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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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章程

(XX年XX月XX日XX届XX次股东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市XX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市XX;

公司经营场所:XX市XX;

邮政编码: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在用汽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和在用柴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数值的检测。

第七条公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或者许可项目,经行政审批或者许可后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以下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和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8万元。

其中:认缴货币出资额为人民币28万元,占认缴总额的100%;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十三条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出资到位人民币28万元,占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的100%,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其中:货币出资到位额为人民币28万元,占出资到位总额的100%。

第七章公司实收资本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到位的出资。

第十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8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公司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三章规定。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公司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注:以上10项职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以下由公司股东自行规定)

(十一)其他职权:

l、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决定或者变更由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股东自行规定)召开一次,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报纸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股

东。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接到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股东不参加股东会会议或者也不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放弃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利,不影响本次股东会会议需要表决议定事项的通过;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拒不在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署表决意见和签名、盖章的,视为同意本次股东会会议表达。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通过议定事项,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需经代表十分之七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卜列情形,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行使本章程所列的股东会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议事依照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召开;

(二)说明需要议定的事项:

(三)参加会议股东审议议定事项:

(四)参加会议股东表决通过议定事项;

(五)参加会议股东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孙晓玉担任。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代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须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股东会聘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人员出任公司执行董事,须经公司全体股东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事后应当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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