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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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失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去工作的人员渡过失业期间,提供经济保障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下面将详细解释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一、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缴费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是单位员工按月工资收入确定的费率缴费的基数。

缴费基数一般根据员工的月工资确定,月工资越高,缴费基数也越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是当地月最低工资的60%和300%。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缴费基数=本单位员工在职工资总额×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比例2.费率: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国家下发,费率区间为0.8%~1.6%。

具体费率是根据各地就业和失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的,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由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的,扣除比例一般由单位在个人工资单中直接扣除。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涉及到个人工资和个人缴费比例。

1.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是指个人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和报酬的总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

个人工资越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越高。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一般由省级、地级和县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失业率等因素确定。

比例一般在0.5%~2%之间。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工资×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是单位的1%左右,也就是说个人需要缴纳自己工资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

总结起来,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工资×个人缴费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费率和比例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政策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种特征。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哪些单位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帖、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缴费单位迟缴、拒缴失业保险费将受到哪些处罚?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技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口加收2‰滞纳金,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拒缴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5、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必须到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功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按月到同级地税部门缴费。

6、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再就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备案和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备案和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备案和失业保险: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南一、劳动合同备案概述劳动合同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的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确保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失业保险概述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因失业而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劳动者失业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减轻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金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劳动合同备案与失业保险的关系劳动合同备案与失业保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首先,劳动合同备案是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前提条件之一。

劳动者失业后,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时,需要核实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备案。

其次,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可以作为失业保险待遇计算的依据。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通常以失业前工资为基础,而劳动合同备案中的工资信息可以作为参考。

当然,具体待遇计算还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四、劳动合同备案与失业保险实操指南1. 劳动合同备案(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备案所需材料: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
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例》第34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省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地区
杭州 宁波 温州 湖州 嘉兴 绍兴 金华 舟山 衢州 8个县市均未统筹
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
6个县市原定2015年5月起统筹,后为等省级文件暂停 9个县市均实行城乡完全统筹 4个县市均未统筹 海宁城乡完全统筹,其它5个县市由农民工自主选择 6个县市均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义乌城乡完全统筹;永康、浦江、武义、磐安4个县市未统筹;其他3个县市实 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4个县市均完全统筹(2016年11月1日) 龙游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其他6个县市均未统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 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不适应形势): ①省条例第34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 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 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农民合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各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例如湖南省、上海市都规定了企业需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将非全日制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大势所趋,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44条;2.《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73条;3.《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7条;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6.《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第4条第2项;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3项;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例:1998年11月开始,林某被广西省南宁市某区环卫站聘为上门服务收运垃圾工作人员,双方未订立合同。

2005年6月,环卫站将林某列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的非全日制用工备案人员中。

2006年8月1日,环卫站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聘用林某为承包性质的计件工,从事上门收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工作,期限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

2007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上门服务工作承包用工协议书》,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约定:环卫站聘林某为计件钟点工,根据林某承包上门服务工作实际户数、清扫面积及工作难易程序等项目,依据《上门服务人员承包工作考评细则》对林某进行考评,按月发放其计件工作承包费;林某自备人力三轮车等必需的劳动工具,并且林某每天的工作须在上午7:30至11:30内完成。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一、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此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五、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西安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讲课内容我国从1986年开始恢复成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最为完备的一项失业保险法规。

陕西省按照国家的《失业保险条例》于2003年7月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形式发布《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西安市于2004年12月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从2005年1月起实行。

咱们目前是以《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为依据。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一路窗习下:一、失业保险的大体概念、参保范围。

二、单位参保立户的程序。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四、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缴费程序是什么?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有的条件。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七: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领取期限是如何肯定的,领取失业金失业期间都有哪些待遇。

八:新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失业保险内容的转变。

一、大体概念、参保范围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集中成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忙的制度。

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那些单位和职工:我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5日公布的《西安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依照本《实施意见》,办理失业保险记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文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

二、单位参保立户的程序:(一)、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保立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申请参保立户的报告4、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书和资料(二)、参保单位如实填写《西安市失业保险单位注册记录表》及《西安市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并加盖公章(三)、经审核后,为立户单位编发失业保险编码、成立参保单位大体情况和职工参保大体信息(四)、告知单位应参保缴费的起始日期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员工失业保险的缴纳

员工失业保险的缴纳

员工失业保险的缴纳、计算与领取一、专题界定:本专题主要涉及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比例,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保险的申领、待遇及其标准。

二、名词解释:1,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案例分析:案例1,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可以停发失业救济金【案例】姜某,女,25岁,原系某集体企业(酒店)的劳动合同制工。

1997年4月2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至今。

1997年8月和10月份,区劳动局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分别给她介绍她在该区属下的某酒店和某宾馆客房部当服务员,但她均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由拒绝接受工作介绍。

区劳动局认为姜某已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故停发了她的失业救济金。

姜某认为区劳动局应继续给她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待遇。

【评析】《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姜某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而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但这不是无条件无限期享受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业职工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由于区劳动局已两次介绍较适当的工作给姜某,但姜某则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理由拒绝,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故该劳动局停发她的失业救济待遇是合法的。

案例2,被企业辞退后有资格领失业金【案例】吴华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因故被企业辞退。

社保五险一金如何缴纳

社保五险一金如何缴纳

社保五险一金如何缴纳社保五险一金是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雇主应该为员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和一个住房公积金。

这些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在遇到社会风险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救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保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

一、社会保险的缴纳1.养老保险:根据养老保险法规定,雇主与雇员应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和,通常由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具体缴纳方式是由雇主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然后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机构。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也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由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具体缴纳方式类似于养老保险费,单位也需要一次性交纳给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机构。

3.失业保险:单位应按照失业保险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其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中代扣代缴并一次性交纳给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机构。

同时,个人也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要由单位承担,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一起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一次性交纳给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机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的主要缴纳对象是女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女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一次性交纳给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机构。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雇主应为员工缴纳的,旨在帮助员工积累住房资金的保障性资金。

具体缴纳方式如下:1.缴纳比例: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通常为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的总和,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以员工的工资收入为基础,但是通常会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3.缴纳方式:雇主需要安装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然后将员工的应缴纳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一次性交纳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章 失业保

第六章  失业保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1.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

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特点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

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

(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

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依旧失业,当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

(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

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作为补充保险。

二、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么一种个人状态(或这么一种社会现象)。

从这个定义来看,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比如16—67周岁(我国是16—60周岁)被称为劳动年龄人口。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例是多少?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按全部职⼯⼯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个⼈按本⼈⼯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缴费⽐例是多少?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平均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职⼯上年⽉平均⼯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3、职⼯个⼈按本⼈上年⽉平均⼯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本⼈⽉平均⼯资⾼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有何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

失业保险⾦按⽉发放,标准低于、⾼于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

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和遗属。

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领取失业⾦的资料有哪些?符合条件的失业⼈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起7个⼯作⽇内办理失业保险⾦申请⼿续,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以下资料:1、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港澳台⼈员同时提供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活期存折(或银⾏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3、存在农民合同制⼯⼈(以下简称)缴费的同时提供户⼝簿原件与复印件(⾸页和本⼈页)。

三、领取失业⾦有哪些注意事项?1、失业⼈员停保后,应先到镇(街道)民政和⼈⼒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民政和⼈社局)或村(居)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最后参保所属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目录[隐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五章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法保险规定

劳动法保险规定

劳动法保险规定劳动法是我国的基本劳动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下面将重点介绍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障。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下列社会保险:1.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其日常生活。

2.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帮助劳动者应对医疗费用。

劳动者在生病就医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费用,减轻经济负担。

3.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时维持基本生活。

劳动者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一段时间,以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困难。

4.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工伤保险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福利。

5.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保障女性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女性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产假和产前检查费用报销。

除了上述社会保险,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人寿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人寿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照规定办理保险登记手续。

总之,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人寿保险等社会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2016全文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条例。

我国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_条据书信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_条据书信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文是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中央驻各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
与1993年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重大改变。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具体规定是: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按照这一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也不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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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公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与1993年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重大改变。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依照实际事情和现实需要,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个地方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按照这一规定,各类城镇企业,别分所有制性质,也别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别论性别、民族、国籍,也别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并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咨询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事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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