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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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热点问题
(一)合同效力问题:
1、合同是否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大部分的合同是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还是对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限制的,其中比如:《担保法》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有该法还规定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并不是全部都是一经签订就能生效,特别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关不动产的转让合同通常都是需要以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机动车为不动产。
2、哪些合同看似无效,实为有效:由于有些合同在普通人眼中,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很多人会当然的认为其无效,但是法律确赋予了它法律效力。这类合同包括:《合同法》所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外,《合同法》里还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还规定了一种情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什么样的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消,如何变更或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⑴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⑵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
(二)合同的履行问题:
1、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应当向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利用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些法定的条件,而不是可以任意行使该项解除权的。这些情包括: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⑴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⑵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⑶ 丧失商业信
誉;⑷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定是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行中止履行权。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还相应限制了中止履行权的行使,也就是当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中止履行合同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另一方面,当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什么是代位权?企业如何利用代位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行使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⑶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⑷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