业活动的合法性。

产业项目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产业项目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产业项目尽职调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尽职调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人在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研究和评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

第三条进行尽职调查的当事人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尽职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资人、尽职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二、尽职调查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尽职调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八条尽职调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被调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

三、尽职调查内容第九条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企业法人资格、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等;(二)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被调查对象的业务情况,如产品或服务、市场状况、竞争优势等;(四)被调查对象的法律状况,如知识产权、合同履行、诉讼仲裁等;(五)被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六)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

第十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

四、尽职调查程序第十一条尽职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尽职调查人员向被调查对象送达尽职调查通知书;(二)被调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合同、章程、许可证等;(三)尽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四)尽职调查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存在疑问的部分进行补充调查;(五)尽职调查人员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六)投资人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作出投资决策。

项目尽职调查管理制度

项目尽职调查管理制度

项目尽职调查管理制度一、尽职调查的意义和目的尽职调查指在投资过程中对项目基本情况、法律关系以及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是项目投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

项目尽职调查小组按照工作要求,对项目业务、财务、法律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过程和结果,对项目进行客观评价、合理的预期未来,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决策,并用于后期与项目方的谈判。

因此,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为:1、价值发现:挖掘项目优势,预测发展前景,评估项目价值。

2、风险把控:识别项目风险,评估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

3、可行性分析:综合分析项目可行性,制定项目投资计划。

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项目小组成员确保独立性考察、客观性态度。

2、谨慎性原则:调查过程谨慎,工作计划、内容及报告须复核。

3、全面性原则:涵盖项目内容、规划、前景及合规性等内容。

4、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项目依照其行业风险水平重点调查。

三、尽职调查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组员:尽调招商引资项目时,招商促进部(人事行政部法务人员)参与,其他项目以投资管理中心及第三方机构人员为主。

四、小组成员工作职责五、小组成员产生办法及要求1、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要求熟悉沂源县发展规划,明确公司发展战略,能对项目情况及未来发展进行评估、预测,判断项目可行性,决策项目是否进行。

2、组长由决策委员会委派。

要求熟悉沂源县发展规划,明确公司发展战略,能管理和优化小组工作,选择合适的小组成员,以及对项目情况及未来发展进行评估、预测和判断。

3、副组长由组长决定。

要求熟悉沂源县发展规划,明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测。

4、组员由组长、副组长决定。

要求根据工作要求和计划,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及分析、梳理、排查和评价,发现项目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对项目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操作思路,形成初步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尽调管理制度

尽调管理制度

尽调管理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尽职调查行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尽职调查活动,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在尽职调查活动中严谨、认真、廉洁履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管理专门机构,设置尽职调查专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篇尽职调查程序第五条公司尽职调查程序应当包括项目启动、尽职调查准备、尽职调查实施、尽职调查报告和决策执行等环节。

第六条项目启动环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主动提出尽职调查项目申请,并经过项目启动审批程序后,方可进入尽职调查准备环节。

第七条尽职调查准备环节,尽职调查团队应认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项目背景和相关情况,同时为尽职调查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第八条尽职调查实施环节,尽职调查团队应深入了解项目相关信息,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和可行性。

第九条尽职调查报告环节,尽职调查团队应按照程序要求,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决策执行环节,公司领导应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做出决策并执行,确保相关项目合法合规。

第三篇尽职调查责任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视,提高对尽职调查的风险把控和决策执行的严谨性。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团队成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尽职调查专门机构应加强对尽职调查团队成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尽职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推诿扯皮,确保尽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树立和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构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稳健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条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不尽职人员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尽职人员给予免责并为其消除不良影响。

(二)相关性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

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六)“情节与后果兼顾”原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最终处罚结果的确定,应充分考量违规行为的情节以及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并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条尽职调查与问责的范围包括:(一)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的授信业务、债券业务、同业业务、投行业务;(二)发生案件的;(三)发生其它重大风险事项或总行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典当行尽职调查制度模板

典当行尽职调查制度模板

典当行尽职调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典当行在开展典当业务过程中,对当户的身份、信用、当物权属、当物价值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制度,确保尽职调查工作的全面、深入、客观、公正,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尽职调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户身份调查、信用调查、当物权属调查、当物价值评估、风险评估和后续监管等。

二、当户身份调查第五条典当行在开展典当业务时,应要求当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验。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第六条对当户身份信息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出生日期、住址等。

第七条典当行应通过合法渠道查询当户的个人信息,确保当户身份真实、合法。

三、信用调查第八条典当行应对当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债务情况、诉讼记录等。

第九条典当行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用调查:查询信用报告、向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查询。

第十条典当行应根据信用调查结果,评估当户的信用风险,并据此决定典当额度和利率等。

四、当物权属调查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对当物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当物是否为当户所有、当物是否涉及权属纠纷等。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当物权属调查:询问当户、查询相关权属证明、实地查看等。

第十三条典当行在收到当物后,应进行实物核验,确保当物与当户提供的描述一致。

五、当物价值评估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对当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典当额度不超过当物实际价值。

第十五条典当行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采用行业公认的评估方法进行当物价值评估。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典当额度和典当期限等。

六、风险评估与后续监管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对典当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提高投资决策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务部门在进行投资项目调查时,应遵循独立性、审慎性、专业性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确保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全面。

第三条业务部门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状况、市场环境、行业趋势、竞争态势、管理团队等方面。

第四条业务部门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合理的尽职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尽职调查程序第五条初步调查阶段:业务部门应收集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了解其业务模式、市场地位、行业趋势等,评估投资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第六条深入调查阶段:业务部门应开展现场调查,获取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法律文件等资料,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司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

第七条数据分析阶段:业务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状况等,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风险评估阶段:业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提出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调查报告阶段:业务部门应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和结果,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尽职调查要求第十条业务部门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影响,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保持审慎性,对目标公司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保持合理怀疑,避免因疏忽导致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发挥专业性,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对目标公司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调查过程中的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代理与目标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尽职调查后的决策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司的财务会计尽职调查是指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可靠的审核和审计,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财务会计尽职调查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司以及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的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保证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确保投资者和公司内部能够依靠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内部控制部门等。

三、制度内容1.尽职调查原则公平原则根据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财务信息进行调查。

真实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

完整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全面和完整。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内部外部相关人员公开财务信息。

2.财务会计尽职调查流程财务信息收集财务部门负责收集公司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财务记录等。

财务信息审核审计部门根据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财务数据、核对账目等。

财务信息报告审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编制财务信息报告,并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公开。

财务信息监督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财务信息进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各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财务部门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完整地提供财务信息。

审计部门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财务信息的审核,并准确记录和报告审核结果。

内部控制部门应对财务会计尽职调查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监督与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对财务会计尽职调查进行监督。

评估机制公司应定期对财务会计尽职调查进行评估,包括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公司财务会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本文采用Markdown文本格式撰写,不含任何网址或图片。

一、概述尽职调查是指在商业交易中进行的对交易对象进行详细研究和评估的过程。

尽职调查可以帮助交易方识别交易风险,评估合同条款和交易价格。

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成功,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因此,正确地进行尽职调查管理,可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尽职调查管理的实施方法。

二、尽职调查管理实施方法1.明确尽职调查对象在实施尽职调查管理方案之前,必须先明确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交易对象。

一般情况下,交易对象包括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投资对象或并购对象等。

2.确定尽职调查具体内容和流程尽职调查必须覆盖交易对象的诸多方面,如企业的历史、财务、管理、法律、行业背景、竞争环境等。

具体的尽职调查内容和流程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程度来确定。

尽职调查流程包括收集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风险等环节。

3.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尽职调查管理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书,包括尽职调查的目的、范围、时间、预算、人员、调查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等。

尽职调查计划应该经过每个部门的确认和审核,确保实施过程中流程畅通、信息准确。

4.建立尽职调查档案尽职调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报告、意见、分析等内容,都需要归档保存。

尽职调查档案包括收集文件、记录表格、调查报告、分析意见、决策方案和风险预警等文件。

这些文件是尽职调查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商业交易中风险控制的重要参考。

5.组建专业的尽职调查团队进行尽职调查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尽职调查团队的组建是非常重要的。

尽职调查团队必须由具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财务、法律、管理和行业专业人士等。

他们能提高尽职调查管理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并为风险控制提供放心的保障。

三、尽职调查管理注意事项1.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大量信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一、引言尽职调查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在企业经营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尽职调查机构是专门从事尽职调查业务的机构,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机构的长期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尽职调查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方法。

二、尽职调查机构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机构是专门从事尽职调查业务的机构,其职责是对相关对象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调查,以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

尽职调查机构通常由行业资深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拥有专业的尽职调查团队和领先的调查技术和方法。

尽职调查机构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等。

尽职调查机构的客户主要是投资者、公司管理者、企业家等,他们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机构获取相关对象的真实情况,以做出正确的经营和投资决策。

三、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机构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机构内部管理行为。

尽职调查机构需要规范机构内部管理行为,确保员工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

2. 提高工作效率。

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使得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3. 保障客户利益。

尽职调查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客户利益,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4. 促进员工积极性。

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因此,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机构的发展和长期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尽职调查机构的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对尽职调查机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介绍:1. 组织结构尽职调查机构的管理制度应明确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项职责和权限应有明确的规定。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1. 引言尽职调查是指在进行商业交易或投资前,对相关企业、合作伙伴、项目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评估,以获取可靠的信息和数据,从而降低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规范和高效地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公司制定了本《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2. 目的本工作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在进行商业决策和投资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方面的情况,准确评估风险,并作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通过规范和统一的工作流程,提高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职责和权限3.1 尽职调查团队•设立尽职调查团队,负责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

•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和要求,制定调查方案。

•收集、整理、分析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和数据。

•进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了解实际情况。

•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向高层管理层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支持决策的制定。

3.2 部门合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尽职调查团队的工作,并提供所需信息。

•在被调查企业或项目方的要求下,协助尽职调查团队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3.3 高层管理层•对尽职调查工作负总责,并决定是否进行投资或合作。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制定。

4. 工作流程4.1 调查准备阶段•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

•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市场状况等。

•初步评估调查对象的可行性和风险。

4.2 调查执行阶段•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分工合作。

•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和交流。

•收集必要的证据和资料,进行核实和验证。

•分析和评估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

4.3 报告编写阶段•根据调查结果编写尽职调查报告,明确风险和建议措施。

•报告中应包括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报告应清晰、准确地传达调查结果和意见。

4.4 审核和决策阶段•经过尽职调查团队和高层管理层的审核,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制定。

仓库法律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仓库法律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仓库法律尽职调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仓库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提高仓库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仓库管理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资产状况、库存管理、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等方面。

第三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细致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仓库资产状况调查第四条调查仓库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仓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以及相关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二)仓库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三)仓库资产的估值和评估情况,以及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四)仓库资产的投保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对仓库资产状况的调查,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询问仓库管理人员、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库存管理调查第六条调查库存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库存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情况;(二)库存物品的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库存物品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四)库存物品的侵权责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瑕疵等。

第七条对库存管理的调查,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询问仓库管理人员、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合同履行调查第八条调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的签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期限等;(二)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付款、售后服务等;(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

第九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调查,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询问仓库管理人员、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侵权责任调查第十条调查仓库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仓库管理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情形;(二)仓库管理是否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导致产品质量瑕疵或者安全隐患;(三)仓库管理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者其他损害;(四)仓库管理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导致劳动争议或者其他损害。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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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昭・八VS,(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走访发起人,以查验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出资比例等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如下:(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资格等是否合法合规;(二)发起人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三)是否存在与首发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协议安排,相关各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整改措施。

第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政府部门批准证书,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的存续状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发行人现在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中止、停业整顿的情况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二节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第六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文件、政府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股东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股东,以查验发行人股东的历史出资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一)股东是否合法拥有以出资资产进行出资的权利,是否将设有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的资产用作出资,出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二)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三)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其他必须的法律程序;(四)出资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认定的,出资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决议,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等文件,访谈相关当事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等)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一)股权变动是否已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二)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是否符合三会决议文件所批准的方案;(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此类批准是否已全部取得;(四)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改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审批;涉及职工利益或职工安置的,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或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五)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集体产权是否已经相关产权管理部门界定,改制方案是否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六)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七)股权变动是否得到相关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的履行情况;(八)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代持股权、信托持股,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是否签署相关的协议;(十)涉及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十一)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存在瑕疵的,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相关当事方是否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第八条如果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份托管资料文件,走访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内部职工股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对象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二)内部职工股的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三)内部职工股的历次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四)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的,是否得到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确认;清理过程是否保护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清理是否系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清理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未了结的事项。

第三节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九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以及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或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境外公司章程等,查验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合法的持股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一)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章程和境外法律的要求;(二)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三)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四)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人数(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者)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相公开发行或交易股票的情况;(五)发行人境外股东的实际权益由境内主体持有的,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

第十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协议文件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并查验发行人的控制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查验方式和内容建议如下:(一)追溯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至其最终权益持有主体;(二)根据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控制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三)在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实际控制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控制权是否稳定性,控制时间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四)在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无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走访发行人股东、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一)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瑕疵,是否存在认股期权、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名义股东、表决权委托等情形;(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三)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层持股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控制发行人的,该等中间层持股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四)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持股时间。

第十二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登记文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首发前各类别股权的设置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一)股东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二)发行人发行优先股的,优先股的设置和股东持股比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三)股东出资资产存在产权不明确或者瑕疵,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确认的,是否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产权确认或界定;(四)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减持或转持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能够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的资料、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存在可能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建议律师通过审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四节发行人的下属企业第十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下属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以查验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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