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迁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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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迁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的“三电”迁改工程管理,规范和明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行为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电”迁改包括修建铁路引起的路内外电力线路迁改;路内外通信、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等迁改及有关设施的电磁防护(含邮电系统的通信机、线设备);无线设备的电磁防

护改造;油、气管道、油库等设施的电磁防护;以及上述迁改所引起的相关改造和为保证施工工期而发生的上述设施的临时过渡迁改。

第三条“三电”迁改是拆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部分迁改具有比较隐蔽的特点。要求“三电”迁改工程数量调查清楚,方案可行,施工及时。

第四条参与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并与“三电”迁改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

第五条“三电”迁改工程重要动迁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与产权单位共同调查和拟定,并经监理单位、迁改工程辖区内指挥部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公司筹备组审查确定。

第六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迁改的产权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加强协调联系,结合公司筹备组编制的施工组织安排和相关标段工期要求,编制迁改实施计划上报公司筹备组批准后,及时完成迁改工作。

第七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要对现场的每个迁改工点的现状、迁改方案、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记录,绘制迁改方案图,对迁改处所改前、改后的情况进行实地拍照,对迁改所涉及的影像资料、合同或协议、预算等均应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三电”迁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迁改

方案、迁改费用与设计相比出入较大的处所,应将迁改方案、数量、迁改费用报监理和建设指挥部确认,对“三电”迁改费用在50万及以上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应将迁改方案、数量、迁改费用报铁路公司筹备组确认,必要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设计单位、相关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动迁方案、工期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

第十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指挥部对迁改完成的工程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一条“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相关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公司筹备组协调解决。

第三章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按照公司筹备组有关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三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在验工计价时应提交承包范围内已经完成的迁改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有关的验收交接手续、图纸、工程数量、迁改费用、现场记录资料、现场确认资料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迁改资料报验的工程项目、工作内

容、工程质量和完成的数量进行审查、核算和确认,经迁改所辖地的建设指挥部签认后,于每季末25日前提交公司筹备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交计财部进行验工计价。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三电”迁改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石化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细则以及筹备组有关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三电”迁改处理原则(详见附件)实施并完成迁改项目,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及石化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筹备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检查机构和安全检查人员,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三电”迁改后不满足本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要求的工程,由“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负责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三电”迁改工作不到位引起的二次迁改工程,由“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由于“三电”迁改工作给公司筹备组造成损失的,公司筹备组将按《施工总承包承发包合同书》或其它规定的有关条款,由“三电”迁改承包单位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电”迁改处理原则

“三电”迁改处理原则

一、电力线路影响铁路的处理原则

(一)总体原则

1.实施“三电”迁改时必须注意桥梁地段所占比例、架空线路必须考虑架桥机影响(莆田、沙县、福洲地区),以及路基要求高、沟槽管线多等特点。

2.铁路路基施工工艺和要求与普通铁路不同,穿管过轨方案应该充分考虑高速列车运行时对管道的动力冲击,埋设管道时必须和相关的路基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不得影响路基的沉降和稳定,不得影响无碴道床的铺设;铁路是全封闭的线路,路外产权单位的电缆井、杆(塔)、电缆标识桩等有关设施,不得设置在铁路用地界内。

3.铁路沟槽管线多,在实施电力迁改时一定要根据正式工程的有关要求,密切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配合,避开正式工程的沟槽管线的位置。

4.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均应满足现行国家、铁道部及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及铁路技术要求。

5.铁路为一次电气化,所有三电线路必须按电气化铁路运行要求一次迁改完成,即:所有在铁路路基、站场上交叉跨越的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必须采用地埋方式过轨,严禁采用架空方式过轨。

6.在桥梁地段10kV电力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线发生交叉跨

越时,采用电缆沿桥下路埂敷设穿越铁路的施工方案。

7.对站、段、场、所范围内的电力线路作拆迁处理时,一般不在站、段、场、所内作地埋过轨处理,尽可能改为绕行。

8.在制定迁改方案时,应注意平交改立交等配套工程地点,以便综合考虑迁改方案,避免引起二次迁改。

9.路内电力线路迁改原则上按照既有的技术标准进行迁移。

(二)电力线路迁改实施原则

1.沿线不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影响高速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交叉跨越或平行的电力线路均需进行迁改。电力线路在迁改前,应对原线路状况做详细的调查,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迁改方案,并取得产权单位的认可。所有迁改后的杆塔须位于高速铁路用地界外,平行电力线路的杆塔距高速铁路最邻近股道中心的距离大于杆高加3m的要求;交叉跨越时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距离原则上大于杆塔高度,困难时应大于30m,距接触网正馈线带电部分的距离需满足规范要求。

2.原则上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等级,但10kV及以下线路应按当地电力部门电网发展规划要求。对产权部门已列入近期(五年内)规划改造的线路则应按迁改要求处理。

3.迁改后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导线、电缆、电杆等主要材料和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尽可能采用定型产品,并有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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