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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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一、规划审批前期准备阶段1.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需求分析,并确定项目范围和策划方案。

3.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研,了解具体情况,收集资料和数据。

4.督促各单位按照审批要求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阐述项目的背景信息、目标、规模、功能与布局等。

二、规划编制阶段1.根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起草规划方案,明确改造区域的界限和范围,以及改造的目标和目标实现途径。

2.对改造区域的自然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可行性和可行方案。

3.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用地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水系规划等,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4.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5.制定规划实施计划和措施,确保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初步审批阶段1.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初审通过的规划方案组织公开展示和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公开征求意见阶段1.根据修订和完善后的规划方案,组织公开征求意见活动。

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收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分析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

4.形成征求意见报告,将各个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情况、整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五、终审阶段1.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方案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适应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要求。

2.终审通过的规划方案上报更高级别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3.审批机关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确定是否批复。

六、批复阶段1.审批机关根据审批结果,对规划方案进行批复,确定实施条件和要求。

2.批复后,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作安排。

以上是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的工作流程,该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协调和合作,以确保规划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哈政发法字[2008]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21号)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东起规划尤家街道路中线、西至哈西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保健路道路中线、北至学府四道街南侧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南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辖区内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八、棚户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棚户区拆迁现场治安秩序。

九、对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扰乱正常拆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依法强制拆迁。

十、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拆迁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房产、城乡规划、国土、公安、民政、教育、城管行政执法和市维稳办、信访、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工作。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

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

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

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七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无删减范文

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无删减范文

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面临着棚户区改造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哈尔滨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案,旨在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2. 现状分析2.1 棚户区问题的存在哈尔滨市目前有大量的棚户区,以其拥挤、卫生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而闻名。

这些棚户区居民面临着居住环境差、生活条件艰苦的困境,不仅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也对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2.2 改造的必要性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改善棚户区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助于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

3. 改造目标本次哈尔滨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目标如下:- 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 建设基础设施,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

- 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 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哈尔滨市的竞争力。

4. 实施方案4.1 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些典型的棚户区进行改造,以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区域的改造。

确定改造项目的原则包括棚户区面积、居民人数、区位条件、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4.2 改造内容- 拆除旧建筑,修建新的住房,增加居住面积。

- 完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

- 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

- 创建绿地和公园,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 改善交通条件,修建道路和交通设施。

4.3 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渠道,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资本投入、住房公积金等。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金融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4.4 改造意义和效果评价在实施改造过程中,需要对改造的意义和效果进行评价。

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居住环境改善程度。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2000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所有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房屋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承办资格,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文件,方可申请市拆迁办发布拆迁通告。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拆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哈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一)加强宏观调控。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优化供给结构。

严把土地和规划两个“关口”,适度调控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进一步优化布局和结构,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高档商品住房的比例。

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在发展房地产业的同时,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工作。

按照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实施省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不同区域、不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住房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

(四)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以群力、哈西、松北等新区开发、城建大项目配置的周边土地开发和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建设,适度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积极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哈政办综[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3]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实现3年拆除城区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立足现有、挖掘潜能,追逐应有、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以道外、太平、香坊、动力等老城区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分步实施和将危房棚户区改造与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市区结合、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全力推进危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拆除城区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努力实现城市总体环境面貌的明显改观,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3年内,力争拆除城区现有140片、500余万平方米成片危房棚户区,平均每年拆除170万平方米左右,新建规模300万平方米左右。

通过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一批生态型住宅小区,新建一批广场、停车场,改扩建一批道路,小区绿化面积达到25%以上。

2003年,重点对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和涉及路桥重点工程的危棚房地段实施改造,初步拟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新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20万平方米,拟建规模约370万平方米,建成后将新增绿地5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提供市政道路用地约25万平方米,结合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储备一定量土地,提升土地开发市场价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第26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新战略实施,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景观,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统筹,把棚户区拆迁和安置房建设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充分发挥群力西区项目的杠杆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科学切换、合理布局,大力推进易地安置方式,努力做到先建后拆、即拆即迁,实现棚户区改造与人口疏解、区域扩展、城市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相协调,与居民住房保障、城市改造升级相融合,切实发挥出棚改在“中兴”战略中的综合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

二是全市统筹,综合协调。

三是易地安置优先,边建边拆,先建后拆。

四是整体改造,综合配套。

五是棚改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

六是棚户区改造与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有机结合。

三、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迁移的加剧,哈尔滨市的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

棚户区由于历史原因、地理因素或经济困难而形成,其居住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哈尔滨市政府决定进行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

二、改造目标1. 提高居住环境质量:通过改造,提供干净、卫生、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2. 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后,建设现代化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3. 保障居民安居乐业:在改造过程中,要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有稳定的居所和可持续发展的就业机会。

4. 增加城市公共设施和绿地:改造后增加公园、绿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三、改造策略1.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2. 制定详细规划:制定详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统筹考虑居民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方面,确保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3. 分阶段实施:将棚户区改造划分为多个阶段,逐步进行,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居民的生活不受过大影响。

4. 注重生态环保:在改造过程中,注重生态环保,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建设,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5. 保障居民权益:在改造过程中,要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有合适的居所和就业机会。

6. 创新融资方式:探索创新的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引入专业投资机构等,以解决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实施计划1. 确定改造范围:在哈尔滨市范围内,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区域,并按照优先级逐步展开改造工作。

2. 制定改造规划:对每个棚户区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建筑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明确改造目标和方案。

3. 完善改造机制:建立专门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造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哈尔滨市明年拆迁规划方案

哈尔滨市明年拆迁规划方案

哈尔滨市明年拆迁规划方案1.引言1.1 概述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明年拆迁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哈尔滨市明年拆迁规划方案进行全面解析和讨论,旨在揭示其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以期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改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倡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展开:文章结构部分将会介绍整篇文章的章节结构和内容安排,让读者对文章的整体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首先将简要介绍文章的大纲和目录,然后详细说明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讨论重点,以及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和连接。

通过文章结构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整体布局和逻辑,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的主旨和要点。

1.3 目的明年拆迁规划方案的制定旨在为哈尔滨市未来的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供有效的指导和保障。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更好地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明年拆迁规划方案也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通过合理安排拆迁安置和补偿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程序,可以有效解决城市改造中的社会稳定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明年拆迁规划方案的制定对于哈尔滨市的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正文2.1 哈尔滨市当前的拆迁情况哈尔滨市当前的拆迁情况可以说是非常复杂和紧张的。

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加快,许多老旧建筑和农村村庄面临拆迁的命运。

在城市区域,一些老旧的住宅楼、工厂厂房和商业综合体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且已经展开了一些局部拆迁工作。

同时,农村地区也存在一些村庄需要进行拆迁,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居民和村民表示不满和抵触,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居住地或祖辈的老宅。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3.哈尔滨控制性详细规划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置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8.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9.哈尔滨市住宅区公益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0.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二。

相关审批阶段和审批流程(一)《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审批项目(1)规划条件及附图(2)同意房屋征收的函(仅限棚户区改造)及附图。

必要的材料(1)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将该项目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咨询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文件。

③数字地形图(即航测图)包含5条线;(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征集范围方案;⑤展示环境照片⑥当地政府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同意房屋征收的文件。

⑦发改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特定过程(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发函询问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实地考察→初步规划方案和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国土所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附图储备中心,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同意房屋征收的函(仅限棚户区改造)及附图→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和国土资源管理。

(二)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首先,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①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获得规划法定审批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批准→征求规划区相关部门和有权人意见→获得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批准→公示30天→市政府出具批准文件。

哈尔滨市哈西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探析

哈尔滨市哈西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探析

1引 言
哈尔滨市素有 “ 东方莫斯科”“ 东方小 巴 黎”之称,以城市环境优美,建筑风格多样而
于 2 世纪中期甚至更早时期的平房由于年久 O
全市现存棚户区。2 0 年 ~ 0 0 08 2 1 年,哈尔滨
市已集中改造 了8 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
建筑面积达 5 0万平方米。 3 2 1 年,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易地安置 00 采取一系列创新办法,改变以往把棚户区改
闻名。但是,随着城市的进步与发展,很多建 工作 在吸取 其他 省 ( 先进经验 的基础上, 市)
失修 ,渐渐成为危房,并在城市建成 区范围 内逐渐形成房屋密度大,人均建筑面积小,基
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 中村” ,即棚户区。作为哈尔滨市的重点实施
造单纯作为城市建设项 目推进 的做法,把改 善民生的价值取 向放在首位 ,站在群众的角
度思考问题,用心为民谋利。哈尔滨市委、市 为本 、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 划、分步骤地
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 、乱、差的区域及 “ 城 政府结合哈尔滨市 的实际情况,提 出了以人
工程,棚户区的改造刻不容缓。 棚户区的改造是确保社会 安定 、构建和 谐社会 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关系到城市科学 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 的民心工程 。2 0 年 以 08 来,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决心抓住中央、黑龙 江省支持政策的机遇,下大力气,彻底改造 件
2 1 1用地位置 .. 心区南端,南I伊春路、东临尤家街、 I 伍
2 1 3交通条件 ..
设计难度大。随着房价和人工费用的
用地周边有 5条规划道路,2 1 提高,房屋拆迁成本 、建设成本都在 01 年将修建同济路和绥化路 2条道路 , 随着该 棚户区改造易地安置项 目的 居住区对外联系更加便捷。 2. 2改 造 面 临 的 问题

【国土方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国土方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国土方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对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实施征收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加快住房安置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3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区“哈尔滨市双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范围及指导思想(一)范围: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位置:民富街与精华路交汇处延精华路向南返至南环东路以东、南环东路以北、东环南路以西、工农街以南;民富街与精华路交汇处延精华路向南返至南环东路以西、拟新建爱民路以东(详细位置民安小区西侧边界延水泥路向南返至老税务家属楼东侧边界)、南环东路以北、民富街以南;文昌大街以南、369胡同以东、工农街以北、水务局办公楼以西;公安局1号楼东侧山墙沿东直路向东返至行政审批中心西侧院墙、公安局1号楼东侧山墙沿翠海明苑小区东侧边线向南返至公园北路。

(二)指导思想: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原则上政府在征收区域不建设回迁安置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协议后发放产权调换(购房券),引导被征收人持产权调换(购房券)自主选择商品住宅。

项目实施需根据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签约率达80%以上),政府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审批后对征收区域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发文日期:2008-05-12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0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各地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对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5]15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棚改办制定的《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一)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

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另据了解,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基本政策
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是道里区地亩街居民,今年这里动迁,我想知道我家房子如何补偿?
答: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我在工农大街有一处40平方米的房屋,已居住多年,但房子没有房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1. 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 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 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适用范围
阿城区呼兰区暂不适用
问:我是阿城区的居民,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棚改拆迁政策?
答:这次棚改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呼兰区和阿城区暂不适用。

哈尔滨市棚改工作情况汇报

哈尔滨市棚改工作情况汇报

哈尔滨市棚改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市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和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面就我市棚改工作情况做一个汇报。

一、工作进展情况1. 棚改工作整体进展顺利,项目实施较快。

截至目前,已完成棚改任务的40%,其中,已入户调查、征收的项目达到30%,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占比10%。

2. 在项目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的有效推进和顺利进行。

3. 同时,我们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对棚户区居民的宣传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棚改政策执行情况1. 我们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棚改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

2. 我们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确保政策的执行到位。

3. 同时,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奖补制度,对于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和开发商积极参与棚改工作。

三、居民安置工作情况1. 我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保安置工作的及时和有效进行。

目前已完成棚改户的安置工作占比30%。

2. 我们加大对居民安置房屋的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居民能够居住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

3. 同时,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居民的交流活动,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新社区。

四、资金使用情况1. 我们对棚改资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

2.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对于每一笔资金的使用做到了公开、透明。

3. 同时,我们对于工程进度和成本进行了详细的核算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有效。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棚改工作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项目进度有待加快,安置工作还需加强,居民对于政策的理解还存在疑惑等。

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做好政策的执行落实工作,确保棚改工作顺利推进。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大对棚改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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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

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 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

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

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五是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

统筹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之中实施。

六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

灵活运用国企改制政策,通过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变现等方式,统一改造改制企业周边棚户区,加快国企改制进程。

七是促进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场馆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

对场馆及其附近区域以及交通要道沿线的棚户区集中进行改造,实现良好的景观效果。

八是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

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对提升城市承载力、环境效益和住房居住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运作方式与措施(一)界定棚户区的标准与范围。

现有房屋以棚户房为主,结构简易,年久失修,人均居住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道路狭窄,消防隐患大,除松北区外,原则限定在主建城区范围内。

(二)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市场运作、保障优先的原则,由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自行摸底认定、自定计划目标,组织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区内资金、自求平衡,市政府给与拆迁启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保障住房建设的基本模式。

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载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通过实施棚户区拆迁,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拆迁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规模不低于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20%),在项目中予以配建,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明确。

保障住房建设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建设,招标范围以国有骨干开发建设单位为主。

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保障住房建设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由政府出资组建哈尔滨市“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作为我市保障住房建设的专门实施机构。

(四)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方式1、计划编制区棚改办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成片棚户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调查摸底、经济测算,确定总体改造规模、编制三年实施计划、年度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拆迁资金使用计划。

改造计划要按照“以大代散、以优代劣、肥瘦搭配”原则,对一些多年来遗存下来的零星片区、只拆不建片区、亏损片区等按照资金平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与效益地段适当实行捆绑式开发。

根据区棚改办申报的改造计划,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和融资单位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编制全市改造计划以及年度棚户区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和拆迁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下达计划任务,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2、资金筹措按照资金使用成本最低、足额及时到位、使用方便的要求,坚持市场融资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筹措棚改资金。

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由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组织,依据国务院24号文件、建设部178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吉林、辽宁等省的做法,以举办大冬会、申办冬奥会为契机,动员各方力量,跑省进京,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筹措30亿元拆迁启动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以市政府确定的哈尔滨投资集团哈投民生有限公司为投融资主体,并委托华勤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的专项财务顾问,通过多种金融手段筹措拆迁启动资金。

30亿元启动资金由哈投民生公司统一筹措,集中管理,封闭运行。

资本金部分由市财政、哈投集团和相关政策区分别出资投入。

启动资金的具体管理范围、资金支付程序、参与管理的部门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棚改办、哈投集团共同研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3、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主体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委托区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

市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项目计划办理仅供拆迁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手续。

区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提报拆迁测算成本及拆迁启动资金使用计划。

市棚改办会同市拆迁办对区里提报的拆迁测算成本进行严格复查。

根据各区棚户区项目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按项目成熟度和进度拨付资金的激励机制。

区棚改办组织拆迁净地后,由市棚改办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拆迁管理部门对各区发生的拆迁费用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区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房屋建设。

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挂牌确定代建单位。

房屋建成后,由区政府组织被拆迁人按期选号进户。

4、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通过设计竞赛、设计招标等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方案中要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用房及商品房的规划用地和建设指标。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在项目中予以配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批启动项目中进行适当调剂,要结合土地商业价值,做到合理布局。

项目拆迁完毕后,对可招标挂牌用地,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详细规划方案,由区政府提出招标挂牌实施意见,报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土部门形成招标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净地招标挂牌。

市、区棚改办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资金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成交确认书、用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交款票据等文件到市棚改办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

保障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

同时,实行大宗建筑材料全市统一团购政策,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四、改造优惠政策(一)土地及费用减免政策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成交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缴纳的成交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市棚改办工作经费后,将余额全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

项目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项目中其它商品房建设,按规定收取专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专业部门用于专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免收其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以规划、国土部门为责任主体,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率方面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确保棚改项目资金平衡。

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优先安排,在时间上打出一定的提前量,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二)拆迁优惠政策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

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和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精神,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

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

棚户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对区棚改办负责的棚户区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根据项目所需货币补偿资金量,由市棚改办审核后确定。

(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四)审批提速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五)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民内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困难和实际,为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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