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义务之对比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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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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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我国是航运大国,因此立法者重点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运人的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
9.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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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规定 应由索赔人举证 证明承运人、其 受雇人或代理人 对火灾犯有过 失,否则承运人 可以免责。
几乎没有免责的 机会,采用承运 人完全过失责任 原则,并且废除 了承运人“管船 过失”免责和“火 灾过失”免责。
新设容
1.明确了 “喜 马拉雅条 款”法律地 位;
2.增加了 “集 装箱条款”
电子运输记录
诉讼时效延长, 货物灭失或损害 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 或应当交付货物 时起算。诉讼事 由发生后,只要 双方当事人同 意,这一诉讼期 限可以延长。对 于追偿时效,在 规定的1年期满 之后,只要是在 受理案件的法院 的法律准许期 间,便可向第二 方提起索赔诉 讼,但是准许时 间自提起诉讼的 人已经解决原索 赔案件,或向其 本人送达起诉状 之日起算起,不 得少于3个月。
承运人的义务
两项最低限度的 义务---“管船”
“管货”
进一步规疋,如 果损失是由于承 运人蓄意造成 的,或者知道很
将承运人的适航 义务扩展至整个 航次期间,使承 运人对货物的灭
可能会造成这一 损害而毫不在意 的行为或不行为 弓1起的,则承运 人无权享受责任 限制的权利
失、损坏可以免 责的情形大大减 少,甚至承运人 几乎没有免责的 机会。
根据《汉堡规则》 的规定,凡《海 牙规则》和/或
《维斯比规则》 的成员,在加入
《汉堡规则》时, 必须声明退出以 上两个条约。
适用于任何方式 的运输合同,只 要其中有部分运 输是通过海运完 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 和缔约国有地理 上的联系,即只 要运输合同约定 的收货地、装货 港、交货地或卸 货港之一位于一 个缔约国之,公 约就适用。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名称
《海牙规则》
Hale Waihona Puke (TheHagueRules)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
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基本责任:
1.承运⼈的适航责任。

承运⼈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的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的其他受雇⼈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灾。

但是由于承运⼈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停⼯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命或财产。

8.托运⼈、货物所有⼈或他们的代理⼈的⾏为。

9.货物的⾃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由于承运⼈或承运⼈的受雇⼈、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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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来自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1.1 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

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并非某国货币。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 货物概念界定《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 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规定,即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海上货物运输的中心是货物的安全位移,承运人的责任、免责、限制深深影响着托运人的利益,决定了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承担。

我国吸收《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中适合的相关制度,制定出独具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含义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i 其由很多部分组成,主要包括:责任期间、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限制。

(二)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责任期间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虽然《海牙规则》没有直接规定责任期间,但据其第1条第5款的规定,可被理解为“强制的责任期间”,指从货物在装运港挂上吊车吊钩或船舶吊杆时开始,到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车吊钩或船舶吊杆时结束,即通常所称的“装到卸”原则。

《维斯比原则》也采用“装到卸”原则。

但此种规定下没有规定合同期间以内该规则未涉及的从交货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时间。

《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期间,即通常所称的“港到港”原则。

2、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1924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责任限度,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该规则规定除承运人要承担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外,托运人也需分担相应的责任。

《维斯比规则》也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为达到最大化的平衡,《汉堡规则》在归责原则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它取消了承运人在管理和驾驶船舶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也同时取消了“火灾免责”下承运人当然免责的权利,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承运人免责事由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出现航海过失、火灾过失以及无过失这三种情形,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国经四大规则对比

国经四大规则对比

四大规则对比(1)适航义务海牙规则: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延伸到整个海上航程(2)管货义务海牙规则:七个环节(装货、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货)鹿特丹规则:扩大到九个环节(妥善而谨慎地接受、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3)免责原则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原则(承运方对航行过失、火灾过失免责)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制(发生事故时,应采用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鹿特丹规则:丧失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航海过失以及管船过失免责(索赔方负举证责任);将火灾免责限制在海上运输区段,加重了承运人的火灾责任(使之包括承运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造成的火灾)(4)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舷至舷汉堡规则:港到港鹿特丹规则:门对门(5)最高赔偿限制海牙规则: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维斯比规则:首次采用双轨制,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汉堡规则:每件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鹿特丹规则: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6)迟延交付责任海牙规则:没有对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责任有所规定汉堡规则:承运人应对迟延交货负责。

承运人对交付货物的迟延赔偿,是相当于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不得超过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的总额(7)集装箱条款维斯比规则: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集装时,提单中所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包数或单位,应视为本款所指的包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包件或单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应适于且能安全接受、运输和保管货物,且在整个还是那个航程中保持这种状态(8)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海牙规则:只要承运人能拿出与提单记载相反的举证,证明其无过失,便可对提单持有人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维斯比规则: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9)实际承运人海牙规则:无实际承运人的规定汉堡规则: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

三大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

三大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极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47条和第48条同《海牙规则。》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在实践中多理解为“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
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第46要规定的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海牙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因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比研究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比研究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对比研究摘要:”适航”一词是个非常古老的概念,是前辈航海家们经过无数次航海经验之后的总结。

①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要追溯到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

时至今日,虽然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律早已对适航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源自英美海商法的”适航”(seaworthiness)一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②。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本身是否适航适货、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货的义务,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以及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海牙规则》;承运人;适航义务;一、《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就国际航运界普遍对适航一词的(ship`s seaworthiness)理解,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船舶本身的适航,即船舶抵抗海上风险的能力。

包括船体、船壳、船舶机械以及船上其他设备具备的抵抗海上常见风险的能力;另外一种对适航的理解指的是船舶是否适合装载各种货物的能力。

如摘要所述,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就是从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开始。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合理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补给船舶;3,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的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

③从《海牙规则》有关适航义务的规定不难看出,在此规则下的适航义务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点是针对船舶本身来说的,要求承运人对船体、船壳以及船舶机械设备等做妥善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在硬件方面能够抵抗航次中的常见风险;第二点是针对”软件”方面来说的,即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的选择航次船员。

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必须满足航次需求。

第三点是针对船舶装载货物的能力考虑的,航次船舶的各载货处所都应当能够适于并安全地接收、积载、运送和保管货物。

国际经济法四大规则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四大规则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海牙规则》的制定体现承运方的利益,《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同样保护承运方,两者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

《汉堡规则》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号召下订立,较大的保护货方的利益。

2009年产生的《鹿特丹规则》则不偏不倚,没有明显的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海商法》吸收了上述四大规则对承运方责任的规定。

一、四大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规定的对比(一)责任期间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俗称“钩到钩”。

2、汉堡规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者集装箱货运站在内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俗称“港到港”。

3、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

(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

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1)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实质举证责任;(2)免责事项:1-16项由索赔方举证,17项由承运人举证;(3)适航义务:分配不清2、汉堡规则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即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

删除了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所有免责事项,其实质是删除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果过失免责。

并规定,只要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即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必须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避免造成灭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的事故而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才能免责。

举证责任:(1)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推定过失原则);(2)免责事项:取消所有免责事项,除火灾外,统一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3)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同,即承运人过错推定3、鹿特丹规则归责原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性质上接近《汉堡规则》,举证上接近《海牙规则》。

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对比研究

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对比研究

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对比研究一、英美法系的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英美法系的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主要建立在海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义务:国际海运承运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未能交付货物,需承担违约责任。

2.实施合理关心义务:承运人需对货物实施合理关心,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如果承运人未能妥善保护货物,造成货物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货物无瑕疵:承运人需保证货物无任何瑕疵和缺陷,否则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4.通知义务:承运人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收货人通知货物的到达地点和时间。

5.修补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损,承运人需负责修补货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二、大陆法系的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大陆法系主要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法律责任较英美法系有所区别。

其中,法国和德国是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比较典型的代表。

1.法国法系:法国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建立在《商法典》和《法国航海法典》的基础上。

根据法国法律,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货物运输、货物安全和货物保护三个方面。

法国法律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延误等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并对承运人的责任作出具体的要求。

2.德国法系:根据德国法律,《商法典》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德国法律要求承运人对货物实施谨慎运输,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延误,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比分析总体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在交付义务方面,两者的法律要求较为一致,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其次,在关于货物安全和保护的要求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都要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合理关心和保护,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全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基本法规之一、它于1924年成立,旨在保护货主的权益并规范船舶承运人的义务。

海牙规则由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委员会提供支持,适用于国内和国际水域的一切货物运输合同。

海牙规则包含多项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包装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责任在装运货物前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足够安全,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货物。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足以避免损坏,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对包装进行加固或更换。

2.港口中转义务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地从起运港转运到目的港。

如果在中途发生港口中转,承运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并将货物交接给下一段运输的承运人。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中转过程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

3.实践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责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承运人应谨慎选择正确的船舶和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提供合适的设施和设备,以保护货物免受潮湿、损坏和盗窃等危险因素的影响。

4.准时交付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货物。

如果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规定赔偿货主的损失。

5.合理运费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义务要求合理的运费。

运费应基于货物的种类、数量、尺寸、目的地和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承运人不得滥用其定价权力,以避免对货主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海牙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承运人对货物的安全和交付负有合理的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货主的利益,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

承运人应遵守这些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货主能够安全地运输货物。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第1篇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制定,是国际上最早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

以下是《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

2. 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于由于天灾、战争、公敌行为、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任。

3. 限制赔偿: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正案,于1968年制定。

以下是《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 承运人责任期间:与《海牙规则》相同。

2. 免责条款:增加了火灾免责条款,并放宽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3. 限制赔偿:将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金额提高至100金法郎。

4. 提单条款:允许承运人在提单中增加或删除条款,但不得违反公约规定。

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78年制定。

以下是《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并包括在装船和卸船过程中的时间。

2. 免责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比,免责条款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四、《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于2008年制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交承运人开始,到交付收货人结束。

2. 免责条款:与《汉堡规则》相比,免责条款有所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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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义务之对比与评价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而要求非常低,只需要履行适航义务和管货义两项义务即可务。

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其自己、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分包人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过错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有如船员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过失免责的例外情况。

《维斯比规则》相对于《海牙规则》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则采用完全过失责任与推定过失责任,废除了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只要引起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承运人掌管期间, 就推定承运人有过错而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但是在火灾问题上, 该规则要求了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同时要求货物索赔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践中货物索赔方很难举证,所以承运人这一过失免责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

《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从上述对比中可看出从海牙到维斯比到汉堡再到鹿特丹规则,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每一个规则制度的产生总是依赖于当时的时代背景。

在《海牙规则》产生之前,航海技术落后,船舶吨位较小、抵御海上风险能力不足以及航海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行业风险极大,这使得运方不得不将自己的责任降低到最小,故《海牙规则》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因此《维斯比规则》便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这种修改仍然是不明显的,规则的保护伞依旧在承运人一方。

《汉堡规则》既是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这也就是《鹿特丹规则》之所以被制定的原因。

但无论如何,公约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越来越明确,承运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严格,这对于保护托运人利益起到了很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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