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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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55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编版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编版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23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23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暂行办法、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23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黔建施通[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黔建建通[2013]494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49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54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施工企业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73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和规范我省评审工作,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的要求,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11日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2013年9月)目录1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具体要求1.1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表A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要求2.安全技术管理评审具体要求2.1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2.2施工组织设计2.3专项施工方案(措施)2.4安全技术交底2.5危险源控制表A2 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要求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审具体要求3.1设备安全的管理3. 2设施和防护用品3. 3安全标志3. 4安全检查测试工具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要求4企业市场行为评审具体要求4.1安全生产许可证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 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4. 4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表A4 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要求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审具体要求5. 1施工现场安全达标5. 2安全文明资金保障5. 3资质和资格管理5. 4生产安全事故控制5.5设备、设施、工艺选用5.6保险表A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要求6.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评价检查表表A-1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表A-2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表A-3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表A-4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表A-5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 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1 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具体要求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黔建建通[2011]65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65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黔),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精神,提高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夯实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省“两加一推”的主基调以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的主战略,严格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总体要求,以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为对象,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分类指导、企业落实的原则,稳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标化对象(一)建筑施工工地:在我省9个市(州、地)所辖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工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23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贵州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和投标文件办法

贵州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和投标文件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招标投标活。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场集中服务并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市(地、州)级行政和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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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 [2007]22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填报光盘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书面报价文件和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电子光盘报价文件在开标会上当众将数据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供评标时使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能满足编码、名称、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四统一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应清晰、规范、准确。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并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及贵州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计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招标人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上述费用。

招标人未列出,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发生的费用视同漏项,承包人可向招标人申请追加。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应根据《黔建施通[2006]67号文》、《2004版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控制价。

控制价内容采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列)、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计算表等综合反映。

招标人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标活动中的拦标价(拟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

拦标价应当控制在概算内,否则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七条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有效。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浮动拦标价。

因客观原因,需对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由注册造价师本人进行修改;因特殊情况注册造价师本人不能修改的,可由承担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指定的其他注册造价师修改,修改人对修改部分应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的编制质量,招标人视情况可委托另一家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对审查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拦标价应在开标10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组成拦标价的相关内容是否公布由招标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评标依据。

评标结束后,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评标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投标人认为拦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

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对工程拦标价复核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评标第十条评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技术标评审,经技术标评审合格后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为商务标评审。

经评审,如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递补家数重新进行评审,直到中标候选人满足3家为止,余下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经重新评审,中标候选人仍不能满足3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依序选取7-9家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条件的设置应参考《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技术标的评审: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采用承诺外,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设置的标准进行量化。

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说明工程概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技术难点的处理、劳动力组织及机械选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技术标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

技术标合格分值按技术标总分值的60%--80%范围设置。

技术标评定为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技术标分值按总分的10%--20%设置,商务标分值按总分的80%--90%设置,技术标分值与商务标分值之和为总分值。

技术标最终得分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1)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二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给予的技术标分值与算术平均值的比值超过±30%(含30%)时,应附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需征得50%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认可方有效;不足50%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的,应修改其评分,拒绝修改的,该评分无效。

第十三条商务标的评审:商务标的评审应结合清标结果进行。

清标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在不改变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总报价及其构成与拦标价或其他投标人的相应项目进行对比,清理出来的偏差情况列表作详细评审依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偏差情况可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投标人应接受质询并对质询作出书面说明。

质询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作为评审依据和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监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询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对偏差项目作出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审。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或不采纳投标人说明及相关证明应作详细书面记录,并将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份。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以经济类的专家为主。

第四章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第十五条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第十六条技术标评审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采用承诺外,其他如施工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施工机械配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安全文明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应进行量化,评标委员会据此打分评审。

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说明工程概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技术难点的处理、劳动力组织及机械选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达不到规定分数,或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未承诺或不按规定标准承诺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

不合格技术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七条商务标评审商务标的评审顺序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评审时遵循以下规则:(一)规费评审规费(含工程排污费、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税金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缴交费用按照《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费率标准及相关文件计取,不得浮动。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部[2005]89号文》及贵州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单独报价,招标人不得另行规定。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单价评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少于30种需评审的主要材料。

对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投标人所报单价低于建设地市场行情价的80%,或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投标人应提供该种材料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含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供货单价、供货时间等)供评标委员会质询时使用。

如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有缺陷,或以使用库存材料为由降低价格的,该项材料报价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提供的证明有缺陷指:一是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二是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中的供货时间与施工时间不一致或供货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三)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重点,招标人应从拦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选取不少于10%的项目作为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

主要清单项目按每项清单合价占清单总价的比重顺序选取,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累计不得低于清单项目总价的75%。

主要清单项目在公布拦标价时明确,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评审时,当投标人的某项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85%,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以下规定判断其合理性,也可向该投标人提出质询。

(1)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人工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的95%。

材料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相应项目材料净用量。

机械台班单价及台班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90%,并不得以使用闲置机械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遇到定额项目缺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

(2)管理费、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允许投标人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对《2004版计价定额》中规定的管理费和利润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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