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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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一、引言

(一)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概述

(二)探索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就业中性歧视的现状

(一)女性社会就业机会不平等

(二)女性就业职业范围选择少

(三)工作待遇不平等。

三、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问题

(一)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二)就业性别歧视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四、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的原因

(一)社会文化因素

1、性别分工不同

2、双重角色冲突

(二)经济形势因素

1、社会经济转型的劳动力需求

2、企业追求高的效益

(三)个人因素

1、女性生理因素

2、教育程度的不同

五、缓解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消除性别偏见

(二)加快性别文化发展

(三)提高以身素质和文化修养

(四)改变就业环境和就业机会

六、结语

摘要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这句话很早就被人们提了出来,意思是说男人和女人是一样的,没有差别的,女性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男性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男性劳动者能完成的工作,女性劳动者也能完成。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任然是以卖方市场为主导的今天,就业性别的歧视任然十分常见,这极大规模的影响了社会公平的推进,也对劳动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就目前存在的这种巨大的就业性别歧视,损害了两性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平等价值观念,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女性面临的就业歧视现状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探索我国在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反歧视方面制度的建立。以及如何消减这种就业性别歧视。并再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过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引言

(一)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概述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第一条规定,“男女平等应当包括男女两性在人格尊严,价值,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即男女平等的概念,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男女平等是价值观的体现,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对待,另一方面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各个领域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歧视,是指人对人就某个缺陷,能力,出生等不平等的眼光对待,使这个人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歧视是直接针对某个特殊群体的行为,由偏见引起,往往从带有感情色彩的表现,转化为行为中的故意回避,直至发展成为暴力行为。

就业歧视指没有法律规定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民族,年龄,性别,残障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给予一定的好处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特征的,人,仅仅因为他们所属的人群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或者说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工人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评价。学者们将歧视的表现形式总结为就业歧视,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三类。

歧视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就业歧视通常表现出的是正式的制度规则下,运用着非正式方式来实施某个工作。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开展第三期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2%的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有明确认知,并且女性的认知程度在各个年龄,各个教育程度几乎都高于男性,同为80后女性,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仅为初中和初中以下教育程度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的认知程度分别高14%和12%,既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就业性别歧视和认知程度越高,就业歧视存在城镇女性认知优于农村女性认知。高学历女性认知高于低学历女性认知,年龄小的认知高于年龄大的认知的特点。

同时未结婚的女性就业者,相比于已经结婚的女性就业者,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的认知程度要高12%左右,根据调查显示,未婚女性就业者,对歧视的认知程度要高于男性就业者,但已婚女性就业者要低于男性就业者,并且随着生育孩子数量的增多,认知歧视的程度会快速的下降,男女性别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婚姻使女性就业者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知程度发生了偏移,降低了他们的认知率。

就同等职位来比较,女性就业者的人数仅为男性就业者的70%左右,而工资和收入也仅有男性就业者的70%到80%,因此可见这个社会对女性就业者多少都存在着一些歧视,但这些歧视却是隐形的,不常被人发现的,是人类心中潜移默化的,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十分正常的。歧视的隐形化,也是就业歧视的一个重大特点。

《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提出了;“用人单位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国家也从法律等方面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在很努力的抑制歧视现象的发生,也支持那些受歧视的女性积极维权,但维权的效果却甚微,主要原因就是就业者的性别歧视,认定十分艰难,我们虽然有各种权益和保护法,但没有对性别歧视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更加没有涉及到已经凸显出来的隐性就业歧视,举证责任由谁负责的问题,迫使一些权利被损害的妇女无法维权。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在用人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就业者所面临的处罚,往往在现场只是简单的收集就业者的简历,而在事后却不通知该女性就业者进行下一项面试,或者是在面试完成后再由内部进行淘汰。在一些已经录用女性就业者的单位,仍然会采用将女性调到一个条件异常恶劣或者超级困难的工作岗位上,迫使其离职,要么就是以工资属于个人私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外泄的虚假霸王条款,来掩盖同工不同酬的目的,而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没有一个部门去实施和执行已经制定的保护女性就业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女性无法维权,同时也难以界定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对女性的权利有了很大的损害。

(二)探索就业性别歧视的意义

女性就业者难以就业的问题,长期以来影响着和阻碍者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运行,两性平等就业是女性就业者经济独立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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