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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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实名制”的产生源于一定社会现实的需要,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但其自产生伊始即遭到各方批评与抵制,此值得在法学领域内做一番深入的探讨:“网络实名制”涉及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诸如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以及行政权滥用等问题,但两者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由此推彼,走“单程路线”。“网络实名制”问题的解决需有待于制度上的建设与法制检查监督制度的加强,以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行政权;法治理念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因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特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们得到了“完全的自由”,但其同时也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近年来,网络犯罪率居高不下,诸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控制类似事件的高发生率,“网络实名制”开始进入讨论视野,即“网民们要用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灌水”的一种制度。但对此种制度却存在截然相反的立场,其中,批评者居多。批评固然重要,但亦应有理有据,没有根基的批评终究经不起深入地论证。

一、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此后,“网络实名制”问题一直是人们口中的“热点谈资”。2009年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事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其再一次将“网络实名制”问题推入法学界争论的旋窝。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实名制”的对与错首先应根据其是否有需求以及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撑去评判。

1、“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任何事物的存在均有其理由。“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举措被提出,其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据“存在即合理”的理念,“网络实名制”有其存在的事实依据与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遍走俏,网络犯罪率也极度飙升,诸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网络毁谤、网络诬陷、网络泄露国家机密、网络煽动国家民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因其“迅捷性”等特点,其对错误及消极信息的传播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一丝的“不安”。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对此更具说服力:“柑橘大实蝇”事件,一条藏匿在即将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虫,把偌大一个柑橘市场搅得沸沸扬扬,橘农损失惨重;“艳照门”事件,诸多企业代言人的一线明星被卷入其中,不仅给其家庭生活及其自身名誉造成极大影响,且亦给许多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及舆论的风波;还有更具“威力”的“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空间急剧缩减,甚至于无隐私可言等。类似事件在

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不论其“爆料”的真实与否,但其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也许“爆料”属实,但“过错”与“惩罚”之间轻重比例严重失调则无可辩驳,这无疑要“归功”于网络媒体强大的“放大镜效应”:媒体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强劲的势头,但现实中不乏有“真理有时光顾少数人”的事例发生,而坚持“真理往往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大众媒体借助于迅捷、方便的“网络”工具无疑对“错误观点”将有着“推波助澜”之功效。

网络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但却不能因其积极作用而不顾其消极一面,因噎废食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网络实名制”正是这一基础上的产物,但作为一新生事物,无可避免地有其缺陷与不足,还需要不断地“打磨”与“修整”才能使其得心应手,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与功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是我们所共同期待的。

2、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

“网络实名制”并非我国独有的问题,韩国在这一方面可谓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且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法理是任一事物正当存在的一个理论前提,“网络实名制”的存在因其一定的现实需要性而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

(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简短几字就道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亦或两者的对等性要求。权利与义务两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概括为:“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补,运行中的制约,价值意义上的主从。”

“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人们太多的权利,这无可质疑,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既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要条件。“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广而泛滥的权利虽说存在其发生地点的“虚拟”性特点,但其影响无论是积极的,亦或是消极的却无可辩驳的具有“现实性”。因此,基于其影响的“现实性”,“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一定程度上在侧面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其提醒人们在“尽情”地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义务的履行”同样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基础性的东西。剥夺别人权利的“权利”永远是“短命”的。

(2)“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缺陷的补足

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即为“强制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表述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如影随形”。相比之下,道德规范就显得比较“弱势”,即道德规范的“无强制义务性”,亦或表述为“遵循的随意性”。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类社会的两大规则体系,两者有其和谐一面,亦有其冲突之时。但两者以和谐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两者间的相互补足。而“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则正体现了“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局限性的补足:“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了人们足够广阔的“自由空间”,因其“虚拟性”特点,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的机率明显“飙升”,而其后果可想而知,上述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事实基础的论述便是不争的、铁定的事实。寄希望于道德上的规范已成为一种“奢望”,且无现实可能性,至此,诉诸于“强”法律规范的规制未必不是一种可行之法。否则,任其“泛滥”绝非“明智”之举措,且有违于国家对人们生命、财产、名誉及其他各项权利施与保护的职责要求。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确实遭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抵制”,其一部分源于部分人的无理“辩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制度具体设计”的认可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因此,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去分析、去协调,而不是一味的“责怪”与“愤恨”甚至为“仇视”。

二、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制度举措被提出,其首先遭遇的无疑乃是法律的“种种责难”以及相关权利的“拼死抵制”,事实证明确实如此。但“责难”与“抵制”是否有其理论根基以及是否符合现实需要,这就要另当别论了。“网络实名制”能否在现在亦或是将来得以广泛推行,其重点则在于对其进行深入且透彻的法学分析。因此,拨开层层“云雾”,究其“本质”才是评判事物、解决问题的最为理性的进路。

1、有关“网络实名制”与相关宪法权利冲突之分析

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存在的宪法层面上的两大”困惑“则当属人们所普遍倾心关注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因此,两者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则顺理成章的成为笔者所要探讨的宪法层面上的关键性问题。

(1)“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探讨

言论上的“自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最大的“实惠”,但同时其也扮演着“滋生犯罪及道德问题的温床”的角色。事无巨细,均具两面性,“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概莫能外。

“言论自由”乃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标识政治昌盛、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征之一。“广开言路”亦是古代历朝历代君王追求国富民强的惯用政策之一,历史上的正、反事例便是其最强有力的说明,即春秋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秦始皇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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