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美国已经相当成熟,其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渐渐发现该制度的优势并不断地修正和完善本国的立法。
那么我国是否有引入该制度的必要?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加以深入地探讨。
一、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需要到 2006 年底,中国资本市场完成了股权分置的全面改革。
这场改革基本纠正了过去扭曲的市场机制,实现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全流通,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在基础层面上和国际市场相比较而言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但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变,公司的控制权还是掌握在大股东等少数人的手中,而广大小股东拥有的股份数将越来越少。
因为股微言轻,所以小股东手中少量且分散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很难起到太大的作用,这就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以深圳证劵交易所 2000 年的一份审查报告为例,在已经披露年报的五百多家公司中,有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存在的公司为一百七十多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有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情况存在的公司为一百五十几家,约占百分之三十,合计占到公司总数的一半。
再从金额上看,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总额高达二百七十多亿元,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达三百一十亿元,分别占到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百分十三和百分之六左右。
因此,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成为了我国公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者为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一直在付出不懈的努力。
例如在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者为限制大股东的绝对权力,增加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会而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信托的困境及出路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困境及其出路1999-06-21一、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1)不良资产比重高。
首先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机制。
其次是政府干预,一些投资项目往往缺乏可行性研究就投资,项目建成了,产品却没有市场,投资不能发挥效益,贷款收不回来。
此外,国有企业的困境也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困难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它缺乏正常的资金来源,既不允许它利率浮动以吸纳存款,也不许它进入拆借市场,而正常的资金渠道又未开拓,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障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流动性问题。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有正常的资金来源,具有正常的经营条件,很大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是可以在经营中逐渐化解不良资产的。
首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苏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信托投资公司压在房地产上的资产和投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有一部分是可以逐渐盘活的。
其次,各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经营证券业务,在规范经营和有效经营的基础上,以其经营收益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和弥补不良资产的损失。
第三,当主管部门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和资金来源后,目前尚未发生严重支付危机的信托公司将在开拓新业务的基础上逐渐消化不良资产。
(2)没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托机构的五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很少,除少数信托机构具有来自政府机构较多的委托资金外,多数机构只能用高息揽储或从拆借市场上筹措资金,拆借资金成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从宏观层面分析,国内储蓄结构已从过去的以政府储蓄为主转为居民储蓄为主,其比例是:政府占3%,企业占15%,居民占82%。
我国的信托业主管部门规定信托机构可吸收的五种信托资金不包含个人储蓄。
在以居民储蓄为主的储蓄结构背景下,排斥个人资金作为信托资金的来源(个人证券投资信托除外),信托机构就难以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不明确。
(4)信托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落后。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 决权的权利属性之困惑与释疑。 隶 两大法系都认为信托的 客体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不能作为信托客 体。 在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 权是 财产权 是没 有争 议 的 , 决权 是否 是财 股 但表
产性权利学界的见解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表决权是人身性权 利, 而有人认为是财产性权利。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表决权 是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 不是财产权。持“ 股权客体说” 的学者 主张股权是财产性权利, 以作为信托财产, 可 以非财产权的表决
对表决权行使表现出“ 理性冷漠”大股东常操纵公 司, , 侵论上的讨论和争议。 表决权信 托作为一种“ 舶来品” 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上的正当性也存在
很大 的争 议 , 植该 制 度必然 遭遇 理论 上的 困惑与 质疑 , 决 移 即表
股东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 信托有利于唤醒中小股东 “ 沉睡的权 利” ——表决权, 释放其参与表决 的积极性 , 提高其对公 司的控
民 主与 浊制
殷 东 表 决板 信 托 的 理论 困 惑 与立 法构 建
肖平 容
( 内江师 范学院 政 法与历 史学院, 四川 内江 6 10) 4 { ( 】 )
摘 要: 股东表决权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并体现其法律传统 , 国移植该制度 必然遭遇理论上的困惑与冲突。 我 但将
其加 以改造和变通后 , 些冲突是可 以克服的。 目前 , 这 我国资本 市场 已经 出现 了表 决权信托 的实践 , 由于无法可 但 依, 操作上很不规范。 为此, 应通过公 司法和信托法共同调整表决权信托, 对涉及表决权 信托效力的书面形 式、 目的、 期 限、 登记 公示以及 委托人 的撤销权等作 出原则性规定 , 为实践提供行为选择和参考 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表决权 信托 ; 股权
浅谈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陈智光【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经历了多次的治理整顿,对信托公司原有的业务进行清理,叫停其存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分离出证券经纪与承销资产业务,并贯彻了分业经营政策,使信托公司在总体资产质量上有了显著提高。
随着“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和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以后,信托业经历了目前正处于一个相对较好的发展时期。
信托业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经营业务不断拓宽。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信托业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期刊名称】《南方论刊》【年(卷),期】2014(000)007【总页数】4页(P51-53,57)【关键词】信托现状;存在问题;发展对策【作者】陈智光【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广东茂名 525000【正文语种】中文我国信托业改革开放后经历了五次大的治理整顿。
随着“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和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信托业目前正处于一个相对较好的发展时期。
信托业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成为中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值的讨论。
我国的信托业起步较晚,大多数信托投资机构都是在80年代中期的“公司热”中突击兴办的。
由于这段时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目标还不明确,金融管理偏松,金融秩序比较混乱,机构审批权限不清,这些原因造成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都存在着审批手续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资本金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为其以后发展埋下了隐患。
1979年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时对资金的需求,我国建立了第一间信托投资公司,即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之后,信托投资公司就像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建立,最多的时候甚至接近1000家。
而这些信托公司大多数都只是挂着信托的名义,它们并没有从事信托方面的业务,实际是进行信贷业务。
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殛对策
经营版 2019.01
财务金融>>>
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张丽俊 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20冤
摘 要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袁信托公司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袁作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的健 康尧有序尧良性发展对整个金融业甚至宏观经济而言袁都至关重要遥 本文分析了我国信托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袁并提出解决对策遥
关键词院信托业曰问题曰对策
由于我国信托制度起步较晚且建立初期没有规范化的发
展袁信托业或多或少遗留了历史的病垢遥 同时袁由于我国改革开 放以来建立起的金融机构体系是由政府主导设计袁在不到 30 年 的时间里迅速生成的袁因此袁这样的体系在建立与发展时袁其合 理性和有效性就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袁 尤其是在对信托业的发 展探索上遥 所以袁尽管我国信托业当前发展态势稳定健康袁但其 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袁需要进行深刻分析和研究遥
司以及公众的引导袁 使得信托机构发展受限和广大资产所有者 对信托业了解甚少袁导致信托业在市场地位尧规模等方面都无法 与其他三个行业相比较遥
二尧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渊一冤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袁 尽管我国在信托制度上制订了很多相关法 律法规袁但这远远还不够遥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制度袁他们 在这方面所做的要远好于我国袁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外袁还制定 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袁使得信托制度在立法方面相当完善袁能够有 法可依袁从而促进信托业的发展遥 因此袁我国应积极借鉴西方发 达国家的做法袁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制度配套法律法规袁 在会计制度尧税收制度尧监管制度等方面下功夫袁规范发展环境袁 以实现信托业快速高质量的发展遥 渊二冤培养专业人才袁发展创新化 我国信托公司现阶段要抓好人才管理袁 利用优惠政策积极 引进专业人才袁适时与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加强合作袁培养自己 的专业团队袁并经常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尧实践操作比赛等形式的 活动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遥 同样袁我国信托机构在管理尧 产品方面也要做出创新袁管理上要合理调整股权结构袁让大股东 的权力减弱一些袁小股东的权力增强一些袁使利益分配尧决策权 力等能够趋于合理化袁而且要明确各阶层的职责袁不出现干预经 营尧决策等违规行为曰在产品创新方面袁可利用互联网发展信托 产品袁给客户最好的体验和服务遥 渊三冤注重信托公司完善盈利模式 信托公司完善盈利模式就是其增大竞争力 信托业有着激烈的自身竞争袁 它在国内外双重夹击下压力 巨大遥 就国际而言袁从 2006 年底银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袁给大量 外资创造了涉足我国金融界的机会遥 尽管在我国的外资机构是 分业经营袁但它们的总行都是全面的混业经营袁有着混业经营的 整体优势遥 外资机构经济实力厚实袁在设计产品尧全球资源上都 有不可比的优势袁 这些优势的利用可助其推出全面多元化的理 财高端产品袁信托公司的理财份额被抢占一部分遥 就国内而言袁 银行要比信托公司的网点覆盖更多尧声誉更好尧资本水平更高袁 还有着多样化顾客群等优势袁并且推出的理财品样式繁多袁这给 信托公司理财方面施加了更多的压力遥 渊五冤缺乏政策支持和政府引导 从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袁 我国在证券业尧 银行 业尧保险业所做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袁三大行业在自己 单独的监管机构下都得到了健康的发展遥 然而袁我国信托业的发 展却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照顾与支持袁 缺乏政策呵护使我国信 托产品难以在市场上流通曰尽管中国有大量闲置资金袁尤其是居 民的存款储蓄袁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袁更重要的是另一 方面因我国政府缺乏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其对信托公
信托新分类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信托新分类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信托新分类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托行业发展,提升信托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信托新分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支持。
目前,我国信托法仍处于制定阶段,信托行业内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尚未完善。
信托新分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执行难度较大。
信托新分类政策的具体标准和分类依据并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根据政策要求将信托产品准确分类,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
信托行业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信托、企业信托等,这些产品的风险和回报特征各不相同,如何将其分类并给予相应监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信托公司在落实新分类政策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一方面,一些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可能存在着将高风险产品误导销售给中低风险投资者的情况,这给分类监管带来了挑战。
部分信托公司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可能无法有效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也增加了实施新分类政策的困难。
监管部门对信托新分类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定困难。
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执行新政策,包括对信托产品进行认定和分类,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等,这对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效率提出了较高要求。
信托新分类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提升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推动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信托新分类政策的落实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个重要举措。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明确信托产品的分类管理标准,规范信托行业的发展秩序,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和稳定性。
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信托新分类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信托行业的特点和发展现状。
信托行业是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涉及到金融产品的创新。
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在当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表决权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赋予了信托受益人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逐渐在其他国家得到采纳和实施。
本文将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定义、发展历程、运作机制、利弊分析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和改进建议进行探讨。
一、表决权信托的定义和发展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计的法律协议,根据该协议,股东将他们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表决权。
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他们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价值和保护股东利益为目标。
表决权信托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主要为了解决家族企业中股东表决权的问题。
家族企业的股东可能因为人数众多、意见分歧等原因无法有效行使表决权,通过表决权信托,可以将这些表决权集中起来,形成有效的决策。
二、表决权信托的运作机制1、设立阶段:股东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负责行使表决权,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2、委托阶段: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中的规定,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3、行使阶段:受托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价值和保护股东利益为目标。
受托人还要向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经营和决策的信息和建议。
4、终止阶段:当信托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表决权将归还给股东。
三、表决权信托的利弊分析1、优点:a.集中决策:通过将表决权集中于受托人,可以避免股东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使公司决策更加高效和集中。
b.提高公司价值:受托人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管理公司的表决权,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价值。
c.保护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往往因为缺乏信息和经验而无法有效地行使表决权,通过表决权信托,可以将这些表决权集中起来,形成有效的决策。
2、缺点:a.信息不对称:受托人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和经验,而股东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和意见,导致信息不对称。
-当前我国信托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doc
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信托业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多种原因,其运作一直存在着主业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
通过多次整顿,逐步确立了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框架。
随着规范进程的加快,信托业作为现代金融重要支柱的现实性日益明显。
但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各监管部门相续推出了资产管理的“新政”,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设计、发行的产品具备类似于信托产品的私募融资功能,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面临来自多方面的竞争。
从宏观上看,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增长会处于一个相对弱增长的周期之中;金融自自化的改革也已经渐次开始,银行信贷融资的市场化和资本市场融资的市场化是改革的内容之一,相关融资环境肯定将日益宽松。
诸多挑战,使信托公司在当前处于需求递减而风险递增、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针对信托公司的运营以及行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梳理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希望为信托行业在急剧变化的环境下有效克服障碍、持续稳健前进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在考察信托行业当前所处的环境、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行业监管动态等方面的基础上,结合信托行业的历史,采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案例分析等定性方法以及统计实证等定量方法,得出当前我国信托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由表层到深层依次为:1.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己趋缓;2.风险个案事件频发;3. 信托公司管理能力不足;4. “刚性兑付”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大;5. 行业层面的风险管理机制欠缺。
随后展开了较详细的分析,就每个问题分别分析了它们形成的原因以及多方位的影响。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 从经营者层面,应做好:创新—在既有的创新基础上,多方向探索创新的业务类型,并做好创新业务的配套机制建设以及后台支撑;提升—包括信托公司内部管理的提升以及信托产品管理的升级;转型—包括基于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转型和基于财富管理性质的业务转型。
我国股权信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股权信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理财产品的创新,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雨后春笋般的出现。
其中,信托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的盛行和其优势是密不可分的,它在股权融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股权信托主要应用于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国有股份改革以及在房地产融资中。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与特征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处分,或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它是信托法与公司法的结合,是将信托机制引入公司法领域的大胆创新。
因此,它首先是一种信托。
信托的精髓在于”双重所有权”的设计。
股权信托设立以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对于除信托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托人有权以股东的身份进行对抗,受托人成为信托股权的名义所有权人。
但股权信托的受益归属于受益人,为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股权信托的当事人通常会在其信托协议中约定,未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将受托股份进行转让或为其他处分行为。
因此,受益人才是股权的实质所有权人。
股权信托即实现了股东名义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的分离,又实现了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离。
股权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除具有信托的基本特点之外,还具备以下特征:(一)信托财产为股权。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受托人接受的初始标的物大多为股权,但也可能是资金或者其他财产。
若是后两者,则受让人最终需将其转换为股权。
信托标的既可为股权的全部全能,也可为股权的部分全能。
(二)依股权信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信托一般应当签署信托合同或协议。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于股权信托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各项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作为各方进行股权信托的基础。
(三)股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经全体当事人同意,股权信托一经设立不得任意撤销。
二、股权信托涉及的法律关系(一)股权信托的内部法律关系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组成了信托财产管理关系。
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论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及相关对策【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设置适合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税收制度等一系列的建议,这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信托;尤斯制度;分业经营;审计监督体系;人力资源整合信托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
简单地说,尤斯制度是一种为他人领有财产权并代其管理产业的办法,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教上的利益,回避法令的限制,对象也局限于土地。
随后这种原理被运用于其他方面,财产内容也由土地转移到物品、货币等。
信托也由无偿的道德行为发展成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成为一种具有盈利目的的经济活动。
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信托为主,19世纪传到美国以后则以营业信托为主,出现了信托公司,从而具有金融的性质,逐渐形成现代信托。
后来又传播到欧洲、美洲、澳洲和亚洲一些国家。
中国的信托业则是20世纪20年代伴随西方政治、经济势力的入侵而输入的。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我国的金融信托业产生于20世纪初,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首家设立了“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主要从事代保管业务,这被视为信托业在国内最早的雏形。
自1982年至1999年我国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信托公司机构由鼎盛时期的745家减少到目前的50多家。
直到2001年4月28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随后,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颁布了新版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这三个先后出台的对信托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第一次通过制度再造的方式,引导信托公司走上了以真正的信托业务为经营主业的发展道路。
但在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中,由于缺乏基本性业务规范和定位,我国信托业一直存在市场不清、主业不明、违规经营等问题,并形成了一定的风险。
就信托业内部来说,信托公司自身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信托公司。
制度继承、本土化与信托业发展的重新审视
制度继 承 、 土 化 与 信 托 业 发展 的 重新 审视 本
王 天 恩
( 安 交 通 大 学 , 西 西安 7 0 6 ) 西 陕 10 1
【 摘 要 】文章首先审视 了信托业制度的历史演进 以及几个典型 国家制度继承 与本土化 的实例 , 然后通过 分析 中国 信托业恢复后 的历史进程 , 图揭 示 目前 中国信托 业的发展 障碍 , 试 最后提 出解决 中国信托业发展障碍的几个途径。 【 键 词 】制度继承 ; 关 本土化 ; 信托业 【 中图分类号 】 80 9 【 F3. 文献标识码 】 【 3 A 文章编 号 】0 426(0 70— 070 10—782O )404—3
中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 以来经历 了五次大 的整顿 , 行业 的 还 有一种观念认 为信 托制度起源于 日耳曼人 的人 侵 , 托 信 F i m— dC 跌 宕起伏使信托业成 为中国金融界 的一个“ 孩子 ” 更有人形 的根源无非有两种 ,一是认为发端于罗马法上 的 “ e e o 坏 。 iu , s Smn的 容中国信托业成 为“ 一条没有航标的河流” 信托业 的制度继承 m s m” 另 一 则 主 张 仿 效 日耳 曼 法 上 的 “ M e ” 结 果 。 梅 。 在 2世纪 日耳曼 人入侵不 久 , 传人英 国 , 初被 人 最 与本土化 的问题 , 为信托理论研究无 法避开 的节点 , 成为 兰特认 为 , 1 成 也 许 多学 者研究 的焦点 。为什么在不 同的制度土壤上 , 托业会 民用作逃避法律之手段 , 信 后来受 到衡 平法法院 的孕育而成权力 出现南橘北枳 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一放就乱 , 一乱就收 , 一收 所 谓 “M n ,S ma ” S ma ” “M n 原本 乃是 为死 因赠 与而发展 出来 的制 就死 , 一死再放的逻辑怪 圈?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的关键 在什么 度 , 法律结构乃 是一种 附加条 件的所有权 转移 , 其 受益 人在实 地 方?信托业 的困境 和未来发展 的必 由之路是什 么?本文将对 体 法上并未受 保护 , 受托 人只负 有道义上 的义务 , 尚难 认为 已 信托制度 的逻辑演进做一个简要 的梳理 , 并澄清长期 以来 困扰 经 形成信 托法理 , 与其将 “ M a ” 释 为信托制 度 的起 源 , S m n解 毋 理论界 的核心 问题 , 并期望对信 托理论的发展起到基础性 的作 宁认 为它是遗 嘱执行 人制度 的滥筋 ” [ 。3 1 无论是罗 马法 的继承还 用。 是 日耳曼法 的 S ma ,其本质 的东 西就是确立 了信托 的框架 , M n 即委托 人基 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 ,将 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 为 信 托业 发展 的简单 回顾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的行 为。简而 ( J 托 的 起 源 : 罗马 法 的 财 产 馈 赠 制 度 到 英 国 的 U 受益人 的利 益或者特定 目的, 一 信 从 SE 言之 , 信托为一种财产管 理制度 。无论是 哪一种起 源, 我们都必 制 度 信托制度在 一定 意义上都建立起来 了。从 制度 变迁 的 古埃及 人为了规避其继 承制度 , 将财 产传给继 承人或者继 须承认 , 在英 国 U E制度形成以前 制度变迁 的驱使力量是 民 S 承人 以外 的子女 , 为其财产立下 遗嘱 , 委托 中间人将其 财产转 角度来讲 , 制度 的沿革 和转 变属 于 交, 这可 能是信 托业 的雏形 , 而后来 在古罗 马 出现 的 “ 托遗 众对于法律 的规避 或者是利益 的驱使 , 信 种诱致型 的制度变迁 。在这里制度 的继承是非 常完 善的 , 继 嘱” 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 响了后世信托业规则 的制定 。 , 其主要 因为没有制 度 的移植 , 因此并不 内容为 :在按遗 嘱划分财产时 ,可 以把 遗嘱直接授予继承 人 , 承 了信托制 度的规则 和框架 , “ 若 继承人无力或 无权承受时 , 可籍信 托遗赠制度 规定 , 把财 产 涉及 到本 土化 的 问 题 。 委托和转移 给第 三者处理” I 。l l 这种财产的处分方式最后 得到元 二 、 承 与本 土 化 : 国 、 继 美 日本 、 国 的经验 韩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法律论文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表决权信托制度,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一种新兴的方式,日益受到了公司法和信托法学者们的热议。
总的来说,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表决权信托理论的正当性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该制度这两个问题上。
对此,本文拟从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表决权是否可以信托,表决权信托有什么意义等问题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信托;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曾说过,”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
可见,股东表决权在公司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所以,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问题成为公司法中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之一。
其中,表决权信托制度更是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阐释表决权信托最早产生于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在美国有着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表决权信托仍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其定义的认识各不相同。
通过对这些定义的观察,我们发现虽然学者们在赋予表决权信托的定义时的遣词用语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指将作为股东权利之一的表决权从股东权中分离出来,只将表决权进行信托;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表决权信托是将股份上的所有权利即全部股东权进行信托[1]。
这就涉及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问题了,也就是说,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究竟是表决权还是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权。
笔者认为,首先从表决权信托制度产生的初衷来看,其客体应当是仅指表决权。
其次,表决权作为股权这一权利束中的一个具体权利,是有相对独立性的。
也就是说,表决权可以单独转移,并且转移对信托双方均有利益,所以表决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是合理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将表决权信托定义为:表决权信托是一个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在一定期间内,以不可撤回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谈信托制度本土化
谈信托制度本土化上世纪8年代以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改革超越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借鉴西方所谓先进制度的力量成为了我国社会的主流。
尤其是近几年,对于我国固有文化传统、法律制度、民间秩序的反思逐渐形成了一股积极借鉴西方思想的内在力量。
21年,我国制定信托法,正式从法律上引进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根植于英国,以衡平法的良心基础为出发点。
所谓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的方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在我国实施几年来,财产管理的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制度变迁的效果并不明显。
本文旨在探讨信托制度移植与固有历史、传统之间的关系,强调应当重视制度变迁过程中与民族的特性、社会习俗、惯例的融合。
信托制度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思考国际化已经成为我国走向开放和崛起的标志性词汇,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政治性导向的标准。
所谓和国际接轨就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接轨,其逻辑结果就是尽量借鉴西方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些甚至是直接移植。
在我国建立信托制度作为一个经典的移植案例,无疑对于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移植效率具有“标本”意义。
一方面,吸收信托制度是我国在财产管理方式上趋向国际化的努力;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如何能真正和原有财产管理制度(如家庭继承、委任、合同)融合,成为经济社会的“有用”制度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制度变迁的路径一般是渐进的过程,所谓跨越式发展,只能发生在技术进步方面,制度的跨越式发展初期成本也许很低,或许只是一部法律文本的设计,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市民社会原有的文化、法律环境、原生态的制度自觉性与之磨合的成本将会很高,毕竟法律是民族文化的个性,但也有人类文化的共性,文化不是由本能而是有后天的学习和创造形成的。
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信托制度以及正式规则的移植必然和原有制度和文化之间存在灰色地带或冲突。
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初探
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初探【摘要】表决权信托制度源自美国,通过集中分散的股东表决权,实现了与大股东的抗衡,有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与持续。
我国资本市场虽已经出现了表决权信托的成功实践,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支持,运用很不规范。
本文在界定表决权信托概念及分析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后,对比我国现阶段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诸多学说,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立法构想,并对其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中小股东利益;控制权一、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内涵表决权信托被定义为:“表决权信托是指按照表决权信托契约的规定,多个股东以信托的形式将自己手中的股份集合起来交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旨在通过受托人在董事选举事宜上行使表决权,实现对公司运营和事务的控制权”[1]。
二、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一)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公司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往往会忽略甚至会牺牲小股东的利益,再从小股东本身出发,小股东股份具有的“小”和“散”这种“先天性”不足的特性,所以小股东存在着“搭便车”的思想行使表决权。
即使还有部分小股东满怀激情的想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但他们的表决权的行使对于公司决议可能不产生丝毫影响,因而对于行使股东表决权逐渐丧失兴趣,这无疑是加剧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利用表决权信托,将中小股东原本分散的表决权集中起来,统一行使,这样就会使得他们作为个人在股东大会上原本无足轻重的地位变得举足轻重。
从而使大股东在有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事项上就不得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和持续筹集资金难是设立公司的困难之一,发起人想得到资金援助但不想丧失他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债权人则会担心他的出借资金会有去无回,正是双方的这种担忧造成了筹集资金困难的局面。
但如果不发行有表决权附加的股份,而以受托人的身份向投资人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以实现表决权的信托,则公司发起人既可获得投资达到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同时也保住了公司的控制权。
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关键词: 表决权信托股东权益保护内容提要: 中小股东“股微言轻”,导致其权益具有天然易损性。
表决权信托通过将分散的表决权予以集中,实现了与大股东的抗衡,同时信托的弹性设计可以为委托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空间。
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应当将信托目的、信托合同形式、信托期限、信托登记与公示作为立法重点。
表决权信托是国外公司法上一项重要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130 条、德国《股份法》第135 条都对此作出规定,但我国立法对此却是一片空白。
这是立法的有意安排,还是失误? 表决权信托的功能是否可以为我国已有制度替代? 本文试图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进行分析,同时认为,表决权信托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路径。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和现有制度的缺失(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后就丧失对所投资产的所有权,换来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这些权利主要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实现。
表决权对维护股东利益非常重要,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使公司最终所有者(the ultimate corporate owner) 很方便地强制剥夺个别董事和高管的职权,进而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大小通过其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体现出来,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遵循“一股一票”的原则进行表决。
“一股一票”原则充分考虑了公司资合的性质,是股东平等原则重要的表现形式。
但是,随着公司股份越来越分散,中小股东拥有的股份数越来越少。
这些少量的股份根本无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如果公司章程再通过持股数限制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单个股东甚至可能没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
而且,由于中小股东进行表决实际上是在从事集体行为,其监督行为会使所有股东受益而全部风险由自己承担,于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小股东会自然选择“理性冷漠”和“搭便车”,主观上缺乏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意愿。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作者:杨扬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2期摘要:表决权信托是股东根据信托合同,在一定的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式,将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实现公司的控制权或一定的合法目的而集中行使表决权。
本文通过介绍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功能和局限性,阐述了如何完善表决权信托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上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将其表决权转让出去的股东称为委托股东,受让表决权的主体为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契约称为表决权信托契约,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法律文件为表决权信托证书。
委托人持有并可自由转让表决权信托证书。
二、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功能第一,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
由于大股东具有资本优势,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越多,意志也就总处于支配地位,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会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研究表明,“全球大企业中最重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为如何限制控股股东剥削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在世界上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侵害外部股东利益。
”即大股东通常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掌控损害公司利益而牟取私利。
[1]对于众多的中小股东而言,单个股东股份拥有的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的力量分散,多数中小股东缺乏参加与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往往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种理性冷漠使得股东会会议流于形式,加大了董事会的代理成本。
表决权信托机制能有效地将分散的、对控制权不感兴趣的、无长期投资意识和管理意识的小股东集中起来,使中小股东从“用脚投票”转变到“用手投票”。
第二,有利于公司的稳定与持续。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几个问题林亮春;董佳羽【期刊名称】《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6【摘要】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原理在(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创新运用,在商业实践中业已得到成功运用。
表决权并非为民法上的人身权,具有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属性,能够与股权相分离而单独作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我国具备引入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应当在日后《公司法》或《信托法》的修订中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并规范实践中表决权信托的适用。
%Voting trust is the new application of trust theory in the field of shareholders’ exercise of voting rights, and has been successfully applied in commercial practice. Not as the personal rights expounded in the civil law, it has the economic value property of property rights and can be separated from stock right as the object of voting trust alone. In China, the legal and practical basis is suitable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voting trust, so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should be made in subsequent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or Trust Law so as to promote and regulate the practice of voting trust application.【总页数】6页(P76-81)【作者】林亮春;董佳羽【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股东表决权优化配置探析——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J], 刘永锋2.论将表决权信托引入中国的必要 [J], 陈颖3.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 [J], 宋巍4.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下投资者利益保护——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的引入与完善 [J], 李宇5.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下投资者利益保护——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的引入与完善 [J], 李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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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的若干问题
摘要: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等问题都呼唤表决权信托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效应发挥取决于是否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本文就从法理基础、功能定位两个方面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本土化
一、表决权信托之法理基础
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根据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理论,信托财产实质是一种分割的财产权: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归于受益人。
这种对于信托法律实质的理解顺应了英美国家的法律演进过程,时至今日仍然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但是在信托制度引入我国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成了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并未得到解答。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此项规定的解读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委托给”并无转让的意思,而有人强调”给”即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法律的模糊规定体现了制度移植中的摩擦,这样的矛盾也体现在
了表决权信托制度中。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表决权是否属于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表决权的性质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共同构成了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并无争议,但是表决权仅是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运用表决权所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分红、股利等方式获得,而这是作为私益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表决权不属于一项财产性权利。
那么我们就要追问: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定位于何者才能符合信托财产的法定要求?学界对此已有充分的争论:”股权说”和”表决权说”。
前文所述的表决权不属于财产权即是”股权说”的主要论据,其观点还包括:表决权是决策权不能用金钱价值交换;表决权指向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表决权和股东大会出席权等权利与所有权永不分离;股权的性质由收益权的财产权性质决定,而非由控制权(表决权等)的非财产权的性质决定,因此股权可以被称为”一项独立性的财产权”、”一种集合的财产权”或”具有’权利束’特征的财产权”。
①而”表决权说”的批驳也相当有力:首先,”股权说”没有区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
股权。
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东权是不适宜信托的。
其次,实践中收益权就是归于委托人,而受托人只行使表决权。
再次,宽泛
的财产权定义可以纳入表决权,实际生活中表决权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转化为金钱的,例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为了享有更多的表决权利而进行的表决权征集活动,其大多情况下是有偿的。
最后,表决权是可以从股权中分隔出来的,正如现在许多国家在发行股份时还可以发行无表决权股,只要公司给予无表决权股的股东以其他方面的优惠条件,社会公众也会乐意购买该种股票。
②
上述的观点分歧难以判定孰是孰非,但我们可以从更抽象的层面去分析这个问题。
再回到最初对于”双重财产权”与”一物一权”的讨论,不难发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股权还是表决权其实对应着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到底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
如果承认了委托方享有了所有权,则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受托人独立地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会受到限制;委托人的所有权因缺少了处分、使用等权能而变得名不副实;”受托人的权利将游离于物权法体系之外”。
③从这个角度来看,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定为表决权从本质上不符合大陆法系所有权的理念。
尽管上述的分析缺少实践的支撑,但要使表决权信托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从法理上解决其制度移植的缺陷。
二、表决权信托之功能定位
中国引进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我国资本市场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大股东或管理层的严重侵害,因此表决权信托本土化的一个关键功能就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然而中国企业发展的特有情况使得表决权信托在移植过程中面临若干难题。
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集中度过高,而中小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实施前提之一是股权相对分散,这也是美国产生表决权制度的条件之一。
社科院公司治理中心与甫瀚咨询发布的《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显示:最近三年,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始终保持在40%以上,前五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亦高达59.6%。
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比例过高的情况仍然存在。
总而言之,控制权的集中意味着中小股东转移的表决权失去了意义,而其他难题也都或多或少地与股权集中度高有联系。
与股权集中度密切相关的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这一举措被寄予厚望,股改后中国股市所有公司都是全流通股,最长只要锁定三年即可上市流通。
可是制度运作过程中仍有问题,如ipo流通股比例过低,央企、国企的控股比例仍然过高。
此外,中国现有法制环境还不能完全跟上全流通的要求,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在第十届(2006)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中讲到:”股改后,如果不做大的调整,中国上市公司可能会从原来”一股独大”转化成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将比在传统体制下有更强烈的做假驱动,从而透明度将面临更严重的挑战。
“诚然,如果实现了制度目标,那么中小股东在二级市场”用脚投票”对大股东的制约将更有力。
但是表决权信托制度不是独立发挥作用的,它依赖于中国资本市场结构的不断完善。
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另一大原因是公司的内在结构是”金字塔控制”,即企业的控股股东利用金字塔结构建立一系列的控制链,其中一个上市公司可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而后者的
控股份额反过来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类似的链条而落在某个
终极所有者手中。
④而金字塔尖端的企业利用较少股权,却能得到对上市公司较强甚至绝对的控制权,上市公司被置于企业金字塔的下层,并且将下层的优良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运送到金字塔的上层,或者将上层企业的危机转移到下层上市公司,最终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特点是控制关系隐蔽、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中小股东即使将表决权集中也难以对抗隐形的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刘芍佳等(2003)发现,中国75.6%的上市公司由国家通过金字塔控股方式实施间接控制⑤;另一方面,韩志丽等(2006)发现,由自然人控制的民营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也都处于金字塔控制下,327家中只有19家处于水平结构下。
⑥深交所胡经生2007年的一份内部报告统计指出,2007年沪深证劵市场共有各类”系”123个,涉及上市公司367家,占同期深沪上市公司总数的27%。
注释:
①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
②宫京京:《论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法制与社会》,2008.11(下)。
③于海涌:《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7页。
④罗党论、唐清泉:《金字塔结构、所有制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财经研究》,2008年第9期。
⑤刘芍佳,孙霈,刘乃全:《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经济研究》,2003,(4):51-62。
⑥韩志丽,杨淑娥,史浩江:《企业终极所有者”掏空”行为的影响因素》,《系统工程》,2006,(9):43-47。
作者简介:王云艺,性别:女,学校:中国政法大学,年级:2012级研一,学院:商学院,学历:研究生,专业: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