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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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 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 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
3.4 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 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4.正文
4.1定义
4.1.1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4.1.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4.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4.1.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1.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
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4.3.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4.3.1.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4.3.1.2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4.3.1.3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4.3.1.4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4.3.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4.3.2.1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4.3.2.2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4.3.2.3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4.3.2.4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4公司获知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危害或接到省
级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参见表1),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通过孝感市食品监督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4.5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4.5.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5.2食品安全风险评诂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4.5.3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5.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食品。
4.6召回级别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4.6.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6.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6.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制度4.1.2.3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其他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召回的,按三级召回处理。
4.7食品召回的实施
4.7.1公司质管部确认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应当召回或
食品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公司质管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通知生产部及销售部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交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4.7.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由销售部先电话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4.7.3公司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4.8 召回食品的处理:
4.81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集中到专用的安全场,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4.8.2销售部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等。属不安全食品的应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
4.8.3 及时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由质管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
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公司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表》(参见表2)。
4.9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10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并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11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12 食品召回过程中,质管部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参见表3),内容包括:
(一)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
(二)停止生产的情况。
(三)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四)通知消费者的情况。
(五)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六)召回通知记录情况。
(七)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及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13根据召回进展情况,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提交《食品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