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北宋的重法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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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前言一、问答题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二、论述题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一、选择题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B.威侮五行C.禹刑D."昏、墨、贼、杀"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二、问答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三、论述题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一选择题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

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B.傅别C.狱D.讼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

大司寇D。

士师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B.商朝C.西周D.春秋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E.《九章律》二、问答题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4.什么是"五听"?三、论述题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一、选择题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B、鼎上C、纸上D.帛上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八章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八章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1)考选与任用。 (2)考课与奖惩。 (3)致仕。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 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 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 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 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条法事类 3.例
(二)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2)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4)肆行“恩宥”。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之罪。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3)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4)管置。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 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
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 《易》、《春秋》、《周礼》;
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 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由太祖诏“付大理寺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960年至1279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1127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

第一节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

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

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

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

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

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当时将全国分为15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

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

对于禁军,宋朝也采取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军权旁落。

(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

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

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

”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

”二、《宋刑统》963年(建隆4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简称《宋刑统》。

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12篇分为213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5门,多则斗讼、杂律26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

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170多条。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并以法律为保障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2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义利并用重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3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程朱理学注重狱事与清理民诉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等 3翻异别推自唐朝以来即有此规定犯人翻供即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但对翻异次数有限制4理雪制度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期限为三年 5检验制度《封诊式》较完善的现场勘查及尸伤检验制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检验章唐宋元一般要求县尉主持检验明清则州县正印官主持检验检验有时间限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方法和区分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成为后代验尸的标准文本 6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制度时间每年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明清规定词讼日农忙止讼无讼与和息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皆非乐于有事者也四元朝主要法律特点一立法概况 1《大扎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2《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大元通制》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 4《元典章》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大明律的制定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本章讲授内容一宋朝的立法概况a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b 三宋朝司法审判制度 c 四元朝法制主要特点 d 阿云之狱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两制两院立法律敕关系法律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礼法礼为治国之本一宋朝的立法活动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篇下分门共分213门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2编敕宋时亦称宣敕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敕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经历了以下阶段宋初以敕补律律敕并行宋真宗完成编敕的刑法化宋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孝宗编制条法事类3令格式《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正面指令人们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格有关奖赏和惩罚的具体定量性法规式规定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4编例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案例集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指挥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刑事法律 1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四刑分别折为脊杖和臀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a 刺配集刺面配流决杖于一身的刑罚编管主要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诸罪缘坐家属应编管者以及某些杂犯罪凌迟b 2重惩盗贼《重法地法》以京师为中心划定重法地《盗贼重法》重惩重法地内的强盗折杖法以臀杖折笞刑笞十二十臀杖七三十四十臀杖八笞五十臀杖十以臀杖折杖刑五等分折臀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以脊杖折徒刑五等分折脊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以脊杖加配役折流刑三等分折脊杖十七十八和二十各配役一年加役流折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二民事法制 1义庄的产生法律保护族产宗族制度在宋代的进一步发展兴修谱牒兴置族产制定家法族规祭祀2契约田宅买卖契约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田宅出典契约程序同上须同官印标准契约文本典期期满出典人可随时以原典价回赎田宅借贷契约限制借贷利息南宋时保人代偿成为主要债务担保方式 3继承制度立嗣户主生前立嗣收养同宗或异姓子孙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立继命继原则同宗昭穆相当者异姓只可收养三岁以下的弃儿须即改姓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丧葬令》案例人物卢公达卢应申养子陈日宣义子卢君用生父案情简介卢公达为侍郎之孙其养子卢应申与其生父因盗处刑决脊杖编管抚州卢公达死后养子卢应申与义子陈日宣各自拿出卢公达生前遗嘱要求继承财产判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既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玷辱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子引勒卢应申请仍旧归宗为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择本宗昭穆相当人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造敕与之主掌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钱物并免根问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申州提举司照会案例有一伙强盗半夜闯入某户人家抢劫遭到反抗遂将这一家三口杀了当时夫妻俩死了其唯一儿子在第二天死了州司按户绝法规定将财产断给已出嫁的女儿但报到刑部时却被驳回三司法审判制度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审刑院991-1080年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判决刑部复核审刑院审核皇帝裁决中书下达执行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审判重大疑难案件2地方开封府京畿地区行政司法合一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路提点刑狱司监督管理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事务有权检查监狱举劾失职官员州县知州知县为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官员知州的辅官通判也可独立审案二诉讼审判制度 1死刑复核制 1无疑难的死刑复核刑部事后复核 2死刑疑案的奏谳大理寺详断刑部详复 2鞫谳分司制即把审推问事实和判依法断刑划分开来而交付两个不同的机构或官员分别办理。

试论北宋的重法地法

试论北宋的重法地法

试论北宋的重法地法重法地法的出现与当时的经济状况、社会环境、法律传统有着密切联系。

作为一个集合概念,重法地法从出现到废止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作为局部法,重法地法始终以州县为单位施行于有限的范围内,政治、经济、交通、资源、自然环境等都是影响重法地法分布的因素。

作为特别法,重法地法只针对统治者认为会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包括强盗、窃盗、藏匿强窃盗的囊橐之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作为补充法,重法地法并不能单独适用,它没有设置新的罪名而只是加重了相应的刑罚,实践中必须参照常法的内容。

标签:北宋;重法地法;盗贼犯罪一、重法地法的发展(一)仁宗时期仁宗于嘉祐六年“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即令开封府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囊橐之家”的敕令汇编起来,立为《窝藏重法》。

自此,有关“盗贼”的敕令从编敕中独立出来,首先成为开封府诸县惩治“盗贼”、审断“窝藏”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仁宗还创立了“重法地”制度。

(二)神宗时期神宗即位之后,为改变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的局面,他在任用王安石推行变法改革的同时,也加强了“盗贼”法的制定。

神宗时的重法地已包括河北东、西路,京东东、西路,淮南东、西路,福建路及京畿等八个路。

(三)哲宗时期随着北宋重法统治的不断完善和强化,哲宗时期的重法已经发展到了顶点。

元祐元年,由于陕西路“贼盗多出商山”,因此又规定“商、虢二州及永兴军乾祐县山居百姓,并依重法地分施行。

”元祐四年熙河、秦凤、鄜延三路亦扩展为重法地分。

全国二十四路中已有十七路为重法统治地区。

(四)徽宗时期虽然重法统治是北宋中后期惩治盗贼的主要方法,但这种方法并没有能够遏制贼盗的发生,换来的是更加激烈的反抗和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尤其是徽宗的腐朽统治,激起了更大的规模反抗浪潮,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宋徽宗于大观元年大赦中宣布罢重法,宣告了北宋重法地法的破产。

二、重法地法产生的原因(一)经濟情况宋仁宗后期国家财政开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待英宗治平年间财政收支平衡被打破,财政缺口巨大。

一1

一1

一、名词解释1、禹刑2、汤刑3、吕刑4、嫡长继承制5、圜土6、坐嘉石7、田里不鬻8、质剂9、傅别10、六礼11、七去12、三不去13、五听14、《法经》15、云梦秦简16、具五刑17、盗细封18、以古非今罪19、公室告和非公室告20、读鞫21、乞鞫22、春秋经义23、通行饮食罪24、首匿罪25、重罪十条26、十恶27、八议28、官当29、宋刑统30、编赦31、元典章32、小三法司会审33、大三法司会审34、九卿会审35、秋审36、朝审37、热审38、《钦定宪法大纲》39、《十九信条》40、《大清新刑律》41、《大清现行刑律》42、《大清民律草案》43、领事裁判权44、会审公廨45、国库制度46、龙凤合挥47、《六法全书》48、减租减息49、二五减租50、《五四指示》51、马锡五审判制度二、简答题1、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2、简述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3、简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4、简述西周的买卖契约。

5、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6、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过程与意义。

7、简述秦朝的诉讼制度。

8、简述秦律中的罪名,并分析秦律的阶级本质。

9、简述秦朝的盗徙封罪。

10、简述汉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1、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2、简述汉朝的刑制改革。

1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

14、简述曹魏律的主要内容。

15、简述北齐律的主要内容。

16、简述北魏律的主要内容。

17、简述唐朝中央的司法机关。

18、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

19、简述隋朝的立法概况。

20、简述宋朝的立法概况。

21、简述宋朝的“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

22、简述宋朝的“刺配之法”。

23、简述宋朝的“折杖法”。

24、简述元朝的立法概况。

25、简述明朝严惩贪官污吏。

26、简述太平天国的两个纲领性文件。

27、简述太平天国的《资政新篇》28、简述“十恶”制度。

29、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30、试述领事裁判权。

31、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北宋司法

北宋司法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

有些小州没有分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但对任何一起刑案的审判,同样必须执行“鞫谳分司”的原则,推勘官与检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担任。

宋代县一级的司法人员配置不是那么完备,但还是设了推吏协助鞫狱、编录司协助检法。

在一起刑案的审判过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

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

这叫做“据状鞫狱”。

确立“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自然是为了限制推勘官的权力,防止法官罗织罪名、陷害无辜。

惟盗贼杀人重案不受“据状鞫狱”的限制,允许穷究。

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官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

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

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来说,宋代立法频繁,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观而详览”法条,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可能准确地援法定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宋朝刑事刑罚制度中的凌迟与重法地法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宋朝刑事刑罚制度中的凌迟与重法地法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宋朝刑事刑罚
制度中的凌迟与重法地法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中国法制史——宋朝刑事刑罚制度中的凌迟与重法地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凌迟
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是中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

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至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

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南宋凌迟刑适用越来越广,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

凌迟一直沿用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二、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

英宗继位后继承了以重法治盗贼的政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犯人亲属和籍没其家产,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神宗熙宁四年(1071)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

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使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体现了重典治盗贼犯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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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1279)宋朝立法概况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

(3)法贵力行4、重惩贪墨4、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如下:(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

(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

此外,《宋刑统》还在刑罚制度上,创设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在民商法制方面,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使民商法规更加完善。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编敕是宋朝一项重要而又频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等,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律形式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

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论宋代法律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论宋代法律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论宋代法律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论宋代法律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宋初,其法制基本沿袭中唐及五代法制的内容和形式。

为使宋朝不成为五代以后的第六个短命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宋初的统治者对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中唐以后,均田制瓦解,国有土地逐渐私有化,至宋代,土地私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农业、手工业、商业及科技等都较前代有重大发展,社会经济、阶级关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与此相适应,宋代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内容较前代更为丰富、详备,还有很多制度创新,特别是神宗元丰时期进行了立法体制的改革,其法律形式及立法模式、法典体例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其法制在唐朝及五代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新的法律体系。

宋代法制体系:维系宋代社会稳定的最高准绳。

长期以来,人们通常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到唐朝已达到鼎盛时期,其体制规模,垂为后范,宋代法律基本上是沿袭唐律而来。

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对宋代法制的深入探讨,使得该领域的相关研究相对滞后。

直到20世纪后期,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宋代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问题才逐渐清晰起来,宋律的历史地位也得到了人们的认识和重视。

事实上,宋代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多有创新,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与其时代相适应的特色,对后世的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法律的历史地位:宋初,朝廷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建隆重详定刑统》,后简称《宋刑统》,这是宋朝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宋刑统》很快就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补其不足之处。

其后,各代皇帝也相继颁布了大量敕、令、格、式。

从适用范围看,这些法令既有通行全国的综合性编敕,也有省台寺监的部门编敕,还有一路、一州、一县的地方编敕。

据粗略统计,从宋太祖到宋理宗时期就颁布了二百四十二部法典。

法律在宋代社会中的地位,民众是否具备了法律意识?宋代是一个重视法制的朝代,统治者总结前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

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

事实上,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

或许可以说,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关于宋太祖、太宗的创法立制及宋朝家法的形成,关于宋朝家法对于北宋政局的负面影响,十多年前邓广铭先生在其《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一文中已有深刻论述;近年间学界围绕相关问题亦有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讨论[1] 。

本文希望能够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有所补充。

一、从“务行故事”到“祖宗之法具在”――北宋前期“祖宗之法”的提出以及其後的强调重申(一)三、“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祖宗之法”的内在矛盾与北宋後期的政治(一)宋代强调延续性的“祖宗之法”,使人容易理解为“前朝之法,後朝之规”;而事实上,却并不如此简单。

特别是政策法令层面的内容,各个阶段中变更不已,因时因事的局部调整,屡见不鲜。

希望通盘恪守,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

仅以役法为例,太祖太宗朝的作法绝非一概被沿用――有差役,有募役,有熙宁之令,有元�v之规,前诏後敕彼此抵牾,声称要效行祖宗法度的臣僚们,其实是在各取所需。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蕴含着防范弊政的根本性原则,又包括着时效性较强的政策法令,甚至囊括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具体规章。

这样一组集合体,内容互有关联而性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无疑难以作为一个整体,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恒定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朱熹在总结本朝政治教训时曾经说:“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故无意外仓促之变。

宋代刑罚制度

宋代刑罚制度

宋代刑罚--在唐律基础上的发展有人说:“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

但是三百多年的历史变迁,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假如照抄《唐律》,显然不能够适应宋朝当时的社会需要。

因此《宋刑统》在《唐律》延续的基础上必然也有改变和创新的地方。

宋初“慎刑”是刑罚立法的直到思想,折杖法、刺配制度的本意都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仁宗后期,社会矛盾激化,“重法地”法应运而生,也是“刑乱世用重典”思想的体现。

一、《宋刑统》对唐律的延续由于唐律完备化所具有的封建法典的楷模地位,唐宋两个朝代相隔很近,经历五代十国法律上的延续,以及宋代君臣立法者的模式思维,使得《宋刑统》“贯彼旧章”十分明显。

《宋刑统》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

(一)《宋刑统》的主体构成是《唐律疏议》《宋刑统》在结构上,沿用《唐律疏议》采用法律条文、疏议、问、答的形式,用疏议、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刑律之书,自汉、魏、六朝至隋,因革损益繁矣。

及唐律出,后世咸以为最善。

宋因唐律法,故刑统于唐律引用无疑。

”唐律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很大的一部法典,关于刑律的法典从汉、魏、六朝到隋朝,变革非常的频繁,唐律的出现改变了频繁变更法典的现象,后代都认为唐律是最完备的法典,宋代立法者显然延续了唐律,在立法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延续。

(二)《宋刑统》书名、体例来自《大周刑统》从汉代的九章律开始,历代刑书都称作“律”,而后周、北宋刑书命名及体例却发生巨大变革,这可以溯及唐末立法的创先。

唐宣宗时,对法律按照类别区分开来,把相近的法律归纳到一起,并且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

之后,五代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大周刑统》都以综合性刑统模式编纂,律疏令式通行。

《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本身又是以《唐律疏议》为基础,《宋刑统》在书名体例上又延续了《大周刑统》。

北宋“盗贼重法”解析——兼论“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律传统

北宋“盗贼重法”解析——兼论“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律传统

二、以恶制恶 “ 盗贼重法”产生于皇帝和国家机关的命令, 是一 定范围内要求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并且包含了对 违反者的刑事处罚, 因而是北宋众多法规中的一种。 但盗贼重法采取同罪异罚, 以及直接处罚无辜者等 措施以制止盗贼, 非常不合理。 盗贼重法” 的“ 重”包括两个含义第一, 加重对 “ 盗贼”的家庭和“ 盗贼”包庇者及其家庭的惩 罚。第二, 加重对执法官兵的赏罚和对告发者的奖 赏。第一层意义上的加重, 使无辜者成为直接目标 第二层意义的加重也可能让无辜者蒙受冤屈。
另外,用重法处置盗贼,
加剧了执法力量不足 的矛盾。决策者并没有考虑加强执法力量以 配合“ 重法” 。重法地的扩大, 赏罚的加重, 显示宋朝主要采取了比较低下的政策, 结果不 仅成效不大, 还有严重的反作用。 还有,“ 盗贼重法”用同罪异罚和直接处罚 无辜者等手段加强威摄力本身就缺乏道德合 理性, 而在操作层面上也有一些可能导致不良 后果的规定, 因此受影响的范围可能超出与 “ 盗贼”活动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家庭, 在 较大范围内给社会蒙上一层不安和恐怖的气 氛。

周显德五年七月和宋建隆三年十二月颁布的
法律, 都有惩罚“ 盗贼”未分家亲属的内容, 但被惩罚者对犯罪行为必须满足“ 知情”或 “ 同情并知情”的条件。“ 盗贼重法” 的 刑法理念明显落后于后周和宋初。不杀无辜 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源远流长, “ 不行不义”与 “ 不杀不辜”常被人们相提并论。
罪刑相当与同罪异罚、不杀无辜与株连亲族,
一、概念 (一)重法地 “ 重法地”指实施“ 盗贼重法”的地区。在推行重 法的前二十多年间, 重法地的范围以首都所在地开 封府为中心, 向北、向东、向南扩展。 (二)重法人 “ 重法人”指依法应受重法处置的“ 盗贼” 。 有三类:在重法地活动的“ 盗贼” ;户籍在重法 地的人, 不论他们在何处从事“ 盗贼”活动;某些 情节较严重, 或有其他罪行的“ 强盗” 。“ 盗贼重 法”是加重处罚重法人及其庇护者的法规。

论宋朝重法地法

论宋朝重法地法

简论宋朝重法地法《重法》的历史重法地法,作为宋代的一项刑事特别法,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犯罪一系列敕令的总称。

重法地法源于北宋仁宗时期的《窝藏重法》,在宋神宗末期,《重法》取代《宋刑统.贼盗律》的法律地位,成为重法地区唯一有效的法律制度。

到了《水浒传》所在的的徽宗时期,由于宋江,方腊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宋徽宗用军事镇压代替了《重法》镇压,《重法》就此告一段落。

而南宋时期,由于国土面积减少,重法地法已经成了全国通用的常态法律,而不是规制特定地区的特别法了,所以,南宋没有重法地法。

《重法》重在何处与窝藏有关的措施:《宋刑统》断狱律规定“诸知情人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

神宗时期《盗贼重法》规定“凡囊橐(nangtuo本意是口袋,这里引申为窝藏,包庇之意)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zi)之半为赏:盜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分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

”从这个规定看出《重法》对囊橐之家的处罚依赖于其所藏匿、包庇的犯人之罪,与宋刑统相比,《重法》里只要囊橐之人窝藏、包庇的犯人情节严重,囊橐人就要处斩。

就算不严重,也要被发配到荒凉之地去。

而且还要籍没家产。

并且随着《重法》的发展,不仅囊橐人要受刑,囊橐人的妻子也被株连,要被编管(编管,即编置,是一种将犯人遣送远地,编录名籍,限制人身自由,接受监督管束的刑罚)、发配。

到了神宗元丰年间,重法再次更定:“……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重法之人,一是指户籍在重法地的犯人,二是指农民阶级武装反抗者以及其他以重法论的犯罪。

这句话就是说如果包庇,窝藏这些人,是不分地域的,一律使用《重法》。

与贼盗等有关的措施有关贼盗的重法在宋英宗第一次出现,据《宋会要辑稿》记载英宗时期重法有以下内容:………. 诸县,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并配沙门岛。

又说:上件州县,今后捉获强劫贼人,虑有他处人曾与上件州县败获,亦合用此重法。

第3讲宋代法制

第3讲宋代法制

第三讲宋代法制宋朝是在经过唐末五代十国的动乱之后建国的,因此,宋朝的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政权,就必须接受历史教训。

由于唐朝是在唐末藩镇割据和农民大起义之后灭亡的,五代十国又经过了五十多年的分裂和动乱,故宋朝建立后,在封建经济关系发展的基础上,把镇压农民反抗和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作为基本国策,并据此建立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公元960年,赵匡胤陈桥兵变,夺取了后周的政权,建立了宋朝。

为巩固政权,统一法令,结束五代刑政紊乱的局面,在统一战争尚在进行的情况下,即着手修订法律。

建隆四年(963年),按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的建议,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同年八月,下诏雕版印刷颁行全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中国古代的刑书自从秦商鞅改法为律后,此后都称律,直到唐末出现了《大中刑律统类》,才在刑律之后记载有关格敕,刑书的名称和体例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如五代时后唐有《同兴刑律统类》,后周有《显德刑律统类》(简称《显德刑统》,为宋朝初年所沿袭)。

所谓刑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律为主。

《宋刑统》,除其中“折杖法”外,与《唐律》基本上相同。

它与《唐律》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741年)至建隆三年(962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加以审定和汇编。

故《宋刑统》在法典编纂体例上,虽与《唐律》一样仍为自名例至断狱十二篇,但在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合计二百一十三门,五百零二条,从而与《唐律》有别。

并于律之后附以敕令。

《宋刑统》颁行后,虽经数次修改但变动很小,所以《宋刑统序》说它“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几次修改时间是: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

编敕和编例1、编敕与“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明确的指出“编敕”在宋朝立法中的重要地位。

试论宋朝祖宗之法

试论宋朝祖宗之法

试论宋朝祖宗之法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制定的法律体系对于后世影响深远。

宋朝祖宗
之法,是指宋朝初期制定并实施的法律系统,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发展起到了重要
作用。

宋朝祖宗之法注重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确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护人民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司法机构严格执行法律,审判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祖宗之法以法为准绳,使人民对司法有信心,从而增强社会的公信力。

宋朝祖宗之法重视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效能。

通过推行各种法律和政策,修订旧法,制
定新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经济、农业、商业等领域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促进
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祖宗之法注重创新,不断适应国家发展的新需求。

宋朝祖宗之法也注重教育和文化的发展。

通过加强教育,普及文化,提升人民素质,
培养人才。

祖宗之法保护文化遗产,鼓励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使社会充满艺术和学术氛围。

这对于宋朝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宋朝祖宗之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发展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

它在法律公正、效能和教育文化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特点和优势,成为中国古代法
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祖宗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北宋方田法试析

北宋方田法试析

北宋方田法试析经界法是北宋时的方田法在南宋时的发展,方田下征税是有地必有税前言南宋王朝继承了北宋注重土地清丈的传统,高宗绍兴年间在户部侍郎李椿年主持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经界。

经界法是北宋时的方田法在南宋时的发展,两者是一脉相承的关系。

当然,经界法也表现出了自己的独特性和差异性。

经界法自两浙路始后推广到江南东路、江南西路、福建路、荆湖南路、广南东路等地区。

仅就两浙路而言,已经界者就有四十县。

绍兴后,光宗时朱熹请求在漳州施行经界,后因豪民反对而不了了之。

南宋晚期出现了经界推排法宁宗嘉定以后,婺州又行经界,南宋晚期还出现了经界推排法。

经界在施行中因遭到豪猾胥吏之破坏不得不作罢。

但政府因财政困窘,税收来源见绌,罢行后又复行。

南宋的经界法与北宋时的方田法一样时行时罢,断续不时。

经界与方田一样都是整理土地的措施,体现了两宋土地政策的一致性与继承性。

有的学者认为经界就是方田,只是两者的冠名不同罢了。

经界是从方田发展而来的,两者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差异,两者对于土地整理和平均赋税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首实与清丈:方田与经界都是履亩而税的产物,但是两者确定土地产权的方法是不同的。

方田是以土地清丈确定土地产权,以东南西北各一千步为一方作为清丈土地的单位。

方田实地测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以地形和地色参定土地的肥瘠,以定等级。

经界不实行清丈,只是令土地所有者自行申报田产,称为首实。

以举报及查出不登记之地没收入官来保证土地登记不遗漏,土地也不分等级。

方田实行土地清丈,一方一方的土地都能丈量出,土地所有者是没有办法隐瞒田产的。

李椿年的经界法不清丈土地,只是由人户各造砧基簿,官差人按图勘验。

已经登记在砧基簿上的土地固然能被勘验是否属实,但是未被登记在砧基簿上的土地,却是无从知晓,以举报和没收入官的做法,是不能保证所有的土地尽数登记在砧基簿之上的。

清丈法手续繁琐,首实法简便易行但是清丈法手续繁琐,不易操作,所耗费的行政成本也高。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

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

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

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

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

熙宁四年(10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①,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000),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

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②,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

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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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北宋的重法地法
作者:梁泽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8年第04期
摘要:重法地法的出现与当时的经济状况、社会环境、法律传统有着密切联系。

作为一个集合概念,重法地法从出现到废止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作为局部法,重法地法始终以州县为单位施行于有限的范围内,政治、经济、交通、资源、自然环境等都是影响重法地法分布的因素。

作为特别法,重法地法只针对统治者认为会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包括强盗、窃盗、藏匿强窃盗的囊橐之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作为补充法,重法地法并不能单独适用,它没有设置新的罪名而只是加重了相应的刑罚,实践中必须参照常法的内容。

关键词:北宋;重法地法;盗贼犯罪
一、重法地法的发展
(一)仁宗时期
仁宗于嘉祐六年“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即令开封府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囊橐之家”的敕令汇编起来,立为《窝藏重法》。

自此,有关“盗贼”的敕令从编敕中独立出来,首先成为开封府诸县惩治“盗贼”、审断“窝藏”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仁宗还创立了“重法地”制度。

(二)神宗时期
神宗即位之后,为改变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的局面,他在任用王安石推行变法改革的同时,也加强了“盗贼”法的制定。

神宗时的重法地已包括河北东、西路,京东东、西路,淮南东、西路,福建路及京畿等八个路。

(三)哲宗时期
随着北宋重法统治的不断完善和强化,哲宗时期的重法已经发展到了顶点。

元祐元年,由于陕西路“贼盗多出商山”,因此又规定“商、虢二州及永兴军乾祐县山居百姓,并依重法地分施行。

”元祐四年熙河、秦凤、鄜延三路亦扩展为重法地分。

全国二十四路中已有十七路为重法统治地区。

(四)徽宗时期
虽然重法统治是北宋中后期惩治盗贼的主要方法,但这种方法并没有能够遏制贼盗的发生,换来的是更加激烈的反抗和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尤其是徽宗的腐朽统治,激起了更大的规
模反抗浪潮,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宋徽宗于大观元年大赦中宣布罢重法,宣告了北宋重法地法的破产。

二、重法地法产生的原因
(一)经濟情况
宋仁宗后期国家财政开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待英宗治平年间财政收支平衡被打破,财政缺口巨大。

“及祥符、天禧以后,内之蓄藏稍以空尽,而仁宗景佑、明道,天灾流行,继而西事暴兴,五六年不能定。

夫当仁宗四十二年,号本本朝至平极盛之世,而财用始大乏,天下之论扰扰,皆以财为虑矣。

……盖财无乏于嘉祐、治平。


(二)社会环境
虽宋朝一直标榜百年无内乱,但北宋从建国到灭亡,大大小小的贼盗犯罪几乎无年不有。

“大则谋欲杀官吏、劫仓库,小则谋欲劫民户、入山林,多至三五十,少亦一二十数。

”这些贼盗犯罪虽然没有对宋的统治造成根本性的威胁,但其造成的社会失序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法律传统
中国历代都有严惩盗贼的传统,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加重对贼盗犯罪的处罚是两宋统治者一以贯之的统治手段,他们将贼盗犯罪看作是心腹大患,远重于外敌入侵。

三、重法地法所产生的影响
(一)对当时的影响
在对重法地法的评价上,多有指责之词,少有肯定之语,认为重法地法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采取的非常手段,表明了封建统治的残酷性。

但是北宋当时“刑乱国用重典”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且统治者也不是一味地适用重法,相反对重法的适用是相当慎重的。

但是,某些具体规定如“一人犯罪,连及妻孥”确实存在很大的弊端。

(二)对如今的影响
若论惩治贼盗犯罪的刑罚本身,重法地法并无独创之处,其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对贼盗犯罪的从重处罚,而是关注了犯罪的地域性。

在引发犯罪的自然原因中,地理环境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据调查我国如今的电信诈骗犯罪主要集中在六个省:如福建广西一带主要是利用聊天社交工具进行的网络诈骗;湖南则侧重于PS照片诈骗;江西省一般是拨打“重金求子”电话进行诈骗;河北省通常为冒充黑社会进行诈骗;广东省则为冒充熟人领导实施诈骗行为。

所以犯罪有时发生在一定的地域、时空中,而规定并惩罚犯罪的法律自然也要是地理环境的影响。

尤其是
我们这样地域辽阔的国家,每个地区的功能定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注意其地域性特点。

【参考文献】
[1]脱脱.宋史第七册[M].中华书局,1977.
[2]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1986.
[3]王晓勇.略论北宋的"盗贼重法"制度[J].中州学刊,2002(6):117-121.
[4]章深.北宋"盗贼重法"解析——兼论"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律传统[J].开放时代,2005(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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