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6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6〕2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以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务必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严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深化层级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监督、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力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6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73号)、《关于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328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386号)要求,按照县级普查、市(州)级抽查的方式,立即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黔府发[1996]30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996年6月7日黔府发〔1996〕30号)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贵州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贵州省招标招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 号有关规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一定进行招标:1、房子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饰、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量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余施工单项合同估量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采买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量价在50 万元人民币,或许单台重要设备估量价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量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余方式躲避招标,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和地域封闭,不得串联招标或许在施工招标招标活动中故弄玄虚。
第三条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应该依照公然、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招标招标活。
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应该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进场集中服务并依法对当事人实行监察。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地区内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和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详细的监察管理工作,依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招标监察管理机构,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以下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附件2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年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使用说明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投标报名……………………………………………………………..…………..…()5.招标文件获取………………………………………………………..…………..…()6.投标文件递交………………………………………………………..…………..…()7.发布公告媒介………………………………………………………..…………..…()8.联系方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获取………………………………………………………..…………..…()5.投标文件递交………………………………………………………..…………..…()6.确认…………………………………………………………………..…………..…()7.联系方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附表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 2.开标记录表…………………………………………………………………() 3.问题澄清通知……………………………………………..……………..…() 4.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5.中标通知书……………………………………………………………….…() 6.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已进行资格预审)………………………………..……..…()1.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2.评标办法正文部分……………………………………………………………..…()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及评审标准………………………………………………..…()B.废标条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D.算机辅助评标方法………………………………………….…………..…()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已进行资格预审)……………………………………..…()1、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2、评标办法正文部分……………………………………………………………..…()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及评审标准……………………………………..………..…()B.废标条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4.工程质量保修书……………………………………….. …………………() 5.履约担保……………………………………..…………………………..…() 6.支付担保………………………………………………. …………….…..…() 7.廉政责任书……………………………………..………………………..…() 8.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说明………………………………………..……..…()3.投标报价说明…………………………………………………………..……..…() 4.其他说明…………………………………………………………………....…..…()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第二卷第六章图纸………………………………………………………………()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已进行资格预审)……………………………()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使用说明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是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上、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其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关联法规: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于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
较 严重 ,而且有 直 接转 为间 接 的趋势 ,方式 也 更加 隐蔽 等 。上 述 这些 问题 的存 在 如 不 能 很 好 的解 决 , 势 必 直接影 响建 筑 市场招 投 标活 动正 常进 行 ,也会
造 成严 重后 果 。
、
开放 和竞 争 有序 的建 筑市 场为 目标 ,深 化招 投
理 ,提 高整体 水平 ,起 到 了积极作 用 ,成 绩令 人欣
换代 。
建筑 幕墙 门窗属 于建筑 房 屋 的外 围护结构 ,其
喜。但是 ,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也 不可 忽视 。文 件 指 出 ,由于工程 建设 管 理体 制改 革 相对 滞后 ,建 筑 市场供 求严 重失 衡 ,以及 有 关招
( 建市 [ 0] 0 号 )两个文件 ,这两个文件 的印 2 5 28 0
发 ,对于 我们 建筑 幕墙 、门窗行 业进 一 步规 范招 投
标 的市场 管理 非常 重要 。我 们行 业 中不论 是专 家 还
是企 业领 导都 应认 真学 习 、宣 传和落 实 文件 中提 出 的各 项要 求 ,同心 同德 协 助行政 监督 部 门做好 建 筑 幕墙 、门窗 的招投 标工 作 中 的各 项 活动 。该 文件指 出 ,虽然 在 近年来 各 级建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以建 立 统
期 ,控制 了投 资招 投标 行为逐 步规 范 、招 投标 工作
工期和投资等造成很大危害,同时也给行业带来很
多 负面影 响 。企 业 的恶性 竞争 ,给 企业 造成 资金周 转不 畅 ,利润 急剧 下 降 ,甚 至 亏损 。影 响行业 的正
常 发展 和 企 业 间 的团 结 ,不 利 于 新 技术 、新 工艺 、
目前 建筑 幕墙 、门窗行 业 的招投 标 活动也 面临 这 种 环境 ,更 有 甚者 ,部 分 企 业 为取 得 中标 资格 , 在 投 标 中采取 少报 工 程量 和低 于工 程成 本价 ( 又称 低价 )等 做法 ,待 中标后再 增 加工程 量 和变更 某些 设 计 方 案或 以次 充 好 等手 段 ,给 工程 质 量 、安 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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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
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
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者才予以报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必须保密。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同一项目只能报名一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延长至开标前10天。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核验购买人的相关证明,对购买时间、地点、购买人签字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申请人只能购买一份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为其他投标申请人代买。
一个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申请人只能购买一份招标文件,不得为其他投标申请人代买。
三、实行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投标人(含外省入黔企业)建立交易员制度。
投标人应当固定2至5名招标投标交易员,交易员相关资料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交易员必须是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正式职工。
该企业的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现场投标等活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参与。
凡投标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律不予受理。
办理交易员证时必须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交费花名册原件进行核验,以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资格预审(一)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招标内容合理设置资格预审条件。
资格预审条件应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条款作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二)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资格预审分为合格条件方式和量化评分方式。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方式。
合格条件方式采用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随机抽取时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量化评分方式一般采用百分制,以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按照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资格预审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投标人:1、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通过合格条件方式或量化评分方式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时,直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2、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通过合格条件方式或量化评分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7家以下时,直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3、当招标人招标项目较多,施工年限过长,工程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在符合报名条件且前期工程已中标的投标申请人中,选取入围人数三分之一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申请人,并只须提交本规定附件合格条件方式第一条资料的即可成为正式投标人。
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在建项目能认真履约并与业主无合同纠纷。
②在建项目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
先行选取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按分级管理规定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验。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方式。
4、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表述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5、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或理由。
6、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审查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投标人的原因、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五、实行施工招标前现场踏勘监督制为遏制规避招标、先开工后招标和小头招标大头结算等虚假招标行为发生,在施工招标前,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六、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及科学性,杜绝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评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补充。
(二)评标时,招标人的代表和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应分别安排在不同的评标室进行项目评审。
招标人的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招标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三)除评委及监督人员外,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退休、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以保证评标专家库工作正常运转。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域后,应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保管箱内。
(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记作不良记录,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1、不准时到场影响评标活动的;2、一年内参加评标累计3次无故迟到,以及累计3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取消其评委资格;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的;4、不遵守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5、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指定的评标室进行评标,在评审途中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不得在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提出的评审意见无法律和技术依据,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而被否决;7、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结束后不得将评审过程的所有书面(电子)资料和数据带离评标区域;不得将评标资料、评审结果等情况对外泄露;若出现以上情况,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8、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高额评标费或提出无理要求;9、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10、因评标专家失责或有责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根据情节,对评标专家予以约谈或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禁止评标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意对某投标单位打高分,造成不客观的拉动现象,一经查实,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2、评审结束后,评委打分表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招标代理机构及业主不得复印并带离评审现场。
(七)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记有1次违纪行为的,予以告诫;记有2次违纪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记有3次违纪行为的,中止其评标活动三至六个月,并要求参加当年评标专家培训;(八)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可在软件上设置“一个评委原则上一星期只能参加一次评标活动”的功能。
(九)对于坚持原则,遵章守纪,科学、公正地从事评标工作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通报表彰、奖励:(1)对评审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招标人采纳或者获招标人书面表扬的;(2)能对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3)在评审中能查证陪标、串标行为的;(4)在评标工作中能客观、独立评审,经重新评标查实评审意见公正的;(5)在年度考核中综合评价排位前列的;(十)凡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七、履约保证金及代理服务费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人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依靠行业协会深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考评。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5]66号)及《关于开展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6]3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手册》的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评。
九、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可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在监督结束后不得收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费用。
监督人员所在单位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出外。
监督机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