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收费处罚规定及举报奖励措施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全县人民参与举报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一)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五)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条。
第三条举报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一)城市管理领域:1.非法处置餐厨垃圾;2.已纳入集中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收运;3.运输砂石、建筑垃圾污染道路;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6.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运输;7.损坏绿化设施和绿化花草10平方米以上;8.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8平方米以上;10.非法处置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1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举报奖励政策制度范本
举报奖励政策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的行为;(五)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违法行为:(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五)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举报奖励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一般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5%;(二)对重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10%;(三)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20%。
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举报人可以同时获得多项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最高标准。
第五条举报人保护(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二)举报人要求匿名或者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应当予以尊重;(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查处;(四)举报人获得的奖励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六条奖励发放(一)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励;(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监督管理(一)举报奖励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举报奖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可以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或者财政部门投诉、举报。
关于对公司私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关于对公司私单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行业特性和个别人员对职业操守的认知不同,为规范业务和生产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声誉,维护团队和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公司相关私单违规等行为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公司人员(全体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是私下通过其他渠道做私单,私自联系相关业务的违规操作行为,私拿回扣行为,一律界定为私单行为。
公司明确禁止员工做私单行为,并对私单行为严厉查处。
一、私单行为界定:(一)设计部:1、非我公司签约的项目,我司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公司资源、平台等直接或间接参与而从中获利。
2、与本公司已签约的连锁项目,公司员工通过私下运作,对后续项目私自承接或间接参与而从中获利的;3、与本公司有前期接触,但未能签约的项目,我司员工作为中间人转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或是私自承接而从中获利的。
4、其他与设计或软装相关的私单(或回扣)行为。
(二)生产部: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等资源私自对外加工而获利的。
2、未经公司允许,同事、朋友、亲戚等之间私自帮忙代加工的。
3、未按照公司下单流程,私自生产的。
4、其他与生产相关的私单行为。
(三)采购部:1、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平台有,以个人名义私自对外采购的。
2、在存在明显的价格和品质欺诈的情况下,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
3、为获私利(吃拿卡要等受贿),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进行对外采购促成成交的。
4、其他与采购相关的私单行为。
二、违规处罚:针对以上任何违纪做私单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或查证,公司将严厉处罚:1、设计部:直接开除,之前未结项目的提成予以全部扣除,情节严重司法处置;2、生产部:除赔偿私单物品全部成本费用外,直接开除,未结工资全部扣除,情节严重司法处置。
3、采购部:直接开除,除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外,未结工资全部扣除,情节严重司法处置。
三、举报奖励:关于对私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规定:1、公司对举报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2、举报人员可以是公司人员、客户或其他各级人员;3、举报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任何方式举报;4、公司对举报人员将予以重奖(2000元起)。
举报奖励公示范文
举报奖励公示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反腐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举报奖励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公示以下奖励公示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示范文如下:
关于举报xxx违法行为并获奖的公示
xxx违法行为举报案的证实,我局决定按照《反腐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现公示如下: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姓名:(隐去真实姓名,用★替代)
性别:男/女
年龄:★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
二、举报事项
举报对象:(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详细描述)
举报内容:(详细描述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材料:(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三、举报奖励
1.奖励金额:★元(大写:★圆整)
2.奖励依据:根据《反腐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条
第★款规定,现决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奖励发放形式:★(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4.奖励颁发时间:★
四、公示期限
该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持续★天,如对奖励公示内容有异议或者对
举报人信息有知晓的,请向我们提供详实的线索和证据,我们将认真
核实并妥善处理。
兹公示!
特此公告。
注:此为举报奖励公示范文,非实际公告内容,请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
以上是举报奖励公示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需要,请随时告知。
谢谢!。
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举报奖励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国不断加大对举报奖励的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举报奖励的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一、举报奖励的对象范围。
举报奖励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举报奖励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提供具体、准确的举报信息,并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报表。
2. 接到举报后,相关机关将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并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经查证属实的,相关机关将依法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奖励的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案件侦破或者涉案价值巨大的举报,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
2. 对于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对于恶意诬告、编造事实、捏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的保密和保护。
1. 相关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泄露。
2. 对于因举报而受到威胁、报复的,相关机关将提供必要的保护。
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举报奖励的宣传和推广。
1. 相关机关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举报奖励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2. 加强对举报奖励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 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举报工作中来。
六、举报奖励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机关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举报奖励的公平、公正、公开。
举报奖励制度模板
举报奖励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奖励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奖励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奖励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有权依据本制度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第六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涉及国家利益、民族宗教政策、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行为;(四)其他应当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制度范围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举报人向其他渠道反映。
三、举报方式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发送电子邮件;(三)邮寄信件;(四)现场举报;(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为举报人提供方便、安全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四、举报奖励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查证结果和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奖励形式包括:(一)物质奖励;(二)精神奖励;(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不属实,但具有可查性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部分属实,按照查证属实的部分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能够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更高的奖励。
五、举报人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是一种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举报奖励制度的定义、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优化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一、举报奖励制度的定义举报奖励制度是指政府或组织设立一定的奖励机制,鼓励公众主动向相关机关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1. 鼓励举报:通过给予奖励,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主动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治理的效力。
2. 发现问题:通过举报,及时发现社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执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助力其加强执法监管。
3. 激励诚信: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激励诚信,增强公众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尊重,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三、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方式1. 奖励形式:举报奖励可以以现金、物品、荣誉等形式予以表彰,既满足举报人的利益诉求,又能鼓励更多人参与。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当明确、公正、公平,根据举报行为的重要性、难度、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量化。
3. 举报渠道:应当建立多样化的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举报、在线举报、信函举报等,方便群众随时提供举报线索。
4. 保护机制: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举报保护机制,明确非正当报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举报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1. 奖惩不均:一些地方或机构对举报行为的奖励程度不够,导致公众积极性不高,举报效果不如预期。
2. 滥用问题:个别人为了获得奖励,可能会恶意举报他人,给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 信息真实性难保证:部分举报情况存在虚假、故意歪曲等情况,给执法机关造成困扰和干扰。
4. 保护举报人难度大:由于某些举报行为可能牵涉到利益冲突,举报人面临着暴露身份、遭受报复的风险。
五、优化举报奖励制度的建议1. 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确定奖励额度,并确保奖励与行为相匹配。
2. 完善举报处置机制,对每一起举报进行有效核实和调查,确保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减少滥用和恶意举报的风险。
关于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关于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全体员工: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举报各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树立全员正气之风,特开通举报投诉渠道,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举报适用对象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为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特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二、奖励给予条件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各种违反公司制度及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对于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公司将急事急办,直接查办或指令部门限期结办。
所有举报奖励经公司或公安机关等查证属实为准。
三、举报奖励标准:1、按照经查处责任人处罚对等金额实施奖励。
(如:举报甩瓶、倒气倒残、倒卖钢瓶、串价等行为,并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次)。
2、如举报经查实涉及没收钢瓶的按20元/瓶奖励举报人。
2、对于查处责任人违纪行为,处罚结果为开除但未涉及处罚金额的,一律按200元/次标准奖励举报人。
四、不予奖励情形:1、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纪事实、证据的;2、违纪人先于举报人举报交待了尚未被查处的违纪事实;3、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法通道: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举报、当面举报、信函邮件等方式对违纪、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六、举报奖金发放: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严格保密,举报奖励金在举报案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由财务部申请后打款至举报人工资存折。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XXXXXXX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印发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厦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公规〔2022〕2号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局制定了《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公综〔2007〕9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公安局2022年5月5日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规范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公安局成立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中心(挂靠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可拨打110或各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二)网络举报,可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cn)举报,或通过“厦门警方在线”官方微博平台私信渠道和“厦门公安”微信平台、“厦门110”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三)短信举报,可发送短信至110短信报警平台进行举报;(四)信函举报,可寄送信函至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进行举报;(五)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各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值班窗口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所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部门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告知。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以及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行动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办法的,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奖励公示范文
举报奖励公示范文2021年11月15日,我校学生会举办了一次“举报奖励”活动,旨在激励同学们积极参与学校治安工作,为校园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学习环境。
以下是举报奖励公示范文。
一、举报奖励活动目的为了净化校园环境,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氛围,我校学生会特举办此次“举报奖励”活动。
旨在鼓励同学们勇于举报违规行为,促使校园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保护同学们的权益。
二、奖励条件和办法1. 举报对象:举报学生在校园内违反校规校纪、损坏公共财物、欺凌同学等违规行为。
2. 举报方式:同学们可以通过匿名举报信、学校举报平台、学生会邮箱等途径进行举报。
为保障同学们的权益,举报信、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
3. 奖励标准:经举报核实属实的,将按照学生会制定的奖励标准进行评定,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奖学金、学术机会等。
4. 奖励公示:经学生会评定后,将公示奖励名单并向获奖被举报人发放相应奖励。
三、奖励公示范文经学生会评定,以下同学因积极参与举报奖励活动并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特此公示并发放相应奖励:1. 张三(化名):系我校大二学生,向学生会举报了一起欺凌同学的事件,提供了详细的事发经过和涉事学生信息,为维护校园秩序作出了重大贡献。
鉴于其勇于举报并对校园安全作出的突出贡献,特授予张三“优秀举报人”荣誉称号,并向其发放500元奖学金。
2. 李四(化名):系我校大三学生,向学生会举报了一名同学在图书馆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提供了相关照片和证据。
经核实属实后,根据学生会的奖励标准,特授予李四“诚实守信”荣誉称号,并向其发放荣誉证书。
3. 王五(化名):系我校大一新生,向学生会举报了一名考试作弊行为。
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发现了作弊现象并相关证据充分。
鉴于王五保护学术诚信的精神,学生会特授予其“诚实守信”荣誉称号,并将其推荐参加一次学术研讨会。
四、公示期限和申诉方式公示期限为7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如无异议,即视为最终公示结果。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截止前向学生会递交申诉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学生会将重新核实处理。
关于举报奖励的通知
关于公司内部实行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为了强化公司工作秩序,深入贯彻落实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决定在内部开展“举报违纪,维护规章”的肃风活动,意在通过员工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强化执行力,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根本利益。
具体通知如下:一、举报范围1、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占有公司资源的或造成公司财产物资损失;2、在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款支付方面,存在违规行为;3、在公司的销售、采购业务中,违反公司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4、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无视公司制度,存在人为因素干预正常工作,未公平公正处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被动;5、其他应予举报的行为。
公司内干部员工的劳动纪律、行为作风、行为规范、偷盗扒窃等一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均在举报范围之内;二、举报途径1、电话举报、微信举报是保障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2、举报方式:电话、微信、邮箱等公司举报电话:公司举报邮箱:三、奖惩处罚1、对于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举报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挽回或避免公司经济损失,视情况给予XXX元奖励;举报涉及金额较大的,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重奖。
2、对于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通报,并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公司对举报、信访案件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须追究相关责任;5、对于控告、检举不实、诬陷他人者,须依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6、对于员工意见反映较大的人员或对本单位廉政建设不重视、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力以及本单位在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本通知由企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企管部。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2号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附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四)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五)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第七条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可拨打*************举报。
(二)短信:可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可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五)微博: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举报奖励管理制度为了落实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制定本《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一、奖励标准1. 对提供违法违纪举报信息的,根据其提供的信息的重要性和实际作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举报案件所涉及违法所得的10%。
2. 对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经济损失的补偿,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进行补偿,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对向国家机关提供涉及重要利益的重大案件线索的,根据其提供的信息的重要性和实际作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举报案件所涉及违法所得的15%。
4. 对向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情报信息的,根据其提供的信息的重要性和实际作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举报案件所涉及违法所得的20%。
二、奖励程序1. 提供举报信息的人员应在举报时填写有关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
2. 国家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
对经核实的举报信息,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3.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提供举报信息的人员通报奖励金额和奖励理由。
4. 对奖励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5. 奖励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奖励管理1. 奖励资金应当由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不得挪用或私分。
2.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奖励档案,记录奖励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奖励金额等信息。
3. 对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4. 对提供虚假举报信息的人员,应当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及时进行。
具体操作细则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医院惩处办法
XX医院惩处办法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员工。
(一)关于职工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的规定1、职工因病请假需提供该次生病住院发票(或门诊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交人事科备案。
病假累计三个月以内发工资的50%,累计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发工资的40%,累计一年以上发工资的35%。
病假期间没有车补、奖金。
请事假扣100%工资,当月累计超过5天,扣当月车补、奖金。
累计超过十五天扣当月奖金。
未经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分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擅自休班按旷工计算。
2、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异地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本市境内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异地探望父母亲假期(不包含岳父、岳母、公婆),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三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
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二)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给以下列相应处罚1、职工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串岗、睡岗,一次性罚款50元;脱岗或旷工半天,一次性罚款100元,脱岗或旷工1天,一次性罚款200元。
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对一个月连续3次以上者,给予下岗待业3个月,待业期间发工资的40%。
2、职工上班时间禁止会客、办私事;如有急事必须办理,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违反者一次性罚款50元。
3、职工上班时间衣帽整洁,不得浓妆艳抹;发不过肩,不得佩带有碍无菌操作要求的装饰品;不得大声喧哗、谈笑、打闹、下棋、玩电脑游戏、干私活、吃东西、带小孩、带(养)宠物等;不得出现一些如穿工作服买饭、就餐或逛街购物等违反院内感染规定,违反者一次性罚款50元。
举报奖励通告_通告_
举报奖励通告奖励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使人保持这种行为。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举报奖励通告,供大家参考!举报奖励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鼓励群众积极发现举报传销活动,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龙游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向全县人民通告,对举报传销予以奖励。
奖励的对象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并经执法机关调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经执法机关调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5人(含15人)以下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5人以上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700元;(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奖励1200元;(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因传销引起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700元;(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地区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并根据该线索在摧毁传销组织起到的作用,酌情奖励20xx至5000元。
举报人同时符合前款二项以上规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工作时间受理)。
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龙游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3月11日举报奖励通告范文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全社会参与氛围,我区对查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实行现金奖励,希望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现将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五)经营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九)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十)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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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关于私收费处罚规定及举报奖励措施
为加大医院管理改革力度,规避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进一步调动医院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各自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使医院的社会效益持续提高,促进医院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及措施。
一、科主任私自收费的处罚:
1、没收私收费所得,
2、半年内绩效考核系数降低0.2;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处罚科室私收费金额的10倍的罚金,(从科室次月绩效工资中总额中扣除,扣除完罚金为止);
5、该科室所有人员当月无绩效工资
6、缴纳教育费500元。
二、普通职工私收费的处罚:
1、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管理,如果普通职工发生私收费情况,扣除该科主任当月绩效工资。
2、普通职工私收费者:
(1)没收私收费所得
(2)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
(3)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4)半年内绩效考核系数降低0.2;
3、对再次发生私收费的处罚:
(1)当发生第二次私收费时,对当事人作停职三个月处理,停职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2)当事人是临时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则立即解聘清退。
三、凡因私收费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经济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措施:
1、如患者向医院举报私收费者,一经查证属实,除退还该患者被私下收取的费用。
2、本院职工实行匿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一经查证属实,一次性奖励检举者5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此举报奖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