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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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2004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期的基期价格。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1.0.5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施工图预算计价。

1.0.6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综合单价法,依据《计价规范》规定制定的计价规则。

1.0.7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预算计价,是按工料单价法,以各专业预算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规则。

1.0.8 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施工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

1.0.9 施工图预算计价其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图预算子目计价合计)、施工措施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1.0.10 规费和税金是企业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在工程计价中必须按有关规定计取。

1.0.11 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在工程计价中必须按照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取。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将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项目列入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 实行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必须将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项目列入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表。

1.0.12 工程计价文件是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标底。

1 工程计价文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

2 工程计价文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审核。

3 工程计价文件必须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或加盖执业资格专用印章,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工程量清单计价

2.1 一般规定

2.1.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计价规定。

2.1.2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包括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日工清单。

2.1.3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和计日工清单均应采用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费用合计,应包括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2.1.4 结算时所依据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1.5 结算时综合单价的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一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15%以上(含15%),且造成中标合同总价格变化1%以上(含1%)时,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2 国家对规费和税金作出政策调整时,未实施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2.1.6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而发生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1.7 计日工人工费、计日工材料费和计日工施工机械费的结算应依据承包人逐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实际投入用量进行计价。计日工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增补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结算的单价。

计日工清单中的数量为估算数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报价,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投入数量或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结算费用由不可预见费中支出。

2.1.8 不可预见费是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而又不能事先确定的支出而预留的费用。其估算比例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

招标人在确定不可预见费的估算比例时,应涵盖计日工清单中所列各项计日工项目的合计金额。

2.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2.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2.2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

1 分部分项工程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和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完成一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由一个主要项目与若干相关项目组成。

2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应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明细项目和工程量,包括组成该项目的全部相关项目(相关项目的工程量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对所有项目特征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要求在项目名称栏内加以说明。

5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由十二位编码组成,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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