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和实务操作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1、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本文中仅指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健康权损害、身体权损害等行为的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受害人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受害人向侵权人进行民事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2、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鉴定(1)误工期限鉴定误工期限指人体受伤后,不能参加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通常参照住院治疗时限和功能恢复锻炼时限确定。
(2)营养期限鉴定营养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伤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素的时限。
可以参照住院治疗时限确定。
(3)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指人体受伤后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经他人护理帮助维系日常生活的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法律规定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护理期限指人体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的时限。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专人护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期限可根据诊疗医院的诊疗意见确定;出院后或者虽未住院但仍需静养的否需要专人护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期限。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这三期鉴定并不是只有构成伤残等级后才有,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申请三期鉴定,达不成伤残等级不等于不需要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
3、后期治疗费用鉴定后期治疗是指人体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但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需要依赖补救性医疗措施的,一般限于能明显恢复生理功能或明显改善生活质量的方法。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适用指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在刑事、民事及劳动争议等方面,通过对于人体损伤的程度、性质等方面的鉴定,从而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我们需要从基本概念开始逐步深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必须要了解的。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也受到司法解释的指导和规范。
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认识,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
不同的损伤程度,将会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赔偿的判定等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操作方法等方面的了解,将对于我们在实践中的应对能力有着明显的提升。
在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無论從法律角度,還是實踐應用的層面,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完善与否,将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深远的影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与应用是一个既复杂又深刻的过程。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不断实践,我们才能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地掌握其要义,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的探讨和分享,我们能够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制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针对人体损伤的程度和性质进行鉴定,以便在刑事、民事及劳动争议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准确、客观地鉴定人体损伤程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
我们可以从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类和鉴定标准入手。
人身保险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害伤残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受到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或暂时的损害。
对于人身保险伤害伤残的鉴定,是保险公司确定赔付金额和伤残等级的依据。
本文将阐述人身保险伤害伤残的鉴定标准。
一、鉴定标准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鉴定过程应遵循客观、科学的原则,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
鉴定方法和标准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2. 综合性原则:鉴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医学证据、伤害程度、功能损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不以单一因素为依据。
3. 诚实信用原则:鉴定人员应保持诚实信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私利交易,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伤害鉴定的方法1. 专家意见鉴定法: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被保险人的手术记录、临床诊断报告、病理学检验结果等医学证据,委托专业医学机构的专家组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
2. 功能损害鉴定法: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后的功能障碍情况,通过独立的评估工具和标准,对功能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三、伤残程度的评估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害情况和功能损害程度,人身保险伤害伤残可以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1. 一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完全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二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一部位在行使正常工作能力上存在永久的功能障碍。
3. 三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一部位在行使部分工作能力上存在永久的功能障碍。
4. 四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一部位在行使轻微工作能力上存在永久的功能障碍。
5. 五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一部位在行使家务能力上存在永久的功能障碍。
6. 六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一部位在行使生活自理能力上存在永久的功能障碍。
7. 七级伤残:指被保险人的双眼失明或者双耳失聪。
四、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和功能损害程度,保险公司将根据标准的金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赔偿金额应当与伤残程度相匹配,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确定一起涉嫌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严重程度的过程。
该鉴定在司法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关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操作指南,帮助读者了解该过程。
一、确立鉴定任务确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任务目标,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鉴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涉嫌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原因等。
鉴定范围应该具体明确,确保鉴定过程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确定鉴定标准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鉴定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具备权威性的医学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等方式,确定损伤的性质及程度,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三、进行鉴定程序四、编制鉴定报告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整理成鉴定报告,明确阐述损伤的情况和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详尽,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鉴定报告应当由多名鉴定人员签字确认,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五、诚信维护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道德,严守诚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不得随意篡改、隐瞒鉴定结果,不得受贿、徇私舞弊。
任何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定人员应当崇尚科学精神,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六、总结第二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领域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帮助法院依法判决案件。
在司法鉴定中,要特别注意精确、公正、客观、严谨等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事实认定责任而履行赔偿义务,由失主本人对其受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进行鉴定,确定其受残疾程度。
2.如果特殊情况下牵涉赔偿金额需要再三行政诉讼机关及其法定代表,检查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的各司法机关的中立鉴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认可原则1.按照医学准则,把伤残状况划分为9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多重残疾)、二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四级(轻度残疾)、五级(近似正常)、六级(微轻度残疾)、七级(微重度残疾)、八级(微中度残疾)、九级(轻微残疾)。
2. 对于各部位伤势等级的划分,按照《通用残疾标准》对各身体机能、轻伤与重伤共分三等进行评定。
轻伤或残损若在多处则以重伤或残损分类;若残损(例如:骨折、牙损)发生在特定部位,则以残损部位的伤势等级判断。
残损部位的伤势等级以总分等级判断。
三、残疾扣除1.一级残疾按照50%计算扣除;6.六、七、八、九级残疾不被计算扣除;7.受得伤残之程度若符合一至五等,则按伤残程度计算一次,但不计算最高的伤残程度。
四、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权威的民政、卫生、体育及其他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2.如果没有指定的鉴定机构,则由县级以上法院负责有关执行鉴定工作。
五、鉴定要求1.鉴定机构应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伤残鉴定报告,并向公民准备申请伤残证明的材料和资料;2.鉴定需要的有关资料应包括伤残鉴定报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伤残诊断证明,以及伤残损害程度评定文件;3.鉴定机构应及时出具伤残鉴定报告。
六、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当事人对受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进行鉴定,确定受残疾程度而赔偿,以及民政、卫生、体育及其他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和县级以上法院负责的各司法机关的中立鉴定委员会的决定。
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 操作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操作摘要: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背景和重要性2.我国现行的伤残评定标准3.伤残评定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4.伤残评定的流程和原则5.伤残评定的结果和保险金给付比例6.伤残评定机构的选择和注意事项正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操作是指在人身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伤残程度的评估和判定。
这一操作对于确保保险金公正、合理地给付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有两个,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这两个标准在伤残评定方面有所不同,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评定,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主要适用于工伤保险领域。
对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
在人身保险中,伤残评定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环节。
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身体伤残时,保险公司会依据伤残评定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伤残评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伤残鉴定申请;其次,保险公司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话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最后,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果,保险公司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在伤残评定过程中,有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例如,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多处伤残时,应分别对各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另外,对于多处伤残等级相同的情况,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对于伤残评定结果和保险金给付比例,我国人身保险规定,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30•【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995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法医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民法、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中所涉及的人身损伤,经医疗终结后留有永久后遗功能障碍,而又没有其他行业标准的致残程度鉴定。
第三条本标准依据伤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对伤残程度分为十级。
第四条损伤致残程度必须与原始损伤因果关系密切,评定时应根据原始伤情,结合治疗经过、治疗结局等综合考虑。
第五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伤残程度第六条一级伤残1.极重度智力减退智商低于20,语言功能缺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3.非肢体瘫性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不能,须由他人护理。
4.具有下列六项全部:(1)眉缺失;(2)双眼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达两耳80%或一耳90%;(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5.全身瘢痕面积达90%,并导致四肢大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关节功能丧失达50%。
6.双上肢高位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高位截瘫伴大小便失禁。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同侧上下肢高位缺失。
10.双下肢—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1.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2.一眼缺失,另一眼严重畸形伴盲目4级。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双肾切除;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的致残程度鉴定。
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当时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所致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鉴定。
1.4鉴定时机:
鉴定应当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的划分:
本标准根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伤残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严重残疾,五至七级为中度残疾,八至十级为轻度残疾。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标准。
《标准》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规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确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有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规范。
首先,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伤情、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分为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三个等级。
轻伤残是指被鉴定人因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轻的情况,中伤残是指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的情况,重伤残是指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确定其伤残等级。
再次,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公示。
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伤情和功能障碍情况、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等内容,并经被鉴定人确认后生效。
在使用鉴定结果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规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确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有指导作用。
浅析保险实务中的伤残评定标准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JUN 2020伤残标准的理解和应用,关系到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客户权益的维护。
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从道路交通事故看,人伤案件的出险率虽仅占整个车险事故的6%~8%,但涉及的赔偿金额却高达30%~40%;从人伤案件赔付情况看,伤残赔付金额是最高的,约占人伤赔付金额的65%左右。
随着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需求的增加,人身伤害涉残赔偿案件量也将大幅度增加。
为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快速、及时、准确地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需要对各种伤残评定标准有全面的了解,正确评估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伤残程度,选择符合产品定价的伤残评定标准,从而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防范保险欺诈和道德风险。
以下试对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分析,供保险从业人员参考。
一、伤残评定标准剖析(一)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保险理赔通常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
随着保险业浅析保险实务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施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542020年6月·上海保险的发展,为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生产、社会活动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新的保险产品不断推出,所涉及的伤残评定标准已不再是单一的“行业标准”。
目前,保险理赔涉及的伤残评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致残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标准”)等。
伤残评定标准的选择与保险产品提供的风险保障相关。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投保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采用致残标准;投保人所投保的经营场所、工作场所以及管辖场所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也采用致残标准;投保人企业或单位中的雇员在工作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多采用工伤标准;医院或医务人员在职业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采用医疗事故标准;而行业标准,则用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202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202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因人身损害导致的伤残程度,从而为相关的索赔、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2024年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基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最新成果制定的,旨在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性和专业性。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
在确定伤残程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损伤,综合运用医学、心理学、康复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鉴定。
同时,应当尊重受害者的自主权,听取其相关意见和诉求,保障其在鉴定过程中的权益。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受法律的严格监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违法违规。
除此之外,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期望。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权益,也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因此,在制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时,应当在确保受害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倡导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的态度,准确评估受害者的损伤情况,不受任何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同时,应当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杜绝一切形式的干扰和操纵,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可信。
综上所述,2024年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原则、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保障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 总则1.1 制定依据1.1.1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 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 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 级以下)。
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标准人身损害伤残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衡量的标准。
这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历史背景在我国古代,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主要是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原则为基础,即按照伤害的程度来进行赔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于是逐渐形成了一套科学的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二、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人身损害伤残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
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标准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目前,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伤残鉴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对于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包括身体损伤、功能障碍、精神损害等方面。
2、赔偿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3、评估程序:这个标准主要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评估程序进行规定,包括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鉴定费用等方面。
三、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作用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1、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得到公正的赔偿,从而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和困扰。
2、维护社会稳定: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和不稳定因素。
3、促进司法公正: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合理和科学。
四、人身损害伤残标准的不足和改进尽管人身损害伤残标准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一、鉴定目的和原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旨在通过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诊断,确定其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为司法审判、赔偿等相关事宜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
二、鉴定时机和程序1.鉴定应在被鉴定人身体状况稳定后进行,以便准确评估其损伤程度和后续治疗费用。
2.鉴定程序应包括初步检查、医学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专科会诊等环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安排鉴定事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和评估。
三、损伤部位与损伤程度判定标准1.损伤部位: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确定其损伤部位及损伤程度。
2.损伤程度判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法规和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等五个等级。
四、损伤程度分级与鉴定意见1.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导致的轻微损伤,经过妥善治疗后无遗留症状,无需进行伤残评定。
2.轻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明显的容貌损害,且影响被鉴定人容貌、外观、功能等,如皮肤擦伤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等。
3.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明显的容貌损害,且影响被鉴定人容貌、外观、功能等,如皮肤挫伤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等。
4.重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明显的容貌损害,且严重影响被鉴定人容貌、外观、功能等,如面部瘢痕形成等。
5.重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明显的容貌损害,且严重影响被鉴定人容貌、外观、功能等,如面部骨折等。
五、鉴定文书制作要求1.鉴定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做到文字简明扼要、内容翔实、客观公正。
2.鉴定文书应包含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案情简介、检验记录、分析说明等内容。
3.鉴定文书应使用专业术语,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和照片等辅助材料,以便更好地说明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参考了相关的医学鉴定标准和法律实践经验。
下面将就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导致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损;特别重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严重的劳动能力减损,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轻伤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而特别重伤的赔偿金额则相对较高。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于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
医学鉴定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估和鉴定的过程,医学鉴定人员会根据受害人的病历、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而司法实践则是指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相关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最终确定伤残赔偿金额。
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
不同的人在受到相同程度的伤害后,其伤残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已经存在部分伤残或患有其他疾病的,其伤残鉴定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判断。
这就需要医学鉴定人员和司法机构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确保伤残鉴定标准的公正和准确。
总之,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其确定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要参考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为正确适用《损伤标准》,做好涉人体损伤案件审判工作,现就执行《损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
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工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用标准。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组织开展《损伤标准》学习培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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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我国没有⼈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只有《⼈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件的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肢体残废、毁⼈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级和重伤⼆级。
3.2轻伤使⼈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级和轻伤⼆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
1 关于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 1.1 损伤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
《道标》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
《工标》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
本次制定《新标准》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新标准》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其确切的适用领域将由相关权力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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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
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
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
(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非因工受伤,因交通事故受伤)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其中还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受到的伤残,也是提供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因此,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是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的。
但一般的人身损害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有伤残评定的标准外,其他的人身损害,国家没有规定一套相应的鉴定标准,所以很多鉴定机构在对一般人身损害(非因工受伤)进行鉴定时,大部分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笔者认为鉴定机构适用该鉴定标准鉴定是不正确的,其理由:
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
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
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
五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比如:职工因工负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本人24个月工资,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若鉴定为伤残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以南昌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19元计算,他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72380元,而职工工伤伤残一级如按月平均工资1140
元计算,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仅为27360元,虽然都是评定为一级伤残,但他们之间的赔偿额仅这一项就相差14万多元。
那么,实践当中,为什么许多当事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即一般人身损害)时,都愿意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愿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呢?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
一般来说,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举例来说,工伤的伤残评定,在人体损伤达到轻伤后,既便不影响到肢体关节功能,大部分仍可定为伤残,而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样是轻伤,如果该轻伤不影响到关节功能障碍,一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
假如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如套用非工伤鉴定标准,可能很难鉴定到七级伤残。
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
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
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
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
若当事人提供的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赔偿。
有的法院则无论是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鉴定书,均适用一般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
而有的法院做法是只要当事人是非因工所受到的伤害请求赔偿的,若其提供的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标准作出的鉴定,则一律要求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否则不予考虑残疾赔偿金。
笔者认为,非因工负伤,其伤残程度鉴定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显然是不符合工伤鉴定关于适用的主体、程序和条件规定的。
我们知道,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必须先由有关劳动行动部门确认其为工伤后,才能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鉴定后受害人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赔偿金等待遇。
而一般人身损害需鉴定伤残等级时,是不需要事先经过工伤确认程序再进行鉴定的。
此外,一般人身损害涉及赔偿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判赔,否则属于适用主体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此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有的法院遇此情形所作的裁判,值得商榷。
实践当中,也有的同志提出,一般的人身损害(即非因工受伤),其受伤原因有多种,如交通事故受伤,打架斗殴受伤,动物伤人,购物摔伤等等,但法律对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只有上述提到的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工伤的鉴定标准,一类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那么对于诸如打架斗殴的,动物伤人的等等,又适用何种标准鉴定呢?笔者认为,其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鉴定,理由如下:一是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是适用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三是鉴定的部门也是和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机构一致。
故对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鉴定标准的运用比较混乱,并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以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