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皮肤擦伤、挫伤、磨伤、小面积擦伤、挫伤;
(2)扭伤、拉伤、肌肉拉伤、轻微肌肉劳损、韧带劳损;
(3)轻微脑震荡、耳嗓子喉部轻微疼痛、轻微头痛、吐泻、恶心等;
(4)其他轻微伤害。
2.轻伤加重伤害:
轻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端方向碰撞、扑面碰撞、高估速非端碰撞等情况。
3.轻微伤加重伤害:
轻微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颜面部伤损、骨折、断裂、腰部扭伤等情况。
4.中等伤害:
(1)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脊椎骨折、骨质移位;
(2)中度脑震荡、中度内伤出血;
(3)面容严重畸形、眼球失明、听力中度丧失等。
5.重伤害:
(1)三处或以上骨折、肋骨骨折、脊椎骨折、椎体压缩骨折等;
(2)颜面部瘫痪、失明、听力严重丧失、牙齿严重受损、鼻骨折、喉部严重损伤及骨折;
(3)全身严重撞击、深度烫伤、化学灼伤等。
伤势鉴定的三种标准
伤势鉴定的三种标准我国伤势鉴定分为三种标准: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其具体介绍如下: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其具体分级如下:1.1颅脑、脊髓损伤1.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平方厘米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1.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什么是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通过对人身伤害或疾病的鉴定,确定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必要证据,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公正、合法。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通常由公证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它包括对伤者的伤情、伤势、身体残疾程度、健康状况、鉴定结论等进行全面鉴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作用1.证实案件事实在很多案件中,人身伤害是关键证据之一。
经过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可以确定案件中涉及的人身伤害的伤情及伤势情况,从而确定案件事实。
2.判定责任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结果通常会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是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判断责任的依据之一。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的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判定。
3.维护受害人的权利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结果是受害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如果受害人身受伤害,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其获得赔偿提供证据,保护其合法权益。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流程1.报案未受伤害人或单位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2.确定鉴定机构有关部门会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确定适合的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3.出具委托书委托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及需鉴定的证据,前往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用。
4.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由相关专家对受害人的伤情、身体残疾程度、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及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
5.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鉴定及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鉴定结果可靠科学。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1.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与证据,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在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相关人员如公证员、鉴定专家、律师等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不得违反法律道德规范,不能有私心杂念。
3.对于人身伤害鉴定结果不能满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进行复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
人身损害程度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程度等级鉴定标准1. 引言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看似沉重但其实很有趣的话题——人身损害程度等级鉴定标准。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法学味”太浓?别担心,咱们会把它聊得轻松些,就像在咖啡馆里闲聊一样。
毕竟,谁能想到,在生活中摔一跤或者打个喷嚏,竟然能涉及到这么多规矩和标准呢?想象一下,某天你在路上走,突然“哐当”一下,摔了一跤,膝盖刮了一个小口子。
这时候,你可能会心里想着:“哎呀,这伤得轻重到底算什么呢?”没错,这就是人身损害程度的等级鉴定要发挥作用的地方。
2. 人身损害程度等级的划分2.1 轻微伤首先,咱们得聊聊什么叫轻微伤。
轻微伤就像是你和朋友打闹时,搞个小碰撞,结果只是手肘磕了一下,留个小青。
根据标准,这种伤害一般对生活影响不大,顶多就是几天的不适,没什么大碍。
你说,轻微伤嘛,就跟被蚊子叮了一口似的,麻麻的,没啥大不了的!2.2 一般伤然后,再往上说就是一般伤。
这时候,情况就稍微严重一点了,比如说摔了一跤,膝盖摔青了,走路可能有点跛,但不至于要住院。
一般伤就像是下雨天不小心踩到水坑,虽然湿了鞋,但撑个伞也能回家。
这种伤,通常需要几天到几周的时间恢复,还得多吃点好吃的,给身体加加油。
2.3 重伤接下来,我们得说说重伤。
这时候的伤情就不是开玩笑的了,可能得去医院,甚至动个小手术。
比如说,手指摔断了,或者扭伤得厉害,走路都得靠拐杖。
这种伤的恢复时间可就长了,可能几个月才能回到正常生活,心里难免有些失落,毕竟生活的节奏被打乱了。
3. 鉴定的过程3.1 医生的“高明之手”说到鉴定,咱们不能不提医生的“高明之手”。
一旦发生了人身伤害,第一步就是去找专业的医生进行检查。
医生就像是你的“护航者”,会对伤情进行详细的评估。
别小看这一步,医生会根据伤口的大小、深度、出血情况等,给你一个准确的等级判断。
你说,这就像是给伤口打个“身份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3.2 专业机构的“审判”不过,光靠医生的判断还不够,咱们还得有专业的机构来进行最终的鉴定。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确定一起涉嫌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严重程度的过程。
该鉴定在司法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关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操作指南,帮助读者了解该过程。
一、确立鉴定任务确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任务目标,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鉴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涉嫌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原因等。
鉴定范围应该具体明确,确保鉴定过程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确定鉴定标准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鉴定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具备权威性的医学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等方式,确定损伤的性质及程度,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三、进行鉴定程序四、编制鉴定报告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整理成鉴定报告,明确阐述损伤的情况和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详尽,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鉴定报告应当由多名鉴定人员签字确认,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五、诚信维护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道德,严守诚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不得随意篡改、隐瞒鉴定结果,不得受贿、徇私舞弊。
任何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定人员应当崇尚科学精神,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六、总结第二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领域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帮助法院依法判决案件。
在司法鉴定中,要特别注意精确、公正、客观、严谨等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医学和法律规定的,用于确定一个人是否经历了身体上的伤害以及伤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具体的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国家和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 伤害存在的证据:鉴定人需要检查伤害存在的证据,包括有目击者证言、伤害部位的体征和症状、医疗记录等。
2. 伤害的性质和类型:鉴定人需要确定伤害的性质,如创伤、骨折、烧伤等,并提供相应的医学描述和分类。
3. 伤害的严重程度:鉴定人需要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如轻微、中度、严重等,
并根据伤害对被害人的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劳动能力等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评估和建议。
4. 伤害与事件的因果关系:鉴定人需要判断伤害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伤害是由事件直接引起的还是存在其他原因导致。
5. 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鉴定人需要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和描述伤害的特征和严重程度。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人身伤害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人身伤害鉴定是指对人身伤害的原因、性质、程度和损害后果等进行的鉴定。
鉴定人身伤害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下面将从人身伤害鉴定的标准、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 人身伤害的认定标准。
人身伤害是指对个人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包括外伤、中毒、烧伤、冻伤等。
在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病史、体征、医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确定伤害的原因、性质和程度。
2. 人身伤害的鉴定要求。
人身伤害鉴定需要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鉴定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鉴定实践经验。
鉴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人身伤害的鉴定内容。
人身伤害鉴定的内容包括伤害的原因、性质、程度和损害后果等。
鉴定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结合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辅助手段,全面客观地评估被鉴定人的伤害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人身伤害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等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应当书面委托鉴定机构,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协议。
2. 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安排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实地勘查现场,进行详细的询问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等内容,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人身伤害鉴定注意事项。
1. 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伤害和歧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伤残鉴定标准1. 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伤残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方法为准则,以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进行。
伤残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伤残鉴定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可信。
2)综合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不偏废某一方面的因素。
3)公正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公正、公平、没有利害关系。
4)科学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5)独立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由独立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
2.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办法》,伤残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
1)一级伤残:抢救无效,病情不稳定或病情恶化,生命威胁,需要密切监护或传统重症监护室治疗。
2)二级伤残:存在病情恶化的风险,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密切监护治疗。
3)三级伤残:存在病情变化或病情不稳定的风险,需要一般监护治疗。
4)四级伤残:伤残情况比较轻,不需要特殊医护,可以予以一般治疗。
3. 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伤残程度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下列指标:1)生活能力:包括行动能力、自理能力等。
2)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3)智力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记忆力、判断力等。
4)心理状况:包括心境、情绪、社交能力等。
5)美容影响:包括面部外貌、体表疤痕等。
二、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 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有所不同。
2. 赔偿计算公式赔偿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医疗费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费 + 营养费)* 系数其中,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三、附件列表如下:1. 伤残评定报告2. 医院就医记录3. 医药费用清单4. 家庭成员情况说明5. 律师代理委托书四、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赔偿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人身损伤鉴定程度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程度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身损伤鉴定程度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下面将就人身损伤鉴定程度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轻微伤。
轻微伤是指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受到轻微的损伤,通常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例如,皮肤擦伤、轻微烫伤等。
二、轻伤。
轻伤是指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例如,扭伤、轻微骨折等。
三、中伤。
中伤是指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受到较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生活和工作障碍。
例如,严重骨折、内脏受伤等。
四、重伤。
重伤是指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受到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长期的生活和工作障碍甚至残疾。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颅脑损伤等。
五、特重伤。
特重伤是指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受到极其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严重的残疾甚至死亡。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颅脑损伤等。
在人身损伤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和相关证据,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准确评定。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
注意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总之,人身损伤鉴定程度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其准确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人身伤害8级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8级鉴定标准如果对另一个人实施伤害行为,需要进行特定的残疾评估,确定特定的残疾程度,然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赔偿行动,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人身伤害8级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人身伤害8级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3)阴茎勃起功能障碍.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7)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9)头皮无毛发2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1)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4)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7)一下肢缩短8cm以上;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是指通过对人体受伤后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过程。
在司法、医学、社会保障等领域,人体损伤伤残鉴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被损伤者的合法权益,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 人体损伤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外伤程度、内伤程度、功能障碍、伤残程度等方面。
外伤程度是指外伤对身体组织和器官的损伤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
内伤程度是指内部器官和组织受到的损伤程度,包括轻微、中度、重度等级别。
功能障碍是指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
伤残程度是指受伤后对身体功能和外貌造成的永久性损害程度,包括轻度、中度、重度等级别。
2.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还应考虑到不同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对损伤的影响,对于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应有相应的特殊标准和评定方法。
二、人体损伤伤残鉴定程序。
1. 收集资料,首先需要收集被损伤者的相关资料,包括受伤经过、医疗记录、影像资料等。
2. 身体检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外伤部位的观察、体征检查、功能障碍评估等。
3. 辅助检查,根据需要进行X光、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以确定内部损伤程度。
4. 专家评定,由专业的法医、骨科、神经科等专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
5. 编制鉴定报告,根据评定结果编制鉴定报告,注明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
6. 鉴定结果确认,鉴定结果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三、人体损伤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 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有违规操作和人为干扰。
2. 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学、法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鉴定结果应当尽可能详细和全面,对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准确描述和评定。
4. 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等,应当采用相应的特殊标准和评定方法,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合理。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全文 十级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全文十级
对于人身损害的鉴定,一般分为十级标准,具体如下:
一级:致残、失去本体器官或影响重要功能的永久性伤残,如导致肢体粘连、关节僵硬、失明、失聪等。
二级:严重损害本体器官、组织或功能,需持续医疗干预和康复,如颅脑损伤、脊柱损伤、重度烧伤等。
三级:有较大程度的本体器官、组织或功能受损,常需进行医疗治疗,如严重骨折、重度中度烧伤等。
四级:有一定程度的本体器官、组织或功能受损,需较长时间进行康复,如一般骨折、轻度烧伤等。
五级:对本体器官、组织或功能有轻微的伤害,需短期治疗,如挫伤、扭伤等。
六级:未造成明显的伤害,仅需简单的治疗,如轻微擦伤、划伤等。
七级:仅引起良性或恶性肿瘤、良性扩张等,并且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干扰。
八级:未引起身体损伤,仅产生心理、精神伤害。
九级:疑似人身损害,但无确诊证据支持。
十级: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
以上是人身损害鉴定的十级标准,医学和法律专业人士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和鉴定目的,结合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专业人士的意见。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伤情鉴定的级别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五种。
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哪些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不危及生命,留下组织器官结构,轻微功能损害或影响外观。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以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二级轻,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法医鉴定而言,轻伤一级当然比轻伤二级重。
但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没有区别,因为审判实践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较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没有建立不同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常⽣活完全不能⾃理,全靠别⼈帮助或采⽤专门设施,否则⽣命⽆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常⽣活能⼒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级伤残:⽇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常活动能⼒⼤部分受限;⼯作和学习能⼒下降;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 10、⼗级伤残:⽇常活动能⼒部分受限;⼯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
人身伤害伤情鉴定程序
一、人身伤害伤情鉴定程序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伤情鉴定刑事责任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划分伤情等级。
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三、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人身伤害是指在生命体自然过程中,由外部暴力、物质、放射性、环境因素等因素,导致身体或者心理方面的损伤。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涉及到医学、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下文将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人身伤害的分类根据其性质与性质分为物理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
更具其在具体环境中的实际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外伤•指机械力作用或化学作用使人体组织破坏的损伤。
•以脑震荡、骨折、烧伤、割伤、挫伤等为主。
中毒•指生物体被毒素侵害,使得机体受到很大损伤或死亡的损伤类型。
•如酒精中毒、化学中毒、烟、毒品等。
放射伤害•指人体暴露于放射性物质或辐射源下,受到导致人体各器官自身损害的放射性辐射的损伤最合适的检查方法。
•主要体现为急性放射病、慢性放射病等。
精神伤害•指在心理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的情感或行为出现偏差,甚至出现病理性改变。
•如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等。
人身伤害的诊断与治疗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身伤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诊断与治疗方式,下面我们来分别介绍:外伤诊断•外观检查:包括观察患者受损部位皮肤的颜色、变化、骨气,以及出血程度等。
•Palpation:通过手部受损部位的按压确定是否有骨折等问题。
•X-ray:可以更精准地探测受伤部位。
治疗•必要的手术:如骨折治疗、重度割伤等需要紧急治疗。
•药物治疗:如伤口止痛、消炎药。
•休息:休息是保证康复的重要方法。
中毒诊断•中毒症状:如意识模糊,呼吸急促等。
•生物样本检测:通过分析血液或其他生物样本检测是否中毒。
治疗•保肝治疗:使用药物以减少肝脏中毒。
•输液设计:如肾毒素需要用输液淋巴解毒。
放射伤害诊断•在辐射区近傍工作•辐射后综合征人体自身呈现出的症状如发热,白细胞下降等。
•医学影像学检查如CT,MRI等。
治疗•抗生素治疗:预防继发性感染。
•抗菌药物:预防放射性肺炎乱嗓。
精神伤害诊断•心理评估:采用专业评估方法证实是否为病理性改变。
治疗•心理治疗:如药物,心理咨询,冥想,绘画等。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2012-12-14对人身伤害的鉴定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 1 一级残疾2.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 1.4三肢瘫(肌力1级)。
2. 1.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 1.8呼吸困难【V级。
2.1.9心功能IV级,或心功能1【[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1. 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 1. 12小肠切除90%以上。
2. 1.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1.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 1.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 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 2. 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 2.7双眼盲目5级。
2. 2. 8 -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2. 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 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1【1级。
2. 2. 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 2. 13心功能II[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1【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2. 14重度肝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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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伤害的鉴定2012-12-14对人身伤害的鉴定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