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保护制度的若干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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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保护制度的若干讨论

学号:2013120201

姓名:丁志成

班级:研究生5班

专业:工商管理

课程老师:高金龙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保护制度的若干讨论

摘要: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决定组织类型、形式及效率高低。改革开放30年来,通过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以及国外产权理论的了解和我国的改革实践,我们在社会主义产权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将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建设。作者以为,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这将是一项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市场经济;改革;完善;

一、产权与现代产权理论概述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1]产权由一系列的权利束构成,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但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其结构。同时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其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

产权理论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发端于R.H.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在该文中科斯提出了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大意义,随后科斯及其追随者就产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现代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要点是: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经济品的交换,即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产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可分离、可分割,从而可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它还受规则和国家的约束;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产权制度决定组织的类型、形式及经济效率高低;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技术进步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政府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通过建立在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产权交易,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如现代大企业;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经营者、职工、债权债务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产权交易和“不完全合约”的组合及产物;企业的“不完全合约”性质及信息不对称,使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成为企业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

马克斯早在百十多年前就曾经深刻论述过所有制和产权的问题。马克思对产权问题

的研究,主要是从产权的基本社会性质和它们对社会基本矛盾的作用与影响方面展开的。马克思首先研究了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他认为前者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属于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而所有制则是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它涉及实际的经济归属关系。他认为,所有制涉及人们以生产资料归属为前提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皆由此生发出来。

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实践中来说,我们既要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思想为指导来认识产权问题所涉及的根本的社会性质,理解产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特点,也要借鉴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于某些产权运作问题的具体分析,建立和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产权理论。

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

现代产权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

第一阶段: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期(1978年至1984年),这一时期产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向政府要“管理自主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会议提出“改革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阔、深刻的革命。”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具体到企业改革就是国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涉及到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企业要求政府“松绑放权”,企业要求享有“管理自主权”。此次产权改革所触及到的只是产权制度的表层,主要内容是以改革企业人、财、物、产、供、销。其意义是为今后的产权制度改革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期(1984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以企业享有“经营权”为重要特征。1984年10月20日,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上一次重大突破,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第三阶段:产权制度改革的中期(1993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标志。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非凡的壮举,为未来气势磅礴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与此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改革也需要新的理论支持。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第三阶段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始。

第四阶段:产权制度改革的后期(2003年至—),这是一次全新的一次产权制度改革,是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的制度性的革命。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与“明晰产权关系”的产权改革相比较,这次改革更具有先进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

素平等交换”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各种类型的财产获得有效而同等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制度基础,也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前提条件。(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现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3]我国要加快经济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此适应的产权制度。

首先,界定明晰的产权有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我国的改革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如何在保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界定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界区,这是我们所面临的特殊历史使命。[4]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将公有制经济在产权上界定清晰,在公有制中使不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具有产权制度保证,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这在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所以界定明晰的产权对于巩固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既是必要的也是艰巨的。

其次,完善产权保护可以促进非公有制的发展。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只有有效保护产权,才能把各种资源充分动员起来,激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和有效运用财富,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发展获得不竭动力。

最后,我们选择了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和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同,市场主体必须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市场经济是一种产权经济。产权的清楚界定、产权的有效转让和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将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建设。

三、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若干点议建

我国要加快经济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两个层面完善与此适应的产权保护制度。

第一,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5]显然,只有首先理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的保护制度。个人与法人的关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个人作为雇员与法人的关系,个人作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权益,包括个人产权保护不够。理顺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关系的重点,一是界定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的范围,二是在允许个人产权进入的领域,明确个人产权主体和国有产权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二,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在产权制度建设中,要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我国目前又特别关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建设。企业产权制度健全离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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