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浅析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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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实名制”

专业____法学(本) _

年级_____200 春____

学号_

学生姓名____ 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

论文完成日期2011 年11 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和优点 (1)

二、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

(一)细说“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2)

(二)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 (3)

三、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 (5)

(一)小探“网络实名制”与相关宪法权利之冲突 (5)

(二)有关“网络实名制”与“行政权信任危机”之关系辨析 (7)

四、建立“网络实名制”之规划及防御举措建议 (10)

(一)完善具体制度,确立“网络实名制”的简单规划 (10)

(二)加强行政法制检查监督,确保“网络实名制”法治内运作 (12)

(三)法治意识的提升才是治本之策 (13)

参考文献 (15)

浅析“网络实名制”

【内容摘要】

“网络实名制”进入了大家的眼球,它的产生源于一定社会现实的需要,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是否需要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网络实名制”涉及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诸如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以及行政权滥用等问题,但两者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由此推彼,“网络实名制”问题的解决需有待于制度上的建设与法制检查监督制度的加强,以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犯罪

一、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和优点

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定义,目前在业内尚未形成一直和统一的论断,但普遍认可的陈述是:网民们使用网络服务如博客、BBS讨论、垫资购物、网络游戏等,要进行姓名和身份证号登记与验证,以加强网络管理。1

它的优点大概包括:1、规范网络文明。现实中满口脏话的人并不多;2、减少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等情况。在有据可查的网络,实名制下说话要负责;3、便于分散各地失去联系的朋友联系;4、保1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00~335页

护上网的青少年。既然用身份证上网,就能从技术角度及时阻止青少年去浏览一些不良网站,以及控制打游戏的时间; 5、便于成年网民自控,既然上网过程比较公开,就能限制成年人看不良电影、书籍等行为;6、一小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就会有所忌惮,不致像现在这样猖狂地组织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

二、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009年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事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其再一次将“网络实名制”问题推入法学界争论的漩涡。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实名制”的对与错首先应根据其是否有需求以及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撑去评判。

(一)细说“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举措被提出,并非无源之水。根据“存在即合理”的理念,“网络实名制”有其存在的事实依据与需求。

随着网络世界的流行,网络犯罪率也极度飙升,诸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网络毁谤、网络诬陷、网络泄露国家机密、网络煽动国家民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因其“迅捷性”等特点,其对错误及消极信息的传播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一丝的“不安”。早之前的“艳照门”事件,诸多企业代言的一线明星被卷入其中,不仅给其家庭生活及其自身名誉造成极大影响,且亦给许多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及舆论的风波;稍近一段时间发生在网络上的“柑橘大实蝇”事件,一条藏匿在即将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虫,把偌大一个柑橘市场搅得沸沸扬扬,橘农损失惨重;还有更具“威力”

的“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空间急剧缩减,甚至于无隐私可言等。类似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不论其“爆料”的真实与否,但其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也许“爆料”属实,但“过错”与“惩罚”之间轻重比例严重失调则无可辩驳,这无疑要“归功”于网络媒体强大的“放大镜效应”:媒体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强劲的势头,但现实中不乏有“真理有时光顾少数人”的事例发生,而坚持“真理往往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大众媒体借助于迅捷、方便的“网络”工具无疑对“错误观点”将有着“推波助澜”之功效。

网络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但却不能因其积极作用而不顾其消极一面,因噎废食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网络实名制”正是这一基础上的产物,但作为一新生事物,无可避免地有其缺陷与不足,还需要不断地“打磨”与“修整”才能使其得心应手,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与功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是我们所共同期待的。

(二)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

“网络实名制”并非我国独有的问题,韩国在这一方面可谓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且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法理是任一事物正当存在的一个理论前提,“网络实名制”的存在因其一定的现实需要性而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

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简短几字就道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亦或两者的对等性要求。权利与义务两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概括为:“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总

体数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补,运行中的制约,价值意义上的主从。”

“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人们太多的权利,这无可质疑,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既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要条件。“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广而泛滥的权利虽说存在其发生地点的“虚拟”性特点,但其影响无论是积极的,亦或是消极的却无可辩驳的具有“现实性”。因此,基于其影响的“现实性”,“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也提醒人们在“尽情”地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义务的履行”同样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基础性的东西。剥夺别人权利的“权利”永远是“短命”的。

2、“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缺陷的补足

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即为“强制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表述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如影随形”。相比之下,道德规范就显得比较“弱势”,即道德规范的“无强制义务性”,亦或表述为“遵循的随意性”。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类社会的两大规则体系,两者有其和谐一面,亦有冲突的一面。

但两者以和谐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两者间的相互补足。而“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则正体现了“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局限性的补足:“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了人们足够广阔的“自由空间”,因其“虚拟性”特点,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的机率明显“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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