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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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买方的义务
•Baidu Nhomakorabea买方的基本义务有两项:一是支付货款; 二是受领货物。现将若干主要资本主义国 家买卖法中有关买方义务的规定和《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 介绍。
第一节 主要两大法系国家买卖法 对买方义务的规定
• 一、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 关于买方的义务,大陆法国家是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的。
•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涉 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合理确定货物的价格、确定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 对这些问题,《公约》的规定比许多国家的国内 法都更为详细和具体。
• 一、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 《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 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 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十 分重要的,因为国际贸易付款程序远比国内贸易 复杂,并且涉及外汇的使用问题,如果买方不履 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到时就有可能付不了货款。 《公约》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把买方为付款所!必 需采取的准备行动作为其付款义务的一个组成部 分。所谓“依照合同或法律、规章的要求采取为 支付货款所必需的步骤及手续”,主要包括以下 两个方面:
• 1.《英国货物买卖法》把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同他对货 物的检验权利结合起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当卖方 提交货物时,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要求让他有合理的 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凡是 未曾检验过货物的买方,都不能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货物, 因而也没有丧失其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 检验货物为止。但是,如果买方在有机会检验货物时,却 不对货物进行检验,那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利,在这种情况 下,买方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 2.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买方收到货物(Receipt of Goods)与接受货物是有所区别的。收到货物并不等于 接受货物(Accepttance of Goods),买方如果接受了货 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果买方仅仅是收到 了货物,则日后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他仍然可以拒收
• 货物。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5条的规定,只有在下 列情况下,买方才被认为是接受了货物:
•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是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
货物的义务,同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根据《美旧 统一商法典》第2--51 3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 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合 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 场合下,应在货物的目的地进行检验。在其它情况下,则 应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 的结果表明货物与合同相符,检验费用应由买方负责;如 检验结果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则检验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 如果合同规定采用交货付现或交单付款等条件付款,则 买方必须在检验之前付款。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交单 付款的方式,因此,买方通常都是在卖方移交装运单据时 支付货款,待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再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 下,买方虽已按合同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这并不构成对货 物的接受,也不影响买方在货物运到后进行检验的权利以 及采取各种法律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 二、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买方义务的规定比大陆 法较为详细和具体。按照该法第27条的规定,买 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按照 英国法,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交货与付款 是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s),也就是说, 卖方必须备好货物并自愿地将其移交给买方,以 换取货款;而买方则必须备好货款并自愿地将其 付给卖方,以换取货物。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 义务,而不能要求任何一方先履行其义务,作为 履行自己一方义务的前提。
• (1)如果买方通知卖方,表示他已接受该项货物; • (2)如果货物已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对货物作出了任何
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例如,买方以货物所有人 的身份对货物作了处分,把货物转卖给第三人或已付诸使 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将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货物; • (3)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把货物留下来,经过了一段合 理时间之后,并没有通知卖方拒收此项货物,则买方亦将 被认为是接受了货物,从而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至 于何谓“合理时间”,这是事实问题,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因此,对买方来说最好是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就尽快进行 检验,以便决定是拒收货物还是把货物接受下来。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的有关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三章对买 方的义务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公约》第三部 分第三章开宗明义规定,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 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随后,在该 章第一节中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在第二 节中规定了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现分别介绍如 下: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有 关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650条规定,买方的主要义 务,是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金。第1651 条规定,如果在买卖时,对支付价金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作 出规定,买方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和时间支付价金。第 1654条还规定,如果买方不支付价金,卖方得请求解除买 卖合同。 •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约定价 金及受领买得物的义务。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未规定价金而 依市价确定价金者,则应按清偿时清偿地的市价为准。如 果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债务人(即买方)应 在债权人(卖方)的所在地付款。
• (一)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所需的手续和步骤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订有支付条款,规定买方付款 的方式、支付的货币种类和付款的时间与地点等。《公约》 这一条的规定不涉及付款时间与地点方面的问题(公约对 此另有规定),而主要涉及支付方式的问题。例如,如果 合同要求买方预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将货款 之全部或一部分预付给卖方。如果合同规定采用银行信用 证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就必须向银行提出开 证申请或开具保函的申请,如银行要求提供开证或开保函 的押金,买方必须向银行提交此项押金,以确保能开出信 用证或保函。这些都是买方按合同的要求为使货款得以支 付所应采取的措旎和步骤,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采取上 述措施和步骤,如不提出开证申请或不向银行提交押金, 致使银行不开出信用证或保函,即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应 对此负责。发生这种情况时,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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