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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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自办的各种家庭宴请用餐活动。
第三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区级监管、乡级负责、村级报告”的原则,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乡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总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村民小组、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具体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站负责全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卫生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基本操作规程,开展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工作。乡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
和管理工作,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食品市场管理。
第五条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一各行政村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担任村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具体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密切加强与本村居民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日常宣传活动,主动收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做好事前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向乡食品安全管理站上报《莲池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表》。
(三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50人以上宴席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
(四具体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并报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提醒自办50人以上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主动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
(五各村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分别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本村上、下半年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情况汇总后
书面上报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
乡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上报登记备案信息后,要及时通知卫生部们,卫生部门应对申报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按不同规模进行食品卫生分类指导,具体分类指导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村家庭宴席举办场所环境应整洁,有足够的通风面积,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家庭宴席。
(二厨房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厨房应当有相应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蛀、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厨房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三具体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并经乡食品安全管理站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
(五厨房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品。工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直接接触食物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用清水清洁消毒双手:(1开始工作前;(2处理食物前;(3上厕所后;(4处理生鲜食物后;(5处理弄污的餐具或饮食用具后;(6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孔后;(7处理动物或厨房食品垃圾后;(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9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打扫卫生后后。
第八条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
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十条建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农村家庭宴席的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
使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二村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应在30分钟内上报乡食品安全办公室。乡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参加宴席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莲池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
第十一条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各村、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
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食品安全卫生业务知识的指导和培训。第十二条惩制度农村家庭宴席监管工作纳入对各村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率较高、未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村和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绩较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申报登记备案率较低、由于未申报上报而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村和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管不力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工作业绩突出的村级食品(药品)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追究制(一)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 6 建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目标管理和考核奖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